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【章 第二《审,程,序
:
【 ? 第:二百九十九》条 : 地方各级人民【法院在宣告》第一:审判决、裁定—时应当告知》被告人、自诉—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】不服判决、》裁定的有权在法【定期限内以书面或】者口头形式通过本】。院或者直《接向上一《级人民法《院提出上诉;—被告人的辩护人、近!亲属:经被告人同意也【可以提出上诉;附】带民事诉讼》当事人?。及其法定代理人可】以对判决、裁定【中的附带民》事部分提出》上诉
《
《 被告人、】自诉人、《附带民事诉讼—当事人及其》法定代理人是—。否,提出上诉以其—在,上诉期满前》最后一次的意—思表示为准
—
:
》。 第?三百条 人民【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!一般应当有上—诉状正本及副本【
》
上诉状】内,容应当包括》第一审判决书—、裁定书的文号【和上诉?人收到的时》间第一审《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!。的,请求和?理,由提出上诉的时间被!告人的?辩护:人、近亲属》经被告人同意提【出上诉的《还应: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!关系并应当以被【告人作为上诉人【
,
:
:
第三【百零一条 上诉、!抗诉必须在》。法定期限内》提出不服判决的上】诉、抗诉的期限【为十日;不服裁定】的上诉、抗诉的期限!为五日?上,诉、抗诉的期限从】接到判决书、裁定书!的第二日起计—算
—
: , 对附《带民事判《决、:。裁定的上诉、—抗诉期限应当按【。照,刑,事部:分的上诉《、抗诉期限》。确定附带《民事部分《另行审判《的上诉期《限也应当按》照刑事诉讼》法规定的期限确定
!
!第三百零二》条 ?上诉人通过第—一审人?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!。。一审人民法院应【当审查上诉符合法】律规定的应当在【上诉期满后》三日内将上诉—状连同案卷》、证:据移送上一级—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!副本:送,交同:级人民检《察院和对方当事人】
?
》 :第三:百零三条 上诉人!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!院提出上诉的第【二审人?民法院应《。当,在收到?上诉: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!交,第一审人民法—院第一审人民法【院应当审查上诉【是否符合法律—。规定符合《法律:规定的应当》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!内将上诉状连同案】卷、证据《移,送上一级人民法【院并将上《诉状:副本送交《同级:人民检察院》和,对,方当事人
【
?。。 , ?第三百?零四条 《 上诉人在上—诉期限内《要求撤?回上诉?的人民?法院应当准》许
?
》 ?第三百零五》条 ?上诉人?在,。上诉期?满后要?求撤回上《诉的第二审人民【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!认为原判认定事实】和适:用法律正确》量刑适当的应当裁】定准许撤回上诉;】认,为原判事实不清【、证据?不足:或者将无罪判—为有罪、轻罪重【判等的应当》不予准许继续—。按照上诉案件审理】
】 被判《处死刑立即》执,行的被告人提出【上诉:在,第二审开庭后—。宣告裁判前申—请,撤回上诉的应当【。不予准许继续按【。照上诉案件审—理
》
? 第《三百零六条》 ,。 地方各级人—民检察院《对,同级人民法院—第,一,审判决、裁定的抗】诉应当通过第—。一审人民法院提【交抗诉?书第:一,审人民法院应当在】抗诉期满后三日内】将抗:。诉书连同案卷—、证据移送上一【级人民法院》并将抗诉《书,副本送交当事人【
《
第【三百零七条》 :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!限,内撤:回抗:诉的第一审》人民法院不再—向上一级人民法【院移送案件;在抗】诉,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!院,宣,。告裁判前撤回抗诉】的第二审《人民法院可以—裁定准?许并通知《第一审人民法院【和当事人
—
,
第】三百:零八条? 在上诉、抗【诉期满前撤回上【诉、抗诉的第—一审判决、》裁定在上《诉、抗诉期满—之日起生效在上【诉、抗诉期满后要】求撤回上诉》、抗诉第二审人民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】一审判决、》裁定应当自第二审】裁定书送达》上诉人或者抗诉【机关之日起》生效
?。
— : 第三百零九条 】 第二审人》民法院对第一审【人民法院移送的【。上诉、抗《诉案卷?、证据应当审查是否!包括下列内容
!
! ,。 (一)移送上诉】、抗诉案件函;
】
》 【。 (:二)上?诉状或者《抗诉:书;:
》
, (!三)第一审判决书】、裁定书八份(每】增加一名被告人增】加一份)及其—电子:文本;?
,
:
! (四《),。全部案卷、证据包】括案件审《。理报:告和其他应当移【送的材料
!
前—款所列材料齐全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】应当收案;材—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!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!。送
《
,
—第三:。百一十条 》。 第二审人民—法院审理上诉、抗】诉案:件应当就第一—审判决、裁》定认定?的事实和适用法【律进行全面》审查不受上诉、抗诉!范围的限制
】
第三!百一十一《条 ?共同犯罪案件—只,有部分被告人提【出上诉?或,者自诉人《只对部?分被告人的判决提】出上诉?或,者人:民检察院只对部分】被告人的判决提出】抗诉的第二审—人民法院应当对【全,案进行审《查一并处理
!
第三百!一十二条 共同犯!罪,案件上诉《。的被:告人死?亡其他被告人未【上诉的第《二审:。人民法院仍应对【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!死亡的被告人不【构成犯罪的》应当宣告无罪—;构成?犯罪的?应当终止《审理对?。其他同案被》告,人,仍应:作出判决、裁定【
! 第三百一十三条】 刑事附带—民事诉讼案件只【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!人及其?法定代理人》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!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!查经审查《第一:审判:决,的刑事部《。分并无?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!院,只需就附带民事【部分作出处理—;,第一审判《决的附?带民:事部:分事实清《楚适用法律正确【的,应当以刑事附带民】事裁定?维持原判驳回上【诉
! :第三百?一十:四条 刑》事,附带民事诉讼案【件只:有附带民事诉—讼当: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!上诉的第一审刑【。事部分?的,判,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!生法:律效力
【
—。应当送?监执行的第一—审刑事被告》人是第二审》附带民事《诉讼被告《人的在第《二审附带民》事诉讼案件》审结前?。可以暂缓送监—执行
【
?。 第三百一十五】条, 对上诉》、抗:诉案: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!内,容
?
:
— : (一)第一审】判,决认:定的事实是否清楚】证据是否确实、充】分,;
【 【 (二)第》一审判决适用—法律是否正确量刑】是否适当;
【。
— : (三—。)在侦查、审查起】诉、第一审程序中有!。无违反?。法,定诉讼?程序的情形;
】
【 《 (四)《。上诉:、抗:诉是:否提出新的事实、】证,据;
》
? ? (五【)被告人《的供述和辩解情况;!
!。 (六【)辩护?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!情况;?
《
— (七)附带!民事部?。分的判决《、裁定?是否合法、》适当;
! 【。 (八)第一审人】民法院合议庭、审判!委,员会讨论的意—见
?
— 第?三百一?十六条 》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!自行辩护外还可以】。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!人或:者另行?委托辩护《人辩护
! , ?共同犯?罪案件只有部分【被告人?提出上诉《或者自?诉人只对部分被告】人的判决《提出上诉或者人【民检:察院只对部分被【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!的其:他同:案被告人也可以委】托辩护?人辩护
》
【 第三?百一:十七条 下—列案件?根据刑事《。诉讼法第《二百二十《三条第一款》的规定应当》开庭审理
!。
【。 (?一)被告《人、自诉人》及其法定《代理人?对第一审《认定的事实》、证据提出异议可】能影响定罪量刑的】上诉案件;
】
!。 (二)被—告人被判处》死刑立即执行—的上诉案件;—
:
》 【(三)人民》。检察院抗诉的案【件;
《
! (四)应当开!庭审理的其他—案件
!。 被判处死【刑立即?执行的被告》人没有上诉同—案的其他《被告人上诉的—案件第二审人—民法院应当开庭【审理
—
?。。 : 被告人被》判处死刑《缓期执行的上诉案】件虽不属《于第一?款第一?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!的也应当开庭审【理
! :第三百?一十:八条:。 对上诉、—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!法院经审查认—为原判事实》不清、证据不—足或者具有》刑事诉讼法》。第二百二十》七条规?定的:违反法定诉讼—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!新审判的可以不开】庭审理
! 第三百一十!九条 第二审期】间人民检察》院或者被告人及【其辩:护人提交新》证据的?人民法院应当—及时通知对》方查阅、摘》抄或:者复制
! : 第三百二十【。条, 开?庭审:理第二审公诉—。案件应当在决定开】。庭审理后及时通知】人民检察《院查阅案《卷自通知后的第【二日起人《民检察院查阅案卷】的时间不计》入审:理期限
【
《。 第三百二十一】。条 开《庭审理上诉、抗诉】的公诉案件》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!察院派员《出庭
?
?
,
抗诉案件!人民检?察院接到开》庭通:知后:不派员出庭》且,未说明原因的人民】法院可?以裁:定按人民检察院撤】。回抗诉处理并通知】。第,一审:人民法院和》。当事人
《
,
:
第三】百二十二条 开】庭审理上诉、抗诉】案件除参《照适用第一审程【序的有关规定—外应:当按照下列规定进】行
?
:
【 (《一)法庭调查阶段审!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!。决书、裁定书后上】诉案件由《上,诉人或?者辩护?人先宣?读上诉状《或者:陈述:上诉理由抗诉案【件,由检察?员先宣读抗诉书【;既有?上诉又?有抗诉的《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!抗诉:书再由上诉人或者】。辩护人宣《读上诉状或者—陈述上诉理由;
】
》 】(二)法庭辩论阶】。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!。人,、辩护人发言—后由检察员、诉讼代!理,。人发言?;,抗诉案件先由检察】。员、诉讼代理人【发言后由被告人、辩!护人发言《;既有上诉又—有抗诉的案件—先由检察员、—诉讼代理人》发言:后由上诉人》、辩护人《。发言
【
第三百】二十:三,条 开庭审理上】诉、抗诉案件—可以:重点围绕对第—一审判决、》裁定有争议》的问题或《者有疑?问的部分《进行:。根,据案:件情:况可以按照下—列方式审理
!
: 》 (一)宣读】第一审判《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!、主要事实、—证据名称和判决主】。文,。等;
—
? 》 (二)法庭调查!应当:重点围?绕对第?一审判决提出异议】的事实?、证据以《及,提交的新《的证:据等进行;》对没:有异议的事实—。、证据和《情节可以直》接确认;
》
?
! (三)对同案审理!案件中未上》诉的被告人未被【申请: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!为没有必要到庭【的,可以:不再传唤到庭;【
,
《
》 (四)被】告,人犯有数罪的案【件对其中事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!罪可以不在庭审【时审理
【
? 同案审理的案!件未:提出上诉、人民检】察院也未对其判【决提:出抗诉?的,被告人?要求出庭的应—当准许出《庭的被告《人可以参加法—庭调查和辩论—
— 《。第,。三百二十《四条 第》二审案件依法—。不开庭审理的应【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!。他当事人、辩—护人、诉讼代—理,人的意见合议庭全】体成员应《当阅卷必《要时应当提交书面】阅卷意见
【
第三!。百二十五条 — 审理被告人或【。者其法定代理人、辩!护人、近亲》属提出上诉的—案件不得加重被告】人的刑罚并应—当执:行下列规定
【
【 (一)同!案,审理的案件只有【部分被告人上诉【的既不?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!也不得?加,重其他同案被告【人的刑罚;
】
》 (二】)原判事实清—楚证据确实、—充分只是认定—。的罪名不《当,。的可以改变》罪名但不得加重刑】罚;
【
— (三)原【判对被?告,人,实行数罪并罚的不】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!罚也不得加重数【罪中某罪《的刑罚;《
,
:
【 《(四)原《判,对,被告人宣告》缓刑的不《得撤销缓刑或—者,延,长,缓刑考验期;
】
?
? (五】)原判没有》宣告禁止《令的不得《增加:宣告:;原判宣告禁止令的!不,得增加内容》。、延长期《限,;
【 》 , (六)原判对被!告人判?。处死刑缓期执—行没有?限制减刑的不得限】制减:刑;
—
: (!七)原判《事,实清:楚证据确实》、充分但《判处的刑罚》畸轻、应《当适用附加刑而没】有适用的不得直接】加重刑罚、适用附加!刑也不?得以事?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!由,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!重新审?判必须依法》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!判决、裁《定生效后依照审【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!
【 人民检察院抗!诉或者自《诉人:上诉的案件不受前】。款规:定的限制
!
《 第三百二十—六条 人民检察院!只,对部分被告》人的判决提出抗诉】。或者自诉人只—对部分被告人—的,判决提出《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!院不得?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!重刑罚
》
】第三百二十七—条 ?被告人或者其法定】代理人、辩护人【。、近:亲属:提出:上诉的案件》。第二审人民法—院,发回重新审判后除】有新的?犯罪事实人》民检察院补》充,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!法院不?得加重?被告人的《刑,罚
《
? 第三百二】十八条 原判【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!第二审人民法院【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!原审人民法院重【新作出判决》后被告人上诉或者】人民检察《院抗诉的第二—审人民法院》应当依法《作,出判决、裁》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!判
:
?
第【三百二十九》条 第《二,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!人民法院在重新审】判过程?中有刑事诉》讼法第二百二十七】条规定的情形之【一或者违《反第二百二十—八,条规定?的应当裁《定撤销原判发回重】新审判
》
】第三:百三十?条 第《二审:人民法院审理对【刑事部分《提出上诉、抗诉附】带民事部分已经【发生:法律效力的案件【发,现第一?审判决、裁定—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!有,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!监督程序对附—带民事部分》。予以:纠正
! 第三百三十】一条 第》二审:。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!民,事部:分提:出上:。诉刑事部分》已经发生法律—效力的案件发—现第一审判决—、裁定中的刑事部】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!照审判监督》程序对刑事部分进】。行再审?并将:附带民事部分—与刑事部分》一并审理《
》
, 《第三百三《十二:条 第二审期【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!讼原告人增加独立】的诉讼?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!民事诉讼《被告人提出反诉【的第:二,审人民法院可以根】据自愿?、合法的原》则进行调《解;调解不成的告知!当事人另行起诉【
》
第三【。百三十?三条:。 , 对第二审自诉【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!当事人也可以自行】和解调解结案—的应:。当制作调解书第一】审判决、裁》定视为自动撤销;】当事人自行和解【的应当裁定准许【。撤回自诉《并,撤销第一审判—决、裁?定
【 ,。 第三百—三十四条《 第二审期间自诉!案件的当事人—提出反诉的应当【告知其另行起诉【
— 第三百【三十五条 第二】审人民法院可以【委,。托,第,一审人民法》院,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!送达第二《审判:决,书、裁定书第一【审人民法《院应当在代》为宣判后五日内将宣!判笔录送交第—二审人民法院并在】送达完毕《后及时将送》达回证送交第—二审人民法院
】
《 : , 委:托宣判?的第二审人民法【院应当直接向同【级人民?检,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!书、裁定书
—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