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】劳动保护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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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四条 各》级,劳动行?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!作实行?国家监察主要职【责,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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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监】督检查用《人单位及其主管【部门遵?守国家劳动保护法】。。律、:。法规情况查处—。违反劳动保护—法律、法规的行为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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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《(二)制定劳—动保护规划、计划和!管理规章并组织实】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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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会】同,有关部?门参:加工程项目》的劳动安全卫—生可:行性论证、》设,。计,审查和竣工验收【;参加劳动》安全卫生科研成果】和有关新技术(包】括国外引进技术【)、新工艺、新设备!、新材料的》鉴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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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【)监督检《查用人单位》劳动卫生状况发现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】和严:。。重职业危害应当及时!制,发,劳动保护监察决【定书督促其》限期整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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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?五)监督《用,人单位?劳动安?全卫生宣传教育【和培训工作;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组织特种作》业人员的培训、考】核、发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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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。 (六—)对特种劳动—防护用品《实施安?全审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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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(七《)参加?用人单?位因工伤亡事—故,的调查、处》。理;在处理意见不一!致时提出《结,论性意见;负责【事故审理的批复监】督事故处理》批复的?执法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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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 》 (八)依法应!。履行的其他监察职】责
】 第三十—。五条 ? 县级以上》卫生行政部门行【使下列?监督检查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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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》一)对用人单—。位执行职业病防【治的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和标准的情—况进行监督》;,
【 — (二)《监督职业性健康检】查、职业病设—计报告和处》理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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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:(三)监督、—。指导职业病诊断和】劳动能力鉴定工【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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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(四)参加并!监,督,建设工程项》目卫:。生设:。施的审?查和竣工验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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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五)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其他职责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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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 ,第三十六条》。 各级劳动行【政部门劳动》安,全卫生?监察人员(含根【据工作需要聘—任的兼职监察人员)!执行公务时有—权进:入用人单《位的作业现场—调查劳动《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!文件:和资料?询问有?关人员发现危—及劳动者安》全,和健康的紧急—。情况时有权采取【或要求采取紧急措】施
【 ,。 , 劳动《安全卫生监察人员】执行公务《必须:出示证件秉公执法】并遵守有关规—定,
】 第三十七条【 各级人民政府有!关主管部门应在各】自职:责范围内对用—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!卫生法律、》法规和标准的情【况进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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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八条 各级工!。会依法维护》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!劳动:保护法律《、法规的实施—
! 第三十九条 】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!。大会或职工大—会应当?定,期讨论劳动保—护工作审查》本单位劳《动保护措施方案对】违反劳动保护法律】、,法规的决定和措施】有权否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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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劳动者对《用人单位管理—人员违章《指挥强令冒险作【业有:权拒绝执行》对危害生命安全【和身体健《康的行为有权批评、!。检举和控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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