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【章 在法定》刑以下判处刑罚和】特殊假释《的核:。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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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》三百三十六》条 报《请最高人民法—院核准?在法定刑以下—判处刑?。罚的案件应当—按照下列《。情,形分别处《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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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被告【人未上诉、人民检察!院未抗?。诉的在?上诉、抗诉期满【后三日内报请—上一级人民》法院复核上一级【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!应当书?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!核准;不同意的应】当裁定?发回重?新审判或者改变【管辖按照第一—审程:序,重新审理原》判是基层人民—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!。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!民法院?按照第?一审程序《重新审理;》
【 : : (《二)被?告人上诉或者—人民检察《院,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!审,程,序审理第二审维持】原判或者改判后仍】在法定刑以下判处】刑罚的应当依照前】项规定?层报:最高人?民法:院核:。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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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百三十!七条 报请最高人!民法:院核准在法定刑【以下判处刑罚的案】件应当报《送判决书、报请【。核准的?报,告各五份以及全【部案卷、证》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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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】三十八条 —对在: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!的案:件最高人民法院【予以核准的》应,当作出?核准裁定书;—不予核准的应当作】出,不核准裁定书并【撤销原判决、—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!。院重:新审判或《者指定其他》下级人民法院重新】审,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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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《三百三十九条— :依照本解释》第三百?。三十六条、》第三百三十八条【。规定发?回第二审人民法【院重新审《判的案件第二审【。人民法?院可以直接改判;】必须通过开》庭查清事实、核实】。证据或者纠》正原:审程序违《法的应当开庭—审,理
【 第三百【四十条 最高人民!。法院和上级人—民法:院复核在法定刑【以下判处刑》罚案件的《审,理期限参照适用【刑事:。诉讼:法第:。二百三十二条的规】定
! 第三百四十【一条 报请最高】。人民:法,。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!殊情况不受执—。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!件,应当按照下列情形】分,别处理
!。。 】(一)中级人—民,法院依法《。作出假释裁定后【应当报请高》级,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!民法院同意的—应当:。书面报请最高人民】法院:核准;不同意—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!人民法院的假释【裁定;?
— 【 ,(二)高级》人民法院依》法作出假释裁定的】应,。当报:请最高人民法院【核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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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百四十二!条 报请最高人】民,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!特殊情?况不受执行》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!应当报送《报请核准的报告、】。罪犯:具有特殊情况的报】告、:假释裁定书》各五份以及全部【案卷
】 第三百【四十三条 对【因罪犯?具有:特,殊情况不受执行刑】期限制?的假释?案件最高人民法院】予以核?。准的:应当:作出核准裁定书;不!予核准的应》当作出不核准裁定】书并撤销原裁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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