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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十二章 《简易程序 —   】 , 第二百八》十九条  基层人民!法院受?理公诉案件后—经审查认《为案件事实》清,楚、证据充分—的在将起诉书—。。副本送达《被告人时应当询问】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!事实的?。意,见告知其适用—简易程?序的法律《规定被告人》对指控的犯罪—事实没有异议并【同意适用简易程【序的可?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!并在开庭《前通知?人,民检察院和辩护【人 —。     对人民】检察:。院建议适《用,简易程序审理的【案,件依照?前款的规定处理【;,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!条件:的应当通知人—民检察院 》 》 ,。   第二》百九十条  具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不适】用简易?程序 《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,)被告人是盲—、聋、?哑人; 《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二)被告人是尚!未完全?。丧失辨认或》者控制自己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】人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有重《大社会影《响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四)共同犯罪案【件中部分《。被告人不认罪或者】对适用简《易程序?有异议?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五)辩护人】作无罪辩护的;【 《 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:(六)被《告人认罪《但经审查认为可【能不:构成犯罪的; !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(七)】不宜适用简易—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!    ! 第:二,百九十一条 — 适用简易》程序审?理的案?件符合刑事诉讼【法第:三,十四条第一款—规定的人民》法院应当《。告知被告人及其【近亲属可《以申请法律援助【。 》  : ,  第二百九十二条!  适用简易—程序审理案》件人民法《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!将开庭的时间、【地点通知人民检【察院、自诉人、【被告人、辩护人【也可以通知其他【诉讼参与人 — ?     通知可!以采用简《。便方:。式但应?当记录在案》 《     —第二百九《。十三条  适—用简易程序审理案】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!应当通知其出庭【 《   《  第二百九十四】条  适用简易程序!审理案?件审判长《或者独任审判员【。应当当庭询问—被告人对指》控,的犯罪事实》的意见告知》被告人适用》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!规定确认《被告人是《。否同:意适用简易》程序 》     【第二:百九十五条  【适用简易程序—。审理案件可以对庭】审作如下《简化 《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公诉人可》。。以摘要?宣读起?诉书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二)公诉人、辩护!人,、审判人《员对被?告人的讯问、—发问可以简化或者】省略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对控辩双方无!异议的证据可—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!所证明的事项—作出说明;》对控辩双方有—异议或?者,法庭认为有必要【调,查,核实的?证据应?当出示并进行—质证:; 》。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四)控辩双》方对与定罪》量刑:有关的事实、—证据没有异议—的法庭审理可—以直接围绕罪名确】定和:量刑问题《进,行 ?  》   适用简易程序!审理案件判决宣告】。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!最后陈述 【   》  第二百九十六条!  适用《简易程序独任审判】过程中发现对—被告人可能判处的】有期徒刑超》过,三年的应当转由【合议庭审《理   !  第?二百九十七条  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】案件一?般,应当:当庭:宣判 《   —  第二百九十八条!  适?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!在法庭审理过程【中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!。普通程序《审理 — :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(一)被—告人的行《。为,可,能不构成犯罪的【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被告人—可能不负刑》事责任的; 】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被告人当庭对!起诉指控的》犯罪:事实予以否认的; ! 《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四》)案件事实不—清、:证据不足的; 【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五)—不应当或《者不宜适用简—易程序的其他情形】 , 》    转》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!件审理期限应—当从决定转为—普通程?序之日起计算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