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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章 简易程!序
! 第二百【八十九条《 基?层人民法院》受理公诉案件—后经审查认为案【件事实?清楚:、证据?充分的在将起诉【书副:本送达被告人—时应当询问被告人】对,指控的犯罪事实的】。意见告知其适用简】易程序的法》律规定被告》人对指控的犯—罪事实没有异议并】。同意适?用简易程《序的可以决定—适用简易程序并在】开庭前通知人民检】察院和?辩,护,人
《
? 对人—民检察院建议—适用简易程序审【理的案?件依照前《款的:。规定处理;不符合简!易程序适用条件的】应当:通知人民检察院【
!。。 第二百九十条 】 具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】简易程序
】
】 (一)被告【人是盲、聋》、哑:人,;
【 , (二!)被告人是尚未完】全丧失辨认或者【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!精神病人;
!
,
, ? (三)】有重大社会影响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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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》四)共同犯》罪案件中部》分被告人不》认罪或者对适用简】易程序有异》议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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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辩护人!作无罪?辩护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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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六)被【告人认罪《但经审查认》。为,可能不构《成犯罪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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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七)不】宜,适用简易程序—审理的其他》情,。形
—
, ? 第二?百九:十,一条 适用简易程!序审理?的案件符合刑—事诉讼法《第三十四条第一【款规定的人民—法院:应当告知被告人及】其近亲属可以—申请法律援》助
】 第二百九十】二条 适用—简,易程序审理》案件人民法院—应当在?开庭三?。日,前将开?庭的时间、地—。点通知?人民检察院、—自诉人、被告人、】辩,护人也可以》通知其?他诉:讼,参与人
!。 《通知可以采用简便】方,式但应当记录在案
!
》 ? 第二百九十三条】 , 适用简《易程序?审理案?件被:告人有辩护人的【应当通知其出庭
】。
》 第二百九十!四条 适用简【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!长或:。者独任审判员应当】当庭询?问被:告人:对指控的犯罪事实】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!用简易程《序审理的法律规【定确认被告》人是否?同意适?用简易程序
!
第【二百:九十:五条 《适用简易程序审【理案件可以对庭【。审,作如下简化
!
】 :(一)公诉人可【以,摘要宣读起诉书;】
!。 (二)公!诉人、?辩护人、《审判:人员对被告人—的讯问、发问可以简!化或者省略》;
》
】 (三)对—控辩双方无异议【的证据可《以仅就证《据的名称《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!说明;对控辩双方有!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!必要:。调查核实的证—据应当出示并进行】质,证;:。
!。。。。 》(,。四)控辩双方对与定!罪量刑?有关的事实、证【据没: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!以,直接:围绕罪名确定和【量刑问题进行—
【 适用》简,。易程序审理案—件判决宣告前应【当听取被告》人的最后陈述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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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】九十六条 适用】简易程序独任审判】过程:中发:现对被告人可能判】。处的有?期徒:刑超过三年的—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!
》
《 第二?百九十七《条 适用简易【程序审理《。案件一般应当—当庭宣判
—
第!二百九十八条 】。适用:。简,易程序审理》。。案件在?法庭审?理过程中有》。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应当转为普通程【序审理?
,
— , (一)!被,告人的行为可—能不构成犯罪的;】
— 】。(二:)被:告人可能不负—刑事:责,任的;
【
】 :(三:)被告人当庭对起诉!指控的犯罪事实【予以否认的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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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:
! (四?)案件事实不清、证!据不足?的;
?
》 【 (五)不》应,当或者不宜》适用简易程序的【其他情形
!
转为【普通程序审》理的案?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!定转为?普通程?。序之日起计算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