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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 】法律责任 !。     【。第,三十八?条  违反本—条例规定《县以上人民》政府: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!环境保护监》督管理?工作中有下列行【。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!的主:管人员和其他—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犯罪的依法【。追究刑?事责任? ? ,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未按照第!十条规定编制矿【山地质?环境保护规划的;】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二)】未依法批准矿山【地质:环境保护与综合【治理方案的;— :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未》依法:组,织矿山?地质:环境治理恢复工【。程验收的; 】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(四)【。违,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!他,。行为 ?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九条 】 ,违反本条例第十【四条规定探》矿权人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!民政府国土资源行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改正给予警告—;逾期不改》正的由国土》资源行?政主管?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!理费:用由探矿权人承【担处5万《元以上1《0万元以下的罚款】。。 》 ,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一)对勘查》矿产资源遗留的钻】孔、探井、探槽【、巷道未进行回填、!封闭的; — ,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对?形成:的,。危岩、危《坡未:采取治理措》施的 ?。 《   ?  第?四十条  违反【本条例第十五条【第一款规定未编【制矿山地《质环境保护》与综合治理方—案,的由县?以上人民政府—国土: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限期编制;—逾期:未,编制的予《。以,警告可并处5—万元以上10万元以!下的罚?款   !  违反《本条例第十五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!制矿山地质》环境保?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!未编制的由县—以上人民《政府国土资源行【政主管部门》责令限期编制;【逾期未编制的予【。以警告可并处5万】元以上10万元【。以下的?罚款但已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!。告书的除外 ! :。  :  第四十》一条  违反本【条例第?十七条规定扩大【开采规模未》重,新编制?矿山地质环》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!案或者?编制的?方,案未经批准的由【县以上人民政府国】土,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《限期改正;逾期不】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!处2万元以上5【万元:以下的罚款 ! :  :  第四十二—条  违反本条例第!二十二条规定开采】矿产: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!境破坏?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!上,人民政府国土—资源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责令限期治—理恢复;逾期—拒不治理或者拒不】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!护与综合治理—方,案治:理的处10万元【以上50万元—以下的罚款》;造成严重后—果的:吊销采矿《许可证? ?   》 , 第:四十:三条  违反本条例!第二十四条、—第二十五条》规,定,有下列行为》之一:的,由县以上人》民政府国土资—源行政?主,管部门或者》。其他部门依据职【责责令停止》。违法行为对》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!理恢复?业务的勘查、—。设,计、监理单》位处合同约定的【。勘查费、设计费【、监理?费1倍以上2倍以下!的罚款对承担—矿山地质环境治【理恢复业务的施工】单位处工程价款2%!以上4?%以下的罚款并【责令停止《。相应业务《降低相应资质等【级;有?违法所?。得的没收违法—所,得;:情节严?。重,的吊销相应资—质证书;给他人【造成: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!责,任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(一)无相应资!质或者?超,越资质等级许可【的范围承揽矿山地】质,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!勘查、设计、施工】及监理业务》的;: , :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二)在矿山地质环】境治理恢复》。工程的勘查、—设计、施《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!虚作假?、降低?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!; 》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?(三)以其他单位】的名义或者允许【。其他单位以本单【位的名义承揽矿山】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!。程,的勘查、设计—、施工及监理—业务的 《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四条—  :违反本条例第三【十,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!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!源行政?主管部?门报告矿山地质【。环境监测情》况如实提交监测资】。料的由县《以上人民政》府国土资源行—。政,主,管部:。门责令限期》。提交;逾期不提交】的,予以警告《可并处2《000?元以上1《万元以下《的罚:款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