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法!律责任?
,
》
: 第九—十三条 》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,依照国务《院物业管《理条例的《规定处罚:
【
:
《 》 (一)住宅物业的!建,设单位未通过政府公!共资源交易平—台或:。者其他公开招投标】的方式选《聘具有相应资质【的物业服务企业【实施前?期物业管理的—。;
》
》 (二【),擅自处分属》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!位、共用设施设【备的所有权或—者使:用权的;
!
》 (》。三)不移交有关资料!的;
《
?
】 (四)未取—。得资质证书》从事:。物业服务《的;
! ? (五)建】设单位在物业管理】区域内不《按照规定配置物【业服务用房的;【
《
: 】(六)挪用专—项维修资金》的;
! 【(七)?未经:业主:大会同意物业—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!业服务用房的用【途的:
?
,
: , ?。违反前款第二项、第!七,项规:。定有收益的所得收】益用于物业》管,理区域内物业共【用部位、共用设【施设备的维修—、,养护剩?余部分按照业主大】会的决定《使用
》
:
第—九十四条《 违?反本条例第》十五条规定建—设单位未向》物业管?理行政主管部门或】者街道办事处、乡镇!人民:政府:报送:筹备首次业》主大:会会议所需文—件资料的由县级【。人民政府物业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:。限期改正;逾期【不改正的处二万【。元以上十万元以【下的罚款
!
》第九十五条》 , 违反?。本条:例第十六条第—二,款规定街道》办事处或者乡镇人】民政府在收到筹【备首次业主大会书】面报告后《未按规定《时间组建业主大【会筹备组《的,由县级人民政—府责: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!改正:的对负有直》。接责任?的主:管,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:任,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】
— : 违反本条例第】十六条第四款—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!担首次业主大会筹】备经费的由县—级人民政府》物,。业管理行政》主管部?门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期不改正的】。处五:万,元以上十《五万元以《下的罚款
—
— , 第九十六条 】违反本条例第五十】五条第二款规定【。专业经营单》位拒不承担维修【、,养护或者更新责任】的由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《。依法行使监督管【理,权的部门《。责令限期改正造【成业主损《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!偿责任
【
》 第九十《七,条 ?违反本条例第六十】三条第一款、第四】款规:定物业?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!。或者:擅自撤离的由县级】以上人民政》府物:业管理行政》主管部门《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!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!政主管?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!十万元以《下的:罚款
《
,
? 第九十八条! 违反本条—例第六十六》条第:一款规?定业主未按照物业服!务合同的约》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!。的物业服务企—业可以催交也—可以申请《调解或者提起诉讼】
,
:
? , 第九十九条】 违?反本条例第六—十七条第一》款规定物业》服务企业未按—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!。公布物业服务内【容、服务标》准、收费项目—、收费标准或者【公,布,失实的由县级人【民政:府价格部《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!法处罚
》
【 第一百条 【违反本条例第—七十九?条第:一款第一项规—定,的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住房和城乡【建设部门《责,令限期改正恢复原】。状处以五万》元以上?十万元以《。下罚款给他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】人应当依《。法予以赔偿》
,
— 违《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!第,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!物业管理行》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!依法:行使监督《管,理权的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、恢—复原状?并对:。个人处?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!以下罚?款;对单位处以【五万:元以上二十万—元以下罚款
—
— 违反》本条:例第七十九条第【一款第四项规定【擅自改变建筑物【及其附属设施用【途的由业主委—员会根据管》理规约约《定,进行协调、》。处理;协调处理不】成的由?物业管理《行政:主管部?门或者其他依法行】使监:督管理权的部—门责令限期改—正、恢?复原状;情节严重的!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!万,元以下的罚款
!
,
违反本!条,例第七?十九条?第一款第三》项、第五项至十一项!规定的由依法行【使监督?管理权的部门依照】相,关法律法规实施【行,政处罚
》
】第一百零一条— :违反本条《例第八十二条规定】建设:单,位拒绝出租车位、车!库的由县《。级人民政《府物业管《理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。
,
?
第【一百零二条 — 违反本条例规定】业主委员会》及其成员、物—业服务?企,业及其工作人员挪】。。用,、贪污、侵占、擅自!处分业主共同—。利益的依法承—担赔偿责任;—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。
,
《 , 第一百零三条! 违反本条例【规定:县级以上人》。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!主管部门、街道办事!处,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!其他有关行政主【管,部门及其工》作人员有《下,列情形?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!关,责令:。改正;对直》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,。。和其他直接责任【。人员依法给予行【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事【。责任:
!。 】(一)违法干—预业主依法成立【。业主大?会,和业主?委员:会的;
! 】(,二)未按《照本条例规定组【织,召开业主大会—会议的;《
:
【 (三【)违法实施物业【。管理行政许可的;】
?
【 (四)【未,履行综合查验职【责的;
! , , 《 (五)未在土】地出让合同中明【确,住宅小区内相—关公共设施权属【的;
?
:
—。 (六)违!反物业管理投诉【处理规定的;—
!。 》(七:)发现违法行—为或者?接到违?法行为报告》。不及时?作出:。处理的;
!
: (八!)有滥?用,职权、?徇私舞?弊,、玩忽职守等其他】行为的
《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