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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章 》集,体协商 《 — , ,   第九条  订!立集体合同应当【进行集体协商 !  《   用人》单位与职工一方均】。有权提?出集体协商的要【求集体协商的要求应!当以书面形式提【出 》 :    用人单【位或者职工》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!求另一方应当—。在,收到要求之》日起二十日内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】复不得拒绝或者拖】延 — ,  :  第十条  协商!双,方应当自同意—。进行集体协商之日】起十五日内产生协】商,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! , ?  ?   协商代表【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!。序产生代表》本方利益《进行集体协商— 《     集【体,协商双方《代表人数应当对等】每方不少于三人并】各确定一名首—席协商代《表双方协《商代表不《得兼任专职或—者兼职工会》工,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!单位的?协商代?表 :     !女职工人数占用人】单位职工总人数【百分之十以上的【。职工一方协商代表】中应当有《女代:表 —  :   第十》一条  用人单位协!。商,。代,表,由其法?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!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!表由法定代表人或】。者主要?。负责人担任》也可以?书面委?托本单位《其他负?责人担任 !    《。 职工?一方协商代表—。由用人单位工—会提名经超过—半数的职工代表或】者职工?同意后产生;首席】协商代表可以—由,工会:主要负责人担—。任也可以在》协商代?表中产?生未建立工会—的,由?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!会指导职工》民主推荐《,并经超《过半数的《职工同意后产生 !  》   第十二条【  :用人单位与职工【一方可以聘》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!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!商代表参加协—商但所聘人数不【得超过本方》协商代表的三—分之一 《。 ?    》 第十?三条  协商代表应!。当真:实反映本方意—愿维护本方合法【权益履行下列职【责 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(一)!收集与集体协商有关!的情况和资料参加】。。协商;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征求】本,方,意,见通报协商情况; !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三)参与协商争【议的:处理监督集体—合同的履行; 】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其他应当履行!的职责? :     】协商代表履行—职责的期限》由被代?表,方确定;订立集体】合同:的其履行职责的【期限至集体合同【期满:为止 【     》。协商代表不履行、】不胜任职责或—者因工作变动等原】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!当按照其产生程【序予:以撤换、调整 ! ,    》 第十四条 — 协商?代表参加集体协商】视为正常劳》动用人?单,位应当保障协商代】表履行职责》所,。必需的工作条—件和时间;》协,商代表?因履行?职责:占用工作时间的【应当事?先告知用人单位 】 ? :    《职工一方协商代表】在履行代表职—责期限内用人—单位不?得因履行职责扣发、!。降低其工资》。、福利不得单方【变更或?者,解除其?。劳,动(聘用)》合同无正当》理由不得《。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!免除:。职务、降低职级【其劳动(聘用)合同!期限短于集》体合同期限的自【动延:长至履行《代表职责期满—。但有中华人民共和】。国劳动合同法第【三十九?条,所列情形《之,一、达到国家法定退!休年龄或者本人不愿!延,长劳动(聘用)【合同期限的除外 !。 ?  :   第《十五条  集体【协商主?要采:取协商会议的形【式,    ! 用人单位与职工】一方应当《。做好协?商,会议的准备工作【确,定协商代表并—在协商会议召开【十五日前如实—向对方提供协商所】。需资料其中涉及商】业秘密?的双方?。协商代表不得泄露】  【   ?第十六条  —集体协商《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!代,表轮:流主持提出协商议题!的一方应《当就议题的具—。体内容及解决方案作!出说明 】  :   集体协商会议!内容应当如实记录】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!确定:一名非?协商:代表担任协商会议】记录由?双方首席《协商代表签字确认】 ?  《 , ,。 第十七《条  集体协商形成!。一致意见协商双【方应当及时》协商研究起》草集体合《同草案 》  》   协商未形成】一致:意见或者协商中出】现事先未《预料的情况的—。。经双方同意可—以中止协商中止协】商的期限《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!方,另有约定的除外 】。。   【。  第?十八条  在集体】协商期间用人单【。位和劳动《者应当维护正常的生!。产、经营活动不得影!响生产、工作秩序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