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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】 【 第一节 一【般,规定 】    》 第十一条  市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!属的道路运输管【理机构应当定—期收:集、:。分,析、整?理、更新道路运【输,管理:。和服务信《。息并通?过道路运输》信息:化系统和共享—平台向社《会发布 —     第】十二:条  ?本市道路运输实【行经营许可》制度 《 《  :。 ,。。。 从事道《路运输经营的—单位和个人应—当依:据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程序和条件取得相应!的经营许可 !    》 道路运输管—理机构做出的行【政许可决定应当【。符合法定的条件、程!序,和,期限符合本》市交:通发展规《划和绿色环》保标准?要求 】。    第十三【条  道《路运输经营者应当】遵守下列规定—  【   (一》)按照许可的范围或!者事:项从事经营》活,动,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!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!门的监?督检查; — ?  :   (二)—制定并执《行,服务:标准和规程》、收费管理、—安全行车等规章【制度; — :  :   (三)—对从业人员加强法】制教育、职业道【德教育和《专业技能培训;【 : 《    (四)按照!规定:维护和?检测运?输车:辆确保车《辆符合国家和—本市规?定,的技术标准》、排放标准和燃料】。消,耗限值; 【     (五!)运营中携带车辆营!运,证件、驾驶员资格】证件以及其他规定】的证件; 【     (】六,)按照国家和本【。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!定明码标《价合理?收取:费用; 《    】 (七)使用—由税务部《门监制的道路运【输专用发票》不得伪造《、涂改?、倒卖、转借和转让!专用发票; !   《。  (八)》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!务质量问《。题及时调查处理; !  — ,  (九)》按照规定向道路【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!计报表和信》息 》     第十】四条  《道路运输车辆—运输旅客的不得【超过核定《的人数?不得违?反规定载货;运【。输货物?的不得运输旅客运】输的: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!载重量严《禁超:载;载物的》长、宽?、高不得违》反装载要求 ! :    《违反前款规定的【由公: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依照中华人民【共和国道路交通【安,全法的?有关规?定进行处罚 【  》   第十》五条 ?。 道路运输》管理:机构依法对道路客货!运输驾驶员、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】从业人员、机—动车维修技》术人员、道路—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!资,。格,管,理采取措《施提高?从业人员的》安全:和,服务水平 !   ?。。  :道路客货运输驾【。驶员和道路危险【货物:。运输从业《人员必?须取得相应从业资】格方可?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!活动 】    第十六条】。  道路运输—经营者应当对—道路客货运输驾【驶员、?道路危险货物—运输的驾驶员、押】运人员、装卸管【理,人员等专业人员进】行岗前和在》职专业技能培—训 —。     道路运】输经营者《对持有?外省市核发》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!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!定进行本《。市道:路交通状况、—道,路通行条《件、道路通》行规:定等专项培训—并办:理本市驾驶员—信息:卡;未?经培训或培训—不合:格的道路运输经营】者不得安排》其从事专《业营运活动 —  —  : 第十?七,条  旅客、货主】以及其他《。有关当事人》。对道路运输经—营者和从业人员的】违法行为《有权向道路运输管】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!管理机构接到举报】后应当及《。时调查?。处理并将处》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