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专!利纠:纷的处理和调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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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—条 未经》专利权人《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!专利:权人或者利害关【系人可以向人—民法院起诉也可以】请求省、《设区的市《人民政府管理—专利工?作的部门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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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一【。条 ?请求管理专》利工作的《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!纷应当?符合下列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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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请求人!。与专利?侵权纠纷有》利害关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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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 (二)有明确的!被请求人和具体的】请求事项《、,事实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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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三》)当事人未向人民】法院:提起诉?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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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 (四)属—于受案?管理专利工》作的部门的受案范】围和管辖请求管【理专利工作》的部门处理专利【侵权纠?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!和相关?证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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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二条 管!理专:利工作?的,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!侵权纠?纷,。处理请求《。书之日起7日—内作出?。是否立案的》决定,并书面通知】请求人决定立案的应!当自立案之》日起7日内将请【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!人
》
: ? 被请?。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!书副本之日起15日!内提交?答辩书和相关证【据
! 被请求》人未提交答辩书和】。相关证据《。的不影响《管理:专利:工作的部门对专【利侵:权纠纷的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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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二十三条 》 在处理专利—侵,权纠纷过程中被请】求,人提出无效宣告【请求并被专利复【审委员会受理的可】以请:求管理?。专利工?作的部门中止—处理
! ?管,。。理专利?。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!求人:提出的中止理—由明显不能成立的】。可,以不中止处理—
【 第二十四条】 管理《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!专利侵?权纠纷可以行—使,下列职权
【
《 (】一,),。询,问当事人、利—害关系人和证—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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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【)进行现场勘验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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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》)查:阅或者复制与案件有!关的书证和视听材】料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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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 (四【。。。。)抽样取证
【
《 在证据【可能灭失或者—以后难以《取,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!证的情?况下管理专利工作】的部门可以登记保存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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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:五条 管》理专利工作的部门】处理专利《侵权纠?纷应:当自立?案之日起3个月内】作出:处理:。决定情况《复杂: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!出处理?决定的经《管理专利工》作的部门《。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!当,延长但延长期—限不超过3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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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二十六《条, 管理专利工作的!部门:认定专?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!处理决定的》应当责令侵》。权人立即停止侵【权,行为并采取下列制】止侵权行《为的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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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一)侵权人】制造专利产》品的责?令其立?即停止制《造销毁制《造侵权专利产品【的模具、《专用设备并且不【得销售、《使用、转移尚未售】出的侵?权产品或者以其【他形式将该》产品投放市场
【
》 】(二:)侵权人使用专【利,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!止使用销毁实施专利!方法的模具、专用】。设备并且不得销售】、使用依照专—利方法直接获得的】产品或者以》其他:形式将该产品投【放市场
! : : (三)侵权!人销售侵权专利产】品或者?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!得产品?的责令其立即—停止销售并且不得使!用尚未?售出的侵《权产品或《者以其他形式将该产!品,投放:市场
】 《。 (》四)侵权人许诺销售!专利:。产品或者依》照专:利方法直接获得产】品的责令其立—即停止?许诺销售《行为消除影响并且】不得进行任何—实,际销:。售行为
《
》。 【 (五)侵权人【进口专利《产品或者依》照专利方《法直接获得》产品的责令其立即】停止进口行为;【侵权产品《已入境的不》得销售、使用该侵】权产品或者以其他】形式将其投放—市场;侵权产品【尚未入境《的可以将处》理决定通知海—关
【 前款第【(一:)、(二)、(【三)、(五)项【。所列侵权产品—难以保存的责—令侵权人销毁该产】品
】 ?第二:十七:条 ?管理专利工》作的部门或》者,人,民法院作出侵—权处理决定或—。者判决之后》被请求人对同—一专:利权再次作出相【同类型的侵权行为】专利:权人或者利害关【系人请求《处理的管理专利工】。作,的部门可以直—接作出责令》其立即?停止侵权行为的【处理决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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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八条【 管理专利工作的!部门应当事人—请求可以就下—列专利纠《纷进行调解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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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(一)侵—犯专利权的赔偿【数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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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。 (二)专利申请权!。和专利权归属纠纷;!
【 (】三,)发明人、设计人资!格纠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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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【。职务发明的发明人】、,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!。纠纷;
! (!。五)在发明专利申】。请公布后专利权【授,予前使用发明—而,未支付?适,当费用的《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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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对于【前款第(五)项所】。列的纠纷专利—权人请?求管:理,。专利工作的部门调】解应当在专利权【被授予之后提出【
】 经?。调解达?。成协议的管》理,专利工作《的部门应当》制作调解书;不【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!利工作的部门—应当告?。知当: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!提起: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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