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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 监!督与救济 【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《三,条  市人民政【府、旗县区》人民政府(管—委会)成立政—务信息公开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!组办公室《设在:市人民政《府,、旗县?区,人民政府(管委会)!办公部门具体工【作由:政府法制机构负责】其他公开义务人的】主要领导为政务公开!工作第一负责人机】关内部指定专门机构!或人员负责》。本,部门的政务公—。开工作 》 ,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四条  公开!义务:人应于每《年2:月,底前将执行本办法】的情况向同》级政务公《开工作领导》小组报?告同时抄送同级监】察机关 】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五条  市人民政!府、旗县市区人民】政府(管委会)【向同级人大及其常】委会报告工作时应】将政务公开工作开展!情况作?为一项重要内容接】。。受监督 】     市人民政!府、旗县《市区人民政》府(管委会)—应 当定《。期将政务公开—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!政协通报接受政协】委员监督 — : ,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,六条  市、旗两级!。监察:机关为市、旗两【级各:部门执行《。。本办:法的监督机》关,负责制?定监督考核办法并】组,织实施每年》2月底前将考核【结果向同级政务公】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! :  》  : 第三十七条 【 市:、旗两级政务公开】。工作领导小》组办公室应于每【年第四季度组织领】。导,小组成员单位对【各政务公开义—。务人执行本办—法情况进行检查或抽!查检查或抽查结果和!监,察,机关的考核结果【作为评价政》务公开情况的依【据   !  :。第三十八条》。  :公开权利人》对公开义《。务人不予公开的【理由: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原!公,开义务人复查一次】;对:复查结论仍不服【的按照?下列规定申请—复核; —     【㈠,政府部门设立的派出!。机构不予公开的复】查结论不《服的向?政,府,部门申请复核—; —     ㈡对【苏木:乡(镇)、街—道办事处不予公开】的复:查结论不《服的:向旗县?。区人民?政府:(管委会《)申请复核; ! ?    ㈢》对政府部门不予【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!的向本级政府申请】复核; 【 ,     ㈣对【垂直管理部》。门不予公开的复查】结论不服的》向垂直管理部门的上!一,级,。行政机关复核—。 ?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九条《。。  :对其:他公开义务》人不予公开的复【查结论不服》。的复核管辖》参照中?华人民共和》国行政复议法规【。定确定市政府、【旗县:区人民政府(管【委会)的《复核:结论为?最后裁决 》    】 第:四,十条  公开权【利人:申请复?查、:。复核:的应当?自接:到公开义务人不予】公开的决定之—日起30《日内提?出复查、《复核机关办》理复查、复核—的期:限为30日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