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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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!条 公《开义务人未履行【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!条规定的《主动公开义务的【公开权利人可以【采用信函、电报、】传真、电子邮—件等形式要求公开义!务人履行公开—义务人应当在接到】公开申请之日—起15个工作日向】社会:公,开公: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!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!义务人?应当给?予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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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《二十二条 公开权!利人依照本》办法第十三》条申请?公开的可以书面【申请也?。可以口头申》请;口头申》请的公开《义,务人应当当场记录申!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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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申请】人的基?本情况包《。括姓名或名称、地址!、身份?证明:、联系方式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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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㈡请求公开】的具体内容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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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申!请人的签《名或盖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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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申】请时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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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三《条 : ,公开义务《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!之日15个》工作日内公》开申请?事,项依照本《。办,法规定?不能公开《。的政务信息应当书面!告知申请人并说明】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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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。。 第二十四【条 申请公开【的政务?信息含有《禁止或限制》公开内容但》能够区分处理—。的可公开部分应当】向申请人公开—当公开?。义务人向申请—人表:明某政务信息是否存!在,即会导致《公开不应公开的【政务信息后果的公开!义务人有权对该【。信息的存在与否【不予确认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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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二十五条 ! 政务信息尚未【。确定是?否属于?国家秘?密,范围的?由承办人员提出【具体意见交》。。本机关、单位的【主管领导《人审核批《准后:可依照保密》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!和程序?暂缓公开《
【 特别重要的政!务信息是否》公开由旗县区人民】政府:(管:委会)?审定
!。 ?第二:十六条 公开权利!人,查阅依申请》公开的政务信息【时有权?取得查阅证明或【相关:文件、资料的复印件!
— 《公开义务人根据本】规定:提供政府信》息只能?向公开权利人收【取,预先:确定标准的检—索、复制《等成本费用不得收】。。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!的收:。取标:准由:。物,。价部:门核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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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二十七】条 : 公开义务人因【。不可抗力或》其他: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!的期限公开的期【。间中止的公开义务】人应及时用书—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!止理由中《止原因消除》。。之日起?时间继续计》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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