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【 责任
》
! 第四十一条 【 公开权利人—认为公开义务人【不,依照本办法》履行:政务信息公》开义务?的可以向《检查机关或》。政,务公开工《作领导?小,组办:公室举?报,接受举报《的,机关应?当予以调查处理【
:
》 第《四十二条 公开义!务,。人实:。施政务信息公—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!或本办法的市政【府,、旗县?区人民政府》(管委会)政—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!办公室或监察机关】有权利责《令其限期改正逾期】。不改:的予以通报批—评,并追究其主》要,负责人的行政责任】
《
》 第四?十,三条: 直?接责任人员有—。下列行为《之,一的由监察机—关依法追究行—。政责任;《
,
《
㈠不履】行,主动公?开义:务、不及时更新公开!内容导致矛》盾激化造成》严重后果《或恶劣?影响的;
!
: : ㈡不提《供或者不及》时更新?本机关的办事指南、!办事程序、政务【信息目?录、群众反》映强烈的;
【
【 ㈢对符合》法定条件的申—请人隐瞒《或不提供应》当公开?的,政务信息《的;:
:
《 ? ㈣不依法更正有关!申请人本人信息的】;
【。 , ㈤违反规定】收费的;
】
㈥其】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!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