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【 总则
《。
】 ?第一条 为—了规范用人》单位与劳动者的【工资:支付行为保护—劳动者取《得劳动报酬的权利】促进社?会稳定和经》济发: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!、法: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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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条 : ,本省行?政区域?内的企业、个体经济!组织、民办非企【业单位(以下—统称用人《单,位)和与之形成【劳动关系的》劳动者适用本规【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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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】家机关、《事业组织、社会【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!合同关系的劳动【者依照本规》定执行
! 第三条【 ,。 用:人单:位根据本单位的【生产经?营特点和经济—。效益依法《自主确定本单位【的工资分配方式【和工:资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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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条 !用人单位支》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!信用、按时足—额的原则不得克扣】。或者无故拖欠劳【动者的工《资
【 : 第五条 — ,县级以?上人民政《府劳:动和:社,会,保障行?。。政,部,。门(:以下简?称劳动保障部门)负!责本行?政区域内工资—。支付活动的指导和】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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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发展—改革、建设》、经:。。济、商务、国—资监管、工商、税】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!融机构应当在各【自职: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!障部门对工资—支付活动实》。施监:督
】 , 第六条》 工会组》织应当帮助、指导劳!动者与用人单位【。依法约定和支付【工资工会《组织或者职工代表】与用人单《位签订集体》。合同应当《有工资支付事项【
【 ?劳,动保障部门》应当会同工会—组织、企业代表组】。织通:过,劳动关系《三方协商《。机制研?究解决工资支付中】的,问题维护《劳动者和用人—单位的?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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