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】经营许可
】
》 第八条 出!租汽: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!。汽车经营资格—许可、车辆营运许】可和:驾驶:员从业资《格,许可制度
】
: 《第九条 申请【从,事出租汽车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!下列条件《
:
,
《 , ? (一)有符】合规定数量的资【金;
—
【 (二)有【符合本办《法第十条规定的车辆!及配套设施、设备】;,
《
【 (三)有符合!规定:的固定的停车场所】;
《
? — (?四)有符合本办【法第十一条规定条】件的驾驶员;—
》
, — ,。 (五?。)有相应的》责任承担能力—;
—。
【 (六)有健全的!安,全生:。。产管理制《度和服务质量保【障措施;《
:
【 (七)】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条件
【
】第十条 从事【出租汽车客》运,经营的车辆》应当具备下列条【件
—
: — (:一)符合国》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!术条件、营运—车辆标准和机动【车,尾气排放要求并经检!测合:格;
《
【 (—二,)安装?出租汽车顶灯、【空,车待租?标志和经检》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!程计价表;
!
? ? (三)喷】涂出租?汽车客运标志;
!
?
: — (四)《法律、法《。规规定的其他条件
!
?
》 第:十一条 从事出】租汽车客运经营【。的驾驶员《应当符合下列条【件
—
》。 : ,。 (一)取》得相应的机》动车驾驶证;
!
《 (】二)年龄不超过60!周岁;
】
【 (三)有3年以!上驾:龄且无?重,。大以上?交通责任《事故记录
》
》 符合前【款规定条《件的驾驶人员经市】、县人?民政府交通运—。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!的出租?汽车管?理,机,构按:照国家和省有关规】定考试?合格后领取出—租汽: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!
【 第十二条【 申请从事—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!当向所在地市—。。、县人民政府—交通运输行政—。主管部门《所属的出租》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!。请并:提,。交符:合本办法规定条件】的有关?材料
【
出租汽车!管理机构《。应,当自受理《申请之日起20【日内审查完毕—作出是否《。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!许可的向申请人【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!格,证并向申请人—投入运输的车辆【配发车辆营运证;】不予许可的》应,当书面?通知申请人并说【明理由
—。。
《 出租汽车【管理机?构,在审查出租汽车客运!经,营申请时应当根据】。当地城市出租汽车】客运行业发展规划】和,出租汽车运力投放】数量:通过招标等公—平竞争的方式确定】出,租汽车?经营资格《许,可
》。
—第十三条 》 出租汽车经营资】格期限为《6年到8《年市、?县人民政《府,可以根据当》地实际情况》。确定出租汽车客运】经营的?具体期限
》
?
,
出—租汽车客运经—营期限?届满:经营者需要延续出】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!。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!个月前向出租汽车】管理机构《重新:提出申请出租汽【。。车管:理机构应当》依照本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结合出!租汽车客运经营【者,服务质量《信誉考核结果作【出是否予《以许可的决定
】
?
第十四条! :出租汽?车,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!的应当向出租汽车】。管理机构《提出申请;符合法定!条件、标准的—出租汽车管理机【构应当依法办理变】更手续?
,
【 出租汽》车客运经营者对不再!从事出租汽》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!当,拆除计价器、顶【。灯等附属设》施清:除出租汽车》专用标?志
?
】第,十五条 出租【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!在许:可的营运区》域内从事出租汽车】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!停、终止出租—汽车客运经营不【得擅自转让出租【汽车经营资格证、】车辆营运证》
,
:。
? 出》租汽车客运经营【者,需要暂停或者终止】。出租汽车客运—经营的应《当,在暂停或《者终止前30—日内告知原许—可机关
】
第十【。六条 有下—列情形之一》的由原许可》机,关注:销其:出租汽车经营资【格证和车辆》营运:证
《
:。
【 , (一)出租—汽车客?运经营期限届满的;!
《。
,
【 (二)取得【出,租汽车经营》资格证后6个月【内无正当理》由未:投入营运或者在【经营期限内连续【6个月未营运的;】
:
,
! (三)出租【汽,车经营?。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!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!的;
】 》。 (《四)出租汽车客【运经营者终》。止经营的;
!
: 《。 (五)【法,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他情形
—
:
第十七】条 出《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!情形之一《的由原许可机关【注销其从业资格证
!。
【 《 , ,(,。一)死亡或者丧失行!为能力?的;
?
! 《(,二)年龄超》过60周岁的—;
?
?。
【 (三)因—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!继续:从事出租汽车—。。客运:服务:的;
《
?
】 ,(四)驾驶》证依:法被撤销、吊销或者!注销的;
》
:。
》 《 (五)从业资】格证依法被撤销或】者吊:销,的;
【
】 (六)法律、【法规规定的其—。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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