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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业!主、业主大会及业】主委员会《 《     第!八条: , 房屋所《有权人为业主 【 ,   —  业主身》。份的确认以不动产】登记:簿或者?法律、行政法规【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!为依据 —    — 第九条《  业主在物业【。管理活动中享有以】下,权利:? 《 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 (—一):提议召开业主大【会会议参加》业主大会会议提出】制定和修改》管理规?约、业主大会议事】规则的?建,议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向业—主委: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!提,出建议或者》质询;? ? 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《)推选业主代表【。并享有被推选权;】 :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四—)依法?使用物业共用—部位、共用设施设】备的权利监》督专项维《。修资金的管理和使】用;  !。 ,   ?   (五)要求】其他业主、》物业使?用人停止违反共【同利益?的行为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,六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其他权利 】     !第十条  业主【在,物业:管理活动中履行【以下义务: !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遵守管理!规约、业《。主大:会议事规则》执,。行业主大会》的决定和业》主,大,会授权业主》委员会作《。出,的决定;《 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(二)遵守物【业管理?区域内物业共—用部位和《共,用设施设备的使用、!。。公共秩序和环境卫】生的维?护等方面的规章制】度; —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(三)按照国家有!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!资金; 》 ,。 ?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, (四)按照物【业服务合同约定交】纳物业服务费用【; 》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五)配合、支持】物业服?务,企业按照管理规【约、物业服务合同实!施的物业管理—活动:; 《 ?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(六?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义务【   】  第十一条  】一个物业《管理区域《成立一个《业,主大会由一》个物业?服务企业实施物业】管,理 :。 》    物业—管理区?域,的划分应《当充分考虑共—。用设施设备》、建筑物《规模、社《区建设、方》便管理、降低—管理成本《等因素按照以下【规定进行《: :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一【),新建住宅小区—包括分?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!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!当按:照,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!围划分为一个—物业管?。理区:域; —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二)地理上自然【连接规模较小的住】。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!大会同意后可以【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!区域;? , ?  ?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三【。)规模较大的—住宅小区且配—套设:施设备?。能够分割《、,独立使用《的,可以划定或者调【整为不?同的物业管理区域】; ?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:(四)?住宅: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!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!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!。域;商贸、办—公、:。医,院、学校、工厂、】仓储等非住宅物【业及单幢《。商住楼宇具》有独立共用设施【设备并能够》。独立:。。管理的可以划分【为一:个物:业管理区域》。 》 ,    第十二【。条  ?新,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!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!。或,者商品?房现售备案前应当】按,照第十一条规—。。定划:分物业管理区域向】县级人民政》府物业?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,建,设单位应当将—经备案?的物业?管理区域向》物业买?受,人明示 》     物!业管理区域划定【后确需调《整的以及已投入使】用但尚未《划分物业《管理区域的》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】管理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会同街道】办事处、乡》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!意见后作《出决定?并在相关物业管【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!告 》     第十三!。条  物业》管理区域《内全体业主组—成,业,主大会选《。举,产生业主委员—。会作为业主大—会的执行机构—业主大会和业主【委员会代《表,和维护物业管—理区域?内全:体,业主在物业》管理活动中》的,。合法权益 !     》业主人数《较,少且经全体业—主一:致同意决定不—成立业?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!履行业?主,。大会、业主》委,员会职?责 【。    《第十四条《  业主《大会可以设立业【。主,监事会或者独立【监事负责监》督业主?委员会的工作并【履行业?主大会赋予的—其他职责《 《    》 业主大《会设立?业主监事会或者【独立监事的》业主大会议事—规则:应当对?业主监事会或者独】立监事的职责、议事!规则和工作经—费以及监事的选【举规则?、资格、人数—、任期等《事项进行约定— 》     第十五条!  物业管》。。理,区域内已交付—的专:有部分面积超过建】筑物总面《积百分之五十或【者首批物业交—付满三?年的建设《单位应?当向县级物业—管理行政《主管部门和街道办】事处、乡镇人—民政府报送》下,列筹备?成立首次业主大会】。会议所需的文件【资,料: 》   》 ,   ?  (一)物业管】。理,区域划分资料;【 : 《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二)《房屋等建筑物面【积,清册;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业主名册—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)建—。筑规:划总平面图》。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, , (五)《共用设?施设备的交接资料】; 》 ,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六》)物业服务用—房配置确《认资料; — :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七)》其,他有关的《文件:资料 】    第十六条 ! 业主筹备》成立业主大会—的,。应,当,在街道办事处、乡镇!人,。民政府?。的指:导下:成,立业:主大会会议》。筹备组筹备》组一般由业主代表】、建设单位》。代表:、街道办事》处或:者,乡镇人?民政:府、居民委员会【或者村民《。。委员会代表组成人】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!主代表由《街道办事处》、乡镇人《民政府?或者:居民委员会组织【业主推荐《所占:。比例不得《低于:筹备组总人数—的二:分之一?。筹备组组长由—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!人,民政府代表担任前】期物业?服务: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!会筹备?组,做好相关工作 !     符】合首次业主大会会】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!召开:大会的街道办—。事处:、乡:镇人:民政府应当在接【到建设单位、—前期物业服务企业】或者:业主书面报告之【日起四十五日内组】建业主?大会会?。议筹备组 【 :     筹—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!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!名,单,和工作职《责在物业管理区域】内,显著位置《进行公告 【   》  :首次:业主大会《会议的?筹备经费由建设单】位承担 》。 ?    《。 第十七《条  首次业主大会!会议筹备组》履行以下《职责: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。。一)确定首次业主大!会会议召开的时间】、地点和内》容; 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二)!草拟管理规约、业】主大会议事规则【。、业:主,。委员会工作规则【; 》 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三)确认业主身份】确定业?主人数、所拥有的专!有部分面积以及【业主在?首次业主大会会【议上:的投:票权:。数; ? 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 (四)【提出首届《业,主委员会《委员选举办法确【定候选人名单—; —   ? ,    《。 (五)依法确【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!。表决规?则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六?)召开?。首,次业主大会会议的】。其,他准:备工作 — ,  ?   对前款—。规定的内容筹备组】应当在首次》。业主大会会议召【开十五日前》在物业管理区—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!将首次?业主大会会议召【开的时间、地—点书面通知全体【业,主业主对业主身【份、投票权数和管理!规约、业主大会议】。事规则?、业主委员会—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!异议:的业主大会》筹备组应当予—。以复核或者修—改,并告知异议人 】 《    筹备组应当!自,组,成之日起三》个月:内组织召开首次【。业主大会会》议筹备组在》业主委员会成立【后,自行解散《 —。   ? 第十八条》  业主大会决【定以:下事项: ! ,。  :  :  :  (一《)制定?、修改业《主大会议《事规:则; 》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制定【、,修改管理规约; ! ,   》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《选举业主委员—会或者?更换业?主委:员,会,委员:; : : , :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(四)听取【和审查?业主委员会的—工作报告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(五)改变和撤销!业主委?员会不适当的—决定;?。 :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【六)决定《。业,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!工作经费的相—关事项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(七)确定—物业服务内容、标准!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!。案;:。 , :。 :。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八)!选聘、续聘和解聘】物业服?务企:业; —。 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(九)筹集!。和使用?专项维修资金; ! 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十)改【建,、,重,建建筑物及其—附属设施; — 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 (十—一)利用共有部【。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!收益的分配与使【用; 】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(十二)法律【法规:或者管?理规约确定应由业】主共同决定的—事项 【     首次业主!大会会?议应当制定》管,理规约?和业主大会》议事规则选举—产生业主委》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!工作规则《等  】  :。。 第十九条  业主!大会决定筹》集和使?用专项维修》资金改建、重建【建,筑物及其附》属设:施的应当经专—有部:分占建筑物总—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!业主且占总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】的业主同意》业主大会决定其【他有:关共有和共》同,管理权利《的重:大事项应当经物【。业管理区《域内专?有部分占建筑物【。总面:。积过半数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!半数的业主》同,意 ? : ,     前款规定!的面积和业主人【。数按照下列》规,定确定: —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一《)专有?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!登记簿记载的面积】计算;尚未进行物权!登记:的按:照测:绘,机构的实测面—积计算;尚未进行】实测:的按照房屋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】积计:。。算建筑?物,总,面积按?照,专有部分面积之和】计算: 》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业主人》数按照专有》部分的数量》计算:一个专有部》。分按一人计算建【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!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!部分以及同一买受】人拥:有一:个以上专有部分的】按照:一人计算业主—总人数按《照两者之和》计算 《。   —。  第二《。十条  《物业管理区域内业】主人数较多》的可以以幢》。、单元?或者楼层《等为单位推选—业主:代表参加业》主大会会《议业主代表的推【选、权限由业主【大会议事规》则规定? ? ,     业主】可以委托代理人参】加业:主大:会会议业主委托代】。理人参?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!当出具书面或—者数据电文委—托书载?明委托事项、委托】权限及期限》  【   物业使用【。人可以列席》业,主大会?    ! 第二十一》条  业主大会【会议可以采用—集体讨论《的,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!征求意见的形式【采用书?面征求意见》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!见书送达每一位业】主,。;无法送达的应当】在物业管理区域【内,显著:位置公告凡需投【票表决的表决—意见应由业主本人】或者:其委托的代》理人签?名 【 ,   提倡采用【信息化技术改进【业主大会表决方【式 【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二条:  业主《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!议和临?时会议 — , :    业主大【。会定期会议应当按】照业主?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!召开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业【主委员会应当及【时组:织召开业主大会【临时会议: —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一)经专有部分【占建筑物总面积【百分之二十》以上且占总》人数百分之二十【以上业主提议的; ! ?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?二)发生《重大: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!要及时处理的—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业《主,大会议事规则—或,者管理规约规—定的其他情形 】 《    业主委【员会未按照上述【规定及时《组织召?开,业主大会临时—会议的街道办事处、!乡镇人民政府应当】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!。主大会临时会议 】 ,     第!二十三条 》 业主大会应当建立!规范的财《务管理制度业—主委员会应当对【专项维修资金、【物业共用《部位和?共用设施设备—经营收益、》业主大会《和业:主委员会工作—。经费按?照,财,务要求建账》并及时?入账并对原始—凭证及?形成的会计资料妥善!保管不得损毁 【 , 《    第二十四】条  不具备成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!具备成立《条件但未《成立:业,主大会的《住宅小区经县级人】民,政府物业管》理行政主管部门【。或者街道《办事处、乡镇人民】政府指导《。后,仍不:。。能成立的可》以由街道办事—处或者乡镇人—民政府组织业主【自行或者聘请物业】服务企业实》施物业管《理成立业主》大会的条件具—备后应当及》时成:立业主?大会:    !。 第二十《五条  业主委员】会,委员候?选人由?业主推荐或者自荐】经业主大会会议【选举产生业主委员】会一般由五至十一】人的单数《。。委员组成《每,届任:期一般不超过五年】委员可以《。连选连?任 : , ?     业主【委员会应当自—选举产生之日起【三日内召开首—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!一人:、副主任一至—二人经?业主大?会同意业主委员【会可以聘《请执行秘书负责处】。理,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!   】  业主委员—会,应当自选举产生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】业主大会会议的【决定、?管理规约、业主【大会议事《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!组成人?员名单?等材料报县级—人民政府物业管【理行:政主管部门、街道】办事处或者乡—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!面,告,知相关居民》委员会、村民—委员会 —     业主!委员会办《理,备案手续后》。持街道?办事处或者乡—镇人民政府备—案,。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!刻制业主大会—印章和?业主:委员会印章》 :  》   ?第三款规定的备案】事项:发生变更的业—主委员会应》当在三十日内重新】。备案并告知》相,关居民委员会、村】民委员会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六条  业主委员!。会委员应《当符:。合下:列条件?: —  :   ?   ? (一)本物业管】理区域?内,的自然?人业主或者单位【业,主代表; 】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(二)—具有完全民》事行为能力; 【  —   ?。   ? (三)遵》守,业主大会的决定、管!理规约、业主大会议!事规则履《行业主义务; 【 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(四)热心公!益事业责《任心强?公正廉?洁;  !  :     (—五):。身体健康《具有一定《的组织?协调能力《和必要的《工作:时间; 《 :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六?)本:人、配偶及其直系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!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!的企业任职或者有】其他利害关系 【 》   ? 第二十《七条  业主委员会!。履行以下《职责: 】   ?  :    (一)【执行业主《大会的决定和—决议; 】。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二)召集业主大会】会议报告业主—委员会工作和物业】管,理实施情况报告业】主大会、《业主委员会工—作经:。费和公共收益—的分配与使用情况;!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《与业主?大,会选聘的物》。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!服务合同; —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四)及】时了解业主》、,。物业使用人、物【业服务企业的意【见和建议监》督和协助物业服务】企,。业履行物业》服务合同; 【。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五)监督管—理规约的实施—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六)督促业—。主交纳物业服务费】及其他相关费用; !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七,)组织和监》督专项?。维修:资,金的筹集和》使用; 《 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(八)调解物业!使用、维护和管理】等方面的纠纷;【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【九,)业主大会》赋予的其他职责 】 :     第二!十八条?。 , 业主委员会应当在!物业管?理,区域显著位置向业】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!料: ?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—)管理规《约、业主《大会议事《规则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《),业主大会和业主委】员会的?决,定; 》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物业服—务合同; 】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)专项维修资!金的筹集、使用情】况; ? ,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五)物业共有!。部分的收《益和使用《、分配情况;— , :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(六)占】用业主共有的道【路或者其他》场地用?于停放?汽车:车位的处分情况【; 【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(七)业】主大会和业主委【员会工作经费的【收支情况;》 《  ?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(八)其他】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!况和资料《 —    第》。二十九条  业【主委员会会》议由主任召》集和主持主》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!时由副主《任召集和主持—。经三分之一》以上委员《提议召开业主委【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!。日内召开《主任、副主任无【正当理由不召集【业,主,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!。办事处或者》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!名,委员召集和》。主,持,。业主委?员会会议 —   — , 业:主委员会《会议应当有过—半数委员出席作出】的决定应当经—全体:成员过半数通过【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!显著位?置公告 【 :   ? 业主委员会委员】不得委托他》人出: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! : ,     业主】委员:会要求物业服—务企业列《席会议的《物业服务企业的负】责人或者《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!应当列席会》议 【   ? 第三十条》  业主委员会【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!当召开业主大会进】行业主委员》会的换届选举;【逾期未换届》的街道办事处、乡】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!。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!;逾期仍《。未组织的可以由【居民委员会、村民】委员会在街道—办事处、乡镇人民】政府的指导和监【督下组织换》届选举工作 ! ,     业主委】员会:应当自新一届业主】委员会?履职之日《起十日内将其保【。管的档案资料、【印章及?其他属于全体—业主所有的财物【予以移交拒不移交的!新一届业主委—员会可以请求街【。道办事?处或者乡《镇人:民政府督促其移【交 — ,   ? ,业主委员会委员资】格终止的应当自终】止之日起三日—内将其保管的—档案资料、印—章,及其他属于全—体业: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本!届业主委员会拒不】移,交的业主委员会【、业主或《。者居民委《。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可!以请求街道》办,事处或者乡》镇人民政《府督:促其移交《 ?     移交!过程中出现治安【事件的?公安机?关应当依《法及时处理 【 :。   《 , 第三十一条  业!主委员会委》员有下列情形之【。一的其?委员职务自》行终止由业主委【员会以书《面形式在物业管【理,区域内显著》。位置公告:》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一)因物业转】让,、灭失等原因不再是!业主的; 【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二—)无故缺《席业主?委员会会议连续【三次以上的; 】 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(三)丧【失履:行职责能力》。的;: ?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四)被依法追究刑】事,责任的; 》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五)!以书面形《式向业?主大会或者业主委】员会提出辞职的 ! : ,   ?  :第三十二条  业主!委,。员会委员有下列【情况之?一的由?。业主委员《会三分?之一以上委》员或者持有百分【之二十以上》投票权数的业—主提议业《主大会或者》业主大会《授权的业主委员【会,可,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!格: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收受物业服务企业!或者有利《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!益或者报酬的;【 ,。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向物—业服务企业销—售商品、承揽业务】牟取不当《利益的?; ?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三》)损坏共用设施设备!违法搭建破坏房屋】外观和承重结构擅】自改变物业使用性】质拒缴物《业服务费和》专项维修资金以【及违:法出租?房屋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《),。。侵害业主《合法权?益的; !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因其他【原因不宜担任—业,。主委员会委员的 !  》   业主大会会议!审,议决定是否终—止,业,主委:员会委员《职务:时,应当:。。允许该委《员提出?申辩并记录归—档 【    《第三:十三条?。  经业主委—员会或者持》有百分之二》十以上投《票,权数的?业主:提议增?减或者调整业主【委员会?委员的由业主—大会会议作出决定】并以书面形式在物】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!公告 —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四条— , 管理规约应当包】括以下内容》: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一)!物业基本情况; 】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?(二)公共》场所及共用设施设】备状况; !。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业主使用其—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!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!施设备?的权益; 》 :。      】。 ,  (四《)业主参与物业管】理的权利和义—务,; :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(,五):业主对?业主委员会及物业】。服务企业的监—督权; — 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(六)物【业的使用、维护、】装饰装?修管理?; 【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七)业主应当遵守】的行为准则; !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八)?。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!与收益分配》; 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九)物业管!理,区,。域内共用部位、共用!。设施设备产生的供】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!热等费用的分摊方式!; 》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十)专项】维修:资金筹集、使用【和管理; 【 ,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十一)违反管—理规约的责任;【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十二)其他有】关事项 !   ? 第三十五》条  业《主,大会议事规则应【当就:以下事项《作出约?定:: ,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业主大会的】议事方式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二)业》主大会的表决程序】;, : 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)业》主委:员会:的组成和委员任【期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。)业主大会定期会】议,召开的?时间:或次数; 【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其他有【关,事项 —。   《  第三十》六,条  业主大会、业!主,委员:会作出的决》定,和管:理规:约、业主大会议事】规则应当符合—法律、法规》的规定对《物业管?理区域内的全体业】主具有约束力 】     】业主大会《、业主委员》会作出的《决定违反《法律:、法规?的县级人民》政府物?业管理行政主—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!处、乡镇《人民政府应当—责令限期改正或【者予以撤销并—通告全体《业,。主 《    — 业主大会》、,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!定,侵害业主合法权益】的受侵害的业—主可以依法请求【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! 》    第三十七】条  业主大会【、业主委《员会工作经》费以及业主委员【会委员的补贴和执】行秘书的酬金—可,以由业主分摊—。也可:以从物业共有部【分经营所《得收益中列支具体】筹集、管理和—使用办法由业—主大会确定 — 》    业》主,委员:会应当?于每年3《月底前以书面形式】在,物业管?理区域内显著位【置公布上一》年业主?大会、业主》委员会经费收支【情况接受业》主监督?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!监事应当《进行检查;发现问】题的应当要》求业主委员会予以】纠正经持有百分之二!十以上投票权数的】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!应当:对经费收《支情况进行审计 ! ,     推】。进建立?业主委?员会主任离》任审:。计制:度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