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第二章 经营许可!
:
:
:
,
第八条】 出租汽》车客运经营实行【出租汽车经》营资:。格许可、《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!员从业资格许可制】度
! , 第九条《 :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!运,经营的应当具备【下列条件
—
! (《一):有符合规定数量的】资金;
! , 【。(二)?有,符合本办法》第十条规定的车【辆,及配:套设施?、设备?;
《
?。 ? (—三)有符合规定的固!定的停车场所;
!。
】 (四)【有符合?本办法第十》一条规定条件的驾驶!。员;
—
? 》 :(五:)有相应的责任【。承担能?力;
】 ? (六)有!健全的安全》生产管理制度和服】务质量保障措施;
!
】 , (七—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条件
】。
】 第十条 》 ,从事出?。。租汽车客《运,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!下,列条件
【
:。 ? 《 (:一,)符合国家机动车运!行安全技术条件、营!运车辆标准》和机动?。车尾气排《放要求并经检—测合格;《。
,
! : (二)安—装,出租汽车顶灯—、空车待租标志【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!汽车:里,程计:价表:;,
:
?
!(三)?喷涂出租汽车客【运标志;
—
— 《 (四《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其他—条件
! 第十一—条 从事出租【汽车:客运经营的驾驶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】。件
《
】。 (一)取得相!应的机动《车驾驶证;
!
?。。 》 , ,(二)?年龄不超过60周岁!;
! (三】)有3年以上驾【龄且:无重大以《上交通责任事—故记录
【。
符合】前款规定条》件的驾驶人员—经市、县《人民政府交》通运输行政主—管部门所《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!构按照国家》和省:有关规定《。考试合格后领取出】租汽车?。驾驶员?从业资格证
】
第十!。二条 申请—从事出租汽车—客,运经营?应当向?所在:地市、县人民—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】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!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!请并:提,交符:合本办法《。规定条件《的有:关材料
! ? 出租汽车管—理机构应当自—。。受理申请之日起2】0日内审查完—毕作:出,是否予以许》可的决定予以许【可的向?申请人颁《发出租汽《车经营资格》证,并向申请《人投入运输的—车,辆配:发车:辆营运证;不予许可!的应当书面》通知申请人并—说明理由
!
》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!审查:出租汽车客运经【营申请?时应当?根据当地城市—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】发展规划和出—租汽车?。运力投放数》量,通过招标等》公平竞争的方式【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!格许可
《
》。 第十—三条 出》租汽车经营资格期】限为6年到》8,。年市、?县人:。民政府可以根据【当地实际《情,。。况确定出《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!体期限
《
《
出租汽】车,客,运经营?期限届满经》营者需要延续出租】汽车:。经营资格许可的应】当在期限届》满3个月前向—出租汽车管》理机:构重新提《。出申请出租》汽车管?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!。法第十二条规定【结合出租汽》车客运?。经营者?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!果,作,出是:否予以许可的决定
!
《
第—十四条 》出租:汽车客运经》营者更新车辆—的应当?向出租汽车管理机】构提出?。。申请;?符,合,法定条件、标准【的出租汽车管—理机构应当》依法办理《。。变更手续《
【 出《租汽车客运经营者】对不再从事出租【汽车客运经营的车】辆应当拆《除,计价器、顶灯等【附属设?施清除出《租汽车专用标—。。志
?
第!。十五:条 出租汽车【客运经营者应当【在许可的营运区【域内从事出租—。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!。自暂停?、终止出《租汽:车客:运经营不得擅自【转让出租《汽车经营资格—证,、车:辆营运证
》
【 , 出租汽车客运【经营者需要》暂停或者终止—出租:汽,车,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!停或者终止》前30?日内告?。知原许可机关
【
】 第十六条》 有?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由:原许可?机关注销其出租【汽车经营资格—证和车辆营》运证
【
? ? : (一)出租汽车】。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的!;
【 》 (二)取得】出租汽车经》营资格证后6—个月内无正当理【由未投?入营运或者在—经,营期限内连》续6个月未》营运的;
》
,
?
【。 (三《)出租汽《车经营?资,。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依!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!;
】 【(,四)出租汽车—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!的;:
:
! ?。。(五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其他情形
】
》 《第,十,七,条 出租汽—车驾驶员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由原许可机关注【销其:从业资格证》
,。
:
! (一)死亡【或者丧失《行为能力的;
】
】 (二)【年龄超过60—周岁的;
!
【 (三)》因,身体健康《等原因不《宜继续从事出租汽】车客运服务》的;:
《
,
》 (四)驾驶!证依法被撤》销、吊销或者注销的!;
?
:。
《 ? ,。 (五)》从业资格证》依法被撤《销或者吊销的;
!
! ?(,六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:其,。他情:形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