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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四章 政务公开的】程序 》    】 第:。二十一条  公开】义务人未履行本办】。法第:六条至第《九,条规定的主动公【开,义务的公开权—利人可以采用—信函、?电报、传真、电子邮!件等形式《要求公开义务—人履行公开义务人】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!之,日起15个工—作日向社会公开公】开权利?人申请公开的内容】已经公开的公开【义务人?应当给予指导 ! ?   ? 第:二十二条  公【开权利人依照本办】法第十三条申请【公开的可以书—面申:。请也可以口头申请】;口:头申请的公开义【务人应当当场—记录申请应》当,包含:以下内容 !     ㈠申请人!的基本?。。情,况包括姓《名或名称、地址、】身份证明《、联系?方式等; —     】㈡请求公开的具体内!容;  ! ,。  ㈢申请》。人的签名或盖章; !。    】。 ㈣申?请时间 】。 ,    第二十三条!  公开义务—人应当?在,接到申?请书之日15—个工作日内》公开申请事》项依照?本办法规定不能公开!的政务?信息应?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!说,明理由 !   ? 第二?十四条 《 ,申请公开的政务信】息含:。有禁止或限制—公,开,内容但能够区—分处理的可》公,开部分?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当!公开义务人》向申请人表》。明某政务信息是否存!在即:会导致公开不应公】开的政务《信息后?。。果的公?开义务?人有权对该》信息:的存在与否不予【确认: ,    】 ,第二十五《条  政务信—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!国家秘密范围的【由承:办人员提出具体意】见交本机关、单位的!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!后可: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!定的期限和程序【暂,缓公开 《 :  《   ?特别重要的政务【信息:是否公开由旗县区人!民政府(管委会)】。审定  !。   第《。二十六条《  公开权利人查】阅依申请《公开的?政务信息《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!或相关文《件、资料的复印【件   !  公开义务人根】据本:规定提供政府—信息只能向公开权】利人收取预先确定】。标准的?检索、复制等成本】费用:不得收?取其他?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!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! , ,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七条  公开!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!其,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!。定的期限公》开的期间中止—的公开义《务人应及时用—书面形式通知申【请人中止理由中止原!因消除之《日起时间继》续计算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