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, 业主、业主大会】及业主委员会
!
:
:
? 第八条 — 房屋所《有权人为业主
】
—。 , 业主身份》的确认以《不动产登记簿—或者法律、行政【法规规?定的其?他有效证明为依【据
! :第九条 业—主在物业管理活【动中享有以下—权利:?
?
:
!(一)提议召—开业主大会会议参】加业主大会》会议提?出制定和《修改管理规约、业】。主大:会议事规则的建议】;
:。
— (二!)向业主委员—。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!出,建议或者质》询;
! 【(三)?推选业主代表—并享:有被推选权;
】
?。
《 《。 (:四)依法使用物业共!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。备的权利监督专【项维修资金的管【。。理和使用;
【
【 (—五)要?求其他?业主、物业使用人】停,止违反?。共同利益的行为;
!
》 》 (六)法【律、法规规》定的其他权利
【
?
《 第十条 —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!动中履行以》下义务:
—
! (《一)遵守《管理规约、业—主,大会议事规则—执行业?。主大会的决》定和:业主大会授权业主】。委员会作出的决定;!
?
】 ?(二)?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!物业共用部位和共】。用设施设备》的使:。用、公共秩序和环】境卫生的维护等方】面的规?章制度;
【
,
》 》。(三)按照国家有】关规定交《纳专项?维修资金;
【
:
: 【 ,(四:)按照物业服务合】同约:定交纳物《业服务费用;—
— 》 (五)配合】、,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!。照,管理规约、物—业,服务合同实》施,的物业管理活动【;
?
》 【(六)法律、法【规规定的其他义务
!
,
》 第十一条 !一个:。物业管理区域—成立一个业》主大会由一》个物业服务》。企业实施物》业管理
【
》 物:业管理?区域的划分应当【充分考?虑,共用设?施设备、建》筑物规模、》社区:建设、方《便管理、《降低管?理成本等因素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】:
:。
! (一—。)新建住《宅小区?包括分期建设—或者由两个以—上单位开《发建设的《应当按照小区—整体规划设计范围】划分:为一个物业管—理区域?;
! 》 (二)地理上自】然连接规模较—小的:住宅小区经各自的】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!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!区域;
《
?
: ? (三)规!。模较大的住》宅小区且配套设施】设备能够《分割、独立使用【的可:以划定或《者调整为不同—的物业?管理区域;》
?
:
》 (四—)住宅?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!应当与住宅》小区划分《为同一?个物业管理区域;】商贸、办公、医院、!学校、工厂》、仓储等非住宅物】业及单幢《。商住楼宇具有—独立共用《设,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!理的:可以划分为一—个物:业管理区域
!
第【十二条 新—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!理商品房预》售许:可,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!案,前应当按照第—十一条规定划—分物业管理区域向县!级人民政府》物业管?理行政主管部—门,备案建设单》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!业管理区域向物业】买受人明示
!
物业】管理区域划》。定后确需调》整的以及已投—入使用但《尚未划?分,物业管理区域的县】级人民?政府物业管理—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街,道办:事处、乡镇人民政】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!出决定并《在相关物《业管理?区域内?显著位?置公告
【
: 第十三条 !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!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!选举产生业主—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!的执:行机构业主》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!表和维护《物业管理区域—内全体?业主在物《业管理活动中的【合,法权:。益
】 业主人数较少!且,经全体业主一致【。同意决定《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!业主共?同,履行业主大会、业】主,委,员会职责
》
》 第》十四条 》业主大会可以设【立业主监事会或【者独立监事负—责监督业主委员【会的工作并》履行业主大会赋【予,的其他职责》
【 业主大会【设立业主监事会【或者:独立监事的业主大】会议事规则应当对】。业主监事会或者独】立,监事的?职责、议事》规则和?工作:经费以及监事的选举!规,则、资格《、人数、任期等事项!进行约定
》
《
,。 ? 第十五《条 物业管理区】域,内已交付的专有【部分面积超过—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!五十或者首》批物业交付》满三年的建》。设单位应当向县级】物业管理行》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!事处、?乡镇人民政府报【送下列筹备成—立首次业《主大会?会议所需的文件【资料:?
! : (一)物业管!理,区域划?分资料;
】
》 : (二)房【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!;
:
! 《(三)业《主名册?;
】 ,。 , , ? (四)建筑—规划总平面图;【
《
》 (—五)共用设施设备的!交接资料;
】
— :。 , (六《)物业服务用房【配置确?认,资料;
! (!七)其他《有关的文件资料
】
?
: 第十六【条 业主筹—备成立业主大会【的应当在街道办事】。处、乡镇人》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!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!筹备组一般》由业主代《表,、建设单位代—表、街道办事处或者!乡镇人?民政府、《居民委员会》或者村民委员—会代表组成人—数应当为单数其中】业主代表由街道【办事处、乡》镇人民政府》或者居民委员会组】。织业主推荐》所占比例不得低【。于,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!之,一筹备组组长—由街道?办事处或者乡镇【。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前!期,物业服务企业—应当协助业主—大会筹备组做—好相关?工作
】 符合—首次业主大会会【议召开条件但—。未及时召开大会【的街道办事处、【。乡镇人民政府应【当在接到《建设:单位、前期物业服】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!报告之日起四—十五日内组建业【主,大会会议筹备组【
【 ?筹备组?应当自成立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】。其成员?名单和工作职责【在物业管理区域【内显著位置进行公】告
! 首次《业主:大会会议的筹备经】。费由建设单位承担
!
《
第十七】条 首次业主大】会会议筹备组履行】以,下职责:
!
【 (一)确定首次!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!时间、?地点和内容》;
! (二】)草拟?。管理规?约、业主大会议【事规则?、业主委员会工作规!则;:
?
】。 (三)—确认业?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!、所: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!以及业主在首次业】主大会会议上—的投票权《数;
》
:
】 (四)提》出首届业主委员会】委员选举办法确定】候选人?名单;
—
【 (》五)依?法确定首次》业主大会《会议表决规》则;
《
! (《六)召开首次业【主大会会议》的其他准备工—作
! 对前款规定的】内容筹备组应当在】首次业主大会—会议召开十五—日前在物业管理【区域:内显著位《置公:告并将首次业主【大会会议召开的时】。间、地?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!业主对业主身份、投!票权数和管理规【。约、业主大会议【事规:则、业主委》员会工作《规则草案等提出【异议:的业主大会筹备【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!修改:并告知异议》。人
!。 筹备组应当自】组,成之: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!开首次业主》大会会议筹备—组在业主《委,员会成立后自行解散!。
》
第十八】条 业《。主大会决定以—下事项?:
:
》 — (一)制定【、修改业主大会议事!规则;
—
》。 : , (二)—。制定、修改管理【规约;?
:
,
》 , (三)】选举业主委员会【或者更换业主委【员会委?员;
?
:
:
】 (四)听取和审】查,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!告;
》
? :。 —(五)改变和撤销业!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!定;
《
,
,
: — :(六)决定业—主大会?。、业主?委员会工《作经费的相》关事项;
】
? ? : , (七)确定物业服!务内容、标》准以及物业服务收】费方:案;
?
《。
【 (?八,)选聘、续聘—和解聘物业服务企】业;
《。。
?
: 【(九)?。筹集和使用专—。项维修资金》;
【。 , (十!)改建?、重:建建筑?物及其附属》设施:。。。;,
,
【。 (【。十一)利《用共:有,。部分进行《经营以及所得—收益:的分配?与,使用;
》
— (十二!),法律法规《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!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!项,
,
,
《 首次业【主大会会《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!和业主大会》议事规则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】会批准?。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!等
:
》 第十—九条 业》。主大:会决定筹集和使【用专项维《修资金改建、—重建建筑物》及其附属设》施的应当经专有【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!三,分之二以上的业主】且占总人数三分之】二以上?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!决定其他有》。关,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!的重大事项》应当经物业管理区】域内:专有: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!过半数?的业主且占》总人数过半》数的业主同意—
:
:
《 前款规定的面】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!。列规定?。确定::,
》
《 (—一)专有部分—面积按照不动产【登记簿记载的面【积计算?;,尚未进行物权—登,记的按照测绘机构】的实测面积计算;】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!房屋买卖合同记载】的面:。积计算建筑物总【面积按?照专有部分面积【之和计?算
《
! , (二)业主人数按!照专有?部分的数量》计算一个专》有部:分按一人计算建设】单位尚未出售和【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!的部分以及同一买】受人: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!分的按照一人—计算业主总》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!算
:
》 《第二十条 》 ,物业管理区域内业】主人数较《多的可以以幢、【单元或?者楼:层等为单位》推选业主代》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!业主代?。表的:推选、权限由业主大!会议事规则规—定
》
? 业主可—以委:托代:理人:参,加业主?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!理,。人参加业主》。大,会会议的应当出【。具书面或《者数据电文委托【书载明?委托事项、委托【权限及?。期限
—
,
物业使用!人可:以列席业主大会
!
— 第二十一条 】 业主大《会会议可以采用集】体讨论的形》式也可?以采:。用,书面: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!书面:征求:意见形式《的应当将征求意【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!;无:法送达的应当在【物业管理区域内显】著位:置公告?凡需投票表决的表】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!或者其委托的代理】人签:名
! , 提倡?采用信息化》技术改进业主大【会表决方《式
:。
:
《 第《二十二条《 :业主大会《会,议分为定期会议【和,临时会议
—
【 业主大《会定期会《。议应当?按照业主大》会,议事规?则的规定《召,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业主委员会应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】主大会临时会议:
!
》 — (一)》经专:有部分占建筑物总】面积百分之》二十以上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】二十以上业主—提议:。。的;:
》。
: — (二)《发生:重,大,事故或者《紧急事件需要及【时处理的;
!
】 (三)业主大】会议事?规则或?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!他,。情形
—
》 业主委员》会未按照上述规定】及时组织召开—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!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!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!组织召开业主—大,会临时会议
!
第【二十:三条 业主大会应!当建:立规:范的财务管理—制度业?主委:员会应当《对专项维修》资金、?物业共用部位—和共用设施设备【经,营收益、业主大会】和业主委员会—工作经费《。按,照,财务要求建账并及】时入账并对》原始:凭证及形《成的会计《资料妥善保管不【得损毁
—
? : 第二十四条【 不具备》成立业主大会—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!件但:未成立业主大—会的住宅小》区经县级人民政府物!业管理行政》主管部门或》者街道办事处、【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!仍不能成立的—可以由街道办—事处或者乡》镇人:民政府组织业主自】行或者聘请物业【服务企业实施物【业管理成立业主【大会的?条件具备后》应当及时成立业主】大会
《。。
:。
》 第二十五条 】业主委员会》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!。荐或者自荐经业主大!会会议选举产生【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!至十一人的单数【委员组成每届任【期一般不超》过五年委《员可以?连选连任
—
】业主委员《会应当?自,选,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!召开首次会议推【选,产生主任一》人、副主任一至二人!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!委员会可以》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!理业:主委员会日常—事,务
】 , 业主《委员会应当》自选举产《生之日起三十—。日内将业主大会【会议的决定、管理规!约、业主大会—议事规则以及业主】委员会组成》人员名单等》材,料报:县级:人民政府《物业管理行政—主管部门、街—道办事?处,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!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!民委员?会、:村民委?员会:
》。
《。 业主委员》会办:理备案手续》后持街道办事处或】者乡镇?。人民政府备案证【明向:公,安机关申《请刻制业主》大,会印章和《。业,主委员会印章—
《
第【三款规定的备—案,事项:发生变更的》业主委?。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!重新:备,案并:。告知相关《居民委员《会、村民委员会【
》
第—二十六?条 :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!当符合?下列条件:
】
,
— 《(一)本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!然人业主或》者单位业主代表;】
《
: , 【(二)具有完全民】事行为能力;
】
?
? (【。三)遵守业主大会的!决定、管理》规约、业主大会议事!规,则履行业主义务;】
》
: 【(四)热心公益事业!责任心强公正廉洁】;
—
】 (五)身体—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!协调能力和必要【。的工作时间;
】
》 《 (六)本人】。、配偶?及其直系《亲,属未在为本物业【管理区域提供物业】服,务的:企业任职或》者有其他利害—关系
?
,
】第二十?七条: 业?主委员会《履行以下职责—:
?
,
:
【 (一)执行业主!大会的决定和—决,议;
—
》 ,。 (二)召】。集业主大会会议报】告业主委员会工作】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!报告业主大会、业主!委员会工作经—费,和公共收益的分配】与使用?。情况;
《
! : (?三)与业主》大会选聘《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!物业服?务合同;
—
?
— , , (四?)及时了解》业主、?物业使?用人、物业服务【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!督,和协: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!物,业服务合同;
【
— 《 : (五)监督管理规!约的实?施;
—
: 》 : (:六)督促业主—交纳:物业服务《费及其他相关—费,用;
—
【 : (七)组》织和监督专项维【修,资金的筹集和使用】;
—
》 ? (八)调》解物:业使用?、维护和管理等方】面的:纠纷;
【
《 (【九)业主大》会赋予的其他职【责,
,。
!。第,。二十八条 业主】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!理区域显著位—置向业?主公开下列情况和】资料:
【
— : (?。一)管?理规约、《业主大会议》事规则;
【
【 (二)【业主大会和》业主委员会的决【定;
《
】 (三)【。物业服务合》同;:
《
! (四)专项维修资!。金的筹集、》使用情况;
—
:
》 —。(五)物业共有部分!的收益和使用、【分配情况;
!。
【 (《六)占用业主共【有的道路或》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!汽车车位的处分【。情况;?
! (七)业!主大会?和业主委《员会工作《经费:的收支情况》;
:
?
】 (?八)其他《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!况和资料
!
第二十】九条 业主—委员会会议由主【任召集和主持—主任因故不能履行】职责时由副主任召】集和主持经三分之】一以上委员》提议召开业主委【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!日内召开主任、副】主任无正当》。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!会,会,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】或,者,。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!名委员召集和—。主持:。业主委员会会议
!
?
业主【委,员会会?议应当有《。过半数委员出席【作出的决定应—。当经全体成员过半】数通: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!内显:著位置公《告
?
:
《 业主委员—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!出,席业主委员会—。会,议
【 业》主委:员会要求物业服【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!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!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!理人应当列席—会议
《
【 第三十条 业主!委员会任《期届满三个月前应】当召开业主大—会进行业主》委员会?的换届选《举;:逾期未?。换届的?街道办事处、乡镇】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!限期组织换届选举;!逾期仍未组织的【可以由居民委—员会、村民委员【会在:街道办事《处、:乡镇人民政府的指】导和:监督下?组织换届选》举工作?
】 :业主委?员会应当自新一届】业主委员会履—。职,之日起十日内将【其,保管的?档案资料、印章及其!他属于全体》业主所有的》财物予以移交拒不】移交:的新一届业》主委员会可以请求】街道办?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!府督促其移交
】
业!主委员会委员—资格终?。止的:应当:自终止之日起三【日内:将其:保管的档案资料、印!章及其他属于—全,体业主?所有:的财物移交本届【业,主,委员会拒《不移交的业主—。委员:会,、业主或者居民【委员会、村民—委员会可以请求【。街,道办事?处,或者乡镇人民政【府督促其移交
!
移交!过程中出《现治安事件的—公安机关《应,当依法及时处理
】
?
》 第三十《一条 ? 业主委员会委员】有下列情形》之,一的其委员职—务自行终止由业【主委:员会以?书,面,形式在物《业管理?区域内显著位—置公告:
!
— (一)因【物业转让、灭失等】原因不再是业主【的;:
,。
?。
》 (二)无!故缺席业主委—员会会议连续三【次以上的;
—
【 》 (:三)丧失履行职【责能力的;
!
,
— ?(四)被依》法追究刑事责—任的;
!。 】(五)以书面形【式向: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!员会提?出辞职的
》
?
《。 第三十二—条 ?业,。主委员?会委员?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!业主委员会三分之】。一以:。。上委员或者持—有百分之二》十以上投票》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!大会或者业主—大会授权《的业主委《员会:可以决?定终:止其:委员资格:
】
:
? ?。。 : (一?)收受?物业:服务企业或》。者有:利,害关系业主提供【的利益或者》报酬的;
】
【 (二》)向物业服》务企业?销售商品、承揽业】务牟取不当利益的;!
:
,
【。 (三—),损坏共用设施设备】违法:搭建破坏房屋外【观和承重《。结构擅?自改变物业使用性】。。质拒缴物业服务费】和专项维修资金【以及违法出租房【屋的;
】
— (四)侵【。害业主合《法权益?的;
】 (!五)因其他原因不宜!担任业主委员—会委员的
》
】 业主大会会—议审议决定是否终】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!务时:应,当,允许该?。委员提出申》辩并:记录归档
》。
】 第三十三条— , 经业主委员会或】者持有百分之二十】以上投票权》数的业主提议增【减或者调整业主委】员会委员的由业主】大会会议作出决【定并以书《面形:式,在,物业管理区域—显著位?置公:告
【 , , 第三十四条【 管理规约应当包!括以下内容:
】
:
《 》 (一)物业基本情!况;
】 》 (二)—公共:场所及共用设—施,设备状况;
【
:
】 :。。(三)业《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!管理区域内公—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!备的权益;
】
? 【。 (四)业主参与物!业管理的《权利和义务;
!
】 (五)业【。主对业?主委员?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!监督权;
【
! (六《)物:业的使用、维—护、装饰装修管理】;
?
,
》 (七】。)业主应《当遵守的行为准则;!
】 , : (八)物【业共有部分的经【营与:。收益分配;
!。
】 (九)物—业管理区域》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!施设备产《生的供水、》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】等费用的分》摊方式;
》
】 《 (十?。)专项?维修资金筹集—、使用和管理;【
【。 : (十一】)违反?管理规约的》责任;
—
—。 (—十二)其他有关事】项
》。
?。 : 第三十五条 业!主大会议事规则【。应当就以下事项【作出约定:
【
— 《 (一)业主大】会的议?事方式;
!
: ,。 —(二)业主大会【的表决程序;
【
— (三!)业主委员会的组成!和委:员任期;
】。
【 : (四)业主大会定!期会议召开的时间或!次数;
! 【 (五)其他—有关:事项
》
:
第三【十,六条 ? 业主?大会:、业主委员会作出】的决定和管理规约、!业,主大会议事规—则应当符《合法律、法》规的规?定对物?业管理区域》内的全体业》主具有约《束力
!。 业主大会、业!。主委员?会作出的决定违反】法律、法《规的县级人民政府】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】部门或者街道办【事处、乡镇人民政】府应当责令限期【改正或者予以撤【销,。并通告全《。体业主?
】 :业主大?会、业主委》员会作出的决定【。侵害业主合法权益】的受侵害的》业主可?以依法请求》人民法?院予以撤销
!
《 第?三十七条 》 业主大会、业【主委员会工作—经费:以及业主委》员会委员的补贴和】执行秘书的酬金可以!由业主分摊也可【以从物业《共有:部分经营《所,得,收益中列《支具体筹集、管理和!使用办?法由业主《大会确定
】
: , 业主委员【会,应当于每年》3月底前以》书面: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!内显著位置》公布:。上一年?业主大会、业—主委员会经费收支】情况:接受业主《监,督业主监事会或者独!立监事应《当进行检查;发【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业!主,委员会予《。以纠正经持有百【。。分之二十以》上投票权数的业主】提议业?主委员会应当—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!。审计
》
— 推:进建立业主委—员会主任《离,。。任审计制度》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