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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章 集《体协商 【  》   第九》条  订立集体【合同应当进行集体协!。商 —     》用,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均!有权提出《集体:协商的要求集体【协商的要《求应当?以书面形式》提出 《。     用!人单位或者》。职工一方提出集【。。体协商要求另—一方应当在收到要】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!书面形式予以答【复不得?拒绝或者拖延 【  —   ?。第十条  协商双】。方应当自同意—进行:集体协商之日起十】五日:内产生协《商代表?并书:面,告知对方 【     协】商,代表依照《本条例规定的程【序产生代表本—。方利益进行集体【协商 ? 》    集体协商双!方代表人《。数应当对《等每方不《少,。于,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!席,协商代?表双:。方,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!职或者?兼职工会工作—人员:不得担任用》人单位的协商代【表 》 :    女职工【人数占用人单—位职工?总人:数百分之《十以上的《职工:。一方协?。商代表?中应当有女代表 】 , 《。 ,   第十一条 】 用人单位协商【代表:由其:法定代表《人,或者主要负责人【指定首席《协商代表由法定【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!人担任也可》以书面?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!人担任 【 ,     》。职工一方协商代【表由用人单位—工会提?名,经,超过半数的职—工代表或者职—工同意后产生;首席!协商代表可以由工】会主要负责人担任】也可以?在协商代表中产生未!建立:。工会的,由》地方工?会或者行业》工会指导《职工民主推荐,并】经超过半数》的职:工同意后产生 】   —  第十二条  】用人单位与职工一】方可以聘请》本单位以外》的有关专业人员作】为本方协商代表参】加,协商但所聘人—数不得超过本方协】商代表的三分之【一 【    《第十三条  协商】代表应当真实—。反映本方意愿—维,护本方合法权—益履行?下列职责 》 ?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《收集与集体协商有】。关的情况和资料参加!协商; 《 : ?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征求本方】意见通报协商情况;! 》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。(三)参与协商【。争议的处理监督【集,体合同的《履行:; 《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四【)其他应当履行【的职责 》     】协商代表履行—职责的期限由被代】表方确定;订立集】体合同?的其履?行职责的《期限:。至集体合同期—满为止 】     协商代表!不履行、不胜任【职责或?者因工作变》动等原因不能—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!其产生程序》予以撤换、调整 】 ,   —  第十四条  协!商,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!为正:常劳动用人单位应】当,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!责所必?需的工作条件和时间!;协:商代:表因:履行职责占用工作】时间的?应当事先告知用【人,单位  !   职工》一方协商代》。。表在履行代表—职责期?限内用人单位不得】因,履行职责扣发、降低!其工资、福利不得】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!劳动(聘用》)合同无正》。当理由不得调动其】工作岗位或者—免除职务、降低职】级其劳动(聘用)】合同期限短》于集体合同期限的自!动延长至履行—代表职责《期满:但有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!。法第三十《九条所列情》形之一、达到国【家法定退休年龄或】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!(聘用)合同期限】的除外 《。。 ?。     —第十五?条  集体协商【。。主要采取协商会议】的形式?。  【   用《人单:位与职工《一方应当做》。好协商会议》的,准备:工作:。确定:协商代表并在—协,商会议召开》十五日前如实向对方!提供:协商所需《资,料其中涉及商业秘】。。密的双方《。协商代表不》得泄露 》 :   《  第十六条 【 集体协商会议由】双方首席协》商代表轮流主—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!方应当?就,议题的具体内—容及:解,决,方案作出说明 】 《    集体—协商:会议内容应当如实】记录记录人员由双方!。协商确定《一名非协商》代表担任协商会议】记录由双方首席协】商代表签字确认 】  —   第十七条【  集体《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协!商双方应当及时【。协,商研究起草集体合同!。草案 】。    《协商未?形成一致意见或【者协商?中出现?事先:未预料的情况的经双!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!中止协商的期限【一,般不超?过三十?日双方?另有约定《的除外 】     第—。十八条 《 ,在集体协商期间【用人单位和劳—动者应当维护正常的!。生产、经营活动不】得影响生产、工作秩!序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