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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四章 附!则 】     第—五百四?。十四条  人民法院!讯问:被告人宣告判—决,审理减刑、假释案件!根,据案件情况可以采】取视频方《式进行 —。。 :    《 第五百四》十五条  向人【民法院提出自诉、上!诉、申诉、申请【等的应当以》书面形式提出—书写有困难》的除另有规》定的以外可以口头】提,出由人?民法院工作人员制】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!并向口?述人宣读或者交【其阅读 —    — 第五百四》十六条  诉—。。讼期间?制作、形《成,的工作记录、告知笔!录等材料应当由制】作人员和其》他有关?人员签名、盖章宣】告,或者送达判决书【、,裁定书?。、决定?书、通?知书等?诉讼:文书的?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!送达的人在诉讼文】书、送达《回,证,上签名?、盖:章   !  诉讼参与人【未,签名、盖章的应【当捺指印;刑事被告!人除签名《、盖章外《还,应当捺指《印, ?     【当事人拒绝签名、】盖章、捺指印的【办,案,人员应当在诉讼【文书或者笔录材【料中注?明,情况有相关》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!。音录像证《明的:不影响相《关诉:讼文书或者笔—录,材料的效力》 : ?     第五【百四十七条 — 本解释的有关规】定适用于军事法【院、:。铁,路运输?法院等专门人—民法:院 》 ,。     第—五百四?十八条  》本解释自2013】年1月1日起施【行最高人民法院【1998《年9月2日公布【的,关于执行〈中华【。人民共和国刑事【诉讼法〉若干—问题的解释》同时废止《;最:高人民法院以前发】。布的司法解释和规】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!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