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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六章 监督—。与救:济 —     第三!十三条  》市人民政《府、旗?县区人民《政府:(,管委会)成立政务】。信息:公开:工作领导《小组领?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!人民政府、旗县【区人民政《府,(管委会)办公【部门:具体: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!负,责其他?公开义务人的主要领!导为政务公开工作】第一负责人机关内】部指:定专门机构》或人员负责本部门】的政务公开工作 】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》四条  公开义【务人应于《每年2月底前—将执行本《办法的情况向同级】政,务公开工作领导小】组报告同时抄—送,。。同,级监察机关 】     第三!十五条?  :市人民政《。府、旗县市区人民政!府(管委会)向同】级人大及其常委会】。报告工作时应将【政务公开工作开展】情况:作为一项《重要内容《接受监督 》     !市人民政府》、旗县市区人民政府!(,管委会)应》 当定期将政务【公开工作开展—情况向同级政协通】报接受?政协:委员监督 》     !第三十六条  市】、旗两级监》。察机关为市、旗两】。级,各,部门执行本办法的监!督机关负责》。。制定监督考核办法】并组织实施每年2月!底前将考核结果向】同级政务公开—工作领导小组—报告 【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七条:  市、《旗两级政务公—开工:作领导小组办—公室应于每》。年第四季度组织领】导小组成员单—位,对各:政务公开《义务人执行本办法情!况进:行检查或《。抽查检查或抽查结果!和监察?机关的考核结果作为!评价政务公开情况的!依据 【。  :   第三》。十八条  公开权利!人对公开《义,务人:不予公开的理—。由有异议的可以要求!原,公开义务人》。复,查一:次;对复查结—论仍不服的按照下列!规定申请《复核; 】  :   ㈠政》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!构不予公开的—。复,查结论不服的向政】府部门申《请复核; 】     ㈡对】苏木乡?(镇)、街道办【事处不予公开的【。复查:结,论,不服:的向旗县区人民【。政府(管委会)申】请复核; 》     !。㈢对政?府部门?不予公?开,的复:查结论不服的向【本级政?府申请?复核; 《。 》    《㈣对垂?直管理部门不予公】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!向垂直管理部门的】上一级行政》机关复核 【 ?    第三十九】条  对其他公【开义:务人不?予公开的《复查结论不服的复】。核,管辖参?照中:华人民?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!定确定市政府—、旗县区人民—政府(管委会)的】复核结?论为最后裁决 【   【  第四十条 【 ,公,开权利人申》请复查、复核的应当!自接:到公开义务人—不予公开的》决定之日起30【日内提出复查、复】核机:关办理?复查、复核的期限】为30日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