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节 :评议案件与》宣告判决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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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百三十》。七条 ? 被告?人最后陈《述后:审判长应当宣—布休庭由《合议庭进行评议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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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百?三十八条 》 开:庭,审理的全《部,活,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!笔录;笔《录经审判长审阅后】分别由审判长—和书记员《签名:。
【 第二百—。三十九条 》。 法庭笔录应当在】庭审后交《由当事人、法定代理!人、辩护人、诉讼】代理人?阅读或者向其宣读】
【 法庭笔录中的!出庭证人《、鉴定人、有专门知!识的人的《证言、意见部—分,应当在?庭审后?分别交由《有关人员阅读或【者向:其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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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前两款所》列人:员认为记录有遗【漏或者差错的可以】请求补充或》。者改:正;确认无误—后应当签名》;拒绝签名》的应当记录在案;】要求改变庭审中【陈述:的不予准许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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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百四十条 】合议庭?评议案件应当—根据:已经查明的事—。实、证据和有关法律!规,定在充分考》。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!础上确定被告—。人是否?有罪、?构成何?罪有无从重、从轻、!减轻或者《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!以刑罚、判处何【。种刑罚附《带民:事诉讼如何解—决查封、扣押、【冻结的财物及其【孳息如?何处理等并依法作】出判决、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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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二百四十】一,。条 ?对第一?审公诉案件》人民法院审理后应】当按照下列情形【分别作出判》决、: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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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, (一)》起诉指控的事—实清:楚证:据确实、充》分依据法律认定【指控被告人的罪名】成立的应当》作出有罪判》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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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 》 (二)起诉指控的!事实清楚证据—。确实、?充,分指控的罪名与审】。理认定的罪》。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!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!有罪判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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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(三)《案件事实清》楚,证据确实、充—分依据法《律,认,。定被告人无罪—的应当?判决宣告被告—人无:罪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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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四)证!据不:足不能认定》被告人?有罪的应当以证据】不足、指控的犯罪】不能:成立:判,决宣告被告人无【。。罪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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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—(五)案件部分【事实:。清,楚,证据:确实、充《分的应当作》出有罪?或者无罪的判决【;对事实不》清、证据《。不足部分《不予认定;》
【。 — (六)被告人因不!满十六周岁不予【刑事处?罚的应当判决宣【告被告人不负刑【事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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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七!)被告人是精神病人!在不能?辨,认或者不能》控制自己行为时【造成危?害结果不予刑—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!。告被:告人不负《刑事: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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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八)犯罪已过!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!必,须追:诉或者经特赦令【免,除刑罚的应当裁【定,终止审?理;
! (九!)被告?人死亡的应》当裁定?。终止审理《;根据?已查明的案件事实】和认定的证据能够】确认无?罪的应当《判,决宣:告被:告人无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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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具有》前款第二项》规定情形《的人民法院应—当在判决《前听: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!障被告?人、辩护人充分【行使辩护权必—要时可以《重新开庭《组,织控:辩双方围绕被告人】。的,行为构成何》罪进行辩《论
【 : 第二百四十二条! 宣告判决—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!回起诉的人》民法院应《当审查撤《回起诉?的理由作出是否【准许的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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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百四《十三条 审判【期间人民法院发【现,新的事实可能—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!人民检?察院补充或》者,变更起诉;人—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!在七:日内未回复意见【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!诉指控?的犯罪事实依—。照本解释第二—百,四,十一条的规定—作出判?决、:裁,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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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】四十四条 》。 对依照本解释第一!百八十一条第一【款第四项规》定受理的案件—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!中写明被告人曾【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!诉因证据不足指【控的犯罪《。不,能,成立被人民法院依】。法判决?宣,告无:罪的情况;前—案依照刑事诉讼法】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!项,规定作出的判决不】予撤销?
— 第二—百四十五条 — ,合,议庭成员《应当在评议》笔录上签名》在判决书、裁定【书等法?律文:书上署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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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第二百四十六条 !。裁判文书应当—写,。明裁判依《。据阐释?裁判理由反映—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!明,采纳或者不予采纳】的理由
! 第二百四十!七条 当庭—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!日,内送达判《决书定期宣告判决】。的应当?在宣判前先》期公告宣判的时间】和地点?传唤当事人并通知】公诉人、法》定代理人《、辩护人和诉讼【代理人;判》决宣告后《。。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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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】决书应当送达人民】检察院、当》事人、法定代—理人、?辩护:人、诉讼代》理人并?可以送达被》告,人的:近亲属判决生效【后还应当送》达被告人的所在【单位或者原户籍【地的公?安派出所《或者被告单位的注】册登:记机关?
! 第二?百四:十八:条 ?宣告判决《。一律:公开进行公诉人【、辩: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】。、被害人、自诉人或!者附带民事诉—讼,原告人未到庭的【不影响?宣判的进行》。
— 《。。宣告判决结果—。时,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!起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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