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特!别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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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第二十八条— 实行政务公开】的方式和程序本【章有规定的适—用本章规《。定本章没有》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其!。他有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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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九条【 :市,政府的行政规—范性:文,件及:其他政?策措:施应当在《印发后?1,5日内在巴》彦淖:尔报和?巴,彦淖尔市政务信息】网站上?公布并于《每年第一季度编印】巴彦淖?尔市政?务信息汇编投—放到:市、旗县区档案馆】、图:书馆:供,公,众查阅
【
》 旗县区人民政府】。(,管委会)行政规范性!文件及其他》政策措?。施应当在印发—后15日内通过政】务信:息网站和《当地电视、广播、政!务信:息公开栏《公布年终汇》。总,后存于档案馆—、图书馆《供,公众查阅
【
》 :。第三十?条 旗县区—人民政府(管委会)!应在城镇每个社【区(居委会)和公共!场所设立政务信息】。公开:栏政务信《息公开栏的数量不】得少于每万》人,一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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旗县】区人民政府(管【委会)政务信息公】开栏应当具备以【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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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㈠本地区城乡!发展规划《和年度?财政预决算报告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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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》 ㈡征地拆—迁和经营性土—地使用权出让情况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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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㈢税费征》收和减免政策的执】行情况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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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㈣突发性公共事!件的:预,报、发生《和处置?情况;
! ? ㈤扶贫、征兵【、计划生育、优抚】、社会保障、劳动】就业等方面的标【准条:件及实施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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㈥!土地征用、房—屋,拆迁的批准文件、补!偿标:准,、安置方《案;
】 ㈦规范性】文件及其他》政策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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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以:上政务?信息公?开的时间不得少【。于30?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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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—十一条? 苏木乡(镇【)人民政府应当在苏!。木乡(镇)政府【办公场所和各嘎查(!村)设立《政务:信息公开栏公—开栏应具备以下内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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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苏】木乡(?镇,)政务年度工作目】标及执行情》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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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上【级下拨的专项经【费,及使用情况;
【
》 ㈢乡镇【工程项?目招投标及社会【。公益事?。业建设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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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㈣征用土地及土地】补偿费?、安:置补助费《。的发:放、使用《情况;
《
《
》㈤救灾救济款物发】放、优待优抚情【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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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㈥!筹,资筹劳情《况,;
《。
㈦】审计部?门对乡镇财》务的审计报告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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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以上政务信息公开的!。时,间不得少于30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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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。二条 市人民政府!、旗县区人民政府】(管委会《)以外的其》他公:开义务人应当按照】本办:法第:九条的要求》将本部门办理的各】类事项制作办事指】南置于办《公,地点供查阅市、旗】县区两级行政审批】服务中心和其他一】厅式服务场所应设】立政务?信息公?开处统一收集各【部门的办《事指南供公众自由】索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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