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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 保障与救济 】。 》   《 , 第三十条 — 本市建立企业【欠薪应?急保障制度在本市重!点行业的企》业,中试行设《立工资预留账户制】度企业预留》部分资金专项—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!。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!障 《 :     》试行:设立工资预留账户的!行业由市人民政府】批,。准具体?管理办?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!会同有关《行政主?管部:门制定并公布— ,    】 第:三十一条  用人单!位有下?。列情形?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!劳动保障《部门举报也可—以依法申请调—解、仲裁和提—起诉:讼,。 《 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)未—。按,。照约定支付》。工资的; 【 ?。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《)低于本《市,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】工资的; 【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三)克?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!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四:),拒不支付或》者不按?规,定支付加班工资的;! 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(五)违反】工资支付规》定的其他情形 !     【本市:国家机关《。、事:业单:位和:。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!。生有关工资》。支,付争议申《请仲裁的由人事【争议仲裁《机构受理《并依法?裁,决;对其《裁决不服的可以依】法向人民法院提【起诉讼 !    第三十二】条  劳动保障部门!。应当建立健全—工资支付违法—行为的?举,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!电话为劳动者—举报提供便利条件】 》    《 劳动保障部—门接:到举报后应当—在7个工《作,日内作出是否立【案的决定;立案【后应当及时依法调】查,处理并在60日【。内将处?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! ?   《  第三《。十三条  劳动【争,。。议仲:裁委员会审理—。劳动:争议案件时》对其中工资支—付争议事实清—楚且不及时支付会】。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!的,可以部分裁》。。决,先予支付 】     第三十!四条  市劳动保障!行政部门和有—。关行政管理部门应】当按照北京市行【政,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!信用信息管理—办法的规定将用【人单: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克!扣、拖欠劳动者【工资以及严重干扰、!阻挠、抗拒监督检查!等违法行为和处【理情况记入》北京市企《业信用?信息系统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