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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六章? 监督与救》济 ? —    第三—。十三条  市—人民政?府、:旗县区人民政府(】管委会)成立政【务信息公开工作领】导小组领导小组办】公室设在市人民【政府、旗《县,区人民政府(管委】会)办公部门具体】工,作由政府法制机构】负,。责其他公《。开义务人的主要领】导为政?务公开工作第—一负责?人机关内部指—定专门机《构或人?员负责本部门的政】务,。公开工作 — :     —。第三十四条 — 公开义务》。人应于每年2月底】前将执?行本办法的情况向】同级政务《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!告同时抄送同级监察!机,关, ?     第三!十五条  》市人民政《府、旗县市区—人民政府(管委会)!向同:级,人大及?其常委会报告工作】时应将?政务公开《工作开?展情况作为一项【重要内容接受监【督 《     市】人民政府、旗县【市区人民政府(【。管委:会)应 当》定期将政务公开工】作,开展情况向同—级政协通报接受政】协委:员监督 【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六条 — 市、旗两级监察机!关为市、《旗两级各《部,门执:行本办法的》监督机关负责制定】监督考核《办法并组《织,实施每?年,2月底?前将:考核结?。果向同级政务—公,开工作领导》小组报?告 》 ,  : ,  第三十七条 】 市、旗两级政务】。公开工?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】应于每年第四季度】组织领导小组成【员单位对各》政务公开义》务人执行本办法【情况进行检查或抽】查检查或抽查结果】。和,监察机关《的考:核结果作为评—价政务公《开情况?的依据 —     【第,三,十八条  公—开权利人对公开【义务人不予》公,。开,的理:。由有异议的可以要】求,原公开?义务人?复查一?次;对复《查结论仍《不服的按照》下列规定申请—复核;?  【   ㈠政》府部门设立》的派出?机构不予《。公开的复查》结论不服的向—政府部?门申请复核;—。   】  ㈡对苏》木乡(?镇)、街道办—事处不予公开—的复查结《论不服的向》旗县:区人民政府(—管委会)申请—复核; 《 :    — ㈢对政府部门不予!公开的复查结论【不服的向本级政【府申请复核; 】 ,     【㈣对:垂直管理部门不予】公开的复查结—论不:服的向垂直管理部门!的上一级行》政机关复核 — : ?    第》三十九条  —对其他?公开义务人不予【公开的复查结—。。论不服的复》核管辖参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行政复—议法规定确定—。市政府、旗县区人】民政府?(管委会)的复核结!论为最后裁决— ? ?    第四十条 ! 公开权《利人申请复查、【复核:的应当自接到公【开义务人不》予公开的决定—之日起?3,0,日内提?出复查、《复,。核机:关办:理复查、复核—。的期限?为30日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