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。
第五章【 强制措施
【
! 第一百一十三【条 :。 人民法《院审判案件根据【情况:对被告?人可以决定》拘传、取保》候审:、监视居《住,。或者逮捕
】
: 对被—告人采取、撤销【或者变更《强制措施的》由院长决定
!。
第【一百:一十:四条 《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!庭的被告人或者【根,据案件?情况有必要拘传【的被告人可以—拘,传
【 拘传被告】人应当由《院长签发拘传—票由司?法警察执行执行【人员不?。得少于二《人
【 拘传—被告人应《当出示拘传票—对抗拒拘传的—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!
】 第一百一十五】条 拘传》被告:人持续的时间—不,得超过十二小时【;案情特别重大、复!。。杂需要采取逮捕措】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!超过二十四小时【不得以连《续,拘传:的形式变相拘禁被】告人应当保》证被:拘传人的《饮,食和必要《的休息时间
—
?。。
《 第一百》一十:。六条 被告人【具有刑事诉》讼法第六十五条第】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!人民法院可以决定】取保候?审
【 《。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!。审的应当责令其提】出保证人《或者交纳保》证金不得《同时使用保证人【保证与保证》金保证
》
?
》第一百一十七条 】 对下列被告人决】定取保候《审的:可以责令其提出【一至二名《保证:人
:
:
》 (【一):无力交纳保证金【的;
! : : , (二)未成年】或者已满七》十五周岁的;
】
《 《 (》三):不宜收取《保证:。。金的其他被告人
】
:
》 第一百一十八】条 : 人民法院应—当,审查保证人是否符】合,法定条件符》合条:件的应当《。告知其必须》履,行的义务《并由:其出具保证书
】
,
《 : 第:一百一十九条— 对决定取保【。候审的被《告,人使用保《证金保?证,的应当依照刑事诉】讼法第七《十条第一《款的:规定确定《。。保证金的具体数额】。并,责令被告人或者为】其提供?保,证金的单位》、个人将保》证,金一次性存入公【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!门账:。户
! 第一百二—十,条 人民法—院向被告人宣布【取保候审决》定后应当将》取保候审决定书【等相关材料送交当】地同级公安机关【执行;被告》人不在本地居住【的送交其居》住地公安机关执行
!
【 对被告人使【。用保证金保证的应】当,在,核实保证《金已经存《入公安机关指定【。银行的专门账—户后将银行出具的收!。款,凭,证一并送交公安机】关
【 , , :第一:百二:十一条? 被告人被取保】候审期间《保证人不愿继续履】行保证义《务或: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!能力:的人民法院》。应当在收到保证人】的申:请或者公安机关的】书面通知后三日内】责,令被告人重新提出】保证人或者交纳【保,证金或者变更—强制措施并》通知公安机关
】
,
第一!百二十二条 根】据案件事实》和法律规《定认为已经》。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!取保候?审期间逃匿的—如果系?保证人协助被—告人逃匿《或者保证《人明:知被告人《藏匿地?点但拒绝向司法【机,关提供对保》证人应当依》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》
,
第】一百:二十三?条 人民法院【发现使用保证金保】证的被取《。保候审人违》反刑事诉讼法第【六十九条《第,一款、第二款规定】的应当提出没—收部: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!书面意见连同—有关材料一并送交负!责执:行,的公安机《关处理
《
》 ? 人民法《院收到公安机关已经!没收保证《金的书面《通知或者《变更强制措》施的建议后应当区别!情形在?五日内责令被—告人具结《悔过重新交纳保【证金或者提出保【证,人或:者变更?强,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!关
》
人民】法院决定对被依法没!。收保:证金的被《告人继续取保候【。审的取保候审的【期限连续《计算
》
:
: , 第一百二—十四:条 对被取保候审!的被告人的判决、裁!定生效后应当解【除取保候《审、退还保证金的如!果保证金属》。于其个人财产人【民,法院可以书》面通知?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!交人民法院》用以退赔被害人【、履行附《带民事赔偿》义,务或:者执行财产刑剩余】部分应当退还—被告人
—
:
, 第》一百二十五条— 对具《有刑事诉讼法—。第七十二《条,第一款、《第二款?。规定情形《的被:告人人?民法院可以》决定监视居住
【。
!人民法院决定对【被告: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!实其住处;没有【。固定住处的应当为】其指定居《所
! 第一百二十六条!。。。 :。人民法院向》被告人宣布监—视居住决定后应【当将:监视居住决定书【等相关材《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!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!同级公?。。。安机关执行
】。
》 ,。 对被告《人指:定居所监视居住后】人民法院应当在二】十四小时《内将监?视居住的《原因和处《所通知其家属;确】。实无法通知的应【。当记录在《。案
?。。
第!一百二十七条— 人民检察—院、:。公安机关已》。经对犯罪嫌疑人取】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】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!后需要继续取—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或!。者变更?强制措?施的人民法院应当】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!通知人民检察—院、公安机关
】
?
, , ?决定:继续取保候审、【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!办理手续《期,限重新计算;继续】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!再收取保证金
!
【。人民法院不得对【被,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!审、监视《居住措施
】
《 第一百二—十八条 对具【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!九条第一款》、第二?款规定情形的被告】人人民法院》应当决定逮捕
【
— ?第一:百二十九《条 被《取保候审的》被告人具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人民】法院应当决定逮【捕
:
?
《。 , (一)故!。意实施新的犯罪的;!。
】 (二)!企图:自,杀、逃跑《的;
《。
,
,
》 : (三》)毁灭、伪造证据干!扰证人作《证或:者,串供的;
【
【 (四—)对被害《人、举报《人、:控告人?实施打击报复的;
!
?
— , ?(五)?经传唤无正》当理由不到案影响】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!;
—
? (六)!擅自改变联系—方式或者居》住地导致无》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!正常进行的;
【
?
: ?。 (—七):未经批?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!市,、县影响审判活动正!常进行?或,者两次?未经批准《擅自离开所》居住的市、县—的;
》
:
【 (八)违反规】定进入?特定场所、与特【定人员会见或者通】信、从事特定—活动影响审判活【动正: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!有关规定的》;
《
— (—九):依法应当决定逮捕】的其他情形
】。
,
第一】百三十?条 ?被,监视:居,住的:被告人具《有,下列情形之一—的人民法院》应,当决定逮捕
】
:。
: 【(,一)具有《前条第一项至—第五项规《定情形之一的;【
?
? : (二】)未经批《准擅自离开》执行:监,视居住?的处所影响》审判活动《正常进?行或者两次未经【批准: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!住的处所的;—
》
, 《 ? (三)《。未经批准擅自—会见他人或者通信】影响审判活动—正,常进行或者》两次未经《批准擅自会》见他人或者通信【的;
?
《
【 ,。 (四)对因患有严!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!理或者因《怀孕、正在哺—乳自己婴儿而—未,。予逮捕?。的被告人疾病痊【愈或者哺乳》期已满的《;
】 :。 》(五)?依,。法应:当决:定逮捕的其他—情形
《
,
? 第一百三十!一条 人民法【院作出逮捕决—定后应当将》逮,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!送交同级公》安机关执行并—将逮: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!察院逮捕被告人【后,人民法院应》当将逮捕的原因和】羁押:的处所?在二十四小时内【通知其家属;—确,实,无法通知的应—当记录在案
【
:
《 ,。 第:一百三十二条— 人民法院对决】定逮捕的被告人【应当:在逮捕后二》十四:小时内?讯问发现不应—当逮捕?的应当变《更强制措施或者【立即释放
】
第【一百三十三条 被!逮捕的被告人具有】下列情形之一—的人:民法院?可以变更《强制措施
【
? 】(一)患有严重疾】病、生活《。不能:。自理的;
—
:
》 : ?(,二)怀孕或者正【在哺乳自己婴儿的;!
【 《 (三)系【生活:不能自理的人的唯】一扶:养,人
】 第一百三十四!条 第一审人民法!院判决被告人无罪】、不负刑《事,责任或者免除刑事】。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!。当在宣判后立即【释放:
! 被逮捕的被告【。人具有?下列:情形:之一:的人民法院应—当变更强《制措施或者予以释】放
:
?
【。 (一)第一审!人,民,法院判处管》制,、宣告缓刑、—单独适用附》加刑:。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!力的;
《
:
】 (二)被告】人被羁押的时间已】到,第一审人民法—院,对其判处的刑—期期限的;
】
】 , (三)案件【不,能在法律《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!
》
》第一百三十五条【。 人民法院决【定变更强制措—。施或者?释,放被告人的应—当立即将变更强制措!施决定?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!交,公安机关执行
【
【 第一百三十【。六条 对人民法】。院决定?逮捕的被《告人人民检察院建】议释:放,。或者变更强制措【施的人民法院应当】在收:到建议后十日内将】处理情况《。通,知,。。人民检察《。院,
】 , 第一百《三十七条 —被,告人:及其:法定:代理人、近》。亲,属或者辩《护人申请变更—强制措?施的应当《说明理由人》民,法院收到申请—后应当在三》日内作出决定同意】变更强制措施—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!定处:理,;不同?意的:应当告知申请人并】说明:理由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