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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 政:务公开的程序 】 《 ,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一条  公【开义务人未》履行本办法第六条】至第九条规定—的主动?公,开义:务的:。公,开权利人《可以采用信函、电】报、传真、电—子邮件?等形:。式要求?公开义务人履行【公开义务《人应当在接到公【开申请之日》起,15个工作日向社会!公开公?开权利?人申请?公开的内容已—经公: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!给予:指导 ? 《   ?  第二十二条  !公开权利《人依照本办法第【十,三条申请公开的可】以,书面申请也可以口】头申请;口》头申请的《公,开义务人应当当场】记录申请应当包【含以下内《容 》    》 ㈠申请人的基本】情况包括姓名—或名称、地址、身】份,证明、联系方式等;! ? ,     —㈡请求公开》的具体内《容; ?。 《。  :   ㈢申请人【的签名或盖章; 】。 》    ㈣申请【时间  !   第二》十三条  公开义】务人应当在》接到申请书》之日15个工—作,。。。日内公开申请—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!不能公开的政务【信,息应当书《面告知?申请人?并说:明理由 》     第!二十四条  申请】公开的政务信息含】有,禁止或限制公开【内容但能《。够区分?处理的可公》开,部分应?。当向申请人公开【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!人表明某政务信息】是否存在即》会导致?公开不应公开的【政务信?息后果的公》开义务?人有:。权对该信息》的存在与《否不予确认 【 《  :  第?二十五条  —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!否属于?国家秘密范》围的由承《办人员提出》具体意见交本机关】、,单位的?主,。管领导人审》核批:准后可依照保—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!限和程序暂缓—。公开  !   特别重要的政!务信息是否公开由旗!县区人民政府—。(管委会)》审定  !   第二十六【条,  公开权利—人查阅依申请公开】的政:务信息时有权取【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!。件、资料的复印件】。    ! ,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!定提供政《府信:息只能?。向公开权《。利人收取预先—确定标?。。准的检索、复—制,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!其他费用《成本费用的收取标】准由物价《部门核?准 —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七《条  ?公开义务人因不可】抗力:或其他法定事由不】。能在规定的期限公】开的期间中止—的公: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!面形式通知申—请人:中止理由中止原【因消除之日起时【间继续计算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