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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》业主、业主》大会及业主委—。员会
!
第—八条 房屋所有】权人为业《主
【 业主身【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!记簿:或者:法律、行政》法规规定《的其他有效证明【为依据
【
第九条! :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!中享有以下》权利:
》
:
: 【。。 ,。(一)提《议召开?业主大会会议参加】业主:大会会议提出制定】和,修改管理规约—、业主大会》议事规则的建—议;
—
— ? (二?。)向业主委员会和物!业,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!者质询;
》
?
: (!三)推选业主—代表并享有被—推选权;《
?
— (四)依!法使用?物业共?用部位?、共用设施设备的】权利监督专项—维修资金的管理【和使用;《
:
《。。 ? ? (五)要求其】他,业,主、物?业使用人停》止违反共同利—益的:行为;
》
:
,
】 (六)《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其他权利
!。
第】十条 业主在【物业管?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!务::
,
?
,
: 【。(一)遵守管—理规约、业主大会】议事规则执行业【主大会的决》定,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!委员:会作出的决定;
!
《 【 (二)《遵守物?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!用部位和共用—设施设备《的使用、《。公共:秩序和环《境卫生的《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!度;
【
? ? (三)—按照国家有关—。规,定交:纳专项维《。修资金;
】
》 》。(四)?按照物业服务合【同约定交纳物—。业服务费用;
!
:
【 (五)》配合、?支持物业《服务企业《按照管理《规约:、物业服务合同实】施的物业管理—活动:;
】 (】六)法?律,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义务
《
《 第十一条 ! 一个物《业管理区域成立一】个,业主大会由一个【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!业管理
【
》 物业管理区域【的划分?应当充分考虑—。共用设施设备、【建筑物规《模、:社区建设、》方便:管理:、降:。低管理成本等因素】按照:以,下规定进行:
】
:
》 , ,。 : (一?),新建住宅小区包括】分期建?设或者由两个以【上单位开发》。。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!整体规划设》计范围划分为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;!
—。 》 (二)地【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!小的住宅小区经各】自的业主大会—同意:。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!业管理区域;—
《
》 (—三):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!且配套设施设备能】够,分割、独立使用的】可以划定或者—调整为不《同的物业管》。理区域;
》
:
《 — (四)住宅—小区内的《非,住宅:物业应当与住—宅小区划《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!区域;商贸、—。办公、?医院、学校》、工厂、仓》储等:非住宅物《业及单幢商住楼宇】具,有独立共《用设施设备》并能够?独立管理的可以【。划分为?一,个物:业管理区域
【
【 第十二条 新建!物业建设《。。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!售许可证或》者商品房现》售备:案前应当按照第十一!条规定划分物业【管理区域向县级人民!政府物业管理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!。设单位应当将—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!域向:物业买受人》明示
?
— 物业》管,理区域划定后—确需调整《的以及已投》。入使用但尚未划分】物业管理区域—的县级人民》政府物?业管理?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街道办《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!听取业主《意见后作《出决定并在相—。关物业?。。。管理区域《。内显:著位置公告
【
》 ?。。。第十三条 —物业管理区域内全】体,业主:组成业主大会选举】产生业主委员会作】为业主大会》的执行机《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!员会代表和维—护物业管理区域内】全体业主在物—业管理活动中—的合法权《益
! :。业主人数较》少且:经全体?业主:一,致同意?决定不成立》业主大会《的由业主共同—履行业主大》会、:业主委员会职责
】
《
《 第十四条》 业主《大会:可以设立业主—。监事:会或者独立监—事负责监督》业主委员会》。的工作并履》行业主大《会赋予?的其:他职责
《
】 业主大会设—立业:主监事会或》者独立监事》的业主大会议事【规则应当对业主监】事会或者独立监【事的职责、议事规】则和工作《经费以及监》事的选举规则—、资格、人数、【任,期等事?项进行?约定
—
》 ,第十:五,条 ?物业管理区域内【已交付的专有部分】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!积百分?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!交付满三年的—建设:单位应当向县—级物业管理行政【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!处、乡?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!筹备成立首次业主】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!资料:
! : (一】)物业管理区—域划分资料;
【
【 ? : (二)房》屋等建筑物面—积清册;
】
《 : (三)【业主名册;
】
】 , (四)建筑规划!总平面?图;
《
】 《(五)共用设—施设:备的交接资料;
】
:
《 : (六【)物业服务》用房:配置确认资料;
】
?
《 ? ?(七)其他有关【的文件资《料
》
? 第十六条 !业主筹备成》立业主?大会:的应当在《街道办事处》、乡镇人《民政府的指》导下成立业主大会】会议筹备组筹备组】一般由业主代表【、建设?单位代表、街—道办事?。处或者乡镇》人民政府、居—民委员会或者—村民委员会代表组】成人数应《当为单?数,其中业主《代表由街道办事处、!乡镇人?。民,政府或者居民委员】会组织?业主推荐《所,占比例不得低于【筹备组总《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!组组长由街》道办:。事处或?者乡镇人民政府【代表:担任前期物业服务】企业应当协助业主】大会筹?备组做好相关工作】
【 符合首次业主!大,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!及时召?开大会的街道办事】处、乡镇人民政【府,应当在接到》。。建设单位、前期物】业,服务企?业或者业主书面报】告之日起《四十五日《内组建业主》大,会会议筹《备组
【。
筹备组应!当自成立之日—起十五日内将其成】员名单和工作职责】在物业管《理区域?内显著位置进行公】告
—
首—次业主大《会会议的筹备经费】由建设单位》承担:
《
第十】七,条 首《次业主大会》会议筹备组履行【以下职责:
!
,
? (一)!确定首次业主大【会,会议召开的时—间、地点《和内容?;
】 : (二【)草拟管理规约、业!。主大会议事规则【、业主委员会工作规!则;
《
,
》 ? ?(三:)确认业主身份确定!业主人数《、所拥有的专—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!在首次业主》大,会会议上《的投票权数》;
?。
— (【四)提出首届业【主委员会委员选举】办法确定候选—人名单;
【
,
— (五)依】法确定首次业主大】会会议表决》规则;
】
? (【六)召开首次业主大!会会议的《其他准备工》作
《
《 对前款规定的!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!次业:主大会?会议召开十五日【前在:物业管理区域内显】著位置?公告并将首次业【主大会会议召—开的时间、》。地点书面通知全【体业主业《主,。对业:主身份?、投票权数和管理】规约、?业主大会议事规【。则、业主委员会工】作规则草案》等提出异议》的业主大会筹—备,。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!。。修改并告知异—议人
! , 筹?备,组应当自《组成之?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!开首次业主大—会会议筹备组在业】主委员会《成立后自《行解散
! ? 第十八条 业】主大会决定以下【事项:?
:
— —(,一)制定、修改【业,主大会议事规—则;
!。 【(二)制定、修【改,管,理规约;
【
《 — (三)选举—业主委员会或者更】。换业主委员会—。委员;
! — (四)听取和】审查业?主,委员会的《工作报?告;
—
】 , (五)改变—和撤销业主委员会】不适当的决定;【
】 : ? (六)决定业主】大会、业主委员会工!作经费的相关事项】;
《
《。 【(七)确定》物业服务内容、标】准以及物业》。服务收费方案;
!
【 ? (八《)选聘、续聘和解】聘,物业:服务:企业;
! 】(九)筹集和使用】专项维修资》金;
—
? ? , (十》),改建:、重建?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!;,
:
【 (十一】)利:用共:有部分进行经—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!配与使用;
!
: 《 (》十二)法《律法规?或者管理规约确定】应由业主共》同决定的事项—
】 首次业主大【会会议应《当制定管理》规约:和业主大会》。议事规?则,选,举,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!业,主委员会《工作规则等
—
,。
】第十九条 》 业主大会》决定筹集和使—用专项维修》资金改建、重建建】筑物及其附属—设施的?。应当经专有部—分占建?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!以上: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!分之二以《上的业主同意—业主大会决定其他】有关:共有和共《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!项应当经《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!部分占建筑物总【面积过半数的业【主且占总《人,。数过半数的》。业主同意
【
【前款规定的面积【和业主人《数按照?下列规定确》定:
?
!。 : (一)专有部】分面积按照不动产】登,记,簿记载的面积计算;!尚未进行物权—登记的按《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!积计:算;尚未进行—实测:的按照?房,屋买:卖合:同记载的面积—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!照专有部分面积之】和计算
】
, 《 (二)业】。主人数?按照:专有部分的数量计】算一个专有部—分按一人计》算建设单位尚未出】售和虽已《出,售但尚未交付—的部分以及同一【。买受人拥有》。一个:以上专有部分的【按照一人计算业【主,。总,人数按照两者之和】计算
】 第二十【条 物《业管理区域内—业主人数较》多的:可以以幢、单元【或者楼层等为—单位推选《业,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!会议业主代表的【。推选、权限由业主】大会议事规则规定】
!。。 业主可以委托代】。理人参加业主大【会会议业《主委托代理》人参加业主》大,会会议的应当—出,具书面?或者:。数据电文委托—书,载明委?托事项、委托权限及!期,限
—
物业使】用人:。可以列?。席业主大会
】
— 第二十一》条 业主大会会】议可:以采用集体》讨论:的形式?也可以采用书面【征求意见的形—式,采,。。用书面征《求,意见形式的应当将】征求意见《书送达每一位业主】。;无法?送达的?应当在物《业管理区《域内显著位置公【告凡需投《。票表决的表决—意见:。应由业主本人或者】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!
》。
提倡采用!信息化技术改进业】。主大会表决方—式
】 , 第二十二条 !。业主大会《会议分?为定期会议》和临时会议
!
: 业主大会】定期会议应当按【照业主大《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!开有下列情形之【一,的业:主委员会应当—及时组织《召,。。开业主大会临时会】议:
《
》 , (【一)经专有部分占】建筑:物总面积百分—。。之二十以上》且,占总:人数百分之二—十以上业主提议【的,;
?
! , (二)发生重大!事故或者紧急事件】需要:及时:处理的;
!
【。 , (三)业主大【会议:事规则?或者管理规》约规定的其他—情形
! 业主》。委员会未按照上【述规定?及时组织召开业主】大会临时会议—的街道办事》处、乡?镇人:民,政府应当督促或【者,组织召?开业主大会临时【会,议
《
,
? 第《。二,十三:条 业主》大会:应当建立规范—的财务?管理制度业主—委员会应当对—专项维修《资金、物《业共用部位和—共用设施设》备经营收益、业主大!会,和业主委员会—工作经费按》。照财务要求建账【并及时入《账并:对原始凭证》及形成的会计—资料妥善保》。管不得损《毁
【 ? 第二?。十四:。。条, 不具备》成立业主大会条【件或者?具备成立条》件但未成《立业主大会的—住宅小区《。经县级人民政府物】业管理行政主管部】门或者街道办事处】、乡镇人《民政:府指:导后:仍,不能成立的》可以由街《道办事?处或者乡镇人民政】府,组织业主自》行或者聘请》物业服务企业—实施物业《管理成立业主大会】的条件具备后应当及!。时成立?业主大会
—
:
? 第二十—五条 ? 业主?委员会?委员:。候选人由业》主,。推荐:或者自荐经业主【大会会议选举产【生业主委员会一【般由五至十一—人,的单数委《员,组成:每届任期《一般不超过五年委】员可以连选连—任
:
!。业主:委员会应当自选【。举产生之日起—三日内召开首—次会议推《选产生主任一人【、,副主任一至二—人经业主大》会同意业主委员会】可以聘请执行秘书】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!日常事务
】
业主委!员会应当自》选举产生之日起三】十日:内将业主大会会【议的决定、管理规】约、业主大会议【事规则以及业主【委员会组成人员名】单等材料报县级人】民政府物业管理【行政主管部》门、街道办事处或】。者乡:镇人民?政府备案并书—面告知相《关居民委《员会:、,村民委员《会
! 业主委员会办】理备案手《续后持街道》办事处或者》乡镇人民政》府,备,案证明向公安机【关申:请刻制业《主大会?印章和?业主委员会印章
!
第!三款规?定的备案《。事项发?生变更的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!十日:内重新备案并告知相!关,居民委员会、—村民委员会
—
!第二:十六条 业主委】员会委员《应当符合《下列条件:
—
【 《 (一)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!自然人业主或者单】位业:主代表?;,
— 【。 (二)《。具有完全《民事行为能力;【
:
?
: (三!)遵守?业主大会的决定、管!理规约、业主大【会议事规则》履行业主义务;【
! ? (四)热心公益!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!洁;
》
! :(五)?身体健康具有一【定的组织协调能力】和必要的工作—时间;
】
? (六)!本人、配偶》及其:直系亲属未在为【本,物业管理区域提供】物,业,服务的企《。业,任职或者有其他利】害关系
—
第】二十七条 —业主委员《会,履行以下职责—。:
! (一】。)执行业主》大会的?决定和决《议;
—
— 《(二)召集业—主大会会议报告【业主:委员会工作和物业】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!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!工作经?费和公共收益—的分配与使用情【况;
—
】 (三)与业主】大会选?聘的物业服》务企业签《订物:业服务合同;
【。
!。 (四—)及时了解业主、物!业使用人、物—业,服务企业的意—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!物业服务企》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!。;
】 ? (》五,)监督管理规约【的实施;《
【 【(六:)督促业主交纳物】业服务费及其他【相关费用《;
! —(七)组《织和监督专项维修】资,金的筹集和》使用:;
—
: 》 (?八)调解物业—使用、维护和—管理等方面的纠【纷;
【。
, :。 ? (《九)业主大会—赋予的其他职责
】
?
? 第二十八【条 业主》委,员会应当在物—业管理区域》显著位置向》业,主,公开下列情》况和资料:
【
?
, : 《 (?一)管?理规:约、业主大会议事】规则;?
! (二)】业主大会和》。业主委员会的决【定;
【
— (三)物业服!务合同;
】
? (四!)专项?维修资金的筹集【、,使用情况《;
?。
,。
—。 , (》。。五)物?业共有部分的收益】和使用、分配情况】;
【 —。 :(六)占用业主【共有的道路》或者其?他场地用于》停放:汽车车位的》处分情?况;
】 (!七)业主大》会和业?主委员会工作经【费的收支情》况;
《
— (八)!其他应当向业主公】开,的情况?和资:料
:
,
?
第二十】九条: 业主《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!集和主持《主任因故不能履行】职责时由副主任【召集:和主:持经三?分之一以上委员【提议召开业》主,委员会会议的应当】在七日内召开主任、!。副主任无《正当理由不召集【业,主委员会会议的【由街道办事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】府指定一名委员【召集和主《持业主委员会—会议
【
业主委员!。会会议应当有—过半数?委员出席作出的决】。定应当经全体—成员:过半数通过》并在:物业管理区域内【显著位置公》告
!。 , 业:主,委员会委《员不得委托他人出】席业主委员会会议】
《
,
业主委】。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!业列席会《。议的物?业服务企业的负责】。人或者其《。书面委?托的代理人应当【列席会议
!
第—三十条 》业主委员会任期届】满三个月前》应当召开业主大【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!换届选举;逾期未换!届的街?道办事处、乡—镇人民?政府应当责令其限】期组织换届选举;】逾,期仍未组织的—可以:由居民委员会、【村民委?员会在街道办—事处、乡镇人民【政府:的指导和监督下【组,织换届选举》工作
《
?
业主委员!会应:当自新?一届业主委》员会履职之日起十】日内将其保管的【档案:资料:。、印章及《其他属于全体—业主:所有的财物予以移交!。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!主委员会《可以请求街道办事】处或:者乡镇人民政府【。督促其移交》
! 业主委员会委【员资格终止》的应:当,自终止之《日起三日内将—其保管的《档,案资料、《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!业主所有《的,财物移交本届业【主委员会拒不移【交的业主委》员会、业主或者居】民委员会、村民委】员会可以请》求街道办事处—或者乡镇人民—。政,府督促其移》交
《
? 移》交过程中出现治【安事件的公安机【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!
! 第三十一条 】业主委?员会委员有下列【。情形之一《的其委员职务自【行终:止由业主委员—会以书?面形式在物业—管理区域内显著【位置公告:
!
! (一)因物—业转让、灭失等【原因不再是业主【的;
?
:
】。 ?(二:)无故缺《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!续三次以上的;
!
—。 (【三)丧失履行职【责能力的;
】
】 (四)—被依:法追究刑事》责,。任的;?
【 ? (五)以】书面形式向》业,主,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!提出辞职的
】
,
,
第三十】二条 业主委【员会委员有》下,列情况之《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!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!持有百分之》二十以上投票—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!大会或者业主大会】授,权的业主委员会【可以决定终止其【委员资格《:
】 《 (一)收【受,物业服务企业—或者有利《害关系业主》提供的利益或者【报酬的;《
— (!。二)向物《业,。服务企业《。销售商品、承揽【业务牟取不》当,。利,益的;
—
? 【 (三?)损坏共用设施设备!违法搭建《破,坏房屋外观》和承重结构》擅自改变物》。业,使用性?质拒缴物业服务【费和:专项维修资金以【及违法出《租房屋的;
—
:
! , (四)侵》害业主合法》权益的;
】
》 ? (五)因—其他原因《不宜担任业主委【员会委?员,的
》
? 业主大会【会议审议决定是【否终止?业主委员《会委员?职务时应《。当允许该委》员提出申辩并记录】。归档
?。
:
第】三十三?条 : 经业?主委员?会或者持有百分之】二十以上投票权数】。的业主提议增减或者!。调整业主委员会委】员的由业主大会会】议作出决定并以书】面形式在物业—管理区域显著位置】公告
【
第三【十四:条 ?管理规约《应当包括以下内【容:
—
! (一)物业基本情!况;:
,
,
:
《 ? (二》),公共场所及共用设】施设:备状况;《
:
:
《。 : (三—)业主?使用其物业和物【业管理区域内—公共场所及》共用设施设》备的权益;》
】 , (四)】。业主参与物业管【。理的权利和》义务;
》
:
《 :。 , (五)业【主对业主委员—会及物业服务—企业的监督权—;
》
—。 (六—),物业的使用》、维护、《装饰装?修管:。理;
】 《 (七)业主!应当:遵守的行《为准则;
—
— ?。 (八》)物:业共有部分的经营】与,收益:分配;
—
:
】 (九)物业管理区!域内共?用部位、共用设施】设备产生的》。供水、供电、—。供,气、供热等费用的】分摊方式;》
】 (【十)专项维修—资金筹集《、使用和管理;【
》
!(十一)违反管【。理规约?的,责任;
】
? 》 (十二《)其他有关事—项,
《
—第三十五条》 业主大会议【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!项作出约定:
】
【 》。(一)?业主大会的》议事方式;
】
】 (二)业主】。大会的表决》程,序;
【
》 《(,三)业主《委员:会的:组成和委员》任期;
—
】 (四)—。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!开的时?间,或次数?;
》
》 》(五:)其他有关事项
】
!第三十六条 业】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!作出的决定和管理规!约、业主大会议【事,规则应?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:对物业管《理,区域:内的:全体业主具有约【束力
】 : 业主大会、业主!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!反法律、《法规的?县,级人民?。。政府物业《。。管理行?政主管部《门或:者街道?办事处、乡》镇人民?政府:应当责令限期改【正或者予以撤销【并通告全《体业:主
【 , 业主大会、】业主委员会作—出的决?定侵害业《主合法权益》的受侵害的业主可】以依法请求人民【法院予以撤》销
:
,
》 第三》十,七条 业主大会、!业主委员会工—作经费以及业—主委员会委员的补】贴和执行秘书的酬】金可以由《业主分摊也可以【从,。物业共有《。部,分经营所得收—益中列支具体筹集、!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!。主,大会确定
【
【业主:委员会?应当于每年》3月底前《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!理区域内显》著位置公布》上一年业主大—会、:业主委员会》。经费收?支情况接受业主【监督业主监事会【或者独立《监事应?当进行检查》。;发现问题的应当】要求业主委员—会予以纠正经持【。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!票权数的业主提议】业主:委员会?应当:对经费收支情况进】行审计
】
推进建】立业主委《员,会主任离《任审计制度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