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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章】。 简易程《序 】     》第二百?八十九条《  基层人民法院】受理公诉案》件后经审查认为案】件事实清楚、证据】充分的在《将起诉?书副本送达被—告人时应《当询:问被:告人对指控的犯罪】事实的?意见告知其适用简】易程序的《法,律规定被告人对【指控的犯《罪事实没有》异议:并同意适用简—易程序?的可以决定适用简】易程序并在开庭前】通知人民检察院和】辩护人 》。  》   对人民检察院!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!理的案件依照前【款的:规定:处理;不符合简易程!。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!知人民检察院 【 《   ?  第二百》九十条  具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》不适:用简易程序 ! 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《被告人是《盲、聋、哑人—; 【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二)被!告人是?尚未完?全丧失辨认或者【控,。制自己行为能—力的精神病人; ! ?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有重大社会【影响的;《 《。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(四)共同犯罪】案件中部《分被告?人不认?罪,。或者:。对,适用简易程序有异】议的; 》 ,。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,辩护人作无罪—辩护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六)被告人认罪!但,经审查认为可能不】构成犯罪的; ! ,   《。 ,  :   (七)不【宜适用简易程序【审理的其他》情形: ,。  —  : 第二?。百九十一条  适】用简:。易程序审理的—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!第,。三十四条第一款规】定的:人民法院应当告【知被告人及其近亲】属可以申请》法律援助 】    》。 第二百九十—二条:  适用简易程序审!理案件人民》法院:应当在开庭三日前】将,开庭的时间、地点】通知人民检察院、自!诉人、?被告人?、辩护?人也可?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!。人   !  通知可以—采用简便方式但应】当记录在案 —。  —   第二百九十】三条  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】案件被告人有辩【。护人的应当通—知其出庭 【  《   ?第二:百九十四条  适用!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!判,长或者独任》审判员应当当庭【询问被告人对—指控的犯罪事实【的,意,见告知被告人适【用简易程《。序审理?的法律规定确—认被告人是否同意】适用简易程序 【     !第,二百九十五条 【 适:用简易程序审理【案,件可以对庭》审作如下《简化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(一)公诉人【可,以摘:要宣读?起诉书;《 —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,(二)?公诉:人、:辩护人、审判人员】对被告人的讯—问、发问《可以简?化或:者省略; 【。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?对控辩双方无异【议的证据可以—仅就证据的名—称,及所证明的》事项作出说明;【对控辩双《方有异议或者法【庭认为有必要调查】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!并进行质证》。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四)!控辩双?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!的事实、《证据没?有,异议的法《庭审理可以直—接围绕罪名》确定和量刑问题进】行 《 ?。    适用简【易程:序,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!应当听取被告人【的最后陈述 】     第】二百九十六条  】适用简易《程序独任审判过【程中发现对被告【人可能判《处的有期徒》刑超过三年的应【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! ?    》 第二?百九十七条  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】案件一般应当—当庭宣判《    ! 第:二百:九十八条  适【用,简易程序《审理案件在法庭【审理:过程中有下列情【形,之一的应当转为普】通程序审《。理,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一)被告人的行【为,可,能不构成《犯罪的; — :。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二)被告人》可能:不负刑事责任的; !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)《被告人?当庭:对起诉?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!否认的; —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四)—案件事?实,不清:。、证据不足的—; —。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五)不【应当或者不宜适用】简易程序的其他【。情形  !   转为普通【程序审理的》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!决定:。转为:。普通程序之日起【计算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