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第二十四【章, 附则 》 ? ,     第五】百,四十四?条  人民法院讯】。问被告人宣告判【决审理?减刑、假释案—件根据案《。。件情况可以采取视】频方式?进行 —     第【五百四十五条  】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!、上诉、申诉、申】请等的应当以—书,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!难,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!可以口头提出由人】。民法院工作人—员制作?笔,录或者记录在案【并向口述人宣—读或者交其阅读 】 》    第》五百四十六条 【 诉:讼期间?制作、形《成,的工作记录》、告:。知笔录等材料应【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!有关:人员签名、盖章宣告!或者送达判决书、裁!定书、决《定书、?通知书等诉讼文【书的:应当由接受宣告或】者送达?的人在诉讼文书、送!达,回,证上签名、盖章【 : 《    诉讼参与】人未签?名、盖章《的,应当捺指印;刑事被!告人除签名、盖【章外:还应当捺《指印 ?  —   ?当事人拒《绝签名?、盖章、捺指印的】办案人?员应当?在,诉讼:文,书或者笔录材—料中注明情况有相】关,见证: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!像证明的《不影响相关》诉讼文书或者笔录】材料的效力》 —   ? 第五百四》十七条 《。。 本:解,释的有关规定适用】于军事法院、铁路运!输法院等专门人【民,。法院 《  》   第五百四十】八条  本解释自2!01:3年1月1日起施】。行最高人民法院19!98年9月2—。日公布的关于执行〈!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刑事诉》讼法〉若干》问题的解释同—时,废止;最《高人民法院以—前发布的《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!件与本解释不一【致的以本解释为【准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