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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评议】案件与宣《告判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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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百三十七条】 , 被:告人最后陈述后审】判长应当宣布休【庭,由合:议庭进行《评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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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百三十—八条 ?。 开庭审理的全部】。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!作笔:录;笔录经》。审判长审阅后—分别由审判长和书】记员:签名
】 ? 第二百三十九【条, 法庭笔录应【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!人、法定代理人、辩!护人、诉《。讼代:理人阅读或者向其】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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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法庭:笔录中的《出庭证?人、鉴定《人、有专门知识的】人的证言、意见【部分应当在庭审【后分别交由》有关人员阅读或者】向其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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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两款】所列人员认为—记录有?遗漏或者差》错的可以请求补充】或者改正;确认【。无误后应当签名;拒!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!案;要?求改变庭审》。中陈述的不予准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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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百四十》条 合议庭评【议案件应《当根据已《经查明的《事实、证《据,。和有关法律规—定在充分考虑控辩】双方:意见的基础上—确定被告人是否【有,罪、构成何》罪有无?从重、从《轻,、减轻或者免—除处罚情节应否处】以刑罚?、判处何种》刑罚附带民事诉讼】如,何解决查《封、扣押、冻结的】财物及其孳息—如何处理等并依法】作出判决、裁—定
【 《第二百?四十一条 对第一!审公诉?案,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!。当按照下《。。列情形分别作出【判决、裁定》
— 【 (一)起诉—指,控的事?实清楚证据确实、】充分依?。。据法律认定指控被】告人的?罪名成立的应—当,作出有罪判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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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 (二)起诉指控的!事实清楚证据—确实、充分指控的】罪名:与审理?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!应当按?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!出有罪判决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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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》案件事?。实,清楚证据确》实,、充分依据法律【认定被告人无罪的】。应当判决宣》告被:告人无罪;》
【 《 (四)—证据不足不能认【定被告人有罪—。的应当?以证:据不:足,、指控的犯罪—不能成立《判决宣告《被告:人无罪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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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 (五)案件部【分事实清楚》证据确实、充分的应!当作出有罪或者无】罪的判决;对事实】不清、证据不—足部分不予认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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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【六)被告《人因不满《。十六周岁不予刑事】处罚的应当判决宣】告被告人不负—。。刑事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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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七)【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!不能:辨,认或者不能控制【自己行为《时造成危害结—果不予刑事处—罚的应当判决—宣告被?告人不负刑事—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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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八【)犯罪已过追诉【时效期限且》不是必须追诉或者】经特赦令免除—。刑罚的应当裁定【终止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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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!九)被告人死亡的】应,当裁:定终止审理;根据】已查明的案件事【实和认?定,的证据能够确—认无罪的应》当判决宣告》被告人无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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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具有:前款第二项规定情】形,的人民?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!取控:。辩双方?的意见保障被告【人、辩护人充分行】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!重,。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!围绕被告人》的行:为,构成何罪进行—辩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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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百四十二—条 ?宣告判?决前人民检察—院,要求撤回起诉的【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!回起:诉的: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!裁定
! 第二》百四十三条 审判!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!的事实可《能影响定罪的—可以建议人民检【察院补?。充或者变更》起诉;人民检察院】不同意或者在七日】内,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!院,应,当就起诉指控的犯】罪事实依照本解【释第二百四十一条】的规定作出判决、裁!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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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百,四十四条 对依】照,本解释第一百八十一!条第一款第》四项规定受》理,的案:件人民?法院应当在判决【中,写明被告人曾被【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!因证据不《足指:。控的犯罪《不能成立被人民法】院依法判《决宣告无罪的情况】;前案依照刑—事诉讼法第一百九】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!出的判决不予撤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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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二百四十五】条, 合议《庭成员?应当在评《议,笔录上签《。名在判决书、裁定】书等法律文》书,上署:名,
】 ,。 第二百四十—六条 ?。 裁判文书应当【写明裁判依据阐释】裁判理由反映控辩】双方: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!者不予采《纳的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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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百四十七!条 ?当庭宣告判决的【应,。当,在五日?内,送达:判决书定期宣告判】决的应?当在宣判前先期【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!点,传唤: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!、法定代理人、【辩护:人和诉讼代理—人;判决宣告后应】当立即送达判决【书
】 , 判决书应当【送达人?民检察院、当事【人,。、法定代理人、辩】护人、诉讼》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!告人的近亲属—判决生效后还应当】送达:被,告人的所《在单位或者原户【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!者被:。告单位的注》。册登记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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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第二:百四十八条 【宣告判决一律—公开进行公诉—人、辩?护人:、,诉,讼代理人《、被害人、》。自,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!讼原告人未到庭的】不影:响宣判的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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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宣告判决结【果时法庭内全体人员!应当起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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