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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! 》。 ?第一节? 一般规定 【 《    》 第十一《。条  市交通行政】主管部门所属的道】。路运输管理机—构应当定期收—。集、分?析、:整理、更《新道路运输管理和】服务信息并通过【道,路,。。运输信息化系统【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!布  】 ,  :第十二条  本市】。道路运输实行经【营许可制《度 【    从事道【。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!个人应?当依据法律、法规】。规定的程《序和条件取》得相应?的经营?许可  !   ?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!出,的行政许可决定【应当符合法定的【条件、程序和—期限符?合本市交通发展规】划,和绿色环保标准【要求 《。 ?     第—十三条  道路运】输经营者应当—遵守下列《规,定 :    】。 (一)按照—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!从事经营活动接受】。道路运?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!政管理部门》的监督检查; 】 ?     》(二)制定并执行】服务标准和规—程,、收费?管理、安全行车等规!章制度; — ?     》(三:)对从业人员—加强法制教育、职业!道德: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!; ?     (!四)按照规定—维护和检测运—。输车辆?。确保车?辆,符合国家和》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!、排放标准和燃【。料消耗?限值; — ?    (五—)运营中携带车【辆营运证件、驾驶员!资格证件以及其他】规定:的证件; 》 ? ,  :   (六)按照】。。国家和本市有—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!码,。标价合?。理收取费《。用; 【  :   (七》)使用由《税务:部门:监制的道路运—输,专用:发票不得伪造—、涂改、倒卖、转借!和转:让专用发票;— :  》   (八)对服务!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!问题及时《调查处理; —   【  (九)按—照规定向《道路运输《管,理机构?。报送统计报表和【信息: 《     第十】四条  《。道路运输车辆运输】旅客的不得超—过核定的人》数不得违《反规:定载货;运》输货物的不得—。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!应当: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!禁超载;载物—的长、宽、高不得违!反装载要求 【 ?    《 违反?前款:。规定的由公安机关】交通管?理部门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《国道路?交通安全法的有关】规定进行《处,罚 : 》    《第十五条  —道路运?输,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!客货运输《。驾驶员、道路—危,险货物运输从—业人员、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】员、道路运输—经理人实行从业资】格管理?采取措施《提高从业人员的【安,全和服务水》平 —  :   道路客货运】输驾:驶员和道路危险货】物运输从业》人员必须取得相【应,从,业,资格方可从》事相应的道路运输】活动 《 ?     》第十六条《  道路运》输经营者应当—对道路客《。货运输?驾驶员?、道路危险货物【运,输的驾驶员》、押运人员》。、装卸管理人—员等专业人员进行】。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!。培训: —    道》路运:输经营者对》持有外省《市核发的《从业资格证件—的驾:驶员:应当按照有关规定】进行本市《道路交通状》况、道路通行条件】。、道路通《行,规定等?专项培训并办理【本市驾驶员信息卡】;未经?培,训,或培:训不合格《的道路运输经营【者不得安排其—从事专?业营运活动》。 :。 :    》 第十七条》  旅客、货主以】及其他有关当事【人对: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!业,人,员的违法行为有权】向道路运输管理机】构,举报道路运》输管理?机构接到举》报后应当及时调【查处理并将》处理结果告》知举报人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