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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监【督与:救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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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。。十三条 》市人:民政府、《旗县区人民政府(管!委会)成《立政务信息》公开工作领导—小组领导《小,组办公室设在—市人民政府、旗县】区人民?政府(管《委会)办公部—门具体工作由政府法!制机构?负责其他公开义【务人的?主要领导为政务公开!工作第一负责—人,机关内部指定专门机!构或:人员负责本部—门,的政务公开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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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四条 公开义务人!应于每年《2月:底前将执行》本办法?的情况向同级政务】公开工作领导小组】报告:同时抄送同》级监察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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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三十:五条: 市人民政府、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】(管委会)向—同级人大及其—常委会报告工—作,时应将政《务公开工作》开展情况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】接受监?督
! 市人民》。政府、旗县市区人】民政府(管委会【)应 当定期—将政务公开》工作开?展情况向同》级,政,协通报接受政—协委员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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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第,三,十六条 市—、旗:两级监?察机关为市、旗两】级各部门执行本【办法的?监督机关负责制【定监督考《核,办法并?组织:实施每年《2月底?前将考核结果向同级!政务公?开工:作领导小《组报:告
【 ? 第三十七条 【 ,市,、旗两级政务公开工!作领导小组办公【。室应于每年第—四季:度组织领导小组成员!单位对各政务—公开义务人执行本】。办法情?况进行?检查或抽查检查或】抽查结果和监—察机关的考核结果作!。为评价政务公开情】况的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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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第,三,。十八条 公开【权,利人:对公开义《务人不予公》开的理由有》异议:的可以要求原公【开义务人《复查一次《。;对复?查,结论仍不服的—按照下列规定—申请复核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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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㈠政府部门》设,立,。的,派出机构不予公【开的:复查结论《不服的向《。政府部?门申请?复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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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对】苏木乡(镇)—、街:道办事处《。不予公开《。的复查?结论不服的向旗【县区人民政》府(管委会)申请复!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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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㈢对—政府部门不予公开】的,复,查结论不服》的向本级政府申请】复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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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㈣对垂直管理部门不!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!服的向垂直管理【。部门的上《一级:行,。政机:关复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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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九条 !对其他公开》义务人不予》公开的复《查,结论不服的》。复核管辖《参照:中华人?民共和国行》。政复议法规定确【定市:政府、旗县区—人民政府(》管委会?)的复核结论为最后!裁决
】 第》四十条 公开权】利人申请复》查、复核的应当自】接到公开义务人【不予公开《的决定之《日起30日》内提:出复查、复核机关办!理复查?、复核的期》限,为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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