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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政】务公开的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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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条 公!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!社会公开下列事【权方面的政务信【息,
— ㈠本行政】区域的社《会经济发展战略、发!展计划、工作目【标,及完成情况;—
《
㈡事关!全,局的重大《决策;
! ? ㈢规范性文件及其!它,政策措施;
【
?
㈣政府】的,机构设置、职能【和设定依据;
!
㈤】政府机?关办事程序、办事】条件、依《据和联系方式—;
?
?
《 ㈥:行政许可《、行政审批》、公共服务项目【的设:立、撤销、变—更办理?的依据、条》件、程序、时限【、结果及《救济途径;》
!。。 ,㈦当地疫情、灾情、!。重大突发事件的【预报、发生、处理情!况;
【
㈧向社】会承诺办理》。的事项及其》。完成:情况;
】
《 ㈨城市总体—规划及其《。它各类城市规划【以及:。土地利用总体规【划等;
—
㈩】扶,贫,、征:兵、计划生育、优】抚、:社会保障、劳—动就业等《方面的标准》、条件及实施情况】;
】 (十一)【土地:征用、房屋拆迁的批!准文件、《补偿标准、安置方案!
?
— 第七条 —公开义务人应—当主动?。向社会公开下列【财权方面的政务信息!
】 ㈠财政预算、】决算和实际支出及审!计情况?;
?
【 ㈡重要专项—。经费的?分配使用《。情况重要物资招标情!况和重大基本—建设项目招中—标及工程进度情况】;
—
㈢政府投!资建设的社》会公益事业情况;
!
,
《。 , ㈣政府集【。中,采购的?目录、政府采—购的限额《。标准、?采购标准及监督情】况;
《
,
?。 : :。㈤税费征收和减免】政,策的执行情况
】
《 第八条 】 公开义务人应当】向社会公《开下列?人事权方面的政【务信息
【
㈠政府!及各部门领导成【员的履历、分工【。和调整变化》情况;
》
【 ㈡公务员考—核,录用、?选拔:任用、?评选先进的条件、程!序及结果;
—
:
,
,
》㈢专业技《术职:称评审的条件、程】序及结?果;
—
《 ,。 ㈣政府机》构改革人员分—流情况?
】 第九条》 公开义务人应】当主动向社会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
!
《
? ㈠行政》行为的依据;
】
】㈡行政行为》的程序;
—
?。
㈢行政行!为的时限;
】
《 : ㈣:救,济途径和时限;【
— ㈤格式文本!
】 第十《条 公开义务人】对相对人做出—。行政处?罚决定时应当主动】向其告知下》。。列政务?信息
?
【 ㈠决《定部门;
【。
,
㈡决】定程序;
》
?
—㈢决定依据和理由;!
— ㈣》决定:结果;
—
— ㈤救济途径和【时限
【
: 第十》一条 公开—义,务人的下列》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实!行内:。部公开
【
? :。 ㈠:领导成员廉》洁自律情况》;
! ㈡内部财务【收支:情况;
《
— ,。 ㈢?内,部审计?结果;?
! ㈣公务员人事【管理情?况;
?
?
—。㈤其他应当公开【的内部政务信息【
》
第—十,二条: 下列《政务信息不》予公开
! 《㈠个人隐私》;
?
:
? ?㈡,商业秘密;》
》
《 ,。㈢国家秘密;—
:
,
》 ㈣除第十条【规定:。以外的正《在审议、讨论过【程中的政《务信息;
!
》㈤法律、法规禁止公!开的其他《政务信息
】
第十三!条 ?公开权利人》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!。请,公,开未在第六条—至第十条中列明的】其他政府信息但【属,于第十二条规定的除!外公开权利人—有权要求公开—义务人向其公开【所掌握的有关自己】的政务信息公开权】利人发现该》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!不,准确的有《权要求?公,开义务?人予以更正
!
《。 :公开事项若变更、撤!销或终止公》开义务人应及时【公布:并做出说明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