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】政务:公开的内《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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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】条 公开》义,务人应当主动向社】会公开下《列事权方面》的政务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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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《 : , ㈠本行政区域【的,社会:经,。济发展战略、发展】计划、工《作目标?及完成情况》。;
:
?
㈡【事关:全局的重大决策【;
:
【 ㈢规范》性文件及其》它政策措施;
【
,
,
《 ㈣《政府的机构设置、职!能和设定依据;
】
,
:
—㈤政府机关办事【程序、办事条件【、依据和联系方式】;
:
?
—㈥行:政,许可:、行政审《批、公共服务项目的!设立、撤销、变更】。办理的依据、—条件、程序》、时限、结果—及救:济途径?;
—
㈦—当地:疫情、灾情、重大】突发事件的预—报、发生、处理情况!;
》
㈧向社!会承诺办理的—事项及其完成情【况;
】 : , ㈨城市总体规【划,及其它各类城市【规划以及土地利用】总体规?划等;
《。
《
》㈩扶贫、《征,兵、计划《生,育、优抚、》社会保障、劳动就】业,等方面的标》准、条件及实施情】况;
】 (十一【)土地征《用、房屋拆》迁的批准文》件、补?偿标准、安置方案】
,
】 第七条 公【开义务人《。应当主动向》社会公?。开下:列财:权方面的政务—信息
?
【 :㈠,财,政预算、决算和实际!。支出:及,审计情况《;
》
《 ㈡重要专—项经费的分配使用】情,况重要物资招标情】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!目招中标《及工程进度情况【;,
》
? ㈢政府投资建设!的社:会公益事业》情况;?
! ㈣政府集》中采购的目录、政】府采购的限额标【准、采?购标准及监督情况】;
:
,
【 ㈤税费征收和【减免政策的执—行情况
—
— 第八条 》 公开义《务人应?当向:社会公开《下列人事权》方面的政《。务信息
—
㈠政!府及各部门领—导成员?的履历、分》工和调整变》化,。。情况;
【。
—㈡公务员考核录【用、选拔任用、评选!先进的条件》、程序?及结果;《。
— : ㈢专业》。技术职?称评:审的条?件、程序及结果;】
,
【 :。㈣政府机构》改革人员分流—情,况
?
?
》第九:条 ?公开义务人应当主】动向社?会,公,开下列政务信息【
! ㈠行政行》。为的依据;
】
— ㈡行政行为的程】。序;
】 《㈢行政行为的时限;!
,
》 ㈣》救济途径和》时限;
《。
— ?㈤格式?文本
】 第十条 !公开:义务人?对相对人《做出行?政处罚决定》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!下,。列,政务:信,息
《
? ? ㈠决定部门—;
?。
》 ㈡决定程序】;,
:
,
【㈢决定依据和理由;!
】 ㈣决定结果;】。
【 ?㈤,救济途径和时限
!
【 第:十一条 公开【义务人的下列内【部,政务信息应》当实行内《。部公开
! ㈠领导成员!廉洁自律情况;
】
:
—。 ,㈡内:部财:务收支情况;
【
【 ㈢内部审—计结果;
】
》 ㈣公务员人—事管理情况;
【
,
— ㈤其《他应当公开》的内部政务信息【
! 第十?二条 下列政【。务信:息不予?公,开
—
》㈠个人隐私》;
【 ㈡》商业秘密《;
! :㈢国家秘《密;
】。 ㈣除第十条!规定以外的正—在审议、讨》论过程中的政务【信息;
! ㈤法—律、法规《禁,止,公开的其他》政务信息
!
第—十三条 《。 公开权利人有权】向公: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!在第六条至》第,十,条中列?明的其他政府—信息但属于第十二条!规定的除外公—开权利人有权—要求: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!。所掌握?的有关自己》的政务信《息公开?权利:人发现该信息—的内容有错》误或不准确的有权】要,求,公开义?。务人予以更》正,
,
— 公开事—项若变更、撤销或终!。止公开义务人—应及时公布并—做,出说明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