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 业主、业—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!
:
】 :第,八条 房屋所【有,权人为业主
【。
【 ,业主身?份的确认以不—动产登记簿》或者法律、行政法】规,规定:的其:他有效证明为—依据
! 第九》。条 ?业主在物业管理【活,动中享?。有,以下权利:
!
,
!(一)提议召开业主!大,会会议参加》业主大会《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!管理规约、》业主大会《议,事规则的建议;
】
:
:
》 《(二)向业主委【员会:和物:业服:务企业提出建—议或者质询;—
— 》 (三)推选】业主代表并享—有,被推选权;
!
! ,(,四)依法使用物【业共用部位、—。共用设施设备的【权利监督专项维修】资金的管理和使【用,;
:。
,
】 (》五)要求其他业【主,、物业使用人停【止违反共同利益【的行:为;
《
】 (六)法律!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。权利
】 第》十条 ? 业主在《物业管理《。活动中履行》以下义务《:
《。
《 ? ? ,(一:)遵守管《理规约、业主—大会议事规则执【行业主大会的—。决定:和,业主大会授权业【主,委员会作出的决定;!
?
,
】 (二)遵守物】业管理区《域,内,物业共?用部位和共用—设施设备的使用、】公共秩序《和环境卫《生的维?护等方?面,的规章制度;
【
— — (三)按照国家】。有关规定《交纳专项维修资【金;
》
《 【(四)按照物业【服,务合同?约定交纳物业服务】费用;
】
【 (五)配合【、支:持物业服务》。企业按照管理规约、!物业服务合同—实施的物业》。管理活动;
!
? (六!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其?他义务
【。
? ?第十一条《 一?个物业管理区—域成立一《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!。业服务企《业实施物业管—理
》
《。 物业管理—。区域的划分应当【充分考虑《共用设施设备、建】筑,物规模、社区建【设,、方便管理、降低】管理:成,。。本等因素按照—以下规定进行:
!
【 《。 (:一)新建住宅—小区包括分期建【设或者由《两个以上单位开【发建设的应当按照】小区整体规》划设:计范:围划分为一个物业】管理:区,域;
《
《 : 》 (二?)地理上自然连接】规模较小的》住宅小区《经各自的业主大会】同,。意后可以合并为一】个物业管《理,区域:;
:
》 】。(三:)规模较大的住宅小!区且配套设》施设:备能够分割、独【立使用?的,可以划?定或者调整为不同】的物业管理区域;
!
— (】四)住宅小区内的】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!宅小区划分为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】域;商贸、办公【、医院、学校、工】厂、仓储等》非住:。宅物: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!有,。独立共用设施—设备并能够独立管】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!物业管理区》域
》
: 第十—二条 《新建物业建设单【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!许可:证或者商品房现售】备,案前应当《按照:第,十一条规定》划分物业管理—区域向县级》人民:政府物?业,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建设单位应当将】经备案?的物业管理》区域向?。物业买受人》明示
! 物业管理区域!划定后确需调整的以!及已投入《使,。用但尚未《划分:物业管理区域的【县级人?民政府物业管理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街道办《。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!听取业主《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!相关物业管》理区域?内显著?位,置公告
》
》 第《十三条 物业管理!区域内全体业主【组成业主《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!员,会作:。为业主大会的执行】机构业主大会—和业主委员会代表】和维护物业管理区】。域内:全体业主《。在物业?管理活动中的合【法权益
! 业主人【数较少?且经全体业主一【致同:意决定不成立业主】。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!行业主?大会、?业主委员会职责
!。
【 第十四《条 业《主大会?可以设立《业主监事《会或者?独立监事负责—监督业主委》。员会的工作》并履:行业主大会赋予的】其他职?责
—
: 业主大会设立!业主:监事会或者》独立监事的》。业主大会议》事,规则应当对业主【监事:会或者独立监—事的职责、议—事规则和工作经费以!及监事的《选举规则、资格、人!数、任期等事项【进行约定
】
,
第十五】条 物业管理区】域内已?交付的?专有部分面积—超过建筑物总面【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!批物业交付满—三年的建设单位【应,当向县级物业管理】行政:。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!处、乡镇人民政府】报,送下列筹备成立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!需,的文件资料:
】
?
!(,一):物业管理区域划【分,资料;
【
【 ?(,二)房屋等》建筑:物面积清册;—
,。
《
: (三!)业主?名册;
《
》 】(四:)建筑规《划总:平面图;
》
,
【 (五)】共用设施设备的【交接资料;
—
! (》。六)物业服务用【房配置确认资料;】
【 , 》 (七)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!
,
:
— 第十六条》 业主筹备—成立业主大》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!处、乡镇人民政府】的指导下《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!备组筹备组一般由】业主代表、建—设单位代表、街【道办:事处或者乡》镇人民政府、居【民委员会或者村【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!数应: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!。表由街道办事处、乡!镇人民政府或—者居民委《员会组织业》主推荐所占比—例不得低于筹—备组总?人,数的二分之一筹【备,组组长?由街道办事处或者】乡镇人民《政府代?表担任前期》物业服务企业—应当协助业主大会】筹备组做好相—关工作
! , 符合首次业】主大会会《议召开条件但未及】时召开大会的街道】办事处?、乡镇人民政府应】当在接到建设单位】、前:。。期,物业服?务企业或者》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!四十:五日内组建业—主,。大会会议筹备组
!
筹!备组应当自成—立之日起十五日【内将其成员名—单和工作职责在物】业管理区域》内显著位置进行【公告:
】 首次业主大会会!议,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!位承:担
?
【 ,第十七条 》 首次业主大会【会议筹备组履—行以:下职责:
】
【 ,。 (一)确定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!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内!容;
?
《
, 】(二)草拟》管理规约、业主大】会议事规则、业【主委员会工作规则;!
》
, 【 (三)确认业主身!份确定?业主人数、所—拥有的专有部—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!次业: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!权,数;
】。 【 (四)提出首届】业主委员会委—员选举办法确定候】选人名单《;
】 , , 《 (五)依法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!议表决规则;
!
》 ? (六)召【开首次业主大—。会会议的其他—。准备工作
》
?
: 对前款规定!的内容筹备组应当】在首次业主大会会】议召开?十五日前在》物业:管理区域内显著【位置公告并将首次业!主,大会会议召开—。的时间、地点书面通!知全体业主业—主对业主身份—、投票权数》。。和管理规约、业主大!会议事规则、—业主委员会工作【规,则草案等提》出异议的业主大【。会筹备组应当予以】复核:或者修改并告知异】议人
?
,
?。
? 筹备组应当【自组成之日》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!首次业主大会会议】。。筹备:组在业主委员会成】立后自行《解散
》
》 第?十八条 业主大会!决定以下事》项:
【
, ,。 》 , (一)制定、修改!业主大会议》。事规则?。;
【 》 : (二?)制定、《修改管理规约;【
【 》 (三)选—举业:。主委员会或者—更换业主委员会【委员;
! (!四)听取和审查【业主委员会的工【作报告?;
—。
《 , : (五)》改变和撤销业主【委,员,会不适当的决定;】
! 《 ,(六)决《定业主大会》、业主委员会工【作经费?的相关事项》;
! 》 (七)确定物业服!务内容、标准以【及物业服务收费【方案;
【
: ? (—八)选聘《、续聘和《。解聘物业服》务企业?;,
,
《
? 》 (九)筹集—和使用?专项维修资金;【
— : —(十)改建、重建建!筑物及其附属—设施:。;
—
, (!十一)利用共—有部分进《行经营以及所得【收益:的分配与《使用;
】
: 【(十二)法律法规或!者管理规约确定应】由业主共同决定的】事项:
【。 ?首次业主大》会会:。。议应:当制:定管理规约和业【主大:会议:事规则选举产生业】主委员会批准—业,主委员会工作规则】。等
! 第?。十九条? 业主大》会决定筹《。集和使用专项—维修资金改建、重建!建筑物及其附属【设施的应当经—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】总面积三分之—二以上的业》主且占总人数三分】之二以?上的业主同》意业主大会》决定其他有》关,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!。的重大事项应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】内专有部分占建【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!业主:且占总人数》过半数?的业主同意
【
— 前?款规定的面积—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!规定确定《:
】 (一!),专有部分面积—按照:不动产登记簿记载】的面积?计算:;尚未?进,行物权?。登记的按照测绘【机构的?实测面积《。计算;尚未进—行实: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!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!筑物总?面积按照《专有部分《面积之和计算
】
》 (】二,)业主人数》。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!计算一个专有—部分:按一人计算建设【。。单位尚未《出售和?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!的部分?以及:同一买受人拥—有一个以上专有【部分:的按照一人计算【业主总?人数按照两者之和】计算
》
,
第二十!条 物业管—。理,区域内业主人—数较多的可以以幢、!。单元或?者楼层等为》单位推?选,业主代?表参加业主大会【会议业主代表的【推,选、权限《由业主大《。会议事?规则规定
—
:
业主可!以委托代理人—参加业主大会—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!参加业主大会—会议的?应当出具书》面或:者数据电文委—托书载明《委托事项、委—托权限?及期限
! 物》业使用?人可以列席业主大】会
》
》 第二十一条 【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!采用集体讨论的【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!。征求意见的形式采】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!的应当将征》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!业主;无法》送达的应当在物【业管:理区:域内显著位》置公告凡需投票表】决的表决意见应由】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!的代理人签名
!
? ,。 提倡采—用信息化技》术,改进业主大会表决】方式
! 第《。二十二条 业【主,大会会议分为定【期会议和临时—会议
】 业》主大会定期》会议应当按照—业主大会议》。事规则的规定—召开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!。及时组?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!会议:
》
《 ,。 《 , (一)经—专有部分《占建筑物《总面积百《分之二十以》上,且占总人《数百分之二》十,以,上业主?提议的;
!
】 (二)发生重【大事故或者紧急事】件,需要及时《处理的;
【。
,
: 】(三:)业主大会》议,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!规定:的其他情形》
》
《 业主委员会未【按照上述《规定及时组》织召开业主》大会临时会》议的街?道,办事处、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!促或者组《织召: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!
! 第二十三》条 业主》。大会:应当建立规范—的,财务管?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!当对专项《维修资金、物业共用!部位:和共用设施设备经】营收益、业主大【会,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!费按:照财务要求》建账并及时入账并】对原始凭证及形成的!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不!得损毁
【
? 第二十四条】 不?具备:成,立业主大《。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!条件但未成立业【主大会的住宅—小区经县级人民政府!物业: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街道办事处、【。乡,镇人民政府指导【后仍不能成》立的可?以由:街道办事《处或者?乡镇人民政》府组:织业主自行或者【聘请物业服务企【业实:施,物业:管理成立《业主大会的》条件:。具,备,后应当及时成—立业主大会
—
!第二十五《条 业主委员【会委员?。候选人由业主—推荐或?者自荐?经业主大会会—议选举产生业主【委员会?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!。单数委员组成每届】任期:一般不超过五—年委员可以连选【连任
?。
?
,
》业主委员《会应:当自选举产生之日】起三日内召开首【次会议?。推选产生主任一【人、:副主任一至二人【经业主大会》同意业?主委员会《可以聘请执行秘【。书负责处理业—主委员会日常事务】
?
【业主: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!生,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!主大会会议的决定】、管:理,规约、业主》大会议?事规则以及业—主委:员会组成人员名单】等,材料报?县级人民政》府物业管《。理行政主管》部门、街道》办事处?或者:乡镇:人民政府备案—并书面?。告知相关居民委【员会、村民》委员会
》。
,。
业主!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!后持街?道,办,事处或者《乡镇人民《政府备案《证明向公安机—关申请刻制》业主大会印章和【业主委员会印章【。。
】 第三《。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!生变更?。。的业主?。委员会应《当在三十日内重新备!案并告?知相关居民委员【会、村民委员会
!。
— 第二十六—条 业主》委,员会委员应当—符合:下列条件:
!
【 , (?一)本物业管理区域!内的自然人业—。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!;
【 《 《(二)具有》完全民?事,行为能?力;
《
— (【三,)遵守业主大会的决!定、管理规约—、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履行业主义务;】
,
】 (—四)热心《公益事?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!;
! : (》五)身?体健康具有一定【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!要的工作时间—;
】 》 (?六)本?。人、配?偶及其?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!业管理区《域提供物业服务【的企业任《职或者有其他利害】关系
【
, 第二十七条! 业主委员会【履行以下职责:
!
【 (—。一)执行业主大会的!。决定和决议》;
:
:
【 (二)召集!业主大会会议报告】业主:委员会工作和物业】管,理实施情况》报,告业主大会、—业主委员会工—作,经费和?公共收益的分配与】使用情况;
】
:
》 (三)与业!主大会选聘的—。物业:服务企业签》订物业服务合—同;
【
!(四)及《时了解业主、—物业使用人、—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】见和建议监督和【协助物业服务企业】履行物业服务合同;!。。
:
《 《 (五)【监督管理规》约的实施;
—
】 (六【),督促业主交》纳物业服务费及其】他相关?费,用;
】 《 (》。七)组织《和监督专项》。维修资金的筹—。集和:使用;
】
【 :(八)调解》物业使用、》维护:和管理等方面的纠】纷;
】 , : (九【)业主大会》赋予的其他职责
】。
:。
《 第《二十八条 业主】委员会应当》在,物,业,管理区域《显著位置向业主【公开下列情况—和资料?:
【 ? ?。 (一《)管:理,规约、业主大—会议事规则;
!
?。 : 《 :(二)业主大会【和业主委员会—。的决定;《
:
— 《 (三)物业服】务合同?;,
》
【 (四)》。专项维修资金—的筹集、使用—情况;
】
】 (五)物业共有部!分的收益和使用、分!配,情况;
《
【 : ? (六?)占用业主共—有的道?路或:者其他场地用于【停放汽?车,车位的处《分情况?;
《
《。。 《 (七)业主大!会和业主委员会工】作经费的收支情况;!。
:
》 — (八)其他应【。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!和资料?
《
: ? 第二十《九,条 ?业主委员会会议由】主任召集和主持主】任,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!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!。经三分之一》以上委员提》议召开业主委员【会会议的《应当在?七日:内召开主任、—副,主任无正当》理由不召集业主【委员会?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!。或,者乡镇?人民政府指》定一名委员召集【和主持业主委—员会会议
—
》 业《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!过半:数,委员出席作出的【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!过,半,数通过并在物—业,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!公告
》。
【业主委?员会委员《不得委托他》。人出席?业主委员会》会议
《
【 业主委员会要【求物业服务企业【列席会议的物业服】务企业的《负责人?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!理人应当列席会议
!
?
,
《 第:三十条? 业主委员—会任期届满三—个月前?应当召开业》主大会进行业—主委员?。会的换届选》举;逾期未》换届的街《道办事处、乡镇人】民政府应当责令其】限期组织换届选举】;逾期?仍未组织的可以【由居民委员会、村民!。委员会在街道—办事处?、,乡,镇人民政府的—指,导和监督下》组织换?届选举?工作
》
,
,
:。 业《主委:员会应当自新—一,届业主委员会履【职,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!管的档?案资料、印章及其他!属于全体《业主所有的财物予以!移交:拒不移?交的新一届业主委】。员会可以请》。求,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!人民政?府督促其《移,交,
:。
《 业主委【员,会委员?资格终止的应当【自终止之日起三日】内将其?保管的?档案资?料、印?章及其他属》于全:体,。业主所有的财物【。移交:本届业?主委员会拒不—移,交的业主《委员会、业主或者】居民委员会、村【民委员?会可以请求街道【办事处或《。者,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!移交
》
? , 移《。交过:程中出现《治安事件的公安【。机,关应当依法及—时处理
》
】第三十一条 业主!委员会委《员有下列情》形之一?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!止,由业:主委员?会以:书面形式在物业【管理区域《。内显著位置》公告:
》。
】 (》一)因?物业转让、灭失等】原,因不再是《业主的;
】。
? 【。(二)无故缺席【业主委?员会:会议:连续:。三次以上的;—
》
!(三:)丧失履行职责能】力的;
《
》 】(四)被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的;》
?
— (—五)以?书面形式向》业主大会或者—业主委?员会提出辞职的
!
》 第三十二条】 业主委员会委】员有下列《情况之一《的,由业主委《员,会三分之一》以上委员或者持有】百分之?二十以上投票权数】。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!或者业主《大会授权《的业主委《。员会可以决定—终止其委员资格【。:,
【 (一!),收受物业服务企业】或者有利《害关系业《主提供的利益或【者报酬?的;
》
,。
? — (二?),向,。物业服务企业销售】商品、承揽业务牟】取不当利益的—;
】 【(三)损坏》共,用设施设备》违法搭?建,破,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!构擅自改《。变物业使用》性质拒缴物业服务】费和专?。项维修资金以及违】法出:租房屋的;
—
— (四!)侵害业《主,合法:权益:的;
】 【 (五?),因其他?原因: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!委员的
】
业主大会!会议审议《决定:。是否终止《。业主:。委员会?委员职务时》应当允许《该,。委员提出《申辩并记录》归档:
?
? 第三十三】条 经《业,主委员会或者持有】百分:之二十以上投—票权数的《业主:提议增?减或者调整业主委】。。员会委员的由业主】大会会议作出—决定并以书》面形:式在物业管理—区域显著《位,。置公告
《
:
? 第三—十四条 管—理规约应当包括以】下内容:
【
,
,
《 ,。 (一)【。物业基本《情况;
《
— , , (—二)公共场》所,及共用设施设—备状况;《。
?
【 (三)业】主使用其物业—和物业管理区域内】公共场所及共用【。设,施设:备的权益;
】
— , 《(,四)业?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!利和义?。务;
! —。 (:五)业主对业主委】员会:。及物业服务》企业的监《督权:;
》
》 ? (六)》物业的使用、维护】、装饰装修管—理;
?
,
! (七》)业主?应当遵守的行—。为准则;
】
》 , (八)【物业共?有,。部分的经营与收【益分配;
—
,。
【 (九)物】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!。位、共用设施设备】产生的供水》、供电、供》气、:供热:等费用的分摊方式】;
—
【 (十)》。专项:维修资金筹集、使】用和管理;
【
:。
】 (十一)违【反管:理规约的责》任,;
—
— (《十二)其他有—关事项?
《
》 第三十五条 】业主大?会议:事规则应当就以下】。事项作出约定—:
:
:
? (!。一)业?主大:会,的议事方式;
】
— (【。二)业?主大:会的表决程》序;
—
? ? 《(三:)业主委员会的【组成和委《员,任,期;
! (四!)业主大会定期【会议召?开的时间或次数;】
?
:
: : : (五》)其他有关事项
!
— 第三十六条 !业主大会、业—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!和管理?规约、业主大会议事!规则应当符合法律】。、法规的规定对【物业管理区》。域内: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!力,。
! 业主?大会、业主委员会】作出的决定违反法】律、法规的县级人】民,政,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!部,门或者街道》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!府应当?责令限期《改正或者《予以撤销并》通告全体业主
】。
【 业主大会》。、业主?委员会作出的—决定侵害业》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!的业主可以依法【请求人民法》院,予以撤销《
?
第三!十七条 》业主大?会、业主委员会【工作经?费以:及业主委员会委员】的补贴和《执行秘?书的酬金可以—由业主分摊也可以】从物业共《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!中列支具《体筹集?、管理?和使用办法由—业主大会《确定
—
: 业主委【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!底前以书面》形式在物《业,管理区域内显—著位:置公布上一年业【主大会、业主委员】。会经: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!监督业主监事会【或者独立监事—应当:。进行检查;发—现问题的应当—。要,求业主委员会—予以纠正《经持有百分之—。二十以上投票权【数的业主提》议业主委《员,会应:当对经费收》支,情,况进行审计》
:
— 推进建立业主委!。员会主任离任审计】制度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