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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章? 政务公开的程序 ! 【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一条  公开义务人!未履行本办》法第六条至第九【条规定?的主:动公开义务的公开】权,利人可以采用—信函、电报、传真、!电子:邮件:等,形式要求公开—。。义务人履行》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!到公开申《请之日起《1,5个工作日向—社会公开公开—权利人申请》公开:的,内容已经《公开的公《开义:务人应当《给予指导 — :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二条 《 公:开权利人依照—本办:法,第十三?条申请公开的—可以书面申请也可】以口:。头申请;《口头申请的公—开义务人应当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】包含以下内容 !    — ㈠申请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】姓名或名称》、地址、身份证明、!联系方式《等; 》。 ?。    《㈡请:求公开的具体内【容; 《     】㈢,申请:。人的签名《或盖章; — ?   ?  ㈣申请时间【 《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三条 【 公开义务》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!之日15个》工,作日内公开申请事项!依照本办法》规定:不能公开的》政务信息应当书面】告知申请人并说【明理由 — , :   ? 第二十四条  申!请,公开的?政务:信息含有禁止—或,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!区分处理《的可公?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!公,开当公开义》务人:向申:请人表明某政—务信:息是否存在即—会导致公《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信!息后:果的公开义务人有权!对该信息的存—在与否不予》确,。认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五条 ! 政:务信息尚未确—定,是否属于国》家,秘密范围的由承【。办人员提出具体【意,。见交本机关》、单位的主管领【导人审核《批准后可依照保【。密法律法规》规定的期限和—。程序暂缓《公开 ?。     !特别重要的》。政务:信,。息是否公《开由:旗县区人民政—府,(,管委会)审定 】 ,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六条  公】开权:利人查?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!信息时有权取得【查,阅证明或《相关文件《、资:料,的复印件 —  》   公《开义务人根据本规】。定提供政府信息只】能,向公开权利人—收取预先确》定标准的检索、复】制等:。。成本费?。用不得收取其他【费用成本费》用的收取《标准由物《价部门核准 】  《   第二十七条 ! 公:。开义:务人因?不可抗?。力或其他法定—事,由不能在规定—的期限公《开的期?间中止的公开义务人!应及时用书》面形式通知》申请人中止》理由中止原因—消,除之日起时间继续】。计算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