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管理与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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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第十八条 !出租汽车《客运经营者及—驾,驶员应?当执:行价格行政》主管部?门依法制《定的客运《价,。格并明码标价使用税!务,部门监制《的发:票
】 出租汽—车客运价格的制定或!者调整应当依照法定!程,序进行遵《循公开、公平—、公:正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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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第十:。九条 《出租汽车客运—服务实行站点—租,乘、招手租乘、【电话预?约、网上预定等方式!
— 出租—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!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!方便:、及时、安全—、卫生、文明—的服务对急需抢【救以及老、》弱、:病,、残、孕等》人员优先供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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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 第二十条【 出租汽车里【程计价表应当按照国!家有关规定》进行检定确保其【准确度?
》
出—。租汽车?里程:计价表的标准和更换!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执行
《
】第二:十一条 出租汽】车客运经营》者应当遵守》下列: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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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按照国【家和省有关》技术规范对出租【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!检测确保车辆—技术状况《良好;
》
— 《 (二《)按照规《定在出租汽》车上安装和使用具】有行驶信《息采集、存储、交】换、监控功能的设】施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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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遵守出租汽!车行业?服务规范加强—对驾驶员的管理和】安,全生产?、职业道德等方面的!教育和培训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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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《)依法办理乘客意】。外伤害?保险、第三者责【任保险和国家规【定的其他强制性【保,。险;
《
】 (五)建】立健全车辆》及驾驶?员档案按时》向出租汽《车管理?。机构报?送统:计,资料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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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。。 》。(六)公布服—务电话并配合出租汽!车管:理机:构及时处理乘—。。客的投?诉
《。
《 第二》十二条 出租汽车!驾驶:员应当持《。出租汽车驾》。驶员从业资》格证上岗并》遵守下列规定
】
》 【(一)随车携带车】辆营运证并在显著】位置放置服务—质,量监督卡;
【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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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遵【守交:。通法规?和出租汽《车行业服务规—范着装整洁》文明礼貌;
!
: 《。 (三)对营!运车辆定期清洗和消!毒保持车辆整洁卫生!、设备设施完—好;:。
— — (四)出—。租汽车空驶》待租时应当显示空车!待,租,标志:白天亮?牌夜间亮《灯载客后倒下空车标!志;
! ? , : (五?)在许可的营—运区域?内营运不得异地营】运但可以送乘客到】异地并载客返程;
!
《。
, ?。 (六)】按照乘客指》定的目的地选择【合理路线行驶不得】故意:绕行;
《
,。
— 》 (七)未经—乘,客同意?不得搭乘其他乘客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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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!(八:),不得在禁停路段内停!车载客;
【
》 : : (?九,)不得采取欺—骗手:段招揽乘客》或者强迫乘客乘车】;
:
】 ? (十)》进入机场《、火车站、》汽车:站、码头等》设有出租汽车专用】停车:场的区域《营运的应当在—出租汽车专用停【车场依次排》。。队候客不得场—外揽客;
【
,
! ,。(十一)法律、法规!和规章的其他规定】
】 , 前款第五项—所称异地营运是指起!。讫地均不在许可的营!运区域内《或者送?客到异地后就地绕城!喊客、拉客、等【客等招揽乘客的行为!
《
》 第二十三条— 出租汽车驾【驶员不得有下列【拒载行为
】
《 ? (一)车辆】开启空车《。待租标志后遇乘客】示意停车而拒载【的;:
?
《 (】。二)车辆开启—空车待租标志后【在,停靠站点或者路边】候客而拒《载乘客的;
【
:
】 (?三)无正《当理由中断、终止】服务或者将乘客移】交,他人运输的;
【
! (》四)在城区》内营运因《乘客不同意议价而拒!载的;
! 《。 (五—)在营运期间—挑,拣乘客的《;
】 ? (六)无】正当理由拒载乘【客的其他行为
【
《
》第二:十四条?。 乘客应当文【明乘车并遵守—。下列规定
!
》 (一)不】得携带违禁》和易燃、易爆、有毒!等危险品《乘车;
! ? ? (二)不得要求!驾,驶员违反交通—管理规定行车、停】车;
《
! (三)—醉酒者或者》。精神病患《者乘车应当有人【。员陪同或者监护;
!
!。 (四—)按照出租汽车【里程计价《表显示?的金额付款并支付】因运送?乘客而产生的过路】、过桥、停车等【费用
! ?。乘客违反《前款规定的》出租汽车驾》驶员可以拒绝或【者,终,。止服务;《终止服?务前的运费乘—。客应当按照出租汽车!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!额支付
》
— 第二十五条【 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乘客?有权拒绝支付运费
!。
! (一—)不按照规定使用】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!的;:。
— 》 (二)不出具!。税务部门《监制的发票的;【
《
《 》。。 (三?)因驾?驶员的责任》。或者车辆《原因不能将》乘客送?达目的地的》;
【 《 (四)【驾,驶员无故绕行—的
! 第二《十六条 乘客要求!驶往边?。远、偏僻地区的【出租汽车驾驶员【有权要求乘》客随同到《就,近的公安派》出所、治安》报警点办理》登记手?续;:乘客不?予配合的《驾驶员可以》。拒绝提供运》送服务
【
—。第二十七《。条 出租》。汽车驾驶《员发现乘《客遗失物《品应当设法及—时归还;无法归还】的应当?交给:出,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!公安机关
【
,
? 出租汽车【客运经?营者或者《驾驶员因归还乘客】遗失:物品而发生的车辆行!驶费等合《理费用由遗失物品】的,乘,客,承担
?
】 第二十八条 【 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出!租汽:车营运站《点
》
? 机场》、火车站、汽车【站、:码,。头以及客《流比较集中的—公,共场:所的:经营:管理者应当按—照规:划设:置出租?汽,车专:用通道、候客点【、停车场并免费向】出租汽车《开放
》
【第二十九条 出租!汽车管?理机:。构和出租汽车客运】经,营者应当建立服【务质量?投诉举报受理制度】公开举报电》话,、通信地址或者电】子邮件信箱接受【。社,会监:督
】 乘客认为【出租汽?车客:运经营者或》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!权益的有权向出租】汽车管理机》构,或者出租汽》车客运经《营者投诉《并提供出租汽—车车牌号码》、乘车发票、—起,止地点、本人联【系方式及真实姓名】等有关证据和材料】
】 第三十条 出!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接!到投诉后应》当自受理《之日起3《日内作出答复乘客】对答复?有异议的可以向【出租汽车《管理机构《投诉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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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汽!车管理机构接到投】。。诉后:应,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!内处理完毕》;情况复杂的—可以在10日内处理!完毕:并将处理结果通【知投:诉人被投诉的—出租汽?车客运经营者或者】驾驶员应当接受出租!。汽车管理机构的调查!积极:配合:出租汽?车管理机构处理投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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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十一条 【 乘客投诉出—租汽车里程计—价,。表失准的出租—汽,车,客运经?营者应当提供法【定计量检定机—构出具的检定—。合格证明《乘客仍有异议—要求重新检定的出】租汽车?客运经?营者应当将出租汽车!里程计?价表送法定的计【量,检,。定机构检定检定合】格的检定《费及由此《造成的经《。济损失由乘客承【担;检定不合—格的出租汽车客运经!营者应当退回多收】价款:校正或者更》换出租汽《车里程?计价表?并承担检定》费及乘?客,支付的其他合—理费用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