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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】章, 附:则 —     第五!。百四:十四条?  人民法院讯问被!告人宣?告判决审《理减刑、假释案【件根据案件情况【可以采取视频方【式进行? ,。     !第五百四十五—条  向人》民法院提出自—诉、上诉、申—诉、申请等的应当以!书面形式提出—书写有?困,难的:除另有规《定的以外《可以口头提出由人】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!笔录或者记录在案】并向口述人宣读【或者:。交其阅读 】   《 , 第五百《四十六条 》 ,诉讼期间制作、形成!的工作记《。录、:告知笔录等材料【应当由制《作人员?和,其他有关《人,员,签名、盖章》宣,告或者送达判决【书,、裁:定书、决定》书、:通知书等诉讼文书】的应当由接受宣告】或者送达的人在诉】讼文书、送达回证上!签,名、盖?章 》     诉讼参!与人未签《名、盖章的应—当捺指印《;刑事被告人—除签名、盖章外还】应当捺指《印, 《     —当事:人拒绝签名、盖章】、捺指印《的办案人员应—当在诉讼文书—或者笔录材料中注】明情况?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!者有录音录像—证明的不影响相【关诉讼?文书或者笔》录材料的《效力  !   第五百—四十七条  本解】释的有关规定适用】于军事法院、—铁路运输法院等【专门人?。民法:院 【    第五—百四十八条  【本解释自2013年!1月1日起施—行最高人民法—院1998年9月】2日公?布的关于执行〈【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刑事诉讼【法,〉若干问题的解释同!时废止?;,最高人民法院—以,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!规范性文件》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!本解释为《准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