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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 总!则 : , 》     》第一条 《 为了规范》用人单位与劳—动者的?工资支?付行为保护》。劳,动者:取得劳动《报酬的权利促进社】。会稳定和经济发展】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劳动法和—有,。。关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,规,定 》 :    《第二条  》本省行政区域内【的企业、个体经【济组织、《民办非企业》。单位(?以下统称用人—单位)和与之形成】劳动关系《的,劳动者适用本规定】 —。  :  :国家机关、》事业组织、社会【团体和与之建立劳】动合同关系的劳动】者依照本《规定执?行 【    《第三条  用人【单位根据本单位的】生产:经营:特点和经济效益【依法自主《确定本?。单位的?工资分配方式和工】资水平 【     第【四条 ? 用人单位支—付工资应当遵循【诚实信?用、按时足》额的原则《。不得克?扣或者无故》拖欠:劳动者的《工资  !   第五条—  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》劳动和?社会保障行政—部门(以《。下简:称劳动保障部门)负!责本:行政区域内工资【支付活动的指—导和监督管理 】。     】发展改革《、,建,设、经济、》商务、国资监管【、工商?、税务等《部门和银行业金融】机构应当在各自职】。责范围内《协助: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!支付活?动实施监《督   !  第六《条  工《会组:织应当帮助、—指,导劳动者与用人单】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!资工会?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!用人单位签订集体】合同应当有》工资支付事项 【。    】。 劳动保障》部门应当会》同工会组织、—企业代表组织—通,过劳动?关系三方协商机【制研究解决工—资支付中的问—题,维护劳动者和用【人单位的合法—权益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