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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》三章 房源筹—集 】     第—十条  市》建委根?据需求和资》源状况?制定经济适用—住房建设、收购【计划:各区县政《府负责解决本行【政区:域内经?济适用住《房房:。源问题对部分房【源,不足的区县市建【委可以适当调—剂 【    第十一条 ! 经济适用住房采取!集中建设和商品住】房项目配《建方式筹集也可【采取在市场上—收购二手房、单【位,集资合作建》设的房屋或社会机】。构投资建设》的房:屋等:方式筹集《。 ,  —   ?第十二条《  采取集中建设方!式的项目用地由市】、区:县土地储备机构【提供由市《、区县政府组织【公开招标确定项【目法人或代》建,单,位   !  :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!规划委、市国土局等!部门在区域适宜的】商品住房建设—项目中确定经济【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!土地入市交易时【与商品住房项—目同时招标、配套建!设分别销售》、分别管理 — 》    第十三【条  经济适用【住,房开:发建设享受以下优】惠政策: !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(一)建《设,用地以行政划拨【方,式供应 —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(二)免收建设和!经,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!费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小区【外基础设施》建设费?用由政?府负担 【  ?  : 第十四条  经济!适用住房项目—应保持合《理的开?发规:模户型设计控—制为中小户型具体标!准由市规划委制【定 —     》第十五条  收【购,二手房、单》位集资合《作建设的房屋或社】会机构投资建设【的,房屋作为经济适【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!、满足基本》住房需求、节能省地!的原则收购 【    【 第十六条  经】济适用住房销—售价:格由项目开发—。成,本、税金、利润【组成通过竞价或政】府,审核方式确定—或调整?有关竞价方》案或价格审核工【作由市发展改革【委牵头?会同市建委等部门办!理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