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【 政务公开的内【容,
【
第六【条 公《开义务人应当—主动向社会公—开下列事权方—面的政务信息
】
,
㈠本!行政区?域的社会经济发【展战略、发展计【。划、工?作目:标及:完成:情况;
—
㈡事!关全局的重大—决策;
】
㈢规范】。性文件及其》它政策措施;—
【 ㈣《政府的机构设—置、职能和》。设定依据;
】
》 , ㈤政府《机关办?事,程序、?办事条件、依—据和联系方式;
】
】 ㈥行政许可、行政!审批、公共服—务项目的《设立、撤销》、变更办理》的,依据、条件、程【序、时限、结—果,。及救济途径;
!
㈦当!地疫情、灾情、重】。大突发?事件的预报、发生】、处理情况;—
!。 ㈧向社会承诺办理!的事:项及:其完成情况》;
! ㈨城《市,总体规划及》其它各类城市—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!。体规划等;
】
— ㈩扶贫、征兵【、,计划生育、优抚【、,社会保?障、劳动就》。业等方面《的标准、条件及实施!情况;
】
》(十一)土》地,征用、房屋拆迁的】批准文件、补偿【。。标准、安置》方案
》
《 第七》条 公开义务人应!当主动向社》会公开下列财权【方,面的政务信》。息
《
—。 ㈠财政预算—、,决,算和实?际支:出及审计情况;【
?
:
《。 ㈡重要专项经费】的分配使用》情况重要物资招标情!况和重?大基本建设项—。目招中标及工程进】度情况;
》
《
》㈢政府投资建—设的社会《公益事业《情况;
《。
】 ㈣政府集》中采购的目录、政府!。采购的限额标准【、采购标准》及监督情况》;
】 ㈤税费征收和!减,免政策的《执行情况《
【 第八条—。 公开义务人【应当向社会公开下】。列人事权方》面的政务信》。息
! :。。㈠政府及各部门【领导成员《的履历、分工和调整!变,化情况;《
,
— ㈡公务员【考核:录用、?选,拔任用?、,评选先进的条—件、程序及》结果;?
【。 , :㈢专业技术职—。称评审的条件、程】序及结果《;
【 ㈣政府机】构改革?人员分流情况
!
第】。九条 公开义务人!应当主?动向社会公开下列】政务信息
!。。
㈠—行政行为的依据【;
《。
㈡】行政行为的程—序;
》
? ㈢行政行】为的时?限;
—
?。 : ㈣:救济途径和时限;】。
】 ㈤格《式文本
【
—第十条 》公开义?务人对相对人—做出行政处罚决【定时应当主动—向其告知下列政务】信息:
《
㈠决】定部门;
》
:
— ㈡决定《程序;
【。
》 ,㈢决定?依据和理由;
!
》 ㈣决定》结果;
—
? ,。 ㈤救济途径和!时限
》
【。第十:一条 公开义务人!的下列内部》政务:信息应当《。实行内?部公开
】
: , ㈠领导成员廉】洁自:律情况;
】
㈡内部!财务收支情况;
】
《
㈢内【部审计结果》;
》
,
: ㈣公务员人】事管理情《况;
《
:。
㈤其他!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务!信息
《
【 第十二条 【下列:政务信息《不予公开《
— ㈠》个人隐私;
—
《。
㈡—商业秘密;
—
【 ㈢国家秘密;
!
:
,
: ㈣除—第十条规定以外【的正在审议》、讨论过程中的【政务信?息;
?。
》 ㈤法律【、法规禁《止公开的《。其他政务信息
!
? , 第《十三条 《 公开权《利人有?权向公开义》务人申请公开未【在第六条《至第:十条中?列明的其他政府【信息:但属于第十》二条规定的除外公开!权利人有权》要求公开义》务人向其公开所掌】握的:有关自?。己的政务《信息:公开权利《人发现该信息—的内容有《错误或?不准:确的有权要求公开】义务人予以更—正,。
》
《 公开事项若—变更、撤《销或:终止:公开义务人》应及时公布并做出】说明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