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二章 集体协商】
?
】 第九条 订立】集,体合同应当》进行集?体协:商,
— , 用《人单:位与职工一方—均有权提出集体协】商,的要求集体协商【的要求应当以—书面形式提出
!。
? 用人单位或!。者职:工一方提出集体【协,商要求?另一方?。应当在收《到要求之日》起二十日《。内以书面《形,式,予以答复《不得拒?绝或者拖延
!
《 :第,十条 协商双方】应当自同意进行集体!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!产生协商代》。表并书面《告知对方
—
】协商代表《依照本条例》规,定的程序产生代表本!。方利益进行集体协】商
?
— ,。 ,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!数,应当对等每方—不,少于三人并各—确定一名《首席协商代表双方】协商代表不》得兼任专职或—者兼职工会工作【人员不得《担任用人单位—的协商代《表
【 : ,。 女:职,工,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!总人数百分之十【以上:。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!中应当?有,女代表?
:
】第十一条 用【人,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!定代表?人或: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!席,协商代表由法定代】表人或?者,主,要负责人担任也可】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!。。他负责人担任
】
— , 职工一方协商代】表由用人单位工【会提名?经超过?半数的职工代表或者!职工同意后产生;】首,席协:商代表可以由工会】主要负责人担—任,也可以?在协商?代表中产《生未建?立工会的,由地方】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!导职:工民主推荐,并【经,超过半数的》职工:。同,意后产生
!。
第十二条! , 用人单位与职【工一: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!外,的有关专业人—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!参加协商但》所聘人数不》得超过本方》协商代表《的三:。分之:。。一
《
— 第十三条 协商!代表应当真实反映】本方意愿维护—本方合法《权,益,履行下列职责
】
,
》 》 (一)收》集与集体协商—有,关的情?况和资料参加协商;!
! (二)征!求本方意《见通报协商情—况;
【。
— ?(三)参与协商争议!的处理监督集体合】同的履?行;
《
! (四)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!
》
, 协》商代表履行》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!方确:定;:订立集体合同—的其履行职责—。。。。的期限?至集体合同期满为止!
】 协商《。代表不?履,行、:不胜任职责》或者因工《作变动等原因—不能履行职》责的应?当按照其《产生程序予以撤【换、调整
—
】第十四条 —协商代表参加集体】协商视为正》常劳动用人单—。位应当?。保障协商代》表履行?职责所必需的—工作条件和时间【;协商?代表因履行职责占】用工作时间》的应当事先告—。知用人单位》
!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!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限!内用人单位不得因履!行职责?扣发、降低其—工资、福利》不得单方变更—。或者解除其劳动【(聘用)合同无正】当理由不得调动其工!作岗位或者免—除职务、降低职【级其劳动(》聘用)合同期限短于!集体合同期限的自】动延长?至履:行代表职《责期满但《有中华?人民共和国劳—动合同法第三十【九条所列情形之一】、达到国家法定【退休年龄或者—本人不?愿延长劳动(聘用】)合同期限的除【外
】。 第十》五条 集体协【商主要采取》协商会议的形式【
【 用人单位与职!工一:方应:当做好协商会议的准!备工作确定协商代表!。并在协商会》议召:开十五日前》如实向对方提供【协商所需资料其中涉!及,商业秘?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!得泄:露
《
》 , 第十六条 — 集体?协,。商会议由双方—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!持,提出协商议题的一】方应当?就议题的具体内容】及解决方案作出说】明
《
集体!协商:会议内容应当如【实记:录记录人员由双方协!。。商确定一名》非协商代《表担:。任协商会议》记录由?。双方首席协商代【表签:字确认
》
【 第十七条 — 集体协商形—成一致意见协商双方!应当及时协商—研究起草集体合同】草案
《
》 协商未形成】一致意见或者—协商:中出现事先未预料】的,情况的经双方同【意可以中止协—商中止?。协商的期限一般不】超过三十日双—方另有?约,。定,的除外?。
— ? 第:十八条 在—集体协商期间用【人单位和劳动—者应:当维护正常的生产】、经:营活动不得影—响生:产、:工作秩序
》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