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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十四章 !在法定?刑以下判处刑罚【和特殊假释》的核准 》  【   第三百—三,十六条?  报请《最高:人民法院核》准在法定刑》。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!应当按照《下列情形《分别处理《 》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)被告人!未上诉、人民检【。察院未?抗诉的在《上诉:、抗诉期满后三日】内报请上一级人【民法院?复核上一级人—民法院同意原判的】。应当书面层》报最高人民法院核】准;不同意的应【当裁定发回重新审】判或者改变管辖【按照第一《审程序重新审—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!院作:出的高级人》民法:。院可以指定中级人】。民法院按《照第一审程序重【新审理; —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被告人上诉或!者,。人,民,检察院?抗诉的应《。当依照?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!审维持原判或者改】判后仍在法定刑【以下判处刑罚的【应当依照前》项,。规定层报最高—人民法?院,核准 —     第三百!三十七条  报【请最高人民法—院核准在《法定刑?以下判处刑》。罚的案件《应当报?送判决书、报请【。核,准的报告各五份【以及全部案卷、证据!    ! 第三百三十八条 ! 对在法《定刑以下判处刑【罚的案件最》高人民法《院予以?核准的应《当作出?核准裁定书;不予核!准的应?当作出不核准裁【定书并撤销》原判决、《裁定发回原审人【。民法院重新审判【或者指定《其他下级《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!  — ,  第三《百三十九条 — 依照本解释第【三百三十六条—、第: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发!回第二审人民—法院重新审》判的案件第二审人】民法院可以直接【。改判;必须通过【开庭查清事实—、核:实证据或者》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!应当开庭审理 【  —   ?第三百四十》条  最《高人民法院和—。上级人民法院—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!处刑罚案件》的审理期限参照【适用刑?。事诉讼法第》二百三十二条—的规定 】   ?  第三百四十【一条  报》请最高人民法院【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!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!制,的假释?案件应当按照下【列情形分别处理【。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中级人民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】裁定后应《当报请高级》人民法院复核高【级人民法院同意【的应当书面报请最】高人民法院》核,准;不同意的应【当裁定撤销中级【人民法院的假—释,裁定;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(?二)高级人》民法院?依,法作:出假释?裁定的应当报请最】高人民法院核准【  【。   第三百四十】二条  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!准因罪犯具有特【殊情况不受执—行刑期限制》的假释?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!。准的报告、罪犯【具有:特殊情况的报告【、假:释裁定书各五份以】及全部案卷 】 :  :   第三百四十三!条  对因罪犯【具,有特殊情况不受执】行,刑期限制《的假:释案件最《高人:民法院予以核准【的应当作出》核准裁定《书;不予核》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!裁定书并撤销原【裁定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