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监!督与救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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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三条 市人民政府!、旗县区《人民:。。政,府(管委会)成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!领导小?组领:。导小组办公室设在】市人民政府》、,旗县区人民政府【(管委会《)办公部门具体工】。。。作由政府《法制机构负责其他】公开义务人的主【要领导为《政务公开工作—第一:负责:人机关内《部指定专门机—构或人员负》。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!工作
】 第三—十四条? 公开《义务人应于每年2】月底前将执行本办】法,的情况向同级政【务公开工作领导【小组:报告:同时抄送同级监【察机关
! 第》三十五条 市【人,。民,。政府、旗县市区人民!政府(管委会—)向同级《人大及其《。常委会报告工作【时应将政务公开工】作开展?情况作为一项重【要内容接受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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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市人民政【府,、,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(!管委会)应 当定】期将:政务公开工》。作开展情况向同级】政协:通报:接,受政协委员监—督
! 第三《十,六条 《市,、旗两级《监察机关《为市、旗两》级,各部:门执行本《办,法的:监督机关负责制【。定监督考《核办法?并组织实施每年2】月底前将考》核结果向同级政务】公开工作领》导小组报告》
】 第三十》七条 市、旗【两级:政务公开工作领【导小组办公室—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组!。织领导?小,组成:员单位?对各政务公开义【务人执?行本:办法情?况进行检查或抽查】检查或抽查结果【和监察机关的考核】结,。果作为评价政务公】开情况的依》据
【 第》三十八条《 公开《权利人对公开—义务人不予》公开的理《由有异议的可以【要求:原,公开义务《人复查一次》;对复查结论—仍不服的按照下【列规定申请复核;】
【 ㈠政府部门】设立的派出》。机构不予公开的复】查结:论不服的向政府部门!申请复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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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㈡,。对苏木乡(镇)、街!道办事处不予公【。开的复?查结论不服》。的向旗县区人民政府!(管委会)申请复核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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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㈢?对政府部门》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!不服的向《本级政府申请复核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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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对】垂直管理部》门不予公开的—复查结论不服的向垂!。。直管理部门的—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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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三十九条 — 对其他《公开义务人不予公】开的复查《结论不服《的复核管《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行:政复议法规定确【定市政府、旗县区人!民政府(管》委会)的复核结【论为最后裁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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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条【 , 公开权利》人申请复查、复核的!应当自接到公开义】务人不予公开的决定!之日起30日—内提出复查、复【核机关办理复查、】复核的期限》为30日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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