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】假冒他人专利和冒】充专利行为》的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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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九条 》 下列行为》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!行为
》。
? 《 ? (一)未经—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!售,的产:品,、产品?的包装?上标注他人的专利】。号;
! —。 (:二):未经许可在广—。告或者其《他宣传材料中—使用他人《的专利号使人将所】涉及的技术误—。。认为:是,他人的专利技—术;:
】 ? (三)未经】许可在?合同中?使,用,他人的专《利号使人《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!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!术;
【
】 ,(四:)伪造或者变造【他人的专利证书、】专利文件或者专利】申请文件
】
》 第:三十条 下列行】为属于冒充专利的】行,为
?
! (一》)制造或者销—售标有专利》标记的非专利产品;!
! , (》二,)专利权《被宣告无《效,后继续在制》造或者?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!。利标记;
】
: , 《 (三)在广】告或者其他》宣传材料中将非【专利技术《称为专?利,技术;?
:。
!。 (四》)在合同中将非【。专利技术《称为专利技》术;
《
】 《(五)伪造或者变造!专利证书、专利【文件:或者专利申请文【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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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一条 》管理专?利工作的《部门发现假冒他人专!利、冒充专》利或者接《到对假冒他》人专利、冒充专【利的举报应当—立案查处《
?
第】三十:二条: 假冒他人专【利、冒充专利—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!管理专利工》作,的部门管《辖
! 管理《专利工作《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!争议的由《其共同的上一—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!工作的部门指定【管,辖;无共同上级【的按国家有关—规定指定管辖
【。
【 第三十三条【 管理专利工【作的部门查处假冒】他人:专利、冒充》专利案件《可以行使《本条例第二十四【。条规定的职权—。
— , 第三》十四条 管理【专利工?作的部门认定假冒】他人专利、冒充【专利行为成立—的应:当责令行为人采【。取下列改正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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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(一)在制造】、销售的《产品、产品的包装】上标注他人的—专利号的或者制造、!销售有专利标记的】非专利产品的—责令行为人立即【消除该专利》标记和专利》号;专利标记和专利!号与产品难以分离】的责令行为人—销毁该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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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在广!告或:者其他宣《传材料中使用他人】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广!告或者其他宣传【材料中将《非专利?。技术称为专利技术】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!止发布该广告或者】。停止散发该宣传材】料消除影响并上缴尚!未发出的宣传—材料
】 ? (三【)在合同中使—。用他人的专利—号,。的或者在合同中将】非专利?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!责令行为人立—。即通知合同的另【一方当事人》改,正合同的有关内【容
! : (》四)伪造或》者,变造他人的》专利证书、专利【文件或?。者专利申请文件【的责令行为人立【。即停止上述行为上缴!其伪造或者》变造的专利证书、专!利文件或者》专利申请文件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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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五条 ! 管:理专利工作的—部门查?。处假冒他《。人专利、冒》充专利的案件应当】自立案之日起3【个月内?依法:作出:处理决定涉外的【案,件,可以延期作》出处理决《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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