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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章 强制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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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第一百《一十三条 人【民法院审判》案件:根,据情况对《被告人可以》。决定拘传、取保【候审、监视居—住或者逮捕
!
—对被告人采取、撤】销或者变更强制【措施的由院长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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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—百一十四条 对】经依法传唤拒不【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!据案件情《况有必要拘传的被】。告人可以《拘,传
《。
,
—拘传被告人》应当由院长签发【拘传票由司法—警察执行执行人【员不得?少,于二人
》
,。
— ,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!拘传票?。对抗:拒拘传的《被告:人可以使《用戒具
】
? :第一百一十五条【 拘传《。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!得超过十二小时【;案情特别》重大、复杂需要【采,。取逮捕措施的持【续的时?间不得?超过二十《四,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!的形式?变相拘禁被告人应】当保证被拘》传人的饮食》和必要的《休息时?间
》
: 第一—。。百一十六条 【被告人具有刑事【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!一款规定情形之一】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!取,保候审
【
? 对被告人决】定取:保候审的应》当责令其提出保证】人或者交纳》保证金不得同—时使用保证人保证】。与保证金保证
!
第】一百一十七条 【 对下列被》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!可以责令其提出一】至二名?保,证人
《
! ?(一)无力交纳保证!金的;
! , : 《 (二)未成年或】者已满七十五周【岁的;
】
!(,三):不宜收取保证金【的,其他被告人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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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百一十八条】 人民法院应当审!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!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!当告知其必须—履行的?义务并由其出—具保证?书
! 第一百》一,十九条 对决定取!保候审的《被告人使用保证金】保证的应《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!七十条第一款的规】定确定保证金的具】体数额并《责令被告人或—。者,。为其提供保证金的】单位、个人将保【证金一次性存入公】安机关指定银行的】专门账户
【。
》 第一百二十条 ! 人民法院向被告】人宣布取《保候审决定后应【当将取?保候审决定》。书等相?关材:料送交当地同—级公安机《关执行;被告人不在!本地居住《的送:交其居住地》公安机关执行
】
》 : 对被告人使用【保证金保证的应当】在核实?保证金已经存入【公安机关指定—银行的专门账户【后将银行出具—的收款凭证一—并送交公安机关
】
,
,
第】一百二十《一条 被告人被取!保候:审期间?保证人不愿继—续履行?保证义务《或者丧失履行保【证义务能力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!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!公安机关《的书面通知》后三日内责令被告】人,。重新提出保证—人或者交纳保证【金或者?变更强制措施并通】知公安?机关
—
第一百!二十:二条: , ,根据案件事实和【。法律规定认为—已经构成犯罪—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!期间:逃匿的如《果,系保证人协》助被告人逃匿或【。者保证人明知—被,告人藏匿《地点但拒绝向司【法机关提供对保【证人应当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
】
第一】百,二十三条 人民】法院发现使》用保证金保》。。证的被取保候审【人违:反刑事诉《讼法第六十九条第】。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!应,当提出没《收部:分或者全部保—证金的书面意—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!送交负?。责执:行,的公安机关处—理
—
? 人民法》院,收,到公安机《关已经没收》保证金的书面通知】或,者变更强《制措施?。的建:议后:应当区别情》形在五日内》责令被告人》具,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!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!者变更?强制措施《并通知公安机关【
! 人:民法院决定对被依法!没收保证金的被告】人,继续取保候审的【取保候审的》期限连续计算
【
》。 : 第一百二十四】条 : 对被取《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!决、裁定生效—后应当解除取保候】审、退还保证金的如!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!财产人民法院可以】书面通知公》安机关将保证金【移交人?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!人、履行《附,带民事?赔偿义务或者执【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!当退还?被,告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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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百—二十五条 对具有!刑,事诉讼法第七—十二条?第,一款、第二款—规定情形的被—告人人民法院可以】。决定监视居住
!
? : , 人民法院》决定对被《告,。人监视居《住的应当核》实,其,住处;没有固定住】处的应当为其指定居!所
?。
《 第一百【二十六条 人民】法院:向被告人宣布监视居!。住决定后应当将【监视居住决定—书等相关材料送交】。被告人住《处或:者指定居所》所在地的同级公安】机关:执行
】 对被告人指!定居所?。。监视居住后人民法】院应:当,在二十四小》时,。内将监视居住的【原因和处所》通知其家《属;确实《。无法:通知:的应当?记录在案
—
】第一百二十七条 】 人民检察》院,、公安机关已经对犯!罪嫌疑人取保—候审、监视居—住案:件起诉至人》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!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或!者变更强制》措施的人民法—院应当?在七日?内作:出决定并通》知人民检察院、公安!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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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—定继:。续取保候审、监视】居住:的,应当:重新办?。理手:。续期:限,重新计算《。;继续?使用:。保证金保《证,的不再收取保证金
!
— 人民》法院:不得对被告》人,重复:。采取:取保候审、》监视:居住措施
】。
? : 第一百二》十八条 《 对:具有刑事诉讼—法第七十《九条第一《款、第二款规定情】形的被告人》人民法院应当—决定逮捕
!
? 第一《百二十九条 被】取保:候审的被告人具有】下列情?形之一的人民法院】应当决定逮捕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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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故意实【施新的犯罪的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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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!(,二,)企图自《杀、逃跑的;
!
,
,
【 , (三)《毁灭、伪造证据干】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!的;
?。
【 ,。 (四)】对被害?人、:举报人、控告—人实施?打击报复的;
】
《 : 《。。 , (:五)经传唤无正当】理由不到案影—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!的;
》
》 : (六)【。擅自改变联系方【式或者居住地导致】无,法传唤影响审判【活动正常进行的【;
【。 ? 《 (七)未经批准】擅自离?开,所居住的市、县影响!审判活动正常进行】或者两次未》。经批准擅自》离开所居住》的市:、县的;
【
:
》。 , (八)—违反规定进入特定】场所、与特定—人员:会见或者通信、从事!特定活动影响审判】活动正常《进行或者《两次违?。反,有关规定的》。;
】 —。 (九)《依法应当决定逮捕】的其他情形
!
: 第一—百三十条 被监视!居住的?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!。之一的人民法院应】当决定逮捕
!
! (一)具有前条第!。一项至第五项规定】情,形之一的;
【。。
】。 (二)【未经批?准擅自离开执—行监视?居住的处所影响审】判活动正常进行或】者两次未经批准擅】自离开执行监—。。视居住的处所—的;
! : ? (?三)未经批准—擅自会见他人或者】通信影响《审判活动正常进【行或者两次》未经批准擅自会【见,他,人或者通信的;
】
《
《 ? , (四)对因患有严!重疾病、生活不【。能自理或者因怀孕】、正在哺乳自己【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!告人疾病痊愈—或者哺乳期》已满的?;
】 (】五,)依法应《当决:。定逮捕的其他情形】
?。
【第一百三十一条【 人民《法院作出逮》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!决定书等相关—材料送?交同级?公安机?关执行并将逮—捕决:定书抄送人民检【察院逮捕被告人后】人民法院《应当将逮《捕的原因和羁押【的处所在二十—四小时?。内通知其家属;确】实,无法:通知的应当记—录在案
】
?。 第一百》三十二条 》。 人民法《院,对决定?逮捕的被告》人应当在《逮捕后二十四—小时内讯问》发现不应当逮捕【的应当变《更强制措施或者立】即释放?
《
《 第一百》。三十:三条 被》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!列情形?之一的人民法—院可以变更强制【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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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患【有严重疾《病、生活不能自理】的;
《。
— : (二)怀】。孕或者正在哺乳自】己婴:儿的;
! 《 (三)系】生,活不能自《理的人的唯一扶【养人
! 第一百三十四!条 : 第一审《人民法院判决—被告人?无罪、不负刑事【责任或者免除—刑事处罚被告—人在押的应》当在宣判后立即【。释,放
! :被逮捕的被告人具】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人》。民法院应当》变,更强制措施》或,者,予以释放
!
? —(,一)第一审人—民法院判处》管制、宣《告缓刑?、单独适《用附加刑判决—尚未发生法律效【力的;
【
? : , , , (二)被告人】被羁押?。的时间已到》第一审人民法院对】其判处的刑期期限】的;
】 (!三,)案件不能在法律规!定的期?限,内审结的
!
》第一百三《十五条 人民法】。院决定变《更强制?措施或者释放—被告人的应》。当,立,即将变?更强制措施》决定书或者》释,放通知书《送交公安《机关:执行
《
第!一百三?十六条? ,。 对人民法院—决,定逮捕的《被告人人民检察【院建:议释放或《者变更强制》措,施的:人民法院应》当,在收: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!理情:况通知人民检察【院
【 第》一百三十七条— 被告人及其【法定:代理人、近亲属或者!辩,护人:申请变?更强制措施的—应当说明理》由人民法院收—到申请后应当在【三日内作出决定同】意变:更强制措施》的,应当依?照本解释规定处理】;不同意《的应当?告知申请人并说明】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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