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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章 政务公开的内】容 — ?    第六条  !公开义务《人应当主《动向社会《。公开下?列事权方面的政【务,信息 】    《㈠本行?政区域的社》。会,经济发展战略、发】展计划、《工作:目标及完成情—。况; ? ?   《  ㈡事关全局的】重大决策; — ?     ㈢规】范性文件及其它政】策措施;《  【   ㈣政府的机】。构设置、《职能和设定依据;】  【   ㈤政》府机关办事》程序、办事条件、】依据和联系方式【;,  【   ?㈥,行政许可、行政审批!、,公共服务《项目的设立、撤销、!变更办理的依据、条!。。件、程序、时限、】。。结果及救济途径;】 :     ㈦!当地疫情《、灾情、重》大突发事件的预报】。、发:生、处理《情况:; ?     ㈧!向社会?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!完成情况; — ?    》 ㈨城?市总体规划及—其它各类城》市规划以《及土:。地利:用总体规《划等; 【 ,    《 ㈩扶贫、征兵、】计划生育、优抚、】社会保障《、劳动就业等方面的!标准、条件及实施】。情况; 》   —  (十一)土【。地征用、房屋拆迁的!批准文件、补偿标准!、安置方案 【     第!七条 ?。 公开义务人应【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!列财权方面的政务】信息 》 :     ㈠—财政预算《、决算和实际—支,出及审计情》况; 》    — ,㈡重要专项经费【。的分配使用情况重】要物资招标情—况和重大基》本建设?项目招中标》及工程进度情况;】 《 ,  :   ?。㈢政府投资》建设的社会》公益事业《情况; 【     ㈣政】府集中采购》的目录、政府采购】。的限额标《准、采购《标准及监督情况; !  — ,  :㈤税费征《收和减免政策的【执行情况 】  ?   第八》条  公开义务人应!当向社会《。。。公开下?列,人事权方面》的政务信息 】 :  :   ㈠政府及各】部门领导成》员,的,履,历、分工和调整变】化情:况; 《   —。  ㈡公务员考【核,录用:、选拔任用》、评选先进的条件、!。程序及?。。。结果; —     【㈢专业技术职称【评审的条《件、程序及结—果; 《 《    《㈣政府?机构改革人员—分流情况 !。     第九【条,  公开义务—人应当?主动向社会》。公,开下列政务》信息 《 《    ㈠行—政行为的依》据;: :     】㈡行政行为》。的程:序; 【    《 ㈢行政行为的【时,限; —。     ㈣【救济途径和时限【; 》     —㈤格式文《本  】。。。   第十条 【 公开义《。务人对相对人做出】行政处罚决》定时应当《主动向?其告知下列政务信息! 《    》 ㈠:决,定部:门,; 《    — ㈡决定程序; ! ? ,    ㈢决定依】据和理由《; :  —   ㈣决》定结果; 》  —   ㈤救济途径】和时限 《 《 ,    第十—一条 ? 公开义务》人的下列《内部政务《信息应当实行内部】公开 【     ㈠—领导成员《廉洁自律情况;【 《    》 ㈡:内部财务收》支情况;《    ! ㈢内部审》计结果; 》。。 》    《㈣公务员人事管理情!况,; 》    》 ㈤其他应当公【开的内部政》务信息?    ! 第十二条 — 下列政务信息不】予公开 》 ?     ㈠个人隐!私; 】    ㈡》商业秘密; 【    【 ㈢国家秘密—;   !  :㈣除第十条规定以外!的正在?审议、讨《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!;   !。。  ㈤法律、—法,规禁:止公开?的其他政《务信息 — :    《 第十?三条  公开权利】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!。申请:公开未?在第六条《。至第十条中》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!但属于第十二条规定!的除外公开权—利人有权要求—公开义?务人向其公开所【掌握的有关自己【的政务信《。息公:开权利人《发现该信息》的内容有错误或【不准确的有权—要求公开义》务人予以更正 【 《     公—开事项若变更、撤】销或终止《公开义务《人,应及时公布并做【出说明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