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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二章 简易》程序 】     第【二百八十九条  】基层人民法院受【理公:诉案件后经审—查认为案件》事,实清楚、证据—充分的在将起—诉书副本送达被【告,人时应当询问被告】人,对指控的犯罪—事实的意见告知【其适用?简易程序的》法律:规定被告人对指控】。。的犯罪事实》没有:异议并同意适用简】易程序的可》以决定?适,用简易程序并在开】庭前通知《人民检察院和—辩护人? ?     【对人民检察院建议】。适用简易《程序:审理的案《件依照前《款,的规定处《理;:不,符合简易《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!通知人民检察院【   】。  第?二百九十条》  :具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不适用【简易程序《 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被告人是】盲、聋、哑人;【 ? ?   ?  :   (二)被告人!是尚未?完全丧失辨认或者】。控制自?己行为能力》的精神?病,。人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有—重大社会影响的;】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四)共同犯】罪案件中部分被【告人不认《罪,或者对适《用简易程序有异议】的; 《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五—)辩护?。人作无罪辩护的; !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(六)被告人【认,罪但经审查认为【。。可能:。不,构成犯罪的; 【 》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(《七,)不宜适用简易【。程序审理的其他【情形  !   第二百九【十一条  适—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!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!三十四条第一款规】定的: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!告人及?其近亲属可》以申请法律》援助: —   ? 第二百九十—二条 ? 适用简易程序审】理案件?人民法院应当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!的时间、地》点通知人民检察院】、,自诉人、被告人【、辩护人也可以【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!    ! 通知可以采—用简便?方式但应《当记录?在,案 》    》 ,第,二百:九十三?条  适用简易【程序:审理案件被》告,人有辩护人的—应当通知其出庭【 》     第二百九!十,四,条  适用简易程】序审理案件审—判长或者独》任审判员应当当【。庭,询问:。被告人对指控—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!知被: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!理的法律规定确认】被告人是否》同意适用简》易程序 】  :   第《二百九十五条—。 , 适用简《易,程序审理《案件可以对庭—审作如?下简化? ? , 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 (一)公】诉人可以摘要宣读】起诉书; 【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二)【公诉人、辩护人、】审判人员对》。被告人?的讯问?、,发问可以简》化或者?省,略; 【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(—三)对控辩双方无】异议的证据》。可以:。。仅就证?据的名称《及,。所证明的事项作【出说明;对控辩双】方有异议或者法庭】认为有必要调查核】实,的证据应当出—示并进行《质,。证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控辩双方对与!定罪量刑有关—的事实?、证:据没有异议的法【。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!罪名确定和量刑问】题进行?   】  适用简易程序审!理案件?判决宣告前应—当听取?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! ,  》   第二百九十】六条  适用简【易程序?独任:审判过程中发现【对被告人《可能:判处的有期》徒刑超过《三年:的应当?转由合议庭审—理 【    第二—百九十?七,条  适用简易程】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!当庭宣判 】     第【二百九十八条  适!用简:。易程序审《理案件在法庭—审理过程中有下【列,情形之一的应当转】为普通程序》审,理 》 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)被】告人:的行为?可能不构成》犯罪的; 》 , ,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(二)被告人】可能不负刑事—责任:的; —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(三)被告人当】庭对起诉《。指控的犯《罪事实予以否—认的; 》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四)案!件事实不清、—。证据不?足的; 《。 ?     —。 ,   (五)不应】当或者?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!其他情形 — :     转【为普通程序审理【的案件审理期—限应:。当从:决定转为普通程【序之日起《计,算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