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二—章 业主、业主【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! ? ?     第八【条,  房屋所有权人为!业主 》     【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!动产登记《簿或者法律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!他有效证《明为依据《    ! 第:九条  《业主在物业》管理活动中享有以】下权利: ! ,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提议召开业】主大会会议参—加业主?大会会议提出制【定和:修改管理《规约、业主大—会议事规《则的建议; — ,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。(二)向业主委员】会,和物业服务》企业提出建》议或者质询》; 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(三)?推选业主《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!; —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: (四)依法使用物!业共用部位、—共用设施设》备的权利监督专【项维修资金的—管理和使用》;,   】 ,   ?  (?五)要?求其他业主、物业使!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!益的行为; 【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六)法律】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权:利 》  ?   ?第十条?  业主在物—业管理活动》。中履行以《下义务?: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遵守》管理规约、业主大会!议事规则执》行业:主大会的决定—和业主大会》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!的决定; !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(二)遵守物【业管理?区域内?物业:共用:部位和?共用设施设备—的使用、《公共秩序和环—境卫生的维》护,等方面的规章制度;! :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按照国家有—关规: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!; : 》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按照物业服务!合同约?定交纳物业服务【费用; 《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【五):配,。合、支持物业服务】企业:按照管理规约、物】业服务合同实施【。的物业管理活动; ! , 《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六)法律、!法规规定的其—他义务? 》     第—十一条  一—。个物业?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!主大: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!业实施物业管理【    ! 物业?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!充分考?。虑共用设施》设备、建筑物规【模、社区建设—、方便管理、降低管!理成:本等因素《按照以下《规定进?行: —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新建住宅小区包括!分期建设或者由【两,个以上单位》。开,发建:设,的应当按照小—区整体规划设计【。范围划分为一个【物业管理区域;【 《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,),地理上?自然连接《规模较小的住宅【小区经各自的—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!合并为一个》物业管理区域—; 《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:)规模较大的住宅小!区且:。配套:设,施设备能《够分:。割、独立《使用的可以划—定或者调整为不同】的,物业管理区域; 】 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 《(四)住宅小区内的!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!宅小区划分》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!域;商贸、》办公、?医院:、学:校、工厂、仓储等非!。住宅:物业及单幢商住楼】宇具有独立共—用设施设备并能够】独立管理的》可以划分为一—个物业管理》区域  !   第十二条【  新建物》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!品房预售许》可证或者商》。。品房现售备案前应】当按照第十一—条规定划《分物业管理》区域向?县级人民政府物业】管理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建设单位—。应当将经备案的【物业管理区》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!  【   物业管—理区域划定》。后确需调整的以【及已:投,入,使用但?尚未划分《物业管理区》域,的,县级人民政府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!。门应当会同街—道办事处《、乡镇?人民政?府听取业主》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!相关物业管理—区域内显著位—置公告 【     第【十三条  》物业:管理区域《内,全体业主组》成,。业主大会选举—产生业主委员会【作为:业,主大会的执》行机:构业主?大会和业《主委员会代表和维】护物业管理区—域内全?。体业主?在物业?管理活动中的合【法权益 】     业主【。人数较少且》经全体?业,主一致同《意决定不成立业主】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!行业主大会、业主委!员会:职责  !   第十四—条  业主大会可以!设立业主监事会【或者: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!主委员会《。的工作并《履行业主大会赋予】的其他职责 【     业!主,大会:。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!独立监事的业—主大:会议事?规则应当对》业主监事《会或者独《立监事的职责、议】事规则?和工作经费以—及,监事的选举规则、资!格、人数、任期【等事项进行约定 】 :     第十!五条:  :物业管?理区:域内已交付的专【有部分面积》超,过建筑物《总面积百《分之五十或者—首批:物业交付满三年的】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!物,业管理行政主管部】门和街道办事处、】乡镇人?民政府?报送:下列筹备成立首【次业主大会会—议所需的文件—资料:? 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)物业管】理区域划分》资,。料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:)房: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!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【业主名册; !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四》)建筑规划总平【面图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五:)共用设施》设备的交接资料;】 , 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 (六—)物业服《务用房配置》确认资料;》 :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七)!其他有关的》文件资料 【     第】十六条  业主筹备!。成立业主《大会的应当》在街道办事处、乡】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!成立业主大会—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!般由业主代表、【建,设,单位代?。表、街道办事处或】者乡:镇人民政府、居民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】员会代?表组成人数》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!代表由街道办事处、!乡镇人民《政府或?者居民委员会组织】业主推?荐所:占比例不得低—于筹备组总人—数的二分之一—筹备组组长由街【道办事处或者乡镇】人,民政:府代表担《任前期物《业服务企《业应当?协助:。业主: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!工作  !   ?符合首次业主—大,会会议?召开条?件但未及时召开【大会:的街道办《事处、乡镇人民【政府应当在》。接到建设单位、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!者业主书《面报告之日起—四十五日内》组建:业主大会会议—筹备:组   !  筹?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!起十五?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!。工作职责在》物业管?理区域内显著位【置进行公告》 》  :  :。。。 首次业主大会【会议的筹备经—。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!     !第十七条《  :。首次:业,主大会会《议筹备组履》行以下职责: !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)确【。定首次业《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!间、地点和内容; !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(:二):草拟管理规约、【业主大?会议事规《则、业主委员会工】作规:则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确认业主身份】确定业主《人数、所拥有的专有!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!首次:业主大会会议—上的投?票权数; 》 , 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(四)提【出首届业主委—。员会委?员选举办法确定候选!人名单;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五【)依:。法确定首《次业主大会会—议表决规《则; 《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(》六)召开首次业主大!会会议?的其他准备工作【   】  对?前款规定的内—容筹备组应当—在首次业主》大会会议召开十五】日前在物业管理区】域内显著位置公告】并将首次业主大【会会议召开的—时间、地《点书面?通知全体《业主:业主对业《主身份、投票—权数和管理规约【。、业主大会》。议事规则、业主【委员会工作规—则草案等提》出异议的业主大【会筹备?组应当予以复核【或者修改并》告知异议《人 《   》  筹备组应当【自组成之日》起三个月内组织【召,开,首次业主《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!主委员会《成立后自行解散【。    ! 第十八条 — 业主大会决定以下!事项: 》  》。  : ,。 ,   ?(一)制定》、修改业《主大会?。议事:规则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:)制定、修改管理】规约;? ? ?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三)!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!更换业主委员—会委:。员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四?)听:取和审查《。。业主委员会的—工作报告; ! :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(五?)改变?和撤:销业:主委:。员会不适《当,的决定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六)决定业!主,大会、业主委员会工!作经费的相关—事项; —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七)确—定物业服务》内容、标《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!。方,案; 《。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。八)选聘、》续聘和解聘物业服】务企业; 【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?。。九,。)筹集和使用—专项维修资金; 】 , , ,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十):改建、重建建筑【物及其附《属设施; 【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十一)利用—共有部分进行经营】以及所得收益—的分:配与:使用; 【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(十:。二)法?律法规或者管理【规约:确定:应由业主共同—决定的事项 — 》 ,   首次业主【。大会会议应当制【定管理?规约和业主大会【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!主委员会批准业【主委员会工作规【则等  !。 ,  第十九条  】业主:大会决定筹集—和使用专项》维,修,资金改建、重建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】施的应当经专有【部分占?建筑物总面积三分】之二以上的业主【且占总人数三分【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!。业主大会决定其【他有关共有》和共同管《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!当经物业管理—区,域内专有部分占建】筑物总面积过—半数:的业:主且占总人数过半】数的业主《同意 】   ? 前款规《。定的: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!下列规定确定: 】 ?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专有【部,分,。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!簿记载的面积计【算;尚未进行物权】登记的按照测绘机】构的实测面积计算】;尚: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!屋买卖合《同记载的面积—计,算建:筑物: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!面积之?。。和计算 —  《   ?  :  (二)业主【人数按照专有部分】的数量计算》一个:专有:部分按一人计—算建设单位尚未出】售和虽已出售但尚】未交付的部》分以:。及同一?买受人?拥有一个以上专有】部分的按照一人【计算业?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!和计算 【  ?。   第二十条  !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!人数:较,多的:可以以幢、单元【或者:楼层等为单位—推选业主代表参加】业主大?会会:议业主?代表的推选、权限】由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规定?。 :  》   业主》可以:委托代理《。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!业主委托《。代理人参加业主大】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!面,或者数据电》文委托书载明—。委托事项、委托权】。限及期?限 ?    【 物业使用人—可以列?。席业主大会》 ? ,。 ,。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一条  》业主大会会》议可以采《用集体讨论的形【。式也可以《采,。用书面征求》意见的形式采用书】。面征求意见形式的】。应当将征《求意见书送达每一】位,。业主:;无法?送达的?应当:在物业管理》区域内显著》位置公告凡需—投票表决《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!本人或者其》。委托的代理人签名】 :。    【 提倡采《用信息?化技术?改进业?主大会表决方—式  】   第二》十二条  》业主大会会议—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!会议 【    《 业主大会定—期会议应当按照业】主大:会议事规则》的规定召开有—下列:情,形之一的业主委【员会应当及时组【织召开业主大—会临时会《议: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经专有部分占建】筑物:总,面积百分之二十以】上,且占:总人:数百分之二十以上】业主:提议的?; 【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二:)发生重大事故【或者紧急事件需【要及时处理的—; :   【 ,。     (—三)业主大会—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!约规定?的其他情形 — , ?     业主委员!会未按照上述规【定及时组织召开业】主大会?临时会议《的街道办事处、【乡镇人民政》府应当?督促或者组织召【开业主大会》临时会议 【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》三条 ? 业主大《会应当建立》规范的财务》管,理制度业主委员【会应当对专项维修资!金、物业共用部位和!。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!益、:业主:大会和业主委员会】工作经费按照财务】要求建账并及—时入账并对》原始凭证及形成的】会计资料妥善保【管不得损毁 — ,  》  : 第二十四条—  不具备成立业】主大会条件或者【。具备成立条件—但未成立业主—大会的住《。宅,小区经县《级人:民政府物业》管理行政主管—部,。门或者街《道,办事处、乡镇人民】政,府指导?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!由街道办事处或者】乡镇人民政府—组,织业主自行》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!业实施物业管理成立!业主大会的条件具】备后应当及时成立】业主大会 【 ,  ?。。   第二十五条】  业主委员会【委员候选人由业【主,推,荐或:者自荐经业》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!业主委员会一般【由五至十一人的【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!期一般?不,超过五年《委员可以《连选连任《 》     业主【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!生,之日起?三日内召开首次【会,议推选产生主—任一人、《副主任一至二—人经业主大会同【意业主委员》会可:以聘请?执行秘?书负责处理业主委】员会日常《事务 —  ?  : 业主委员会—。应当自选举产生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】业主大会会议的决】。。定、管理规约、业】主,大,会议事规则以及业】主委员会《组成人?员名单?等材:料报县?级人民?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!管部门、街道办【。事处或者乡》镇,人民政府备案—并书面告《知相关居民》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!  【   ?业主委员《会,办理备案手续后持街!道办事处《或,者,乡镇人民政府备案】证明向公安》。。机关申?请刻:制业主大会印章【和业:主委员会《印章 ?    】 第:三款:规定的备案事项发】生,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!当在三十日》内重新备案》并告知相关居民委】员会:、村民委员会 【 《   ?  第?二十六?条  业主委员会】委员应?当符合下列条—件: 《。 :  ?   ? ,   (一》)本物业管理区【域内:的自:然人业主或》者单位业《主代表?; :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(二》)具:有完全民事行为【能力; !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)遵—守业主?大会的决定》、管理规约、业主】大会议事《规则履?行,业主义务; 【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(四)热心公益事业!。责任心强公正廉洁】; 《。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五!。)身:体健康具《有一定的组织—协调: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!间; 《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六)本人、配偶【。及其直系亲属未【。。在为本?物业管理《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!企业任职《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!  【   第《二十七条  业【主委:员会履行以下—职责: 》  》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一)执行《业主:大会的?决,定和决?议; —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二)【召集业主大会会议】报告业主《委员会?工,作和物业管理实施】。情况报告业主—。。大会、业主委—员会工作《经费和公共》收益的分配》与使用情况; 】。。 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(?。三)与业主大会选】聘,的物业服务企—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!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(四)及》时了解业主、—物业使用人、—物业服务企业的【意见和建《议监督和协助物【业服务企业履—行,。物业服务合》同; 》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五)监督管—理规约的实》施; 《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六)—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!务费及其他相关【费用; 》 , :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七)】组织和?监督专项维修—资金的筹集和使用;!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八)调《解物业?使用:、维护和管理等方面!。的纠纷?; 《 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(九)业主】大会赋予的其他职】责 【。    第》二,十八条  业主委】员会应当在物—业管理区《域显著?位置向业主公—开下列情况和资【料: ?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)管】理规约、《业主大?会议事规《则,;   !。 ,     (二【)业主?大会:和,业主:委员会?的决定; 【   》 ,。。     》(,三)物业服务合同】; 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专?项维修资金的筹集、!使用情况; — :    —。。。   ?  (五《)物业共有》部分的收益和使【用、分配情况; !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六)占用业主共!有的道路或者其【他,场地用?于停放汽车车位的】处分情况《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七)业主大会!和业主委员会工作】经,费的收支情况—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八)其他应【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!和资料 — ,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九条  业主】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!集和主持《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!责,时由副?主任:。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!一以上委员提议召】开,业主委员会会议【的应:当在七日内召开【。主任、副主任—无正当理《由不召集业主委【员会会议《的由街?道办事?处或者乡镇》人民政府《指定一名委员—召集和?主持业主《委员会会《议 : ?    》 业主委《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!数委员出席》作出:的决定应《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!通过并在《物业管理区域内显】著位置公告 !。    》 业主?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!他人出席业主—委员会会议 【 ,     业主!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!企业列席会议—。的物业?服务:企,业的负责人或者其】书面委?托的代?理人应当列》席会议 【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条 — 业主委员会任期】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!开业主大会进—行业主?委员会的《换届:选,举;逾期未换届的街!道办:事,处、:乡镇人民政》府应当责令其限【期组织换《届选举;逾期仍【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!委员会、村》民委员会在街道【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!府,的指导和监》督下组织《换届选举工作— : , ,     业【主委员会应当自【新一届业主委员会】履,职之日起《十日内将其保管【的档:案资料?、,印章及其他属—于全体业主所有【的财物予以移—交,拒不移交的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!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!者乡镇人民政—府督促其《移交 】    业主委员】会委员资《格终止的应当—。自终止之《日起三日内将其【保管的档案资料【、印章及其他属于】全体业主《所,有的财?物移:交本届业《主,委员:会拒不移《交的业主《委,员,会、业主或者居【民委员会《、村民?委员会可《以请:求,街道: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!政府督促其》移交 ? :   》  移交过程中出】现,治安事件《的公安?机关应当依法及【时,处理 —  ?   ?第三十一条 — 业主委员会委员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其委:员职务自行终止【由业主?委员会?以书面形《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!显,著位置公《告: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)【因物业?转让、灭《。失等原因《不再是业主的; ! :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(二)《无,故缺席业主》委员会会议》。连续三次以上的; !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?)丧失履行职责能】力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(四)被—依法追究刑》事责:任的; 《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五)!以书面形式》向业主大会或—者业:主委员会提出辞【职的 —  ?   第《。三十二条  业主委!员会委员有下—列情况之一的—由业主委员会—三,分之一以上委—员或者?持有百?分之二十以上—投票权数的业—主提:议业:主大会?或者业主大会授【权的业?主委员会可以决【定终止其委员—资,格: —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【收受物业服务企业】或者有利害关系业】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!酬,的; ? : 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《(二)向物业服务企!业,销售商品、承—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!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损坏—共,用设施设备违—法,搭建破坏房屋—外观: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!物业使用性》质拒:缴物业服《务费和专项》维修资金以及违【法出租?房屋的;《。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)侵害【业主:。合法权益的;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(五)因其他【原因不?宜担任业主委员会】委,员,的 —。     业—主大会?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!止业主委《。员会委员《职务时应《当允许该《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!归档 》     第三!十三:条  经业主委【员会或者持有—百分之二十以上【投票权数《的业:主提议增减或者【调整业?主委员会《委员的由《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!定并以书面形—式在物业管理区【。域显著位置公告 !   —  第三十四条 】 管理规约应当【包括以下内容: 】。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一)!物,业基本情况; 】 :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二)公共】场所及共《用设施设备状—。况;: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三)业主》。使用其物业和物业】。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!及共用设施》设备的权《益; 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)业主参—与物业管理的—权利:和义务?;,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业主—对,业主委员《会及:物业服?务企业的监》督权; 】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六—)物业的《使用、?维护、装饰装修【管理; 《 :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七)业主应—当遵守的行》为准则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八)物业共有】部分的经营与收益】分配: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九)物业管—理区域内共》用,部位、共用》设施设备产》生的供水《、供:电、供气、供热等】费用的分《摊方式; 》 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(十)】专项:维修资金《。筹集、使《用和:管,。。理;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十一)违反—管理规约的责—任; 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十二!)其他有关事项【   】  第三十五条 】 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应当?就以下事项作—出约定: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)业主大!会,的议事方式; !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业主大!会的表决程序—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业主委】员会:的组成和《委员任期; 】 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(四)业》主大会定期会议召】开的时间或次数;】 ,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五)!其他有关事项 !   》。  第三十六条  !业主大会、业主【委员会作出的决【定和管理规约、【业主大会《议事规则应》当符合法律》、法规的《规定对?物业管理区》。域内:。的,全体业主具有约束】力 【    业主大会】、业主委员会作出的!决定违反法律、【法规的县级人—民政府物业管理行】。政主管?部门:或者街道办事—处、:乡镇人民《政府应当责令限期】改正或者予以撤销】并通告全体业主 】。 : ?。    业主大会、!业主: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!害业主合法权益的】受侵害?的业主?可以依法请求人【民法院予以撤销 ! 《    第三十七】条  业主》大会、业主委员会工!作经费以及》业主委员会委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!的酬金?可以由业主分摊也】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!经,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具!体筹:集、管理和使用办】法由业?主大会确定》。 :。   —  业主委员—会应当于每》年3月底前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】管理区域内显著位】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!会、:业主委员会》经费收支情况接受】。业主监督业》主监事会《或者独立监事应当】进行检查;发现问】题的应当要求—业主委员《会予以纠正经—持有百分之二十【以上投票权数—的业主提议业主【委员会应当对经费】收支情况进》。。。行审计 《    】 ,推进建立业主委员】会主任离《任审计制度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