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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客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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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第十八》条 客运经—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!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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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?)保持车辆性能【良,好,服务:设施齐全不》得擅自改装》车,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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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为旅客提供!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!车,辆清洁、卫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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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三)不得强迫】旅客乘车《不得甩客或》者转:由他人运《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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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?。(四)?在车辆指定位置喷】涂经:营者名称《或,者标识悬《挂,标志牌放《置服务监督卡片并张!贴票价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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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:(五)按照规定执】行本市的班线客【运统一售《票制度不得擅自在客!运场站外组织客【源;
! (六)—班线客运在》许可:的线路?、场站?内按照核准的—经营范围、》班次和?时间运营不得站外】上客:或者沿途揽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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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七)【包车客运按照—约定的起《始地、目《的地和线路运输不】得承运包车合—同之外的旅客不得】变相从事班》线客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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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?(八:)跨省?市客运的运营线【。路一端?应当在车《籍,所在地但执行道【路运输管《。理机构下《达的紧急包车任务的!除外
】 第十—九,条 : 班:。线客运经营者—取得经营许》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!续提供运输服务【。。并不得少于9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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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线客运!经营者?暂停或者终止班线】。经营的应《。当,经道路?运输:管理机构批准并于暂!停,或,者终止班线》经营之日前》7日在班线线路各站!发布公?。告
【 : 第二十》条 郊区的—区,、县人民政》府应当按照》本市交?通发展规划的要【求制定本行政—区域内班线客—运的保障《措施以及《边远乡?村班线客运的扶【。持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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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享受公交政策的】郊区客运经营者应当!执行城市《公共电汽车》的服务标《准和票价政策;经】许可机关《同意可?以,采,。取区域经营》。、循环运行、—设置临时发》车停靠点等方式【运营:
【 第《二十一条 市【交通行政主管部【门所属的道路运【输管:理机构应当根—据道路通行条件【、客流?分布、场《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!求合理设置、调【整班线线路的—起止站?和,跨省市班线线—。。路的中途《停靠站并在设—置,、调整之日前7日】向社会发布公告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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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?十二条? 旅?客,应当持有效客—。票乘车遵守社会公】德和乘车秩序讲【。究文明卫生;不得携!带国家规定的—危,险物品以及其他【。禁止携带的物—品乘车并配合安【全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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