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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》评议案件《与宣告判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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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二百三?十七条 被—。告人:。最后陈述后审—判长: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!庭进行评议》
! 第二百三十八条】 开庭审理的全部!活动应当《由书记?员制作笔录;笔录】。经,审判长?审阅后?分别由审判》长和书记员签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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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二百三—十九:。条 法庭笔—录应当?。在庭审?后交由当事人、法】定代理?人、辩护人、诉讼】代,理人阅读或者向其】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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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法》庭笔录中的出庭【。证,人、鉴定人、有【专门知识《的人:。的证言、《意,见部分应当》在庭审后《分别:交由有关人》。。员阅读?或者向?其,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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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—两款所列人员认为】记录有遗漏》或者差错的》可以请求补充—或者改正《;确认无误》后应当签名;拒绝签!名的应当记录—在案;要求改—变庭: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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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百四十条 合【议庭评议案》件应当根据》已经查明的事—实、:。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!在充分考虑》控辩双方意见的基】础上确定被告人是】否,有罪、构成何罪有】无从重、从轻、减】轻或者免除处罚情】节应否处以刑罚、】判处:何种刑罚附》带民事诉讼如何解】决查封、扣押、【冻结的财物及其孳】息如何处理等—并依法作出判决【、裁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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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第二百四十一条 !对第一?审公诉?案件人民法院审【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!形分别作出》。判决、?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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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(一)起诉指—控,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】。。实、充分依据—法律认定《指控被告人的罪名】成立的应当作—出有罪判决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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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: (二》)起:。诉指控?。的事:实清楚证据确实、】充,分指控的罪名—与审:。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!的应当按照》审理认定的罪名【作出有罪《判,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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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】)案件事实清—楚证据确实、—。充分依据法》律认定被告人无【罪的应当判》。决宣告被告人—无罪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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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四!)证据不足不—能认定被告》人有罪?的应当以《证,据不足、指控—的犯:罪不能成《立判决宣《告被:告人无罪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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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)案件部分事!实清楚证据确实【、充分的应当作出有!罪,或,者无罪的判》决;对事实不清、】证据不足部分—不予:认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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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(六)被告人—因不满?十六周岁不予刑【。事处罚的应》当,判决宣告被告人不】负刑事责《任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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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: ? (七《。)被告?人是精神《病人在不《能辨认或者不能【控制自己行为时造】成危害结果不—予刑事处罚的应【当判决宣告被告人】不,负刑事责《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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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八?)犯罪已《过追诉时效期限且】不是必须追诉或者】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!应当裁定《终止审?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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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】(,九,)被告人死亡—的应当裁定终—止审理;根》据已查?明的案件事实和【认定的证据能够确】认无罪的应当判【决,宣告被告人无罪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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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具有:前款第二项规定情】形的人民法院应【。当在判决前》听取控辩双方的意】见保障被告人、辩护!。人充分行使》辩,护,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!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!被告人的行》为构:成何罪?进行辩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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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》二百四十二条 宣!告判决前人民—检察院?要求撤回起诉—的,。人,民法院应当》审查撤?回起诉的理由—作出是否准许的裁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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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百四十三条 ! 审判期间人—民法院发现新—。的,事实可能《影响定罪的可以【建议人民检察—院补充或《者变更起诉;人【民检察院不同—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!复意见的人》民法院应当就—起诉指控的犯—罪事实依照本解释】第二百四《十一条的规》定作出判决、裁定】
! ,第二百?四,十四条 对依照本!解,释第一百八》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!规定受理《的案件?人民法院应当—在判决中《写明被告人曾—被人民检察》院提起公诉因—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!不能:成立被人民法院依】法判:决,宣告无罪《的情况?;前案依照刑事诉讼!法第一百《九十五条第三项规】定作出的判决—不予撤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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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二百四十五》条 合议庭—成员应当在评议笔】。录上签名在判决书、!裁定书等法》律文书上《署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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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百—四十六条 裁判】文书应当写》明裁判依《据阐释?裁判理?由反映控辩双方的】意见: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!采纳的?理由
】 第二百【四十七?条 当庭宣告判决!的应:当在五日《内送达判《决书定期宣》告判: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!期公告?宣判:的时间和地》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!公诉人、法定—代理人、辩护人和】诉讼代理人;—判决宣告后应当【立即送达《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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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判决书应当送【达人:民检察院《、当事人、》。。法定代理人、—辩护人、诉讼—代理人并可》以送达被告人的【近亲属?判决生效后还应【当送达被告人—的,所在单位或者原【户籍地的公安—派出所或者》被告单位的》注册登记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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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二百四?十八条? 宣告判决—一律公开进行公【诉人、辩《护人、诉讼代—理,人、被害人、自诉】人,或者附?带民事诉讼原—告人未?到庭的不影》响宣判的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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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宣告判决结果时法!庭内全?体人员应当》起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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