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二章 】经营许可 — ?     【第八条 《 出租?汽车客运经营实行】出租汽车经营资【格许:可、车辆营运许【。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!许可制?度 《 ,  ?   第九》。条  申请从事出租!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!具备下列条件 !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—)有符合规定—数量:的资:金,; —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《)有符?合本:办法第十条规定【的车辆及配套—设施、设备; !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》有符合规定的—固定的停《车场所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)《有符:合,本办:法,第十一条规定条【件的驾驶员;—。。   】   ?。   (五)有【。相应的责任承担【能,力;:。 — , ,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六)有健》全,的安全生产管理【制度和服《务质量保《障措施; 》 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,(七:),法律、?法规规定《的其他条件 !。   《。。  第十条 — 从事出租汽—。车客:。运经营的车辆—应当:具备下列条件 】 :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【符合国家机动车【运行安全技术条【件、营运《车辆标准和机—动车尾气排放—要,求并经检《测合格?;, 》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二)安装出租汽【车顶灯、空车待租标!志和经检《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!程计价?表; —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:喷,涂,出租汽?车客运标志; !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法律、法—规规定的其他条【件 :  —  : 第十一条 — 从事出租汽车【客运经?营的驾驶《员应当符合下—列条件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一)取得】相应的机动车—。驾驶证; 】   《 ,。   ?  (?二)年龄不》超过60周岁;【   】 ,。     (—三)有3年》以上驾龄且无—重大以上交通—。责任事故记录— , :     【符合前款规》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经!市、县人民政府交】通运: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!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!按照国家和》。省有:关规定考试合—格后领取出租汽车】驾驶员从《业资格?证, :   —  :第十二条  申请】从,事出租汽车》。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!地市、?县人民政《府交:。通运:输行政主管部门【所属的出租汽车【管理机构提出—。申请并提交符—合本办法规》定条件的有关材料】 《     出租】汽车管理机》构应当自受理申请】之,日起2?0日内审查完毕作】出是否予以》许可的决定》予以:许可的?向申请人颁发—出租汽?车经营?资格证?。并向申请人投入【运输的车辆配发【车辆营运证;不予许!可的应当书面—通知申请人并—说明理由 》 》    《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】在审查出租汽—车客运经营申请【时应:当根据当地》城市出租汽》车客:运行业发展规划和】出租汽车《运力投放数量—通过招标《。等公平?竞争的方式确—定出租汽车经营资】格许可 【    》 第十三《条, , 出租汽车》经营资格期限—为6年到8年市、】县人民政《府可以根据当地【实际情况确定出租】汽车客?运经营的具体—期限 】  :  出租汽车客运】经营:期,限届满经营者需要】延续出?租汽车经营资—。格许可?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!个月前向出租汽【。车管理机构重新【提出申请出租汽车】管理机构应当依【照本办法第十二条】。规定结合《。出,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!务,质,量信誉考《核结:果作出是《否,予以许可的决定 】 ?    》 第十四条  【出租:汽车客运经营—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!出租:汽车管理机构提【出,申请;符合法定条】件、标准的》出租汽?车,管理机构应当依【法,办理变更《手续 ?。    】 出租汽车客运经】营,者对不再从》事出租汽车客—运经营的《车辆:应当拆除《计价器、顶灯等附属!。设施清除出租汽【车专用标志 【     】第十五?条,  出租汽车客运】经营者应当在—许可的营运区域内】从事:出租汽车《客运经营《不得擅自暂停、【终止出租汽车—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!让出租汽车经营【资,格证、车辆营运证】 —    出租汽车客!运经: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!止出租汽车客—。运经:营的应当在暂—停或者?终止前30日—内告知原许可机关】   】  :。第,。十,。六条 ?。 有:下列:情形之?。一的由?原,许可机关注销其出租!汽车经营资格—。证,和,车辆营运证 【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出》租汽车客运》经营期限届满—的,。; —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)—取得出租汽车经【营,资格证后6个月内】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!。运或者在《经营期?限内连续6个—月未营运的》;   !   ?。   (三》)出租?汽车经营资格—证,和车辆营运证—依法被撤《销,或者吊销的》; — ,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?(四)出租》汽车客运《经营者终止经—营的; 《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五)【法律、法《规规定的其他—情形 》 , :   ? ,第十七条《  出?租汽车?驾驶员有下列—情形:之一的由《原许可机《关,注,销其从业资格证 】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(一)死《。。亡或者丧失》行为能力的;—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《年龄超过60周岁的!; 【  :    《。  (三)因—身体健康等原—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!汽车客运服务的;】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四)驾?驶证依法被撤销【、吊:销或:者注销的《; :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从业《资格证?依法被撤销或者【吊销的; !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(:六)法?律、法规规》定的其他情形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