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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评!。议案:件与:宣告判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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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】三十七条 被告】人最后陈述》后审判长应当—。宣布休庭《由合议庭进行评议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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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百三十八条! :开庭审理的全—部,活动应当由书—记,员制作?笔录;?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!分,别,由审判长和书记【员签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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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百三》十,九条 ? 法:庭笔录?应当:。在庭审后交由当事】人、法定代理人、辩!护人、诉讼代理【人阅读或者向—其宣读
! ? ,法庭笔录中的—出庭:证人、鉴定人—、有专门《知识的人的证言、意!见部分应当在庭【审后分?。别交由有《关人员阅读或者向】其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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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前两款所—列人员认为记录有遗!漏或者?差错的可以请求【补充或者改正;确认!无误后应当》。签名;拒《。绝签名的应》当记录在案;要【求改:变庭审中《陈,述的不?予,准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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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百《四十条 合—议庭评议案件应当】根,据已经查明的—事实、证据和—有关法律《规定在充分考—虑控辩双方意见【。。的基础上确》定被告人是否—有罪、构成》何罪有无从重、从】轻、减轻或》者免除处罚情—节,应否处以刑》罚,、判处何种刑罚【附,带民事诉讼如何解】决查封、扣押、冻】结,。的财物及其》孳息如何《。处理等并依法作出】判决、裁《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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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百四—十一条? 对第一审公【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!后应当按《照下:列情形分别作—出判:决、裁?定
【。 《 (》一)起诉指控的事实!清楚:证据确实《、充分依据法律认定!指控被告人》的,罪名成立的》应,。当作出?有罪判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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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二)》起,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!据确实、充分—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!定的罪名不》一致的应当按照【审理认定的罪名作】。出有:。罪判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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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案件事实!清楚证据确实、充分!依据法律《认定被?告人无罪的应当【判决宣告《被告人无罪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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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(四)证据》不足不能认》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!以证据不足、指控的!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!告被告?人无罪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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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【五)案件部分事实】清楚证据确》实、充分的应—当作出有罪或者【无罪的判决;对事】。实不清?、证:据不足?部分:不予认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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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六)被!。告人因不满》十六周岁《不予刑?事处罚的应当判决】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!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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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。 : (七)》被告:人,是精神病人在—不能辨认或者不【能控:制自己行《为时造成危害—结果不予刑事—处罚的应当》判决:宣告被告人不负【刑事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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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—(八)犯罪已过【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!。。必须追?诉或者经特赦令免】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!止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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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九)!被告:人死亡的应》当裁定?终止:审理:;根:据已查明的》案件事实和》认定:的证据能够确认【无罪:的应当判决宣—告被告人无》。罪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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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具有前款第二项】规定情形的人民【法院应当在》。判决前听取》控辩:双方的意见保障【被告人、辩护人【充分:。行使辩护权必要时】可以重新开庭组【织控:辩双:方围:绕被告人的行为构】成何罪进行辩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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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:百四十二《条 ?。宣告:判决前?。人民检察院》要求撤回《起,诉的人?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!起诉的理由作出是】否准许的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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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百四》。十三条 审—判期间?人民:。。法院发现《新的事实可》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!议人民检察》院补充或者变—更起诉;人》民检察院《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!未回复?意见的人民法—。院应当?就起诉?指控的犯罪》事,实依照本解释第二】百四十一条》的规:定作出判决、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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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百四》十四条? :对,。依照本解释第一百】八十一条第一款【第四:项规定受理》的案件人民》法院应当在判—决中写明被告人曾】被,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!因证据不足指控的】。犯罪不能成立—被人民法院依法【判决宣告《。无罪的情《况;前案依照刑事】诉讼法第一百—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!作出的判决》不予撤销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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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, ,第二百?四十五条 合议庭!成员: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!名,在判决书、裁定【书等法?律文书上署》名
【 第二百【四十六条 裁【判文书应当写明【裁,判依据?阐释裁判《理,由反映控辩》双方的?意见并说明采纳【或者不予采纳的理】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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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百四十七!条 ?当庭宣告判决的【应当在五日内—送达判?决书定期宣》告判决的应当—在宣判前先期—公告宣?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!当事人并《通知公诉《人、法?定代理人、辩护人和!诉讼代理人;判决】。宣告后应当立—即送:达判:决,书
【 : 判决书应—。当送达人民》检察院、当事—人,、法:定代理人、辩—护,人、诉讼《代理:人并可以送达—被告人的近亲属判】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!被告人的所在单位】或,者原户籍《地的公安《派出所或者被告【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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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百四:十八条 宣告【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公!诉人、辩护》人、:诉讼代理《人、被害人、—自诉人或者》附带民事诉》讼原告?人未到庭的不影【响宣判的进行—
【 宣告判—决,结果时法庭内—全体人员《应当起?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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