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第一章 》总 :则
》
,
》 , ,第,一条 为明—确集:体合同双方当事【人的权?利和义?务保护劳动者的【。合法权益《规范、促进和保障集!体合同制《度的实施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】定的劳动关系根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劳动法、《中华人民共》。和国劳?动合同?法、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工会法和有关【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】规,定结合本《省实际制《定本:条例:
》
第—二条: 本省行政区域】内,的企业、《个,体经济?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!位等组?织(以下《简称用人单》位)与职《工一方?就劳动关系》有关事项进》行集体协商订立、】。。履行、变更》、解除和终止—集体合同适用本【。。条例:
【 ?第三条 《 用人单位与职【工,一方:应当建立集体协商】机,制通过平等》协商订立集》体合同
【
集【体合同由工》会代表?企业职?工一方与用》人单位订《立;未建立》工,会的用人单位—由上级工会指导【劳动者推举的代表】与用人单《位订:立
?
:
《 在县《级以下区域内可【以由工会与》企业方面代表订立】区域性集体合—同,或者行业性集—体合同
《
,
— 第四条 — 订立集体合同【应,当遵循合法、—公平、?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!合法权益
】
第【五条 集体合【同约定?的劳动报酬、—劳动条件等标—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!政,府,规定的最低标准不】得低于区《域性、行《业性集体合同约定的!标准劳动合同约定】的劳:动报酬、《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!低于集体合同约定】的标准?
《
用人单!位规章制度与集【体,合同相抵触》的按照集体合同执】行
! :第六条 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劳动行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】。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!实施的?监督管理
】
—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劳动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】同级地方工会和【企业方面代表建立】协调劳动关系三【方机制研《究解决有关集—体合同制度实施【中的重大问题—
:
《 : 第七《条, 工会应当对用】人单:位履: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!。行,监督
》
:
》上级工会应当对【下级工?。会开:展订立?、履行集体合同工】作给予支《。。持、:指导和帮助
【
第!。八,条 企业》方面代表应当—引导用人单》。位订立?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!位履行集体》合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