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五章 】假冒他人专利和冒】充专利行为》的查处 !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九条 》 下列行为》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!行为 》。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(一)未经—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!售,的产:品,、产品?的包装?上标注他人的专利】。号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(:二):未经许可在广—。告或者其《他宣传材料中—使用他人《的专利号使人将所】涉及的技术误—。。认为:是,他人的专利技—术;: 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(三)未经】许可在?合同中?使,用,他人的专《利号使人《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!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!术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四:)伪造或者变造【他人的专利证书、】专利文件或者专利】申请文件 】    》 第:三十条  下列行】为属于冒充专利的】行,为 ?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一》)制造或者销—售标有专利》标记的非专利产品;!    ! ,    (》二,)专利权《被宣告无《效,后继续在制》造或者?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!。利标记; 】 :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)在广】告或者其他》宣传材料中将非【专利技术《称为专?利,技术;? :。 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(四》)在合同中将非【。专利技术《称为专利技》术; 《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五)伪造或者变造!专利证书、专利【文件:或者专利申请文【件 —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一条  》管理专?利工作的《部门发现假冒他人专!利、冒充专》利或者接《到对假冒他》人专利、冒充专【利的举报应当—立案查处《 ?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:二条:  假冒他人专【利、冒充专利—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!管理专利工》作,的部门管《辖   !  管理《专利工作《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!争议的由《其共同的上一—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!工作的部门指定【管,辖;无共同上级【的按国家有关—规定指定管辖 【。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三条【  管理专利工【作的部门查处假冒】他人:专利、冒充》专利案件《可以行使《本条例第二十四【。条规定的职权—。 — ,   第三》十四条  管理【专利工?作的部门认定假冒】他人专利、冒充【专利行为成立—的应:当责令行为人采【。取下列改正措施 ! 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)在制造】、销售的《产品、产品的包装】上标注他人的—专利号的或者制造、!销售有专利标记的】非专利产品的—责令行为人立即【消除该专利》标记和专利》号;专利标记和专利!号与产品难以分离】的责令行为人—销毁该产品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二)在广!告或:者其他宣《传材料中使用他人】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广!告或者其他宣传【材料中将《非专利?。技术称为专利技术】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!止发布该广告或者】。停止散发该宣传材】料消除影响并上缴尚!未发出的宣传—材料 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三【)在合同中使—。用他人的专利—号,。的或者在合同中将】非专利?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!责令行为人立—。即通知合同的另【一方当事人》改,正合同的有关内【容   !  :    (》四)伪造或》者,变造他人的》专利证书、专利【文件或?。者专利申请文件【的责令行为人立【。即停止上述行为上缴!其伪造或者》变造的专利证书、专!利文件或者》专利申请文件 】 ,  《   第三十五条 ! 管:理专利工作的—部门查?。处假冒他《。人专利、冒》充专利的案件应当】自立案之日起3【个月内?依法:作出:处理决定涉外的【案,件,可以延期作》出处理决《定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