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一章 总《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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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一条 【。为了规范《用人单位与劳动【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!护劳动者取得—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!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!根据中华人》。民共和国劳》动法和有《关法律?、法规规定结合【本省实际制定—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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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条 本省—行,政,区域内?的,企业、个体》。经济组织、民办【。非企业单位》(以:。下统称用人单位【)和与之形成劳【。动关系的劳动者【适用本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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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国家机关、事—业组织、社会团体】和与之建立》劳动合同关系—。的劳动者依照本【规定:执行
! 第三条— 用人单位根据本!。单位的生《。产经营特点和经济】效益依法自主确【定本单位的工—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!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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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条 用人单位支】付工资应当遵循【诚,实信用、按》时足额的《原则不得克扣或【者无故拖欠》劳动:者的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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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—条 : 县级?以上:人民政府劳动和社】。会保障行政部门(】以下简称劳动—保障部门)》负责本?行政区?域内工?资,。。支付活动《的指导和监督管【理
! 发展改革、建设!、经济、商务、国资!监管、工《商、税务等部门和】银,行业金?融机:构应当在各自职责】范围内协《助劳:。动保障部门对工资】支付活动实》施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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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》。六条 工会组【织应当帮助、指【导劳:动者:与用人单位依法约】定和支付工资工会组!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!人单位?签,订集体合同》应当有工资》支付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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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劳动保障部!门应当会同》工会组?织、企业代表组【织通过劳动关系三】方协商机制研究解】决,工资支付中的问题维!。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!的合法权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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