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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章 法律责!任 】    《 第四十一条—。  违反本》条例规?定的行为涉及—县道、乡道的由县级!农村公路管理机【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!人民共和国》公路法和《公路安?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!规的规定处理— ,。 : ,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二条  违反本】条例规定《的行:为涉及村道》的由县?级农村公路管理【机构按?照下列?。规定给予《处罚 —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一)违?反,本条例第三十—。三条规定擅自占用、!挖,。掘村道的责》。。令改正可以处二百】元以上?五千元以下的罚【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!五千元以上三万【元以下的罚款;损坏!或者擅自移动、涂改!村道附属设施—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!以处二百《。元以下?的,罚,款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(?二)违反本条例第三!十四:条第:一款规定未经许【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!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!行为可以处五千元】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!款,。;, , ?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《)违反本《条,例第三十五条—第二款规定在村【道两侧建筑》控制区?内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建筑物和《地面构筑物的责【。令限期?拆除可以处五千【元以上二《万元以下的罚款;】 : :。 :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违反》本条例第三》十六条第一款规【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!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!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!上五千元以下的【罚款情节严》。重的可以处五千元】以,上,三万元以下的罚款;!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五!。。)违反本《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!铁轮车、履带车【以及其他《可能损害村道路【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!上行驶的责令停止】违法行为可以—。处一千元《以上: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】   】。。  第四十三条【  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交通运输】行政主管部门—、农村公路管理机】构以及乡(镇)【人民政府有》下列行为《之一尚未《构成:犯罪的由《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!政府、上级人民政】府,交通运输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予以通报批评;对!直,接负: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?他直接责《任人员?依法给予处分 【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违?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!项目招标的》; 》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(二)违法】。实施农村《公路建?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!政审批?的;: ?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》未依:法,履行农?。。村公路建设》项目:安全生产和工程【质量:监督管理职责的【;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四【)农村?公路建?设,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!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!的; 《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未依法履行农村】公路养护与管—理职:。责造成人身伤害和】财产损失的; 【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六)侵占—、挪用和截留农村公!路建设、养护资金的!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,七)其他《滥用职权、》玩忽职守、徇私舞】弊的 】    第四—十四条  对农【村公: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!破坏、损坏》的应当?按照不?。。低于农村公路原有】的技术?标准:予以修复、改建或】者按:照破坏、损坏—程度给予《相应的赔偿》。或者补偿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