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二章? 经营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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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八条 出》租汽车?。客运经营实行—出租汽车经营资【格许可、车辆营【运许可和驾驶—员从业资格许可【制度
】 ?。。。 第九条 —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!运经:营,的,应当具备下》列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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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(,一):有符合规《定数量的资》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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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有符【合本办法第十条规】定的:车辆及配套》。设施、设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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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三)有符合】规定的固定的停车】场,所;
】 【。 (:。四)有符合本办【法第十一条规定【条件的驾驶》员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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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—五)有相《应的:责任承担能力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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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: :(六)有《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!制,度和服务质》量保障措施;
【
》。 — (七)法律【、法规?。规定:的其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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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【 从事出租汽车】。。客运经?营的车辆应当具备】下列条件
【
》 》 (一)《。符合国家机动—。车运行安全技术【。条件、营运车辆标准!和,机动车尾气排放要】求并经检测合—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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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安】装出租汽车顶—灯、空车待》租标志和《经检定合格》的出租汽车里—。程计价表;
【
! , (三)》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!志;
! 《 (四)法律、!法,规规定的其他条【件
】 ?第十一条《 从事出租汽车】客运经?营的驾驶员应—当符合下《。列条件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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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【),取得:相应的机动》。车驾驶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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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(二)年《龄不超过6》0周岁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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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有3年】以上驾龄且》无重大?以上交通责》任事故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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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前】款规定条《。件的:驾,驶人员经市、县【人民政府《。交,通运输行《。政主管?部门所属《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!按照国家和省有【关规定考试合格后】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!从业资格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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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!条 申请从—事出租汽车客运【经营应当向所在【地,市、县人民政府交通!运输:行政主管部门所【。属的出租汽车管理】机构:提出申请并提交符】合本办法《规定:条件的有关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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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出租汽车管理!机构应当自受理【申请:之日起?20日内审查完毕】作出:是否予?以许:可的:决,定予以许可的向【申请人颁发出租【汽车经?营资格证并向申请】人投入运输的车【辆配发车《辆营运证;》不予许可的应当【书面:通知申请人并说【明理由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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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出租—汽车管理机构—在审查出租汽车【客运经?营申请时应当根据当!地城市出租汽车客】运行业发《展规划和出租汽车】。。运力投放数量—通过招标等公—平,竞争的方式确定【出租:汽车经营资》格许可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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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《十三:。条 出租汽车经】营资:格期限为6年—。到8:年市:、县人民政府可以】根据当地实》际,情况:确定出?租汽车客运》经营的具体期限【
《
出租汽!车,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经!营者需?要延续出《租汽车经营资格【许可的应当在期【限届满3个月前向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!新提出申请》出租汽车《管理机构《应当依照本办法【第十二条规定—结,合出租汽车客运经】营者服务质量—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!否予以?许可的决定
—
】。 第十?四条 出租汽【车客:运经营者更新—车,辆的应当《向出租汽《车管理?机构提出申请;【符,合法定条《。件、标准的》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!当依:法,。办理变更《手续:
! 出:租,汽车客运经营—者对不再从事出【租汽车客《运经:营的车?辆应当?拆除计价器、—顶灯等?附属:。设施清除出》租汽车专用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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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,。十五条 出租【汽车客运经营—者应:当在许可《的营运区域内—从事出租汽车客运】经营:不得擅自暂停、终止!出租汽车客运经【营,不得:擅自转让出》租汽车经营》资格证、车辆营运证!
】 出?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!要暂停或者终止【出,租,汽车客运《经营: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!。。止前30日内—告知原?许可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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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《条 有下》列,情,。形之:一的由原许可机关】注销其出租汽车经营!资格证和车》辆营运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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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(一)出租汽—车,客,运经营期限届满的】;,
《
? 【(二)取得出—租汽:车经营资格证—。后6个月内》无正当理由》未投入营运或者【在经:营期限?内连续6个月未营运!的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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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三》。)出租汽《车经营资《格证和车辆营运【。证依法?被撤销?。或者吊销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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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)【出租汽车客》运经营者终止经营】的;
! : 》(五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情形—
— 第十七【条 ?出租汽车驾》。驶员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由【原,许可机关注销其【从业:资格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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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, (一《)死亡或者》。丧失行?为能力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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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? (?二,)年龄超过60【周岁的?;
】 (三!)因身体健康等原】因不宜?继,续从事出《租汽车客运》服务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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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《四,)驾驶证依》法被撤?。。销、吊销或者注销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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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—(五)从业》资,格证:依法被撤销或者吊】销的;
】
】 (:六)法?律、法?规规定的《其他: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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