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—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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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一条【 为了规》范用人单位与劳动】者的:工资支付行为保【护劳动者取得—劳动报酬《的权利?促进社会《稳,定和经?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劳《动法和有《关法:。。律,、法规?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!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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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条 本—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!、个体经济组织【、民办非《企业单位(》以下统?称用人单位》),和,与,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!动者适用本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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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机关!、事业组织、社会】团,。体和与之建立劳【动合同关系的劳【。动者:依照本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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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三》条 : 用人单位根—据本:单位:的生产经营特—点和经济效益依法】自主:确定本单位的工资】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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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。 第四条 【用人单?。位支: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!信用、按时足额的】。原,则不得克扣或者无】故,拖欠:劳,动者的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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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—劳动和社会保障【行政部门(以下简称!劳动保障部》门)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工?资支付活动》的指导和监督管理】
】 发?展改革、建设、【经济:、商:务、国?资监管、《工商、税务》。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!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!范围内协《。。。助劳动保障部—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!施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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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六条 工会组织!应,当帮助、指导劳【动者与用人单—位依法约《定和:支付:工资工会组织或【者职工?代表与用人》单位:签订集体《合同应当有工资【支,付事项?
— , 劳动保障部】门应当会同工会组】织、企业《代表组织通过劳【动关系三方协商【机,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!中的:问题:维护劳动者和—用人单位的合—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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