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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】。政务公开的》方式 —    【 第十四条  依】据本办法第六条至第!十条规定公》开的:政务信息《公开义务人最迟【在信息产生》后30?日内采取符合—该信息特《点的以下一种—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! , ,    【 ㈠市人《民政府、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】(管委会)》综合门户网站、【各部门政务网站【;  】   ㈡市人民【。。政府和?各旗县区《人民:政,。府政报或报刊、【广播、电视等其他媒!体发布政务信—息,。; 《。     ㈢】市、旗县区行政【审批服务中心、行】。政投诉中《心及:其他:一站式服务场所设立!固定的政《务信:息公开厅、政务【信息公?开处、政务信息公】开栏、办《事,指南、电子屏幕、电!子触摸屏等; 】     ㈣!。市,、旗县区《人民:政,府(管?委会:),定期或不定》期召开新闻发布【会; —  ?。 ,  :㈤其他便《于公众知晓》的,形式 —     —第十五?条  依据本—办法第六《条,至第十条规定—公,开的政务信息—属于决策过程中的】应采:取符合该信息—特点的以下一—。种或几种方式予【以公:。布 ?  》   ㈠社会—公示; —  《   ㈡发布公开】征求意?见公告; —  》  :。 ,㈢举办听证会—、,论证会、《专家咨询会; 】。 : :    ㈣邀—请相关群《众旁听; 【 :     》。㈤其他便于公众【了解的?方式 】    第十六条 !。 依据本办法—第十条公开政—府信息的应当按照】。下列方式进行 !     ㈠决!定做出前向相对人】出示行政执》法,证件以书面或口头】方式事先告知相对人!。的权利义务、决定】的适用程序以及法】定依据; 》     !㈡决定做出后公开执!法文书执法文书【上应载明本规定第】十条规定的内容【 》     第十【七条  《涉及个人或》组织的重大利—益或者有重》大社:会,影响的事项在—正式决定前实行【预公开制《度决定部《门应当将拟决—定的方案《和理由向社会—公布在?充分听?取意见后进》行,调整再做出》。决定 》。  《   第十八—条  依《据本办法第十一条】公开内?部政务信息的以符合!该,公开义务人实际【情况的适当方—。式进:行 》     第十】九,条 : 偏远地《区应采?取流动公开、—会议公开或发放【公开纸、明白册、明!白卡等方《式公开?政务信息 》 ?  ?  : 第:二十条  》市政府、《旗县区人民》政府应?当编制本地区—。政务公开目录—。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!布,;市级各部门应【当结合行业特点编】制,本系统政务》。公开目录并通过网】站向社?会公布政《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!政务信息的名称【、基:本,内,容及产生日期政务】信息目录应当及时】更新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