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第五章 监】督管理 !    》。 ,第二十条  经济适!用住房产权登—记在购房人名下【购房人?拥有有?限产权房《屋行政主管部—门进行?权属登?记,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!书上注明“经济【。适用住房”字样【 》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一条— , 经:济适用住房只—。能,自住不?得出租或出借以及】。。从事居住《以外的任《何活动购买经济【。适用住房不》满5年?的不得上《市交易;对》于因各种原因确需】转让经济适用住房】的可向购买人—户口所在区县住房】保障管理部》门申请回购回—。购价格?。按照原价格并考【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!因素确定 】     购【买经济适用住—房满5年的》出售时应当按照【届,时同地段普通商品】住房和?经济适?用,住房差价的一定【比例交?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!由政:府优先?。回,购;购房人也—可以在?补缴政府应得—收益后取得完—全产权? 》     已经购买!了经济适用住—房的家庭又购买【其他住房的原经【济适用住房》由政府回购 —  —   上述由—政,府回购的房屋—继续作为经济适用】住房:向符合?条件的家庭出售【   】。  上市交易交纳】价款的具体比—。。例和政?。府回购的具》体办法由市建委【会同市国土局—、市:财政局、市发—展改革委、市规划委!等部门研究确定【报市政府批准—。后实施? 》 ,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二条  市、区县住!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!全市统?一的:经济适用住房管【理信息平台对全【市经济适用》住房建设、》供应和需求进行【。。动态管理 !  :  : 第二十三条—  已经《由市建委备案的申请!家庭在家庭收—入、:住房:或资产情况等方面】发,。生,变化的?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!障管理部门报告【区县住房保障管理】部门会同有》关部门对其》申报情况进》行复核区县住—房保:。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!。请家庭的收》入、住房《和资产?情况进?行检查对经检查核】实不符合购》买经济适用住房【条件的家庭取—消购房资格 — : ?    第二—十,四条:。  经济适用—住房: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由相关部门】依法进行处理 【     !  :  (一)未经批准!擅自改变经济适【。用住房土地用—。途,的由市国土》局处理?  【 ,  :    (》二)违反经济适用住!房价格管理》有关: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!委处理 《 : ?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。(三)擅自向—未,经住房保障管理【部门:确定的配《售家庭出售经济适】用住房?的,:由区:县建:委,责令建?设单位限期》收回;不能收—回的:由,建设单位补》交同地段经济—适,用住:房与商品住》房的:差价并?对建设单位》给予处?罚 》   《  第?二十五条《  对弄虚作—假隐瞒?家庭收入、》住房和资产状—况及伪造相关证明】。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!保障管理部门取消】其申请资格5年【内不得再次申—请;构成犯罪—。的移交司《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!。责任已骗《购经济适用住—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!途的擅自转租—或转借他人居—住的:由区县住房保障【管理部门责令购【房人:退回已?购住房或《按同地段《商品住房价格补【足购:房款;构成犯罪的移!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《。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六—条  对为申请人】出具虚假证》明的单位由市—建委提请其上—级主管部门》或监察?部门:依法追究单位主【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!责任;构《成,。犯罪:的移:交,司法机关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—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—七条:  对有关部门和】单位工作人员—在申请?家庭资?格审查?和经济适用住—房,建设、销售、—管理等过程中玩【忽职守、滥用职【权、:。徇私舞弊的依—法追究?行政:责任;构成犯罪的】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!究刑:事,责任: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