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假!冒,他人:专利和冒《。充专利行为的—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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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九条 下列】行为:属于:假冒他人专》。利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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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未!。。经许可在其》制造或者销售的产】品、产品的包装上】标注他人《的专利号;
】。
— 《 (二)未经许【可在广告或》者,其他宣传材料中【使用他人《的专利号《使人将所《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!他人的?专利技术;》
】。 (三)!。未,经许可在合同—中使用?他人的专利》号使人将合同涉【及的技术《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!技术;?
— 《 (四)伪造!。或者变造他人的【专利证书、专—利,文,件或者专利申—请文件
! 第三十条】 :下,列行为属于冒—充,专利的行为
【
— : (一—)制:造或者销售标—有专利标记的非专】利,。。产品;
《
— , , ? (?二,)专利权《被宣告?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!者销售的产品—上标注专利标记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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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在】广告或者其他宣【传,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!称为专利技术;
】
,
【 (四)】在合同中将》非专利技术》称为专利技》术;
! 《 (五)伪【造或者变造专—利证书、专利—文件或者专利申【请文:件
】。 ?第三十一条 管理!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!。假冒他?人专利、冒充—专利或者接到—对假冒他人专利【、冒充专利的举【报应当立案查—处
《
第】三十二?条 假冒》他人专利、冒充专】利行为由《行为发生地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!门管辖?
】 :管理专利工》作,的部门对管》辖权发生争》议的由?其共同的上一级人】民政府?管理专利工作的【部门指定管辖;【无共:同上级的《。按国:家有关规《定指定管辖
】
第】三,十三条 》管,理专利工作》。的,部门查处假冒他人】专,利、冒充专利案【件可以行使本—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!的职权
! : , 第三十四条 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!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!、冒充专利行为成】立的应当责令行【为人采取下列改正】措施
《
《 (!一)在制造、销【售的:产品、产品的包装上!。标注他人《。的专利号的或者制】。造,。、销售有专利—标记的?非专利产《品,的责令?行,为人立即《消除:该专利标《记和专利号;专利】标记和专利号与【产品难以分离的责】令行为人《销毁该产品》
— 《 《。(二)在《广告或者其他—。宣传材料《中使用他人的—专利号的或》者在广?告或:者,其,他宣传材《料,中将非专利技术称】为专利技术的—责令行为人立即停】止发布该广告或者停!止散发该宣》传材料消除影响并】上缴尚?未发出的宣传材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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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三)在》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!利号的或者在—合,同中将非专利技术】称为专利技术的责】令行为?人立即通《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!人改正合同》的有关内容
【
》 《 (四)伪造或!者变:造他人的专利—证书、专利文件或】者专利申请文件的】。。责令行?为人立即停止上述】行为:上缴其伪造或者变造!的,。专利证书、》。专利文件或者专利】申,请文件
【
《 第三十五条 】 管理专《利工作的《部门查处《。假冒他人《专利、冒《充专利?的案件应当自立【案之日起3个—月内依法《作出处理决定—涉,。外的案件《可以延期作出处理决!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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