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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? ,城乡规划的实—施 】     第二十条! , 市人民政府应当根!据本市?经济:社会发?展水平制定近期建】设规划有计划、分步!骤地组织实施—城乡规划引导城【市健康有序地发展】 , 《  : ,  近期建设—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!规划、国《民经济和社》会发展?规,。划、土地《利用总体规划为依】据结合城《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!。。定,近期控?制、引?导城市发展》的原则、措施以【及实施城市总—体规划的发展重点】和,建设时序 — , , , ,    《第二十一条  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:依据近?期建:设,规划组织编制规【划年:度实施计划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 —   ? 规划年度实施【计划应当与年度投】资计划和年度—土,地供应计划相衔接】明确:规划:年度实施的主要内】容统筹安排重点【城乡:基础设施《、公共?服务设?施、公共安全设施】和中低收《入居民住房的建设 !     !第二十二条  【区、:县人民?政,府或者市规划—行政:主管部门可》以依据控制》。性详细规划组—织编制重点地区的修!建性详?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导!则指导建设区、县】人民政府《组织编制的应当由】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进行审】查;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组织编》制的应当报》市人:民政府进行审查 】    】 第二?十三条  本市【依法实行规》划许可制度》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!。工程应当《符合城乡规划—依法取得规划许【可 :   【  规划许》可证:件,包,括选址意见书—建,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、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》、乡村?建设规划《许可证和相应的临】时规划许《可证  !   城《镇建设项目应当按】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或者临时》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《证的许可《内容进?行建设;《农村建设项目应当】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或者临时乡【。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!建设: :  》   第二十—。四条  依法拥有土!地使用权的》单位或?者个人可以持土【地使用?证或者相《。关权属证《明文件?向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了解规划】条件现状用地性质】。与土地使用》证或者相《关权:属证明文《件,登记的?用途以及规划用地】性质相?符,的可以按照自有用】地申请?建,设  】。   依法拥有土】地使用权但不符合】第一款?规,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!的,应当按?照城乡规划、土地管!理和建设主体资质】管理的有关》规,定办:。理 ?。。     第!二十五条  规划条!。件应当依据控制【性详细规《划或:者村庄规划提出【并且符合法律、【法,规、:规章的规定和规划】管理有关技术规【定 【    第二十【六条  城镇居住建!设项目的规划—条件应当《明确同?步建:设的基础设》施、公共服务设施及!其具体建《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!地使用权出让合【同的内容或者—划拨土地的》依据 》    — 城镇?居住建设项目的建】设单位?应当按照《国有土?地,使用权出让合同或】者划拨?文,件,的规定同步建—设基础设施、—公,共服务设施》    ! 第二十七条 【 建设?单位根据规划—条件:委,托编制用地》权属范围内》的修建性详细规【划或者建设工—程,设计方案《。后可以申请》规划审查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?。应当依申请提供规】划技术审查意—。见以及规《划信:息咨询等技术服务】 ?  《   第二十—八条  重大城乡】基础设施的建—设单位应当》在建设?工程设计方案的【基础上组织编—制建设工《程扩大初《步设计方《案 : 《。   ?  市规《划,行政主管部门和市】。发展改革行政—主管部?门应当组织有关部】。门对重?大城乡?基础设施建设工程】。的扩大初步设计【方案进行审查 !。 ,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九条  设计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!资质:等级和业务范—围承:担设计任务 !。   《  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应当依据》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!规划条件、国—家,和本市的设计规【范和标准进行编制】。建设工程施》工图: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或》者,乡,。村建设规划》许可证的批准—内容 》 :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:条  建设工程沿道!路、铁路、轨—道交通?、河:道、绿化带等—公共用?地安排建《设的建设单位应【当按照本市有关【规,定代:征上述公共用地 】  —   第三十一【条  本市土地【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!储备前?应当:向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!。的规:划条件规划行政【主,管部门应当》提出书面规》划条件作为实—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!文件的组成部分【。  【   承担土—地储备?任,务的单位应当持土地!储备授权批准文件】向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《申请相关《规划许?可 《 :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。二条  按照—国家规定需要有【关部门批《准或者?核准:的建设项目以—划拨:方式提?供国有土地使—用权的建设单位【在报:送有关部门批准【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!下材:料向规划行政—主,管部门申请核发【选址意见书》。 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一)包含《项目性质、》建设规模、选址意】向等情况说明的选】址申请?书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二)证明《该建设项目属于【需要有关《部门批准或者核【准、以划《拨方式取得国有【。土地:使用权的相关—。文件; 【 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有关部门】同,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!建设主?体的批准文件;【 ?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四)标!绘有:拟,建项目用地》范,围的:规定比例尺地形图;! 》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(五《)法律、法》规、规?章规:定的其他《材料 ? ,    【 前款规定以外的】。建设项目《不需要申请选址意】见书  !   第三十三条 !。 建设项目》选址应当节约、集约!利用土地合理—、集中布局因安【全、保密、环保、】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!他,建设工程《保持一定距》离的可以进》行独立选址》 ? ,  ?   在规》划,城镇建设用地范【围内:进行选址应当符【合国:有土地供应的相关】规定 — :    《城乡基础设施和公】共安全设施因节【约土地、功》能需要等原因可以】结合规?划道:。路、:河,道、绿化《等公共用地进—行安排? :     】城乡公共服》务设施?确需结?合,规划道路、河道、】绿化等公共用地【进行安排的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!。人民政府《批准 ?     !第三十四条 — 建设单位应—当在:取得选址意见—书,后2年内取得建设】用地规划许可—证;:期满需要延续的应】当,在期限届《满3:。0日前?向规划行政》主管部?门,提出申请经批—准可以延续1次【期,限不得超过2年未】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!规定的期限内未【取得建设《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!址意见书失效 【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五》条  以划》拨方式提供国有土】地使用权的建设【。项目建设单》位申请建《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时?。应当提交《以下材?料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(一)选址意见书!;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,。 (二)《建,设项目批准》、核准、备案文【件; ?   【  :。    (三—)测绘单位按照规划!要求确定的建设用】地范围成果和依【成果绘制《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!。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四)?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规—定的其他材料—  【  : 第三?十六条  以出【让方式?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!的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【。在出:让前依据《控制性详细规划提】出规划条件规—划条件?应当作为《。。国有土地《使用权?出让:合同的?组成部分 !   ? , 第三十七条 【 以出让方式提供】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建设项目建—设单位申《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。证时应当提》供以下材《料 ?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一)建!设,。项目批准、核准或者!备案文件;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(二)国—有土地使用权—出让合?同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)测绘—单位按照规划—要求确定的建—设用地范围成果和】依成果绘制的规定】比例尺地形图; ! ?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法律、法规、】规,。章规定的其》他,材料 】   ?。 第:三十八条  建设单!位应当在《取得: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后》2年内取得土地行】。政主管部门》批准用地文》件;需要延》。续的:应当在期限届满【30日前向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】。请,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!期限不得超过2年】未,获得:延续批准或》。。。。。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!取得批准《用地文件的建设【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!    ! 第三十九条—  建设《单位进行《城镇建设《工程建设的》。应,当持以下材料向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申请建?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 】 :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(?一,)使用土《地的有关证明文件;!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建设项目】。批准、?核准、?备案:文件或者相》关文件;《   】。。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建设工程》。设计方案等》材料:重大城乡《基础设施《项目应当提》。交经过审查的建【。设工程?扩大初步设计方案】需,要,建设单位编制修【建性详细《规划的建设项目还】应当提交修建性【详细规划; 】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四)法律【。、法规、《规章规定的其他【材料 《。。 ?     》城镇居民个人—申请进行建设的按照!本市有关规定执【行 :  —   ?第,四十条  建设单位!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后2年】内取得建筑工程【施工许可证;期满需!要延续的应当在期】限,届满30《日前向规划》行,政,主管:部门提出《。申请经批准可—以,延续:。。1次期限《不得超过2年—未获得延续批准【或者在规定的期限】内未取?得建筑工《程施:工许可证的》建,设,工程规划许》可证失效 》 《     第四十】一条  在》规划农村地》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进行乡镇企业、乡】村,。公共设施、公益事】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!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!人民:政府: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!政府报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核发乡村建】设规划许《。可证 】    《在,规划农村地》区村民使用原有宅】基地进行《村,民,住宅建设可》以实:行规划许可管—理规:。划许可?。管理应当依》据村庄规划进行【管理应?当与服务相结合并】发挥村民委》员会的作用具—体办:法,。由市:人民政府制》定 【    进》行乡镇企业》、乡村公《共设施、公益—事业建?设,。和村:。民住宅?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!地;确需占用农用地!的,应当依?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土地:管理法有关规定办】理农用?地转用审批》手续后由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核发》乡村:建设规划许可证【 , 《。     建设单】位或者个《人在取得乡》村建设?规,划许可?证后方?可办理用地审批【手续 》   》 , 第四十二条—  在?规,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!庄,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!行建:设的由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根《据城市发展进程【和,规划实施的需要【。核发临?时乡村建设规—划许可证 —  》  : 第四?十三条  城镇建】设项:目,因施工?或建:设城乡基础》设施、公共服—务设施和公共安【全,设施需要临》时占用土地或—建设临?时工程的建设单【位应:当,向,。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!设用地?规划:许可证或《临时建?。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 【   —  临时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!临时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—的有效期不超过2】年期满需《要延:续的经批准期限【不得超过1年 !  《   因城乡建设需!要或者临时使用期】届满的?建设单位《应,。当无:条件拆除临时建【设工程?及设施?为建设主《体工程申请的临时建!设,工程应当在》主体:工程申请规》划核验之前拆除 】。 ?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,。四条  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对,建设工程是否符【合规划许可内—容进行核验 】     【未经规划核验或者经!规划核验不》符合规划《许,可内容的建设单【位,不得组织竣》工验收产权登—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!登,记手续;《涉,及违: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!本条例?有关:规定处理 —     】第四十五条  建设!工程竣工《验收:后6个月内》建,设单位应《。当依法?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!交齐:全、准确《的建:设工程?竣工档?案竣工档《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!位的测量《报告 】    第四十六条! 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核《发规划许《可证依据的建—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!销、撤回、吊销或者!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!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注销相应的规【划许可证 !。  :   第四十—七条  房》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!途应当符合建设【工程规?划许可证或》者乡村?建设规?。划,许可证确《定,的使用?性,质;有关行政—主管部门核发的【。与房屋用途相关【的行:政许可证件》应当与房屋》权属: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! ?   》  需要改变房屋】使用性?质的应当到原—行政:主管部门依》法办理?相关手?续   !。  第四十八条【  有关机构在【依法处?置房屋、土地—。权益前应《。当向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!关规划情况规—。划行:政主管?部门应当予以配【合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