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 经营许可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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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八条 》 出租汽车客—运经营?实,行出租汽车经营【资格许可、车—辆营运许可和驾【驶员从业资格—许可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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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九条 —申,。请从事出《租汽: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!备下列条《件
:
— ,。 ? (一)有符】合规定数《量的资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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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—二)有符《合本:办法:第十条规《定,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】、设备;
【
》 (【三)有符合规—定的:固定的?停车场所;
!
】。 (四)有符合本!办法第?十一条规定条件【的驾驶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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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。 (五)有—相应的责《。任承担能《力;
《
:
】 (六)有健全】的安全生《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!量保障措施;
!
? ? ? (七《)法律、《。法,规规定的其他条【件
【 : 第十条 从】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!的车辆?应当:具备:下列:条件
】 , (】一,)符合国家机动车运!行安全技术条件、营!运车:辆标准和机动—。车,尾气排放要求—并经检测《合格;
《
【 (二】),安装:出租汽?车顶灯、空车—待租标志和》经检定合格的出【租汽车里程》计价表;
】
【 (《三)喷涂出租汽车客!运标志;
【
【 (四)法】律、法规《规定的其他条件【
:
:
第十一!条 从事出租汽车!客运经营的驾—驶员应当符》合下列条件
】。
?。 — (?一):取得相应《的机动车驾驶证【;
:
! ? (二)年龄—不超过60周岁【;
! 》 (三)有3—年以上驾龄》且无:重大:以,上交通责任事故【记录
! : 符合前款》规定条件的驾驶【人员经市、》县人民政《府交通运《输,行政主管部》门所属的出租汽【车管:理机构按照》国家和省《有关规?定考:试合格后领》。取出:租汽车驾驶员—从业:资格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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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二条 【申请从?事,出租汽车客运经【营应当向所在地【市、县人民政—府交通运输》行政主管《部门所属的出—租汽车?管理机构《提,。。出申请并提》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!件的有关材料
【
】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!应当自受理》申请之日起20【日,内,审,查完:毕作出是否予—以许:可,的决定予以》。许可的向申请—人颁发出租汽车经】。营资格?证并向申请》人,投入运输的》车辆配发车辆营运】证;不予许可—的应当书面通知【申请人并说明—。理,由
】 , 出?租汽:车管: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!。车客运经《营申请时应当根据】当地城?市,出租汽车客运行业】发展规划和》出租:。汽车运力《投,放数量?通过招标《等公平竞争的方式】确定出租汽》车经营资格许可【
》。
第十【三条 出》租汽车?经营资?格期限为6年到8年!市,、,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!当地实际情况—。确定出?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!体期限
! ?。 ,出租汽车《客运经营期限—届满经营者需要延】续出租汽车》经营资格许可的应】当在期限《届满3个月前向出租!汽车管理机构重新】提出申请出》租汽车?管理机构应》当依照?本,办,法第十二条》。规定结合出》租汽:车客运经营》者服务质量信—誉考核结果作—出是否予以许可【的决定
》
— , ,第,十四条 《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!。者更新车辆》的应当向出租汽【车管理?机构:提出申请《;符合法定条件、标!准的出租汽车管理】。机构:应当:依法办理变》更手续
《
】 出租汽车》客运经营者》对不再从事出租汽】车客运经营的车【辆应当拆《除计价器、》顶灯:等附属设《施清除出租汽—车专用标志
【
《 第》十五条 出—租,汽,车客运经《营者应当在许可【的营:运区域内从》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!不得擅自《暂停、终止出租汽】车客运经营不得【。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!营资格证、车辆【营运证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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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。出,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!要暂停或者终止出租!。汽车客?运经营?的应当在暂停或【者终止前30日内告!知原许可机关—
— 第十六条】 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!其出租汽车经营【资格证和车辆营运】证
】 【(一)出租汽—车客运经《。。营期限届《满的;
《
【 (二】)取得出租汽车【经营资格证后6个】月内无正当理由【未投入营运或者在经!。营期限内连续6个】月未营运的;—
》
? ? (三)出【租,。。汽车经?营资格证和》车辆营运证》依法被?撤销或者吊销的【;
! (【四,),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!终止经营的;
【
《
!(五)法律》、法:。规规定的其他—情形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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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十七条 《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!。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由原许可机关注】销,其从业资《格证
》
?。 — (一)死—亡或者丧失》。行为能力的》;
《
,
— (二)年】。龄超过60周—岁的;
【
】 , (三)因》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!继,续从:事出租?汽车客运服务的【;,
! (四)】驾驶证依法》被撤销、吊销或者注!销的;
》
》 — (五)从业资格】证依法被撤销或【者吊:销的;
》
】 (六)法】。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他情形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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