第四章 审!核与:销售
!
第十【七条 《。对申请购买经济【适用住房的家—庭,实行:三级审核《、两级?公示制度
》
】 (一)申!请申请?家庭向户口》所在:地街道办《。事处或乡镇政府【提出申请
【
— (—二)初审街道办事】处或乡镇政府通过】。审核:材料、入《户调查、组织评【议、公示等》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!入、住房、资产【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!初审意见并将符【合,条件的申《请家庭报区县住【房保障管理部门【人户分离家庭在【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!住地同时进行—公示
—。
— (三—)复审区县住房【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!家庭进?行复审符合条件的】将申请家庭的—情况进?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!建委
》
【 , (四)—备案: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!障管理部门上—。报的申请《家庭:材料进行《复核符合条件—的市建委《予以备案区》县住房保障管—理,部门为经过备案【的申请家庭建立市、!区县共享的住房【需求档案《
【 ,。 , 第十八条 —。 ,。。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!区县住房保》障,管,。理,部,门组织轮候》摇号配售其》中,划拨经济适用住房】。建设用地涉及的【被拆迁家《庭、重点《工程:建设涉?及的:。被,拆迁家庭、旧城改】造和风貌保》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!及家庭成员中含有】60周岁以上(含】6,0周岁)《老人、严重残疾【。。人员:、患有大病人员【、优抚对象》、复员军人等住房困!难家庭可《优先配售
【
:
《 第十?九条 ? 符合条件》的申请家庭》只能:按照规定的标准购】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!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