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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。章 工资支》付一般规定 —   !  第?七条  用》人单位?应当:根据本规定制定【工,。资支付制度并—告,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!工资支?付制度应当包—括工资项目、标准及!其确定、调整方【法;工资支付的周】期和:日期;加《班、延长工作—时间:和特殊情况下的工】资及支付办法;工】资的代扣、代—缴及扣除事项等 !。  》   第八条  】用人单位《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!合同中约定》与其岗?位相对应的工资【标准及支《。付办法约定的工资标!准不得低《于当:地最低工资标—准 : , :     劳动合!同履:行地与用人单位【所在地的最低—工资标准不一致【。的适用?有利于劳动》者的标准《 》 ,   ? 第:九条  用人单【位,应当以货币形—式支付劳动者—工资不?得以实物或者有【价证券支付 !     —。。第十条  用人单】位,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!支付劳动者工—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!遇法:定节假日或休—息日应当提前—在法:定节假日《。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!日支付 》     】实行:周、:日、小时《工资制的工》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!、日、小《。时,确定;实《行,年薪:制或者按考核周期】支付工资的用人【单位应当每》月预:付部分工资》年终:或者考核周》期届满时应当付清】;,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!以完成一定》任务计发工资的【工资支?付周期?可以:按计件或任务完成】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!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!位应当每月预付部】分工:资  】   前款用—人单位预付的部【分工资不《。得低:于当地?最低工资标准 【 》。    第十—一条  用人单【位应当书面记录支】付劳动者《工,资的应发项》。目及数?额、实发数额—、,支付日期、》。支付周?期、依法扣除项目及!数额、领取者的【姓名等内容》。并保:存2年以上备—查 — , ,   用人》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!给劳动?者,。本,人,并提: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实!际取得的工资与【工资清?单,以及:用人单位的工资【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!     !用,人单位可以委托【银行业金融机构【代发工资委》托银:行业金融机构—代发工资的应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】付日:前将劳动者工资足】额存入其本人银【行账户 》 , , ,     第十二条!  用人单位可以】按照有关规》定从:劳动者工资中代扣】。。下列款项《    ! (:一)劳动《者应:当缴纳的个人所【得税; 【 ,     (—二)劳动者个人应当!缴纳的社会》。。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!;  】   (三)—法律、法规规定或】者双方约定应当代】扣的:其他款项 》    】 第:十三条?  因劳动者—过,错造成用人单位直】接经济损失依—法应当?赔偿的?用人单位可以从【其工资中扣》。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!书,面告:知劳动者;未书面】告知的?不得扣除扣除赔偿】费后的月《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!。地,最,低工资标准 【     第!。。十,。四条:  劳动者有—下列情?形之一的用人—单位可以《不,支付:其期间的工》资 —   ?  (一《),事假;?   】  (二)无正当理!由不提?供劳动; 》 ,     】(三)由于劳动【。者本人?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! 《  ?   第十》五条  用人单【位,与劳动者终》止或解除劳动—。关系时用人单位【应当一次《付清:劳,。动者:的工资双《方另有约定》。。的除:外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