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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三章 ?前期物业《管理 】     第三十!八条  《。新建物业实》行前期?物业管理在业—主,大会选?聘物业服务》企业之前建设—单位应当依法选【聘物业服务企业实】施前期物业》。管理 》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九条《。 , 建设单位》应,当,在销售物业前通【过政: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!或者其他《公,开招投标的方—。式选聘?。具有相应资质的【物业: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!业管理? 》     投标【人少于?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!万平方米以》下的:住宅:物业、建筑》面积二万平方米以】下的非?住宅物业经物业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可以?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!有相应资《。。质的:物业服务企业 】   —  建设单位应当】与选聘的物业服【务企业签订书面【的前期物业服—务合同对前期物业】管理的内容》予以约定 》 ? :    建》。设单位应当提—供前期物业管—理开办费用于购【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!定,资,产, —   ? 第四十条  建设!单位可以邀请—前期物业服务企业】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!建,设对项目的》规划设计方案、【配套设施建设—、工程质量控—制、设?。备运行管《理等事?项提:出与物业管》理有关的建议 】。    【 ,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!程验收和分户—验收时应当通知前】期物:业服务?企业参?与, ?    — 第四十一条  新!建物:业的建设单位在申】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!或者现房销》售备案前应》当向设区的市—、县:级人民政府物业管】理行政主管部门报】送以下材《料::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建设单位与【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!前期物业服》务合同; 》 : ? , , ,    《 (二)经批准的物!业项目规划设—计方案; — ,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三》。),标,注物业服务用—房具体?位置、面《积,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!书面承诺; 【 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(四)应当!招,投标:的物业管理项目招】投标:情况的书面材料;】 , ?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五)物业】配套建筑和设施设】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!说明等资《料  】 ,  第四《十二条  新建物业!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!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!设单位方可》办理物业交付手续】: ? :  ?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:一)水?、电纳入城》市管网安《装分户计量装—置和控制《装置并对物业服【务用房、共用部位】、,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同!一,物,业管理?区域内非住宅用户】配置独立的水、电计!量装置; !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)在城【市管:道燃:气、集中供热主【管网覆盖的区域【完成:住宅室内外燃气、供!热管: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!网连接并按照规划】要求安装分户计量装!置和控制《装置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电话通】信线、有线电视【线和宽带数据—传输信息端》口敷设到户安全【监控装置及其他安】全防范?设,施设备?按,照规划设计要—求配置到位; 【 , :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四》。)按照规划》要求完成消防和人】民防空工程》设施建设;》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五)】按照规划《要,求完成教育》、,邮政、文化、—医疗卫生、体—育、环境卫生等设】施以及?社区管理《。用房建?设; 《 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: ,(六)?按照规划要》求完成小区道路建】。设,。。并与城市道路或【者公路相《连; 《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七)按》。照规划要《求完成绿化建设【及车库、车位的配】置; 】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八?),建筑物及其》配套设施的标志【标识完?整、:清晰:;,    !   ?  (九)法律、】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条件 ?   【  :第四十三条  对新!建住:宅物业设区的市、】县级人民政府—物业管?。理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对本条例第【四十:二条规定的事项【进行现场《综合查验对综合查】验发现?的问题责令建—设单位限期》整改 》     综】合,查验结果和整—改情况应当在物业】管,。理,区域内显著位—置公告 !    第四十四】条  建设单位应当!依照省人民政府【。住房和城乡》。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公布的临时管理规】约示范文《本制定临《。时管:理规约报县级人【民政府物业》管理行政主》管部门、《街道办?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!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!得侵害?物业买受人的合法】权益 《 ?     在首次】。业主大会通过—的管理规约生效【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!。失效  ! , , 第四十五条 【 建设单位》销,。售物业时应当在【销售场所将经—批准的规划设计【方案、?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!、临时管理》规,约,及物业服务》用房和物业共—用部位、《。共用:设施设备、前期【物业服务合同等【相关:材料予以公示并【向物业买受》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! 《  ?  : 物业买受》人在与?建设单?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!时应当书面承诺遵】守临时管理》规约 ?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《六,条  建《设单位与物》业买受人签订物【业买卖合同时—应,当向物业买》受人明示《前期物?业服务?合同:及物业?服务企?业,名称、服务内—容、服务标准—、收费?标准:、计费方式和起始时!间等内?容, —    前期—物业服务合同—作为物业《买,卖合同?。。的附件对物业—买卖双方和物—业服务企业具有约】束力前期物业—服,务合同?可以约定期限—;约定期限未满【。。。业主:委,员会与物业》服,务,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!合,同生:效的前期物业—服务:合同终止 》 : ?    前》期物:业服务费《用由物业买受人【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!定的:标准承担房》屋买卖合同未约定】的由建设《单位承?担 —     第—四十七?条  业主依—法享:有的物业共用部位】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所!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!单位:和,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!自,。。处分 》  《   业主》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!或,者前期?物业服务企业利【用,物业共用《部位、共《。用设施设备获得的】收益应当单独列账】业主所得收益的百分!之七十纳入专项维】修资金百分之三【十用于补贴》物,业服务费 【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八条  物】业管理区《域内属业主共有【的物: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!筑由建?设单位负责申请【房屋权?属登:。记登记机《构应当在《不,动产登?记,簿中对属《业主共有的物—业服务用房等—配套建筑予以—记,载业主有权》查询 》 :     第四十九!条  物业》服务用?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!。。列规定: 》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?物业管?理区:。域物业总建筑—面积五?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!不少于建筑面积【一百五十平方—米配置?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二)物业管!理区域物业总—建筑面积二十—五万平方米》以下的按照物业【总建筑?。面积千分之三配置;!总建筑面《积超过二十五—万,平方米?的超:过部分按千分之一】的标准配置;— 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三—)物:业服务用房应当【在地面以《上相对集中便于【。开展物业服务活动】并,且,具备采光、通风、】水、电?、通信等正常—使用功能和具有独立!的通道 《 :    — 物业服务用房包】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!、业主委员会办公用!房等其中用于—业主委员《会议事?活动用房的应当【按照配置《物业服务用房的【比例:合理确定一般—按,照建筑面积二十至】四十平方米配置 】   【  物业服务—用房:不得计?。。入,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!全体:业主建设单》位移交物业服务用】房不得?收取任何费》用并提交登》记证明 【 :    未》经业: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!物业服务用房的【用途 ?     !集中建设的保障【。。性住:房应当按照》不低于?总建筑面积千分【之三增加《配置物?业服务经营性用【房收益?用于弥?。补物业服务费不【足 ?   —  第五《十,条  建《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!业主共有但属于【城镇公?共道路的除外建筑】。区划内的绿地属【于业:主共有但属于—城镇公共《绿地或者明示—属于个人《的,。除外建筑《区划内的其他公共】场所、公用设施属】于业:主共有?  【   第五》十一条  新建物】业交:付使用前物业服【务,。。企业:和建设单《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!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!共用部位、共用【设施设备进行承接】查验;?未进行承《接,查验的不《得交: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!不得承接《未经查?验或者查验不—合格:的物业 【     第五十!二条  在办—理物:业承接查验时建设】单,位应当向物业服务】企,业移:交下列资料:— 》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一)【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!筑,、结构、设备竣【工图配套设施、地下!管网工程竣》工图、分户验收【等竣工验收资料【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二—)共:用设施设备的安【。装、使用和维—护保养等《。技术资?料;: : ,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物业质量!保修:文件和?物业使用说明文【件; 《 ?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物业管—理,区域:内各类建筑物、【场地、设施设—备的:清单:;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五)园林施工!图纸及树种》清单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六:)业主?名册;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七)?。物业的使用、维护、!管理必需《的其他?资料 ?    】。 前期物业服务合】同终止?时,物,业服务企《业应当将物》业服务用房和—物,业共用部位》。、共用设施设备及相!关资料?移交业主《委员:会 》  ?  : 建设单位、—物业:服,务企业、业主委员会!。。及其:工作人员不》得泄露业主个人信】息资料 【     第【五十三条  物【业服务企业应当【自物业交接后三十】日内持?下列文件向县级人】民,政府物?。业管理行政主管【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】:, ?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前期物【业服:务合同; 》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,)临时管《理规约; 》 ,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(三)【物,业承接查验协议;】 ?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四)》建设单位移》交资料清单; 【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五)查验记录】;, —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(六)交接记】录; 》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(七《)其他承接查验有】关的文件 !。  :   第五十四【条  建设单位【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】的保修期限和—保修:范,围承担物业》。的保:修,。责任 》     【建设单位提取的工】程质量?保证金应当专—户存储专项》用于:物业保修《期内的维修并接受】业,主、业主委员会和物!。业服务企业的监【督保证?金期满后建设单位申!请返还的设区的市、!县(市)人民政【府建设?行政:管理部门应当征【。求业主委员》会、物业服》务企:业和县级《人民政府物业—管,理行政主管部—门意:见工:。程质量保《证金提?取,的比:例与管理使用办法】由设区的市人民【。政府制定 【 :     第—五十五条 》 新建?物业管理区域—内的供水、供电【。、,供气、?供热、?通,信等最终用户的分】户计量表或者最【终用户入户端口以外!的专业经《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!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!技,术规范 —     建】。设单位在《组织竣工验收—时应:当通知供水、—。供电、供气》、供热、通信等【专业经营单》。位,参加:;在竣工验收—合格后应当》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!。业经营设施》设,备移交给专业经营】单位负责《管理专业《经营单位《应当接收并承担维】修、养?护,和更新?的责任?有关费用《由专业经营单位承】担, ?     【。老旧:住宅小区内的专【业经营设施设备需】。要改造?的按专业经营单【位要求改造后—业主:大会:决定移交给专—业经营?单位: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!应当:接收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