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。 《第四章 保障与救】济 】     》第三十条  —本市建立企》业欠薪应急保障制】。度在本?市,。重点行业的企业中】试行设立工资—预留:账户制?。度企:业预留部分资金专】项用于?发生欠薪时》支,付劳动者工资的应】急保障 — ,  ?   试行设立工】资预留账户的行【业由市人民》政府批准具体管理】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!门会同有关》。行,政主管部《门制定并公布 【 ?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一条  用人【单位有下《列情形?之一的劳动者有权】向,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!可以依法申》请调:解、仲?裁和提起诉讼 【 :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)未【按,照约定支付工—资的; 》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低于本市》最低:工资标准支付—工资: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三:)克扣或《者无故拖欠工—。资的; 【 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四)拒不支!付或:者不按规《定支付?加班工资的; !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五)违!反工资支付规定的】其,他情形 】     本市国家!机,关、事业单》位和社会团体与【劳,动者发生有关工【资支付争议申请仲】裁的由人《事争议仲裁》机构受理并》依,法,裁,决;对其《裁决不服的可—以依法向人》民法院提起诉—讼   !  第三十》二条  劳动保障】部门:应当建立健》全工资支付》违法行为的举报【处理制度公布举报】电话为劳动》者举报提供便利【条件: —    劳动保障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!在7个工作日—。内作出是否立案的】决定:;立案后应当—及时:依法调查《。处理并在60日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】举报人 》 ,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《三条  劳动争议】。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!争议案件时对—其中工?。。资支付?争议事?实清楚且不》及时支付《会造成劳动者—生活困难的可以【部分裁决先予支付 !  —   第三十四条 ! 市劳动保障—行政部门和有关行】政管理部门应当【按照北京市行—政机关归《。集和公?布企:。业信用?信,息管理办法的规定】将用人单位及其主】要负责人克扣、拖欠!劳动者工资以及【严重干?扰、阻挠、抗拒监】督检查?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!况记入北《京市企业信用信【息系统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