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第二章 政】务公开的内容 !  —   第六条  公!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!社会公开下列事【权方面的政务信【息, —    ㈠本行政】区域的社《会经济发展战略、发!展计划、工作目【标,及完成情况;— 《     ㈡事关!全,局的重大《决策; !   ? ㈢规范性文件及其!它,政策措施; 【 ?     ㈣政府】的,机构设置、职能【和设定依据; !     ㈤】政府机?关办事程序、办事】条件、依《据和联系方式—; ? ?    《 ㈥:行政许可《、行政审批》、公共服务项目【的设:立、撤销、变—更办理?的依据、条》件、程序、时限【、结果及《救济途径;》    !。。 ,㈦当地疫情、灾情、!。重大突发事件的【预报、发生、处理情!况; 【     ㈧向社】会承诺办理》。的事项及其》。完成:情况; 】    《 ㈨城市总体—规划及其《。它各类城市规划【以及:。土地利用总体规【划等; —     ㈩】扶,贫,、征:兵、计划生育、优】抚、:社会保障、劳—动就业等《方面的标准》、条件及实施情况】;  】   (十一)【土地:征用、房屋拆迁的批!准文件、《补偿标准、安置方案! ?    — 第七条  —公开义务人应—当主动?。向社会公开下列【财权方面的政务信息!   】  ㈠财政预算、】决算和实际支出及审!计情况?; ?    【 ㈡重要专项—。经费的?分配使用《。情况重要物资招标情!况和重大基本—建设项目招中—标及工程进度情况】; —     ㈢政府投!资建设的社》会公益事业情况; ! , 《。 ,   ㈣政府集【。中,采购的?目录、政府采—购的限额《。标准、?采购标准及监督情】况; 《 , ?。  :  :。㈤税费征收和减免】政,策的执行情况 】 《    第八条 】 公开义务人应当】向社会公《开下列?人事权方面的政【务信息 【     ㈠政府!及各部门领导成【员的履历、分工【。和调整变化》情况; 》    【 ㈡公务员考—核,录用、?选拔:任用、?评选先进的条件、程!序及结果; — : , ,     》㈢专业技《术职:称评审的条件、程】序及结?果; —   《 ,。 ㈣政府机》构改革人员分—流情况?   】  第九条》  公开义务人应】当主动向社会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! 《   ?  ㈠行政》行为的依据; 】     】㈡行政行为》的程序; — ?。     ㈢行政行!为的时限; 】  《  : ㈣:救,济途径和时限;【 —    ㈤格式文本!   】  第十《条  公开义务人】对相对人做出—。行政处?罚决定时应当主动】向其告知下》。。列政务?信息 ?   【  ㈠决《定部门; 【。 ,     ㈡决】定程序; 》 ?     —㈢决定依据和理由;! —    ㈣》决定:结果; —    — ㈤救济途径和【时限 【  :   第十》一条  公开—义,务人的下列》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实!行内:。部公开 【  ?  :。 ㈠:领导成员廉》洁自律情况》;   !  ㈡内部财务【收支:情况; 《  — ,。  ㈢?内,部审计?结果;?    ! ㈣公务员人事【管理情?况; ? ?     —。㈤其他应当公开【的内部政务信息【 》     第—十,二条:  下列《政务信息不》予公开 !    《㈠个人隐私》; ? :  ?   ?㈡,商业秘密;》 》    《 ,。㈢国家秘密;— : ,   》  ㈣除第十条【规定:。以外的正《在审议、讨论过【程中的政《务信息; !     》㈤法律、法规禁止公!开的其他《政务信息 】     第十三!条  ?公开权利人》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!。请,公,开未在第六条—至第十条中列明的】其他政府信息但【属,于第十二条规定的除!外公开权利人—有权要求公开—义务人向其公开【所掌握的有关自己】的政务信息公开权】利人发现该》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!不,准确的有《权要求?公,开义务?人予以更正 !   《。  :公开事项若变更、撤!销或终止公》开义务人应及时【公布:并做出说明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