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》四章 保障》与救济 《 《  《   第三》十条  本市建【立企业欠薪》应急保障制度在本】市重点行业的企业】。中试行设立工资【预留账户《制度企业预留部【。分资金专项》用于发?生欠薪?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!应急保障 》 《     试行设】立,工资:预留账户的》行业由市《人民政府批准具【体管理办法由—市劳:动保障?部门会同有》关行政主管》部门制定并》公布 —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一条》  用人单位—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劳动者】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!举报也可以》依法申请调》解、仲裁和提起【。诉讼 【  : ,   ?   (一》)未按照约定支【付工资的; — ? 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:(二)低于本—市最低?工资:标准支付工资的; !。    】 ,  :  (三《)克:扣或者无《故拖:欠工资的; 】 ,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四)拒!。不支付或者》。。不按规定支付加班】工,资,的; 《 ?  :   ? ,   (五》)违反工资支—付规:定的其他情形 】 :   《  本市国家机关、!事,业单位?和社会?团体与劳动者发生】。有关工资《支付争?议申:请仲裁的由人事【争议:。仲裁机?构,受理并依法裁决;对!其裁决不服的可【以依法向人民—法院提起诉讼 】   —  :第三十?二条  劳》动保:障部门应当建立【健全工资支付—违法行为的举报【处理制度《。公布举报电话为【劳动者举报提供便】。利条件 》     劳!动保障部《门接:到举报后《应当在7个》工作日内作出—是否立案的决—定;立案后应当及时!依法调查处》理并在60》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!举报人? : :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,三条:  劳动争议仲【。裁委员会《审理: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!。中工资支《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!及时支付会》造成劳动者生活【。困难的可以部—分裁决先《予支付 》 ?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四条  市—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!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!当按照北京》市行: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!业,信用信息管理—办法的规定将—用人单位及其主要】负责人克扣、—拖欠劳动者工资以】及严重干扰》、阻挠?、抗拒监督检查等违!法行:为和处理情况记【。入北京市企业信用】信息系统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