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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—假冒他人专利和【冒充专利行》为的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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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》二十九条 》 下列?行为属于假冒—他人专?利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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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一)未经【。许可在其制造或者】销售的产品、—产品的包装》上标注?他人的?专利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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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》。 (二》)未经许可》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!材,料中使用他人的【专利号使人将所涉】及的技术误认—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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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未经许】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!的专利号使人将合】同涉及的技术—误认为是他》人,的,专,利技术?;
! (【四)伪造或者变造】他人的专利》证书、专利文件或者!。专利申请文件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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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:十条 下列—行为属于冒充专利的!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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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制造或—者销: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!专利产品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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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(二)专利权被宣告!无,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!销售的产品上标【注专利标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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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(三)》在广:告或者其他宣传【材料中将非专—利技术?称为专利技术;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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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在】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!称为专利技》术;:
! : (五》)伪造或者》变造专利证》书、专利文件或者】专利:申请文件
【
》 , ,第三十一条 — 管理专利工作【的,部门发现假冒他人】专利、?冒充:。专,利或者接到对假冒他!人专利、冒充专利的!举报应?当立案?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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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十二条 — ,假冒他人专利、冒充!。专利行为由行为【发生地的管理专【利工作的部门—管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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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!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!管辖权发生》争议的由《其共:同的上一级》人民政府管理—。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!。管,辖;无共同》上级的?按国:家有关规定指定管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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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【三条 管理专利】工作的部门》查处假?冒他人专利、—冒充专利案件可以行!使,本条例第二十—四条规定的职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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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:三十四条 —管理专利工作的部】门认定假《冒他人专《利、:冒充专利行为成立】的,应当: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!改正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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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一)在制造、销!售的产品、产品的包!装上:标,注他人的专利号的】或者制造、》销售有?专,利标记的非专利【产品的责令行为人立!即消除该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;!专利标记和专利号】与产品难以分离的】责令行为人销—毁该产?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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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 (二)在—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!料中使用他人的【专利:号的:或者在广告或—。者,其他宣传《材料中将非专利技】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!令,行为人?立即:停止发?布该广告或》者停止?散发该?宣传材料消除影【响并上?缴,尚未发出的》宣传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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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【 (三)《在合同中《使用他人的》专利号?的,或者在合同中将【非专利技术称—为专利技术的—责令行?为人立即通知合同】的另一方当》事人:改正合同的有—。关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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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 (四)伪造或者!变造:他人的专利证书【、专利文件或者专】。利申请文件的—责令行为人》立即停?止上:。述行为上缴其伪造或!者变造的专利证书、!专利文件《或,者专利?申,请文件
》
】第三:十五条 《 管理专利工作的】部门:查,处假冒?他人专利《、冒充专利的案件应!当自立案《之日起3个月内【依法作?出处理决定涉—外的案?件可:以延期作出》处理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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