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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七章 《附,则
! 第四—十五:条 ?本条例下列》用语的含义是
【
》 (!一)县道是指连【接县级人民政—府所在地与主要【乡(镇)人民政【府所在地《、,主要商品生产和【集,。散,地的:公路以及不属于国】道、省道的县际【间、县与外部连接的!公路:;
》
! ,(二)?乡道:是,指不:属于国?道、省道、县道【的乡:际间、?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!。;
《
,。
》 : (三》)村道是指纳入农村!公路规划连接乡镇与!建制:村或者建《制村:与建制村的公—路;
》
》 , (四)农!。村公路附属》设施是指《。为保护、《养护农村公路和【保障农村《公路安?全畅通所《设置的?农村公路防护、排】水、养护、》管理:。、服务、交》通,安全:、限高和限宽等【设施、设备以及【专用建筑物、构筑物!。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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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。四十:六条 ? 本条例《自2013年3月1!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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