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!和调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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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条 未【经专利?权人许可而》实施其专利的专利】权人或者利害关【系人可以《。向人民法院起—诉也可以请求省、设!区,的市人?民政府管理专利【工,作的部门处理
】。
《 第二—十一条 《 请求管《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!理专利侵权纠纷【应当符合下》列条件
! ? : , :(一)?请求人与专利侵【权纠纷有《利害关系;》
》。
? , (二)】有明确的被》请求人和具》体的请求事项—、事实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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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当事人】。未向人民《法院提起诉》讼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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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)【属,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!的部:门的受案范》围和管辖请求管理专!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!利侵:权纠纷?的应:当提交请求书—和相关证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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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二条 管!理专利工作》的部门应当》自收到专利侵权【纠纷处理请求书【之日起7日内作【出是否立案的决【定,,并书面通知请求】。人决定立案的应【当自立案之》日,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!本送达被请》求人
》
【被请求人应当自收】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!15日内提》交答辩书和》相关证据
—
《 ?。。 被请?求人未提交答辩书】和相关证《据的不?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!。部门对专利侵—。权纠纷的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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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三条 !在处理专利侵权【纠纷过程中被请【求人提出《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!利复审委员》会受:理的可以请求管理】专利工作《的部门中止处理
!
】。管理专利工作的【部门认为被请求人】提出的中《止理由明显不能成】立的可以不中—止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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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第二十四条【 管理专利—工作的部《门处理专利侵权纠】纷可以行使下列【职权
《
,
— (一)】。询问当事人、利害关!。系人和证人》;
!。 《 (二)》进行现场勘验;
!
?
— (三)查阅或!。者,复制:与,案件有关的》书证和视听材料;
!
,
《 (!四)抽样取证
!
》 在证《据可能灭失或者【。。。以,后难以取得又无法】进行抽样取证的【情况下管理专利【工作的部门可以登】记,保存
】 , 第二十五【条 ?管理专利《工作的部门处理【专,利,侵权: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!起3个月《内作:出处理决定情况【复杂不能《在,规定期限内作—出,处理决定的》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!门的:负责人批准可以适】。当延长?但延长期限》不超过3个月
【
!。第二十六《条 ?管,理专利工作的—部门认定专利侵权】。行为成立作出处理】决定的?应,当责令侵《权人:立即停止《侵权行为《并采:取下列制止侵权行】为的措施
【
—。 》(一:)侵权人制》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!立即停止《制造销毁制造—侵,权专利产品的模【具、专用设》备并:且不得销售、使【用、转移尚未售【出,的侵权产品》或者以其《他形式将该产—品投放市场
【
【。 ? (二)》侵,权人使用专利方法】的,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!销毁:实施专利方法的模具!、,专用设备并》且不得销售、使用依!。照专利?方法直接获得的【产品或者《以其:他形式将该产品【投放市场《
》
】 (三)《侵权人销《售,侵权专利产》品或者依照专—利方法直接》获得产品《的责:令其立即停止销【售并且不得使用尚未!售出的侵权产品【或者以其他》。形式将该产品—投放:市场
》
? ? 《 (四)侵权人许诺!销售:专利产品或者依【。照,专利方法直接—获,得产品?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!诺销售行为消—除影:响并且不得进行【任何:实际:销售行为
!
》 (五)侵权!人进口?专利产品或者—依照:专利方法直》接获得产品》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!口行:为,;侵权产品已入境】的不得销《。售、使用该侵权【产品或者以》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!场;侵权产品尚未】入境的?。可以将处理》决定通知海关—
【 ?前款第(一)、(二!)、(三)、(五】)项所列侵》权,产品难以《保存的责令侵—权人销毁《该产:品
》
:。。 ? ,第二十七条 【管,理专利工作的部门】或者人?民法院?作出侵权《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!后被请?求人:。对同一专利权—再次作?出相同类型的侵【权行为?专利权?人或:者利害关系人—请求:处理的管理专利工】作的部门可》以直接作《出责令其立即停止】侵权行为的处理【决定
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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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八条 管理专利!工作:的,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!以就下列专利—纠纷:进行调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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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: : :(一)侵《犯专利权的赔—偿数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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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《。 (二)专!。利申请权和专利权】归属纠?纷;
》
】 : (三)发明人【、设计人资格纠【纷;
! 《 (《四):。职务发明的发—明人、设计人的奖励!。。。。和,报酬纠纷;
】
:。。
《 (五)在!发明专利申》。请公布后专利权【授予:前使: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!费用的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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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对于前款第【。(五)项所列的纠纷!专利权人请求—管,理专利?工作的部《门,调解:应当在专利权被授】予之后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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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经调:解达成协议》的管理专利》工作的部门》应当制作调》解书;不《能达成协《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!。部门应当告知当【事人可以向人民【法院:提,起诉讼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