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二,章 集体协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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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第九条 》订立集体合》。同应当?进行集体协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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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【单位与职工一方均有!权提出集《体协商的要》求集体?协商的要求》应当以书面形式提】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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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【单,位,。或者职工一方提出集!体协商要求另一方】应当在收到要求【之日起二十》。日内以?书面形式予以—答,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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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 】 ,协商双方应当—自同意进行集体【协商之日起十—五,日内产生《协商代表并书—面告知对方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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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协商代表依—照,本条例规《定的程序产》生代:表本方利益进行【集体协商《。
】。 集体《。。协商双方代表人数】应当对等每方—。不少于三《人并各确定一名【首席协商代表双【方协商代表不得【兼任专职《或者兼职工会—工作人?员不得担任用—人单位?的协商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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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女,职工人数《占用人?单位职工《总人数百分》之十以上的职工【一方协?商代:表中应当有女—。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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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一条 用人—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!定代表?人或者主要》负责人?指,定首席协商代—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!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!以,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!负责人担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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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】一方协商代表—由用:。人单位工会提名【经超过半数的职工】代表:或者职工同》意后产生;首席协商!代表可?以由工会主》要负责人担》任也可以在协—商代表中产生未建立!工会的?,由地方工会—或者行业工》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!,并经超过半数的职!工同意后产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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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二条 【。用人单位《与职工?一方可以聘请本单】位以:外的:有,关专业人员作为本】方,协商代?表参加协《商但所聘人》数不得超过本方【协,商,代表:的三分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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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十三》。条 ?协商代?表应当真实反映【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!法权益履《行下列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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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?。一):收集与集体协商有关!的情:。况和资料参》加协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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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征求!本方意见通》。报协商?。情,况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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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。 (三)参—与协商争议的处【。理监督集体合同【的履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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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其!他应当履行的职【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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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协商《代表履?行职责的期限—由被代表方》确定;?订立集体《合同的其履行职责的!期限至集体合同【期满:为,止
! :。协商代表不履—行、不胜任职责或】者因:工作变动等原—因不能履《。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!产生程序予》以撤:换,、调:整
】 第十四—条 :。 协商代表参加【集体协商视为—正常:劳动用人单》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!履行:职责所必需的—工作条件和时间【;协商代表》因履行职责占—用,工作时间的应当事】。先告知用人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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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职工一方协!商代表在履行代表】职责期限《。内用人单位不得因】。履行职责扣》发、降低其工资【、福利不得单方【变更或者《解,除其劳动(》聘用:),合同无?正当理由不得调【动其工作岗位或【者免:除职务、降低职级其!劳动(聘用)合同期!限短于集体》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!至履行?代表:职责期满但有中华】。。人民共和国劳—。动合同?法,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!之一、达到国—家法定退休年龄【或者:本人不愿《延长劳?动(聘用)》合同期?限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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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五条 】 集体协商》主,要采取协商会议【的形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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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用》人单:位与职工一方应当】做好协?商会议的准备—工,。作确定协商代表并】在协商会议召开十五!日前如实《向,对,方提供协商所需【。资料其中涉及商业】秘密的双方协商【代表不得《泄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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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六条 《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!首席协商代表轮流】主持提?出,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!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及!解决方案作出说【明
【 《集体:协商会议内》容,应当如实记录—记录人员《由双方协《商,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!担任协商《会议记录由双方首】席协商代表签—字确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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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七条 !集体:协商形?成一致意见》协商双方应当及时协!商研究?起,。草集体合同草案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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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商【未形成一致意见或】者协商中出现—事先未?预料的情《况的:经双方同意可以【中,止协商?中,止协商的期》限一:般不超过三十—。日,双方另有约》定的除?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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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八条 在!集体协商《期间用?人单位和劳》动者应当维护—正常的生产、经营活!动,不得影响生产、【工作秩?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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