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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章》 死刑复核程序【
! 第《三百四?十四条 《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!。核,准死刑案件应当按】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!
!。 》(一)中级》人民法院判处死【。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!人未上诉、人民检察!院未抗诉的在上诉、!抗诉期满《后十日内报请高级】人民法院《复核高?级人:民法:院同意判处》死刑的应《当在作出《裁定:。后十日?内报请最高人民【法院核准;不同意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!序提审或者发—回重新审判;
】
— —(二)中级》人民法院判处死【刑的第一审》案件被?。告人上诉或者人【民检察院抗诉高级】人民法院裁》定维持的应当在【作出裁?定后十日内报请最】高人:民法:院核准;
】
— (三)高级!人民法院判处—死刑的?第一审案件被—告,人,未上诉、人民检察院!未抗诉的《应当在上诉、—抗诉期满后十日内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】核准
—
,
: 高级人—民法院复核死刑案】件应当讯问被告人
!
《
? 第三《百四:十五条 中级人民!法院判处《死刑缓?期执行的第》一审案件《被告人未上诉—、人民检察院未抗】诉,的应当报请高—。级人民法院核准【
《
,
高级人】民法:院复核?死刑:缓期执行《案件应当《讯问被告人
—
:
第】三百四十六》条 :。 报请复核的—死刑、?死,刑缓期执《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!报送的材料包括报】请复核的报告第一、!二审裁判《文书死?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!份以:及全部案卷、证据死!。刑案件综合报—告第一、二》。审裁:。判文书和审理报【告,应当:。附送电?子文本?
《
—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!报送全案案卷、证】据
】。。 曾经发回重新!审,判的案件《原第一、二审案卷】应当一?并报送
【
—第三百四十七—条 : 报请复核的报【。告应当写明案由【、简要案情、审理过!。程和判?决,结果
【
死刑案件!综合报告应》当包括以下内容
!
】 (一)【被,告人、被害人的基】本情况被告》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!行政处罚的应当写】。明;:
】。 》 (二?)案件的由来和审】理经:过案件曾经发回重】新审判的应》当写明发回重新【审判:的原因?、时间、案号—等;
?
《
? : ? (三?)案:件,侦破情况通》过,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!告人、?。侦破:案,件以及与自首、立功!认定有关的情—况应当?写明;?
】 —(四)第《一审审?理情况包括控—辩双方意《见第一?审,认定的犯罪事实【合议庭和审》判委员会意见—。;
—
, ? 《 (:五)第二审审理【或者高级人》民法:院复核情况包—括上诉理由》、检察机关意见第二!审审理或者高级【人民法院复核—认,定的:事实证?据采信情况》及,理由控辩双方意见】及采纳情况;
!
《 (】六)需要《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!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!的,同案犯的定罪—量刑情况案件有无】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!事人:的反应等《情况;
》
】 , : ,(七)处理意—见写明合议庭和【审判委员会的意见】
,。
,
【 第三?百四十八条 【复核死刑、死刑【缓期执行案件—应当全面审》查,。以下内容
》
— — (一)被告人【的年龄被告》人有无刑事责任能】力、是否系怀孕【的妇女;《
》
, , 【(二:)原判?认,定的事?实是否清楚证据是】否确实、充》分;
】 , — (三)犯罪情节】、后:果及危害程度—;
】 : , , , , (四)《原,判适用法律是—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!死刑是否必须立【即执行;
】
】 , (五)有》无法定、《酌定从重《、从:轻,或者减轻处罚—。情节:;
】 ? , (《六)诉讼程序是否】合,法;
【
!(七)?应当审查的其他【情况
?
!第三百四十九条 】 高:级人民法院复—核死刑缓期》执行:案件应?当按照下列情形【分别处理
!
, ? (—一)原?判认定事《实和适用法律—正确、量刑适当、诉!讼程序?合法的应当裁定【核准;?
— 》 (二)—原判认定的》某一具体《事实或者引用的【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!但判处被告人死【刑缓期?执行:并无不当《的可以在纠正—后作出核准》。的判决、《裁定;
】
: ? (三)原】判认定事实正确但】。适用法律有错误【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!。改,判;
》
【 (四)原】判事实不清、证据不!足,的可:以裁定?不予:。。核准并撤销原判【发回重?新审判?或者依法改判;
】
】 (—五)复核《。期间出现新》的影响定罪》量刑的事《实、证据的可以【裁定不予核》准并撤销原判发回】重新审判或者—依照本解《释第二百二十—条规定审理》后依法改判;
!
:
】 (六)原审—违反法定诉》讼程序?可能影响公正审判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!并,撤销原判发回重新】审,。。判
《
》 高级人民法院复!核死刑缓期执—行案件不得》加重被告人的刑罚
!
《
第三百五!十条: 最高人民—法院复核死刑案【件应当按《照下列情形》分别处理
【
【 , (一)原判认!定事实?和适用法律正确【、量刑适当》、诉讼程序合法【的应当?裁定核准;
【
,。
】。 (二)原判认!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!者引用的《法律条款等》存在瑕疵但判处被】告人死刑《并无不当《。的可:以在纠正后作—出核:。准的判决、》裁定:;
—
— (三)—原,判事:。实不清、证》。据不足的应当裁定】不,予核准并撤》销原判发《回重新审《判;:。
【 【(四)复核》期间出现新的—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!、证据的《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!撤销原判发回重【。新审判;
】
!。 (五)原判认【定事实正确》但依法不应》当判处死刑的应【当裁:定不:予核准?并,撤销原判发回—。。重新审判;
】
【 《(六)原审违反法定!诉,讼程序?。可能影响《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!不予: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!重新审判《
】 第三百五—十一条 《 对一人有两—罪以上被判处死【刑的数罪并罚—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!核后认为其中—部分:犯罪的?死刑判决、裁定事实!不清、证据不足的】应当对全案》裁定:不予核?准并撤?销,原,判,发回重新《审判;认为其中【部分犯罪的死刑【判决、裁定认定【事实正确但依法不】应当判处《死刑的可以》改判并对其他应当】判处死?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!刑的判?决
! 第三百五十二】条 对有两名【。以上被告人被—判,处死刑的案件最高】人民法院复核—后认为其中》部分被告《人的死刑判决—、裁定?事实不清、证据【不足的应当》对全案裁定不予【核准并撤销》原判发?回重新审判;认为】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!刑判决、裁定认【定事实?正确但依法不应当】。判处死刑的》可以改判并对其【他,应当判处死刑的被】告人作出核》准,死刑:的判决
【
》 第三百五十三【条 最高人民法院!裁定不?予,。核准死刑《的根据案件》情况:可以发回第》二审人民法》院或者第一》审人民法院重—新审判
【
? 第一审人民法!院重:。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!理,。第二审人《民法:。院,重新审判的可以【直接:改判;?必须通过开》庭查:清事实?、核实证据》或者纠?正原审程序违法【的,应当开庭审理—
】 , 第三百五十—四条 《高级人民法院依照】复核:程序审理后报—请最:高人民法院核准【死刑:最高人民《法院裁定不予核【准发回?高,级人民法院重—新审判的《高,。级人民法院可以【依,照第二审程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】新,审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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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,。。三百:。五,十五条 最高人民!法院裁定不予—核准死刑发回重【新,。审判的案《件原审人《民法院?应当另行组成合【议庭审理但本解【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!项、:第五项规定的案件】除外:
《。
? 第三》百五十六条 死】刑复核?期间辩?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!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!有,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!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!作,笔录;辩护律—师提出书面意见【的应:当附卷
—。
【。第三百五十》七,条 死刑》。复核期间最高—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!的最高人民法—院应当审查并—。将采纳情《况及理由反》馈最高人民检—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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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—百五十八《条 ?最高人民法院—应当根据有关规定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!报死刑案件复核【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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