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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章 集体《。协商 —     第!九条 ? 订立?集体:合同:应当进?行集体协商 】 ,。     —用人:单位与职《工一方均有权提出】集体协商的要求【集体协商的要—求应当以书面形【式提:出   ! , 用人?单位或者职工一【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!另一方?。应当:在收到?要求之日起二—十日内以书》面形:式予以答复不得拒】绝或者拖延 】 :    《 ,第十条  协商【双方应?当自同意进行—集体协?商之日?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!代表并书面告知对】方 —  :   协商代表依】照本条例规定的程】序产生代表本—方利:益进:行集体协商 】 :。     集体【协商:双方代表人数—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!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!。席协商?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!得兼任专职或者兼】职工会工作人—员不得?担任用人单位的协】商,代表 】。    女职工人数!占用人单位职工【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!的职工?一,方协商代表中应当】有女代表 》 :  《。   第十一—条  用《人单:位协商代表由—其,法定代?表人或者主要负【。责人指定首席协【。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!或者主要负责人担】任也:可以书面委托本单】位其他?负责:人担任 《 》  :  职工《一方协商代表由用】。人单位工会提名经超!过半数的职工代【表或者职工同意【后产生;首》席协商?代表可以《。由工:会,。主,要负责人担任也可】以在协?商代表中产》生,未建立?工会的,由地方【工会或?者行业工会指—导职工民主推荐,】并经超过《半数的职工同意后】。产,生 《 ,     第十二!条  用人单位与职!工一方可《。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!。有关:专业人员作为—本方协商代》表参加协《商但所聘人数不得】超过本方协商—。代表:的三分之一 !    》 第十三条  协商!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!方意愿维护本—方合法?权益履行下》列职责 【 ,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收集与集体协!商有关的情况和资】料参加协商; !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(二)【征求本方意见—。通,报协商情《况,; 【 , , ,     (—三)参与协商—。争议的处理监督【集体合同《。的履行?; 《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四)其他】应当履行的职责 】 , 《 ,   协商代—表履:行职责的期限由【被代:表方:确定;订立集体合同!的,其履:行职责的期限至集体!合同期?满为止 【 :    协商—代表不履行、不胜任!职责或者因工作【变动等原因不能履】行职责的应当按【照其产生程序予【以撤换、调整 】  》   第十四条【  协商代表参加】集体协商视为正【常劳动用《人单位应当保障【协商代表履行职【责所必需的》工作条件《。和时间;协商代【表因:履行职责占》用,工作时间的应当事】先告知用《人单:位 ? 《    职工一方】协,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!责期限?内用人单位不得【因履行职责扣—发、降低其工资、福!利,不得单方《变更或者《解除其劳动(—。聘,用,)合同?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!其工作?岗位或者免除职务】、降低职级》其劳动?(聘用)合》同期限短《于集体合《同期限的自动延【长,至履:。行,。代表职责期满但【有中华人《民共和国《劳动合同《法第三?十九条所列情形之】一、达到国家—法定退休年》龄或者?。。本人不愿《延长劳动(》聘用)?合,同期限的除外 【。  — ,  :第十:五条  集》体协商主要》采取协商会议的【。形式 】    《用人单位与职工【一方:应,当做好协商》会议的准备工—作确定协商代表并】。在协商会议召—开十五日前如实向对!方提:供协商所需资—料其中涉及商业秘】密的:双方协商代表—不得泄露《    ! 第十六条  集】体协商会议》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!。轮,流主:。持,提出协商议题—的一方应当就议题】的具体内容及解决】方案作出说明 】 :     集体协!商会议内容应当【如实记?录记录人《员由双方《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!代表:担任:协商会议记》录由双?方首席协商》代表签字《确认 — :    《第十七?条  集体协商【形成一致意见协商双!方应当及时协—商研究起草集体【合同草案 》   【  :协,商未形成一致意见】或者协?商中出现《事先:未预料的情况的经双!方同意可以中止协】商中止协商的期【。限,一般不超《。过三十日《双方:另有约定《的除外 【     —第,十八条  在集【体协:商,期间用?人单位和劳》动者应当《。维护正常的》生产、经营活动不】得影响生产、工作】秩序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