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六章 监督与救【济
】
》第,三十三条《 , 市人民政府—、旗:县区人?民政:府,(管委会)成—立政务?信,。息公开工作领—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!。。室设:在市人民政府—、旗县?区人民政府(管委会!)办公部门具体【工作由?政府法制机构负责】其他公?开,义务人的《主要领导为》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负!责,人,机关:内部指定专门机构】或人员?负责本部门的政务】公开工作《
! 第:三十四条 》 公开义务人应【于每年2月底前将】执行:本,。办法的情况向同级】政务公开工作领【导小组报告同时抄】送同级监察机关
!
— 第三《十五条? :市人民政府、旗县市!区人民政《府(管委会)向同】级人大及其常委会】报告工作时应将政】务公开工作》开展情况作为一【项重要内容》接受监督
【
【市人:民政府、旗县市区人!民政府(管》。委会)?应 当定期将政【务公开工作开展【情况向同《。级政协通报接受政】协委员监督
—
】 第三十《六条 市、旗【两级监察机》关为市?。、旗两级各部—门执行?本办法的《监督机关负责制定】监督考核《办法并组织实施【每年2月底前将考】核结果?向同级?政务公开《。工作领导小组—报告
《
《。 第三十七条! , 市、旗两级政务公!开,工作领导《小组办公室应于每】年第四?。季度:组织:领导小组《成员单位对》各政务公开》。义务人执行本办法情!况,进行:检查或抽《查检查或《抽,查结:果和监?察机关的考核结果】作为评价政务公【开,情况的依据
—
【 第三十八条 !公开:权利人对公开义【务人不予公开的理】由有异议的可—以要求原《公开义务人复—查一次;对复查结】论仍不?服的按照下列规定】申请复?核;
】 : :㈠政:府部:门设立的派出—。机构:不予公?开的:复查结论《不服:的向政府部门申【请,复核;
! : ㈡对苏木乡【(镇)、街》道办:事,。处不予公开的复查】。结论不?服的向旗县区人民】政府(管《委会)?申请复核;
【
,
㈢对!政府:部门不予公开—的复查?结论不服的向本级】政府申请复核—;
:
!。㈣,对垂:直管理部门不予【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!的向垂?直管理部《门的上一级》行政机关复核
!
第三!十九条 对—其他公开义务人【不,予公开的复查结论】不服:的,复核管辖参照中【华人民?。共,和国行政复议法规】定确定?市政府、旗县区【人民:政府(?管,委会)的《。复核结论为最后裁】决
! 第四十条 】公开权利人》申请复查、复—核的应?当自接到公开义【务人不予《公开的决定之日起3!0日内?。提出复查、》复核机关办理—复查、复核的期限】为30日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