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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房!源筹集 !     第十条!  市建委根据需求!和资源?状况制定经济适用】。住房建设、收—购计划?各区县?。政,府负责解决本行政】区,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!源问题对部分房【源不足的《区县市建委》可以适当调剂 【。 ?     第【十一条  》经济适用《。住房采取集》中建设和《商品住房项目配建】方式筹集也》可,采取在市场上收【购二手房、单位集资!合,作建设的《房屋或社会机构投】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!筹集 》   》  第十二条 【。。 采取?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!用地由市、区县土】地储:备机构提供》由市、区县政府组织!公开招?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!建单位 】     采取配】建方式的由市规划委!、市国土《。局等部?门,在区域适《宜的商品《住房建设项目中确】定经济适用住房【的建设?比例:。土,地入市交易时—与,。商品住房《项目同?。时,招标、配套建设分】别销售、分别管理】  【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 !经济适用住房开【发建设享受以下【优惠:政策: 《  —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建设用地以【行政划?拨方式供应 【 《 ,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免》。收建设和经营中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!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:小区外基础设施【建,。设费用由政》府负担 》。     第!十四条  经—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!持,合理的开发规模【户型设计控制为中小!户型具?体标准?由市规划委制—定 : ? ,  :   ?第十五?条  收购二手房】、单位集资合作建】设的房屋或社会【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!作为经?济适用住房的—要按小户型》、,满,足基本住房需求、】节,能,省地的原则收购【    ! 第十六条》 ,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!。。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!、,税金、?利润组成通过—竞价或政府审核【方,式确定或调整—有关竞?价方案或价格审核】工作由市发展改革】委牵头?会同市建委等部门】办理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