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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章 监督—与救济 》 《 :  :  第三十》三条 ? 市人民政府、旗】县,区人民政府(管【。委会)成立》政务:信息公开《工作领导小组领导】小组:办公室设在市—人,。民政:府、旗县区人民政】府(管委会)办公部!门具体工作由政【府法制机构》负责其他公开—义务人的主要领导】为政务公开工作第一!负责人机关内部指定!专门机构或》。。人员负责本部门的】政务公开工作— —    第三十【四条:  公开义务—人,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!执行本办法的情况】向同级政《务公开工作》领导:小组:报告同时抄送—同级:监,察机关 】    《 第三十五条  】市人民政府》、旗县市《区人民政府(管委会!)向同?级人大及其》常委会报告工—作时应将政务公开】工作开展情况作为】一项重要内容—接受监督《 》   ?  :市,人民政府、旗县【市区:人民政府(管委会】)应 当定》期将政务公开工【作开展情况向—同级政协通》报接受政协》委,员,监督 【   ?  第三十六条【  市、《旗两级监察机关为市!、旗两级《各部门执行本—办,法的监督《机关负责制定监【督考核办《法并组织实》施每年2月底前将】考核结?果,。向同级?政务公开工作领【导小组报《告 》  ?。   ?第,三十七条 》 市、旗《两级政?务公开工作》领,导小组办公室应于】每年:第四季度组织领导小!组成员?单位对各政务公【开义务人执行—本办:法情况进行检查或抽!查检查?或抽查结果和监察机!关的:考核结果作为评【价政务?公开情况的依据 】 》    第三—十,八条 ? 公开权利》人对公开《义务人不予公—开的:理由有异议的可【以,要求原公开义—务人复查一次;对】复查结论仍不—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!请复核; —     ㈠!政府部门设》。立,的派出机构不予公开!的复查结论不—服的向政《府部门申请》复核:。; 【    ㈡对苏木】。。乡(镇)、街道办】事处:不予公开的复查结】论不服的向旗县区人!民政:府(管委会)申请】复核; 《 ?。     ㈢【。对政府部《门不予公开》的复查结论》不服的向本级政【府申请复核; 【     !㈣对垂直管理部门不!予公:开的复?查结论不《服的向?垂,直管理部门》的上一?级行:。。政机关复核 ! :    第三十九】条  对其》他公开义务人—不予:公开的复查结论不】服的复核管辖参照中!华人民共和国行【政复议法规定确定】市政府、《旗,县,区人民政府》(管委会《)的复?核,结论为最后》裁,决   !  第四十条 【 公开权利》。人申请复查、复【核的应当自接—到公开义务人不【予公开的决》定之日起《。30日?内提出复查、—。复核机关办理复【查、复?核的期限《为30日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