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二章 政务公开的】内容
》
【 第六条 公】开义务人应当主动】向社会公开》下列:事,。权方面的政务信【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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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㈠本行政区【域的社?会经:济,。发展战略、发—展,计划:、,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!;
【 : ㈡事关全局的】重大决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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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—㈢规范性文件及其它!。政策措施;
—
?
㈣政府!。的机:构设置、职能和设】定,依据;?
《
㈤政】府机关办事程序、】办事条件、依—据和联系方式—;
《
《 ㈥行》政许可、行政审批】。。、公共?服务项目的设立【、撤销、变更—办理的依据、条件、!程序、?时限、结果及救【济途径;
—。
— ㈦当地疫情、灾!情、重大突发事件的!预报、发生、处理】情况;
》
,
【㈧向社会承诺办理的!事项及其完成情况】;
?
【 ,㈨城市?总体规划及其它各类!城市规划以及—土地:利用总?体规划?等;
《
?
? ㈩扶贫、征兵】、计:划生育、优抚、社】会保:障、劳动就》业等方面的》标准:。、条件?及实施情况;—
:
— (十一)土地】征用、房屋》拆迁的?批准文件、》补偿标准、安置方案!
:
《 第七条 】 公开义《务人应当主》动向:社,会公开下列财权方面!的政务信息
【
?。
《 ㈠财政预算—、决算和实际支出及!审计:情况;?
【 ㈡重要专项】经费的分配使—用,情况重要物资—。招标情况和》重大基本《建设项目招中标及工!程进度情《况;
【
》㈢政府投《资建设的《社会公益《事业:情况;
【
?。 ㈣政府集中采!购的目录《、政府采购的限额】标准:。、采购标准及—监督:情况;
【
: , ㈤税费—征收和减免政—策的执行情况—
! 第八?。条 公开义务【人应当向社会公【开下列人《事权方?面的:政务信息
!
《 ㈠政府《。及各部门领》导成员的履历—、分工和《调整:变化情况;
!
㈡【公务员考核录用【、选拔?任用、评选先进的】条件:、程序及结果;
!
】㈢专业技术》职称评审的条—件、程序《及结果?;
:
?
: ? ㈣政府机构改革】。人员分流情》况,
?
【第九条 》公开:。义务人应当主动向】。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!息
?
,
《。 ㈠行政行为】的依据;
》
:
? ㈡行政行为!的程序?;
【 ㈢行—政行为?的时:限,。。;
! ㈣救济途径和时!限;
》
,
,
: ㈤《。格式:文本
】 : , 第十条《 :公开义务人对相对人!做出: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!主动向其告》知下列政《务,信息
?
》 ㈠决定【部,门;
】 《㈡决定程序》;
:
】 ㈢决定依据和【理,由;
》
》 :㈣,决定结果;
!
》 ㈤救济途径和时】限,
】 第十一条 公!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!政务信息应》当实行内部公—开
! , ㈠领导《。成员廉洁自律情况】;
《
《 ㈡内部—财务收支情况—;
】 ㈢内部—审计结果《;,
《
: ㈣公务【员人事管理情况【;
:
:
《 ㈤其他—应当公开的内—部政务信息
—
,
,。
【第,十二条? 下列政》务信:息不予?公开
! , , ㈠个人隐私—;
! ㈡商《业秘密;《
《
? ㈢《国家秘密;
!
㈣【除第十条规定—以外的正在审—议、讨论过程中【。的政务信息》;
《
,
㈤【法律、法规禁止【。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!
?
》 第?十三条 公开权利!人有权向公开义【务人申请公开未【在第六?条至第?。十条中列明的—其他:政府信息《。但属于?第十二条规》定的除外公开权利】人有:权要求公开义务人】向其公开所掌握的】有,关,自己的政务信息【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!息的内容有》错误或不《准确的?有权要求公开—义务人予以》更正
】 ? 公开事《项若变更、撤—销或终止公开义务人!应,及时公布并做出说】明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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