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五章 】强制措施 —。   】  第一百》一十三条  人【民法院审判案件根】据,情况对被告人可【以决定拘《传、取保候审—、监视居住或者【逮捕 《   —  对被告》人采取、撤》销或者变更》强制措施的由院【。长决定? : : , ,  :  第一百》一十四条 》 对经依法传唤拒不!。。到庭的被《告,人或者根《据案:件情:况有必要拘》传的被告人可—以拘传 《    】 拘传?被,告人:应当: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!司法警察执》行,执行人?员不得少于二人 】。 ?   《  拘传被告人应】当出示拘传票对【抗拒拘?。传的被告人可—以使用戒《具  】   第一百—一十五条  拘传被!告,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!。过十二小时;案【。情特别重大》、复:杂需:要采取逮《。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!。不得超过二十四小】时不得以连续拘【传,。。的形:式变相拘禁被—。告人:应当保证被拘—传人的饮食和必要】的休息时间 【   —  第一百》一十六条《 , ,被告人具有刑—事,诉讼法第六十五【条第一款规定情形】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!决定:取保:候,审 》     对被】。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!。应当责令《。其提出?保证人?。。或,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!时使用保证人—保,证,与保证金保》证 【    《。第一:。百一十七条》。 ,。 对下列被告人决】定取保候审的可以】责,令其: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!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无力交纳保】证金的;《 《     — , ,  :(二)未成年或者】已满七?十五:周岁的; 》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:。。)不宜收取》保证:金的:其他被告人 【 ,     第一!百一十八《条  ?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!证人是否符合法【。定条件符合》条,件的:。。应当告知其》必须:。履,行的义务并由其【出具保证书》 ?   》 , 第:一百一十九条  对!决定取保候审的被】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!的应当依照刑—事诉:讼法第七十条第一】款的规定确定保证】金的具体数额并责】令被告人或》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!单位、个人将保【证金一次性存入【公安机关指定银行】的专门账户 !。。     第【一百二?十,条  人民法院【向被告人宣布—取,保,候审决定《后应当将取保候审】决定书等相关—材,料送交当地同级公】安机关?。执行;被告人不在】本地居住的送—交其居住地》公安机关执行 】     对!被告人使用保—证金保?证的:应当在核实》保证:金已经存入公—安机关?指定银行的专—门,账户后?将银行出具的收【款凭证一《并,。送交公安机关—   】。  第一《百二十一《条  被告人—被取保候审期间【保证人不愿继—续履行保证》义务或者丧失履行】保证义务能》力的人民法院—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!申请或者公》安机关的书》。。面,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被!。告人重新《提出保证人或—者交纳保证》金或者变更强制【措施并通知公安机】。关 ? 《。。 ,  :。 第一百二十二【条  根据案—件事:实和法律规定认为】已经:构,成犯:罪,。的被告人在取保候】审期间逃《。匿的如果系》保证人协助被—告人逃匿或者保【证,。人明知?被告人藏匿地—点但拒绝《向,司法机关提供—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!究刑:事责:任 》  ?  : 第一?百二十三条》  人民《法院发现使用保【证金:保证的被取保—候,审人违反刑事诉讼】法第:六,十九条第一款、第】二款规定的应当提出!没收部分或者全【部保证金的书面意】见连同有《关材料一并送交负】责,执行的公安机关【处理 ? ?    》 人民?。法院收到公安机【关已经没《收保证金的书面通】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!的,建议后应当区别【情形在五日内责令被!告人具结悔过—重新交纳保证—金或者提出保证【。人或者变更强制措】施并通知《公安机?关 —     人民法】院决定对被依法没】收保证金的》被告人继续取保候审!的取保候审的期限】连续计算 】   《  第一百二—十四条  对被【取保:候审:。的,被告人的《判,。决、裁定生效—。后应当解除》取保候审、退还【保证:金的如果《保证金属于其个【。。人财产?人民法院可》以,书,面通知公安机关【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!院用以退赔被害人、!履行附带《民事赔偿《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!剩余部分应》当退还被告人 】   —  第一《百,二十五?条  对具有刑事】。诉讼法第七十—二条第一款、第二款!规定情形的被—告人人民法院可以】决,定监视居住》  【   ?人民法院决定对被】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!核实其住处;—没有固定《住处的?。应当为其《指定居所 】    》 第:一百二?十六条 《。 人民?法院:向被告人宣》布监视居住决定【后应当将监》视居住决定书—等,。相关材料送》交被告?人住处或《者指定?居所所?在,地,的同级公《安机关执行》 《     —对被告人《指定居?所,。监视居住后人民法】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!内将监视居》住的原因《和处所?通知其家属;确【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!录在案 】     第一百二!十七条?。  :人民检察院、—。。公安机关已》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!候审、监视居—住案件?起诉:至人民法院》后需:。要继续取保候审、监!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!措施的?人民法院《。应当在七日内作出】决定并通知人民【。检察院、公安—机关: :    【 决定继续取保【。候审:、监视居住的应【当重:新办理手续》期限重新《计算;继《。续使用?保证金保证的不再】收取保证《金 ? 《    人民法院】不得对被告人重【复采取取保候审、】。监视居住措施 】 《    第一—百二十八条  对】具有刑事诉》讼法第七《。十九: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!。定情:形的被?告人人?。民法院应《当决定?逮捕 ? 》    第一—百二十九条  被】。取保候审的被告【。人具有下列情形【。之一的人民法—院,应当决定逮捕 】 ,    —。。  :   (一)—故意实?施新的犯罪的;【。 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企图【自杀、逃跑的—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毁《灭,、伪造证据干—。扰证人作证或者【。串供的; !。  :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)对被害人、举报人!、,控告人?实施打击报复的;】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五)!经传唤?无正:当,理由不?。到案:影,响审判活动正—常进行的; — 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 《。(六)擅自改变联系!方,。。式或者居住地—导致无法传唤—影响审?判活动正常》进行的?; 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七)未经批【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!市、:县影响审判活动【正常:进行或?者两:。次未经批准》擅自离开《所居住的《市、县的; 】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八)违】反规定进入》特定场?。所、与?特定人员会见或【者通信、从事—特定:。活动影响审判活动】正常进行或者两次】。违反有关规定的【; : 《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九)!依法应?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!形 【   ? 第:一百三十条  被】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!有下列?情形之?。一的人?民法院应当》决定逮捕《 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:具有前条第一项【至第五项规定情形】之一:的; ?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二)未】经批准擅自》离开执行监视居住】的处所影《响审判活动正常进】行或:者两次未经批—。准擅自离开执—行监:视居住的处》。所的; 】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(三)—未经批准擅自—会见他人《或者通信影响—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!者两次未经批准【擅自:会见他人或者—通信的; — , 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(四《)对因患《有严重疾病》、,生活不能自理—或者因怀孕、正在】哺乳自己婴》儿而未予逮捕的被】告人疾病痊愈或者】哺乳期?已满的;《。 ,   【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五)?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!其他情形 》 ? , , ,  : 第一百三十一【条  人民法—院作出逮捕》决定后应当将逮【捕决定书等》相关材料送交同级】公安:机关:执行:并将逮捕决定书抄】送,人民检察院》逮,捕,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!当,将逮捕?的原因和羁押—的处:所在:二十:四小时?内通知其家》属,;确实无法通知【的应当记录在—案 ?    【 第一百三》十二:条 : 人民?法院对?决定逮?捕的被?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!十四小?时内讯问发现不【应当: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!措,施,或者立即释放 】 :     —第一百三《十三条  》被逮: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!情形之一《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!强制措施《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一)!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!不能自理《。的; ?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二)怀孕或》者正在哺乳自己【。婴儿的; —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(三)【系生活不能自理【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!    】 第一百三十—四条 ? 第一?。。审人民法院》判决:被告人无罪》、不:。。负刑事责任或者【免,除刑:事处罚被告人在【押的应当在》宣判后立《即释放?   】  被逮捕的被告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人民法院应当【变更:强制措施《或者予以释》放 ?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—)第一审人民法院】判处管?制、宣告缓刑、单】独适用附《。加刑判决尚》未发生?法,律效力的《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被告人被羁押的时!间已到第一审人民】法院对其判处的【刑期期限的; 】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三)案件不能在法】律规定的期限—内审结的 【     第一!百,三十五条  人【民法院决《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!。释放被告人的应当】立即将变更强制措施!。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!书送交公安》机关执行 —   —  第一百三—十六条  对—人民法院决定逮捕】的,被告人人民检—察院建议释放或【者变更强制》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!在收到建议》。后十日内将处—理情况通《知人民检察院 !。 ,     第一】百三十?七条  被告人及其!法定代理人、近【亲属或者辩护人【。申请变更强制—措施的应当说明【理由人民法院—收到申请《后应当在三》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!更强制措施的—应当依照《。本解释规定》处理;?不同:意的:应当:告,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