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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》。 强:制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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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一百一】。十三条 人民法】院审判案件根据【情况:。。对被告人可以决定】拘传、取《保候审、监视居【。住或者逮捕
【
《 : 对?。被告人采取》、撤销或者变更强】制措:。施的由院长决定
】
】 第一百《一十四条 对经】依法传唤拒不到庭】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!件,。情况有必要拘传【的被告人可以拘【传
》
? 拘《传被告人应当—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!司法警察执》。行执行人《员不得少于二人
】
】 ,拘传被告人》应当出示《。拘,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!告人可以使》用戒:具
】 ,。 , 第一百一十五条 ! 拘传被告人持续】的时间不得》超过十二小时;案情!特别重大、复—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!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!过二十?四小时不得以连续】。拘,传的形式变相—拘禁:被告人应当保—证被拘?传人的饮食和必要】的休:息时间
】
第一百一!。。十六条 《 被告人具有刑事】诉讼:法第六十《五条第?一款规定情形—之一的人民法院可】以决定取《保候审
! , 对被》告人决定取保候【审的应当《责令其提《出保证人或》。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!时使用保证人保证】。与保证金保》证
《。。
《 第一百一【十七条 对下列】被告人决定》取保候审的可—以责令其提出—一至二名保证人
!。
,
!。 (一)》无力交纳保证金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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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?。 (二)未成年或!者已满七十五周岁】的;
】 》 (三)不宜】收取保证金的其他】被告:人
【 第一百【一十八?条 人民法院应当!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!法定条件符》合条件的应》当告知?其必须履行的义务】并由其出具保证书】
— 《第,一,百一十九条 【。。对决定?取保候审的被告人】使用保?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!刑事诉讼法第—七十条第一款的规】定确定保《证金的具体》数额并责令被告【人或者为《其提供保证》金的:单,位、个人将保证金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!。指定:银行的专门账户
!
第!一百二十条 — ,人民:法院向被《告人宣布《取,。保候审?决定后应当将取保】候审决定书等相关】材,料送交当地同级公】安机:关执行;被告人不】在本地居住的送交】其居:。住地公安《机关执?。行
! 对被告人使用】保证金?保,。。证,的应当在核实—。保证金已经存入【公安机关《指定银行的专门账】户后:将银行出具的收【款凭证?一并送交公安机关】。
《
第一百!二十一条 被【告人被取保》候审期间《保证人不愿继—续履行保证义务【或者丧失履》行保证义务能—力的人?民法院?应当在?收到保证人的—申请或者公安机关】的书面通知后—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!新提出保证人或者】。交纳保证金或者【变更强制措施并通】。知公安?机关
《。
《 :。 第?一百二?十二条 根—据案件事《实和法律《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!罪,的被告人在》取保候审期》间逃匿的如》果系保证人》协助被告《人,逃匿或者保》证人明知被告—人藏匿地《点但拒绝向司—法机关提供对保【证人应?当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
】
第】一百二十三条 人!民法院发《现使用保证金—保证的被取》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!。。讼法第六《十九条第一款—、,第,二款规定的》应当提出《没收:。部分或者全部保证】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!关材料?一并送交负》责执:。行的公?安机关?处理
—
》 人民?法院收到《公安机关已经没收保!证金的书面通知【或者变?更,强制措施的建议后】应,当区别情形》在五日?内责:令被告人具结悔【过重新交纳保证金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!。变更强制措》。施并通知公安机关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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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人民—法,院决定对《被依法?没收保证金的被告】人继续取保候审【的取保候审的期限连!续计算
! 第》一百二十四条 【 对被取保》。。。候审的被告人—的判决、裁定—。生效后应当解—除取保?。候审、?退还保证《金的如果保证金属】于其个人财产人民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】。公,安机关?将保证金《移交人民法院用【。以退赔被《害人、履行附带民事!赔偿义务《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!部分:。应当退还被》告人
! 第一》百,二十五条 对具有!刑事诉讼法第—七十二条第一款、】第二款规定情形【的,被告人人民法院【可以决定监视居住】
?
《 人《民法院?决定对被告人—监视居?住的应当核实其住】处,;没:有固定住处》的应当为其》指定居所
【
— 第一百二十—六条 人》民法院向被告人宣】布监视居住决—定,。后应当将监视—。居住决定《书等相关材料—送交被告《人住处或者指定【居所所在地的同【级公安机关执行
!
《 对被告人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!。人民法院应当—在二十?四小:。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!因和:处所通知其家—属;确实无法通知】的应当记录在—案
》
第一】百二十七条 人民!检察院、《。公安:机关已经对犯罪嫌】疑人取保《候审、?监视居住案件起【诉,至人民法院后—。需,要继续取保候审、】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!制措施的人民法院】。应当在七日内—作出决定并通知人】民检察院《、公安机《关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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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决定继续取保候!审、监?视居住?的应当重新》办理手续期》限重新计算》。;继续?使用保证《。金保:证的不再《收,取保证金《
《
人民】法院不得《。。对被告人重复采取】取保候审《、监视居住》措施:
《
,。
:。 第一百二十八!条, , 对具有《刑事诉讼法第—。。七十九条第一款、】第二款规定》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!院应当决定逮捕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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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: 第一—。百二十九条 — 被取保《候审的被告人具【有下列情形》之,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!。定逮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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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!)故意?实,施新的犯罪的;
!
《 《 ?。 (二?)企:图自杀、逃跑的;
!
【 (【三,)毁灭?、伪造证据》干扰证?人作证或者》串供:的;
】 — :(四)对被害人、举!报人:、控告人实施打击】报复的;
—
?
【 (五)经传唤】。无,正当理由不到案【。影,。响审判活动正常【进行的;
【
— 《 (六?)擅自改变联系方】式,或者居住地导致无】法传唤?。影响审判活动正常】进行的;
—
— , 》(七)未经》批准擅自离》开,所居住的市》、县影响审判活动】正常进行或者—两次未?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!。住的市、县的;【
,
— , :。 , (八)违【反规定进入》。特定场所、与—特定人员会见或者】通信、从事特定【。活动影响审判活动】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!反有关规《定的;?
— ,。。 【(九)依法》应当:决定逮捕的》其他情形
—
— 第一百》三十条? 被?监视居住《的被告人具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》人民法院应当—决定:逮捕:。
》
: (】。。一)具有前》条第一项至》第五项规定情形【之一的;
【
《 : 》(二)?未经:批准擅自离开执【行监视居住的处【。所影响审判活动【正常进?。行或者两次未经批】准擅自离开执行【监视居住《的处所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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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三)未经批准!擅,自会见?他人或者通信—影响审判活动正【常进行或《者两次未经批准擅】自会见?他人:或者通信的;
!
! :。(四)对因》患有严重疾病、【生活:不能自理《或者因怀孕、正在哺!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!。捕的被告人疾—病,痊愈或者哺》乳期已满的;
!
】 , , (五)依法应当】决定逮捕的其他情】形
?
】第一百三十一条 】 人民法院作出逮】捕决定?后应当将逮捕决定】书等相关材》。料送交同级》公安机关执行并将】逮捕决定书抄送人】民检察院《逮捕被告《人后人民《。法院应当将逮捕【的,。原因和?。羁押:。的处:所在:二十四小时》内通知其家》属;确实无法通知】的应当记录在—案
《
第】一百三十二》条 ?。人民法院《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!。应,当在逮?捕后二十四小时【内讯问发现不—应,当,逮捕的应当变更强】。制,措施或者立即—释放:
— 《第,一百三十三条 【 ,被逮捕的被告人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人民法院可—以变:更强制措施》
》
: 【(一)患有严重疾病!、生活不能自理的;!
— 【 (:二)怀孕或》者正在哺《乳自己婴儿的;
!
《。 — (三)系生活】不能自?理的人的唯一—扶养人
】。
: , , 第一百三十四条 ! 第:一,审人:民法:院,判决被告《人无罪、不》负,刑事责任或者免【除刑事处罚被告【人在押的《应当在宣判后—。立即释放
!
被逮【捕的:被告人具《有,下列情形之一的人】民法院应当》变,更强制?措,施或者予《以释放
》
】 (一)【第,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!制、宣告缓》。刑、单独《适用附?加刑:判决尚未发》生法律效力的;
】
【 ? (二)—被告人被羁押的时】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!院对:其,判处的刑期期限【的;
》。
【 《(三)案件不能在法!律规定的期限—内审结的
—。
?
》第一百三十五条 】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!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!告人的应当立即【将变更强制措施【决定:书或者释放通知【书送交公《安机:关执:行
【。 : 第一百三十【六条 《对人民法院决定逮】捕的被告《。人人民检《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!更强制措施的—人民法院应当在收】到,建议后十《日内将处理情况通】知人民检《。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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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!三十七条 被告人!。及其法定代理人【、近亲属《或者辩护人》申请变更强制措施】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!法院收到申请—后应当在《三,日内作出《。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!。施的应当《依照本解释规定处】。理;不同意的应当告!。知,申请人并说》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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