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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。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!判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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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百?三,十七:。条, 被告人》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!当宣:。布休庭由合议—庭进行评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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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!三十八条 》 ,开庭审理的全部【活动应当由》书记员制作笔录;笔!录经审?判长:。。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!和书:记员:签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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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百三十】九条 法庭—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!由当事人、法定代】理人、辩护人、诉】讼代:理人阅读或者向其】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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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—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!。、鉴:。定人、有专门—。知识的人的》证言、?意见部分应当在【庭审后分《别,交由有关人》员阅读?或者:向,其,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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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前两款所列—人员认为《记录有遗漏或者差】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!者改正;确认—无误后应当》签名;拒绝签名【的应当?记录:在,案;要求改变庭审】中陈述的不予—。准许
】 《第二百四十条 【 合议庭《评议案件应当—根据:已经查明的》。事实、证《据和有关法》律规定在充》分考虑控辩双方意】见的:。基础上确《定被告?人是否有罪、构【成何罪有无从重【、,从轻、减轻或—者免除处罚情节应】。否处:以,。刑罚、判处》何种刑罚附》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!查封、扣押、—冻结的?财物: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!并依法作出判决【。、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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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!四十一条《 对第一审—公诉案件《人民法院《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!情形分别作出判决、!裁定:
】 ? , (一《)起诉指《控的:事实清楚证据确实、!充分依据《法律认?定指控被告人的【。罪名:成立的应当作出【有罪:判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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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—(二)起诉指—控的事?实,清楚证?据确实、充》。分指:控的罪?名与审理认》定的罪名不一致的】应,当按:照审理认定的—罪名作出有罪判【决;
】 】(三)?案件事实清楚证【据确实、充分依据法!律,。认定被告人无—罪的应当判决宣【告被告人无罪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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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四)证【据不足不能认定被】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!据不足、指控—的犯罪不能成立判】决宣:告被告?人无罪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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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。 (五)案》件部分事实清楚【。证据:确,实、充分的应当【作,出有罪?或,。者无:罪的判?决;对事实不清、证!据不足部分不予认】定;
! 》 (六)被告人因!不满十六周》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!当判决宣告被—告人不?负刑事责《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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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七)被告人】。是精神病人在不能】辨认或者不能控制】自己行为时造成危】害结果不《予刑:事处罚的应当判决】宣告被告人不负刑】。事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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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八)犯罪已过追!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!须追诉或者》经特赦令《免除刑罚的应当【裁,定终止审《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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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九)被告】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!止审理;根据已【查明的?案件:事实和?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!无罪的应当判决【。宣告被?告人无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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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】有前款第二项规【定情形的人民法院】。应当在判《决前:听取:控辩双方的意见保】。障,。被告人、辩护人充】分行使辩护权必【。要时可以重新—。。开庭组织控辩双方】围绕被告人的行【为构:成何罪进行辩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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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百四《十二条 宣告判决!前,人,民检察院要》求撤回起诉》。的人民?。法院应当审查撤【回起诉的理由—。。作,。出是否准《。许的裁定《
! 第二百四》十三条? 审判期间人民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】。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!建议人?民检察院补》充或者?变更起诉;人民检察!院不同意或者在七】日内未?回,复意见的人民法院】应当就起诉指控的】犯罪事?实依照本解释第二】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!出判:决、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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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百四十四条】 对依照本解【。释第:一百:八十一条第一—款第四项规定受理的!案件人民《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写!明被告人曾》被人民检察院提【起公:诉因:证据不?足指控的犯罪—不能成立被人—民,。法,院,。依法判决宣告无【罪的情?况;:前案依?照刑事诉《讼,法第:一百九十五条第三】项,规定作出的》判决不予撤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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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第二百四十五条【 合议庭》成员应当在评议【笔录上签名》在判决书、裁定书】等法律?文书上?署,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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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 第二百四】十六条 》裁判:文书应当写明—裁判依据阐释裁【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!。的意见并说》明采纳或者不—予,采纳的?理由
】 第二百四】十七条 当庭【宣告判决的》应当在五日内送【达判决书定期—宣告判决的应当【。。在宣判前先》。期公告宣判》。的时间和地点传唤】当事人并通》知公:诉人、法定代理人】、辩护人和诉讼代】理人;判决宣告后】应当:。立,即送达?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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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判决书应当送达!人,民检察院《、当事人、法—定代理人、辩—护,人、诉讼代理—人并可以送达—被,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!效后还应当送—达,被告人的所在单位】或者原户籍》地的公安《派出所或者被—告单位?。的注册登《记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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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百四十】八,条 宣告判—决一:律公开进行公—诉人、辩护人、【诉讼代理人、被害】人、自?诉人或者附带—民事诉讼原》。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!宣判的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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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宣告判《决结果?时法庭?内全体?人员应当起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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