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三章! 依法不负刑—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!强制:医疗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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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五百二十四条 实!施,暴力:行,为危害公共安全【或者严重《危害公民人身安【全社:会危害性已经达【到犯:罪程度但经法定【程序鉴定依法—不负刑事责任的精】神病人有继续危害】社会可能的可以予】以强制医疗
】。
— 第五百二十五条】。 ,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!依法:不负刑事责任的【精神病?人,强制:医疗:的案件由《被申请人实》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!基层人民法院管辖;!由被:申请人居住》地,的人民法《院,审判更为适宜的可】以由被申请》人居住地的基层人】民法院管辖
!
《 :。第五百二十》六条 ? 对人民检察院提】出,的强制医《疗申请人民法院【。应当审查以》下内容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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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(!一)是否属》于本院管辖;
【
— , 》 (二)是否写【明被:申请:人的身份实施暴力】行为的?时间、?地点、手段、—所造成的《损害等情况并附【相关:证,。。据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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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:。 ?(,三)是否附有法【医精神病鉴定意【见和其他《证明被?申请人属《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!的精神?病,人的证据材》料;
—。
】 (四)是—否列明被《申请人的法定代【。理人的姓名、住【址、联系方式;【
! 》(五)需《要审查的其他事项
!。
】 第五百《二十七条《 对?人民检察《院提出?的强制医疗申请【人民法?院应当在七日内【审查完?。毕并按照下列情【形分别处理
!
【 (一)不属】于本院?管辖的应《当退回人民检察院;!
《
!。 ,(二:)材料?不全的应当》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!日内补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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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三)】属于强制医疗—程序受案范围和本】院管辖且材料齐【全的应当受理—
! 第五百二十八条 ! 审理强制》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!申请人或者被告【人的法定代理人【到场被?申请人?或者被告人》没有委托诉》讼代理人的应当【通知法律援助机构】指派:律师担任其诉讼代】理人为?其提供法律》帮助
》。。
第五!百二十九条 — ,。审理强制医疗案【件应当组《成合议庭开庭—审理但?是被申请人、被告】人的法定代理—人请求不《开庭审理《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!意,的,除外
! ?审理人民检察院申】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!当会见被申请—人,
【 第五百三十】条 开庭审—理申请强制医疗的】案件按照下列程序】进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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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》 (:一)审判长宣—布法庭调查开始【后先由检察员宣读】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!的法定代理人、【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!;
【 》 , (二《)法庭依次》就被申请人是否【。。实施了危害公共安】全或者严重危—害,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!。行为、是否属—于依法不负刑—事责任?的精神病人、是否有!继续:危害社会的可能进】行调查;《调查: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!关证据?后由:被申请人的法定代】理人、诉讼代—。理人:发表意见、出示有】关,证据并?进行:质,证;
《。
《 》 (三)法【庭辩:论,阶段先由检察—员发言后由被申【请人的法定代理人、!诉讼代理人》发言:并进行辩论》
,
】 被申请人要—求出庭?人民法院经审查其】身体和精神状—。态认为?可以出庭的应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】请人:在法庭调查、辩论】阶段可以发》表意见
】
检—察员宣读申请书后】被申:请人的法定代理【人、诉?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!庭调查可以简化【
》
第—五,百三十一条 【对,。申请强制医疗的【案件人民法院审理】后应当按《。照下列情形分别【。处理:
》
: — (一)符》合刑事?诉讼法第二百—八,十四条规定的强制】医疗条件的应当【作出:对被:申请人强制医疗【的,决定;?
》
】 (二)《被申:请,人属于?依法不负刑事责【任的精神病》人但:不符合强《制医疗条件》的应当作出驳—回强制医疗申—请的决?定;被申《请,人已经造成危害结】果的应当《同时责令其家属或】者监:护人严?加看管?和,医疗;
【
? — (三)被申请人】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!事责任能力依法应】当追究?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!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!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!院依法处理
—
,。
第!五百三十二条 【 第一审人民—法院在审理案—件过程中《。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!强,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!照法定程序对—。被告人进行法医【精神病?鉴定经鉴定》被告人属《于依法不负刑事责】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!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!。案,件进行审理
—
【 开庭审理前款】规定的案件》应当先由合》议庭组成人员宣读】对被告人的法医【精神病鉴定意见说】明被告人可》能符合强制医—疗的条件后依次【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!法,定代理人《、,。诉讼代理人发表【意,见经审判长许可【公诉人?和被告人《。的法定代理人、【诉讼代理人可以【进行辩论
》。
》 : 第五百三十三条! ,。。 对前条规定—。的案件?人民: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!。下,列情形分别处—理
?。
— ? (一)被告人!符,合强制医疗》条件的应当判决宣】告被告人《不负刑?。事责任同时作出【对,被告人强制医疗【的决定;
【
》。。 (二)!被告人属《于依法?不负刑事《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!符合强制《医疗条件的》应当判决宣告—被告:人,。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!任,;被告人已经造【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!时,。责令其?家属或者《监护人严《加看管和医疗;
】
《
《 (—三)被告人具有完】全或者部分》刑,事责任?能力依法应当追究】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!普通程?序继续审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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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百,三十四条 —人民法?院在审理第二审刑】事,案,件过程中发现被告】人可:能符合强制医疗条】件的可以《依照强制医疗程【序对案件《作出:处理也?可以裁定发回原【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!
— ? ,第五百三十》五条: 人民法》。院决定强制医—疗的应当在作—出决定后《五日内?向公:安机关送达强制【医疗决?定书和强制医疗【执行:通知书由公安机【关将被?决定强制医疗—的人:送交强制医疗
】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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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百—三十六条 —被决定强制》医疗的人、被害人及!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!属对强?制医:疗决定不服的可以】自收到决定》书之日起五日内向】上一: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!复议期间不停止【执行强制医疗—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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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百三—十七条 对不【服,强制医疗决定—的复议申请上一级】人民法院应当—组成合议《庭审理并《在一个月内按—照下列情形》分别作出复议决【定
! —(一)被决》定,强制医疗的》人,符合强制医疗条件】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!维持原决定》;
!。 (【二)被?决,定强制医疗》的人不符合强制【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!原,决定;
】
》 , (三)原【。审违反法定》诉,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!审判的应当》撤销原?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!院重:新,审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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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百?三,十八条 对本解释!第五百三十三条【第一项规定的判【决、决定人民检察】院提出抗诉同时被】决定强制医疗—。的人、被害人—及其法定代理—人、近亲属申请复议!的上一级人民法院】应当依照第》二审程?序一并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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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?百三十九条 审】理强制医疗案件本章!没有规定的》参照:适用公诉案件—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!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!
》
》第五百四《。十条 ? 被强制医疗的人】及其近亲属申请【解除强?制医疗的应当向【决定强制医疗的【人民法院《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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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!其近亲属提出—的解除强制》医疗申请被人—民法院驳《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!申,请,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!。。
— 第五百【四十一条《 强?。制,医疗机构《。提出解除强制医【疗,意见:或者被强《制医疗的人及—其近亲属申请—解除强制医疗的【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!否附有对被强—制,医疗的人的诊断评】估报告
! , ?。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!除强制?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!估报告的人》民法:院应当要求其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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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被强?制医疗的人及—其近亲属《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!强制医疗强制—医,疗机: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!告的申请人可—以申请人民法—院调取必要时人民法!院可以委托鉴—定机构?对被:强制医疗的人进【行鉴:定
! 第五百四十二条! 强制医疗—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!疗意见或《。者,。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!近亲属?申请解除强制医【疗的人民法》。。院应当组成》合议:。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!月内按照下列情形】分别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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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—。被强制医疗的—人已不具有人身【危险性不需要继【续强制医疗》的,。应当作出解》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!可责令被强制医【疗,的,。人的家属严加—看管和医疗》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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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二)被强制医!疗的人?仍具有人《身危险性需要继【续强制医疗的应当】作出继续强》制,医疗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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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人《民法院?。应当:在作: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!。定书:送达强制医疗机【构、申请解》。。除强制?医疗的?人、被决定强制医疗!的人和?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!。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!强制医疗机构在【。收到决定书》的当日解《除强:制医疗
》
【 第五百四十三【条, 人民检察院认为!强制医疗决定或者】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!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!十日内?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!人民法院应》当另行组《成,合议庭审理并在一】个月内作出决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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