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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章 【前,期物业管理 ! :     第三十!八条:  新建物》业实行前期物业【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!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!。设单位?应当:依法选聘物》业服务企业》。实施:前,期物业管《理  】   ?第三十?九,条  建《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!业前通过《政府公?共资源交易平台或】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!方式选聘具有—相应资质的》物业服务企业—实施前?期物业管理 】  《 ,  投标人少于【三个或者建》筑面积五《万,平方米?以,。。下的住宅物业—、建筑面积》二万:平方米以下的非住】。宅物业经物业管【理行: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!。采,用协议方式选聘具】有相应?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! 《  ?   建设》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!业服务企业签订【书面的前期物业【服务:合同对?前期物业《管理的内容予以约定! 《 ,   ?  建?设单位应当提供【前期物业管理开【办费用?于购买物《业,办公设?备,等固定资产 【 《  :  第四《十条  建设单【位可:以邀请前《期物业服务》企业提前介》入,。。项,目的:开,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!设计:方案、配套设—施建设、《工程质量控制、【设备运行管理—等事:项提出与物》业管理有关的建议】  【   建设单—位组织项《目工程验收》和,分户验收时应当【通知前期物业—服务企业参与—。   】  第四十一条【  新建物业的建设!单位:在申领商《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!现房销售备》案前应当向设区的】市、县级人民政【府物业管理行政主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】料: ?。 :。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,建设单位与物业服】务企业签订的前【期物业服务》合同; 《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《经批准的物业项【目,规划设计方案;【 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(三)标注物【业服务用《房具体?。位置:、面积的样》图和:配置标准的书—面承诺; 【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四)】应当招投标的物业】管理项目招投标情】况的书面《材料; 【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(五)物《业配套建《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!及产权?归属说明等资—料  】   第四十二条 ! 新建物《业的配套《建筑:。及设施设备符合下】列条件后建设—单位方可办理物业】交付手续: 】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?。一)水?。。、电纳入城市管网安!装分户计量》装置:和,控制装?置,并对物业服务用房、!共用部位、共—用设施设备以—。。。及,同一物业管理—区域内?非住宅用户配置独立!。的,水、电计量装—置; 《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在?城市:管道燃气、集中【供,热主管网覆盖的区】域完成住宅室内外燃!气、供热管道的敷设!且与相应《管网连?接并按照《规划要求《安装分户计》量装置和控》制装置; 】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?(三)电话通—。信线、有线电视【线和宽带数据传【输,。信息端口敷设到户】安全监控装》置,及其他安全》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!划设计?要求配置到位; !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按》。照规:。划要求?完成:消防: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!建设; 【 ,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五)按—照规划要求》完成教育、》邮,政、文化《、医疗?卫生、体育、环境】卫生等设施以及【。社区管理《用房建设; 【。 ,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六)按》照规划要求完—成小区道《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!。或者公?路相连; 【 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(《七)按照规划—要求完成绿》化建设及车库、车】位,的配置?;,。 》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(:。。八,)建筑物及其—配套设施的》标,志标识完整、—清,晰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(九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《条件 —    》 第四十《三条  对新建【。住宅物?业设区的市、县级】人民政府物业管【理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对—本条例第四十二【条规定的事项进【。行现场综合查—验对综合查验—发现的?问题责令建设单【位限期整《改 【    综合查【验结果和整改—情况应当在》物业管理区域—内显著?位置公?告 》 , ,    第四十【四条:  建设《单位应当依》照省人民政府—住房和?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公布【的临时管理规—约示:范文本制定》。临时管理规》约报县级人》民政府物业》管理行政《主管部?门、街道办事处、】乡镇人民《政府备案临》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!物业买受人的合【。法权益 》 ? ,    在首次【。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!规,约生效后《临时管理规》约,即行失效 【     第四!十五:条, ,。 建设单位销—售,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!所将经批准的—规划设计《方案、物业管理区域!的划分、临时—管,理,。规,约及物业服务用房和!物业共用《。部位、共用设—施,设备、前期物业服务!合同:等相关材料予以公示!并向:物业买受人》提供书面公》示材料 《   【  物业《买受人在与建设单】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!时应当书面承诺遵】守临时管理规约 】 》   ? 第:四,十六条  建设单】位与物业买受人【签订物业《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!。业买受人明示—前期物业服》务合同及物业—服务企业名称、服务!内容、服务标—。准、收费标准、【计费:。方式和起《始时间等内》容 》。。 :    前期物业服!务合同作为》物,业买卖合同的附【件,对物:业买卖双方》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!约束力前期物业【服务合?同可以约定》期限;约定期限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!业服务企业签订【的物业服务合—同生:效的:前期:物业服务合同终止】 》    《 前期物业》服务费用由》物业买受人按照房】屋买卖?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!房屋:买卖合同未约定的】由建设单位》承担 ? ?    》 第四?。十七:条 : 业主依法享—有的物业共用部【位、共用设施设【备的所有权或者使】。用权建设单》位和物业服务企业】不得擅自处分—。 ?     业】主大会成立》前建设?单,位或者?前期物?业服:务企业利《用物业共用部位【、共用设《。施设:备获得?的,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!主所得收益的百【分之七十《纳入专项《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!。用于补贴《物业服务费 】   》  第?四十八条  —物业管理《区域内属《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!用房等配套》建筑由建设单位负】责申请房屋权—属登记登记机构应】当在不动产登记簿】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!业,服务用房等配套【建筑予以《记载业?。。主有权?查询 】  :  第四十九条 】 物:业服务用《房的配?置应当符合》下列规定: 】 :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)【。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!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!。。以下的按照》不少于建筑面积一】百五十平方米配置;!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二)物业管!理区域物业总建【筑,面积二十《五万平?。方米:以下的?。按照物?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!三配置;总建筑【面积超过二》十五万平方》米的超过部分—按,千分:之,一的标准配置; 】。 : 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, (三)物业服【。务,用房应当在地面【以上相?对集中便于开展物】业服:。。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!、通风?。。、水、电、通信等正!常使用功能和具有独!立的通道 》  —   物业服务用房!。。包括物业服务办【公用房?、业主委《员会办?公用房?等其中用于业主委】员会议?事活动用房的—应,当,按照配置物业—服,务用房的比》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!建筑面积二十—至四十?平方米配置 】   》  物业服务用房不!得,计,入公摊面积所有权】属于全体业主—建设单位移交—物业:服务用房不得—。收取:任,何费:用并提交《登记证?明 — ,    《未经业主《大会同意不得—改变物业服务用房】的用途 《 》    集》中建设的保》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!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!之三:增,加配置物业》服,务经营?性用房收益用—于弥补物业服务【。费不足 !    第五十条】  建筑区划内的】道路属于业主共有】但属于城镇公—共道路的除外建【筑,区划内的绿地—属于业主共有但属】于,城镇公共绿》地或者明示属于个】人的除外建筑—区划:内的其他公》共场所?、公用设施》属于:业主共有 【。 ,   《  第五十一—条  新建物—业交付使用前物业】服务企业和建设【单位应?当,按,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!期物业服务合同约】定共同对物》业共用部位》、共用设《施设备进《行承接查验;未【进行:承接查验的》不得交付使用物业】服务企业不得承接】未经查验或者查【验不合格的物业【 —    《。第,五十:二条  在办理物业!承接查验时建—设,单位应当向》物,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!资料: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《)竣:工总:。平面图单体建筑、结!构、设备《。竣工图配套》设施、地下管网工程!竣工:图、分户验收等竣工!验收:资料: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。(二)?共用设施设备的安】装、使?用和维护《保养等技术资料;】 ,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物《业质量?保修文件《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!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四—)物业管理区域内】各类建筑物》、场地、设施设备的!清单; 《。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五?)园林施工图—纸,及树种清单; 【 :。      】。 ,  (六)业主名】。册; 《    【。   ?  (七《)物业的使用—、,维护、管理必—需的其?他资料 》 ,   》  前期物业—服务合同终》止时物业《服务企?业应当将《物业服务用房—和物业共用部位、共!用设:。施设备及相》关资料移交》业主委员会》 —   ?。 建设单位、物业服!务企业、业》主委员会及其工作】人员不?得泄:露业主个人》信息资料 】     第五十!。三条  物业—服务企业应》。当自:物业交?接后三十《日,内持下?列文:件,向县级人《民,政府物业管理行政】主管部门办理备【案手续:《 ? ,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(一)前】期,物业服务合》同; 【 ,     》 ,。  (二《)临:时管理规约; !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物业【承接查验协》议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建设单位移—交资料清单;—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(五)《查,验记:录; 《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六)交接!记,录;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七)其他!。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!  【。   第五十四条 !。 建设单位应当按】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!限和保修范围—承,担物业?的保修责任 【 , ?  :  建设单位—提取的工程》质量保证《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!用于物业保》修期内的维修并【接受业主、》业主委员会和物【业服务企业》的监督保《证金期满后建设单位!申请:返还:的设区?的市、县(市—。),。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!门应当征求业主委员!会、物业服务企业和!县级人民政》府物业管《理行政主管部—。门意见工程质量【保证金提取的比例与!管理使用办法—由,设区的市人民—。政府制定 !  : ,  第?五十五条  —新建物业管理区域】内的供水、供电、】供,气、供热《、通:信等:最终用户的》分户计量表或者最终!用户入户端口以【外的专业经营—设施设备应当—。符,合,国家技术标准—和专业技术规范 】 《  :   建设单—。。位在:组织竣工验》。收时应当通》。知供水?、供电、供气、【供热、通信等专业经!营单位?参加;在竣工验收合!格,后应当?将物业?管理区?域,。内专业经《营设施设备移交【给专业经营单位【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!位应当接收》并承担维修、养护】和更新的《责,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!营单位承担》    !。 老:旧住宅小区》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!备需要改《造的:按专业经营单—位要求改造》后业主?大,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!营,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!单位应当接收 【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