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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五章 【监督管理《 】。 ,   第三十二条】  县以上人民【政府国土资源—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按—。照国家规《定组织建立本行政】区域内地质环境监】测网:络 ?     县!以上人民政府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门应:当对:。矿山地质环境实【施动:态监测指导》、监督采矿权人开展!。矿山地质环境监【测并将监《测情:况向社会公》告 ?   —  采矿《权人应当定期向【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!。人民政?府国土资源》行政主管《部门:报告监测情况如实】提,交监测?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!。政主管部门的监督】检查 ? ?  ?   第《三十三条  —。。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!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为探矿—权人、采矿权—人和承担矿》山地:质环境治理恢复【。业,务,。的单位提供服务【   】  第三《十,四条:  县?以上人民政府—。国土资源《。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加强对】采矿权人《履行:矿山地质《。环境保护和治理【义务情?况,的监督检查对违【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!应当及?时予以制止》并采取相应》处理措施 !   ?  第?三十五条  县【以上人?民政府国土资—源行:政主管部门履行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!责时:可以:对下:列情况进《行,现,。场检查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》。)矿山地质》环境保护与综合治】理,方案确定《。的,治理措施落实情况;! —。   ? ,    《(二:)矿山地质环境监测!情况: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矿山地质环境治理!恢复情况 —    【 第三十六条 【 开采矿产资—源发生破坏矿山地】质,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!能造:成重大矿山》地质灾害的采—矿权:。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!并立即?向当地人民政府【或者国土资》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!;,当,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!资源行政主管—部,门应当及时处理【 —    第三—十七条  县—以,上人民政府国土资】。源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!制度:任,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!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!或采矿权人不履行】矿山:地质环境保护和治】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!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举报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受》理并及?时依法?。调查处理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