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】房源筹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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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条— :。市建委?根,据需求?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!适用住房建设、收】购计:划各:区县政府《负责解决本行政区】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!源问题对部分房【源不足的区县市【建委可以适当调【剂
! , 第十一条 — ,经,济适用住《房采取?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!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!可采取在《。市场上收购二手房】、,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!房屋或社《会机构投资建设的】房屋等方式筹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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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二条 【 采取集《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!地由市、区县土地储!备机构?提供由?。市、区县《。政,府组织公开》招标确定项目法【人,或代建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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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采,取配建方式的由【市规划委、市国土】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!的商品住房建—设,项目中确定经济适】用,住房的?建设比例土地—入市交?。易时与商品住—房项:目同时招标、配【套建设分别》。销售、分别管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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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十三条 经】济,。适用住?房开发建设享受【以下优?惠政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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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:(一)建设用地以】行政划拨方式供【。应
! (【二):免收建设和经营中】的行:政事业性收》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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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: (三—)小区外基》础,设施建设费用由政】府负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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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四《条 经济适—。用住房项目》。应保持合理》的开发规《。。模户型设计》控制为中小户型具】体标准由《市规划?。委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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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十,。五条 《。收购:二手房、单位—集资合作建设—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!。资,建设的房屋作为经】济适用住房》的要按小户型、满足!基本住房需求—、节能省地》的原则收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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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第十六条 经济】适用:住,房销售?价格由项目开发成】本、税金、》利润:组成通过《竞价或政《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!整有关竞价方案【或价:格,审核工?作由:市发展改革委牵头】会同市建委》等部门办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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