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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章 保障《与救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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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条 本】市建立企业欠薪应】急保障制度》。在本市重点行业的】企业中试《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!制度企业《预留部分资金专【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!付劳动者工资的应】。急保障
! 试行设立】工资预?留账户?的行:业由市?人民政府批准具【体管理办法由市劳】动保障部门》会同有关行政主管】部门制?。定,并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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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三十一】条 用人单位有】下列情形《之一的劳动》者有权向劳》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!以依法申请调解、仲!裁和提起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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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(一)未按照约定支!付工资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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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二)低】。于本市最低工—资,标准支付工资的;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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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克扣或】者,无故拖欠工资的【;
! , (四)拒!不支付或者》不按规定《支付加班工资的;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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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)—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!其他情形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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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本市国家机关、!事业单位和社会团】体与劳动《者发生有关工资支付!争议申请《仲裁的由《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】受理并依法》。裁决;?对其裁?。决不服的可以依法】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】讼
】 第三十二条 ! 劳:动保障部门应当建】立健全工资》支付违法行为的举】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!电话为劳《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!件
】 劳动保障部门!接到举报《后,应当在?7个工作日内作出】是否立案《的决定?;立案后应》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!并,在60日内将处【。理结果?告知举报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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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三十三条— 劳动争议仲裁委!员会: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】时,对,。其中工资支付争议】。事实:清楚且?不及时支付会造成劳!动,者生活困难的可以】。部分裁决先予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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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《三十四条 —市劳动保障行—政,部,门和有关行政管理】。部门应当《按照北京市行政机】关归集和公布企业】。信用信息管理办【法的规定将》用人单位及》其主:要负责人《克,。扣,、拖欠劳动者工资】。以及严重干扰、【阻挠:。、抗拒监督》检查等违法行为和】处,理情况记入北京市企!业信用信息系—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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