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—节 证据的综合审】查与运用
!
? 第一百【零四条 对证据的!真实性应当综合全】案证据?。进行审查
【
对证!据的证明力应当【根据具体情况—从证据与《待证:。事实的关联》程度、证据之间【的联系等《方面进行审查判断
!
:
《 证据之间【具有内在《联系: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!。实不:存在无法排除—的矛盾和无》。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!作为:定案的?根据
?
!第,一百零五条 没有!直,接证据但间接证据】同,时符合下列》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!人有罪
【
《 》。 (一)证》据已:经查证属实;
】
【 》(二)证据之间相】互印证不存在无法】排除的矛盾和无法】解,释,的疑问;《
,
】 (三)全!案证据已经》形成完整的证—明体系;《
—。 《 :。 (?四)根据证据认定案!件事实足以排—除合理怀疑结—论具有唯一性—;
】 【(五)运用》。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!逻辑和经验
—
】 第一百零》六条 根据被告人!的供述、指认提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】的物证、《书,证且被?告人的供述》与,其他证明犯罪事【实发生的证据相【互印证并排除串【供、逼?供、诱供等可能性】的可以认定》被告人有罪
】
》。 第一《百,零七条 采取【技术侦查《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!经当庭出示、辨认、!。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!查,。证,属实的可以作—。为定案的根》据
《
使用!前款规定《的证据可能危—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!全或者可能产—生,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!应,当采取不暴露有【关人员身份、技术】方法等保护》措施: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!在庭:外核实
【
: 第一百零】八条 对侦查机关!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!过、抓获《经过等材料》应,。。当审查是否有出【具该说明材料的【办案人、办》案机关的签名、盖章!
:
?
》对到案经过、—抓,获经:过或者确《定被告人《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!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!机关补充说明
!
第】一百零九条》 下列证据应当慎!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!证的可以采》信
《
【 , (一)—生理上、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】件事实?的认知和表达—存,。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!失正确认知、表【达能力?的被害人、》证人:和被告人所作的陈】述、证言和供—述;
! (二!)与被告《人有亲?属关系或者其他密】。切关系的证人—所作的有利被告人】的证:言或者?与被告人有利害冲】。突,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!告人的证言
—
,
》 第一百—一十条 证明被告!人自首、坦》白、立功的证据材】料没有加《盖接受被《。告人投案、坦白、】检举揭发等》的,单位的?印章或者接受—人,员没有?签名的不得作为【。定案:的根据
》。
》 , 对被告》人及其辩护人提【出有自首、》坦白、立功的事【实,和理由有《关机关未《予认定或者》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!。有自首?、坦白、立功—表现但证据材料【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!要求:有关机?关提供证明材料【或者要求《相关人员《作证并?结合其他《证据:作出认定
】
: : , 第一百一十一条 ! ,。证明被告人构成累犯!、毒品?再犯的证据》材料应当包》括前罪?。的,裁判文书、释放证明!。等材料?;材料不全的应当要!求有关机关》提供
?
—。。 第一百一十二!条 ?审查被告《人实施被《指控的犯罪时—或者审判《。时是否达到》相,应法定责任年龄【应当根?据户籍证明、出生】证明文?件、学籍卡》。、人口普查》登记:、无利害关》。系人的证言等证【据综合判断
【。
《 证明被告人!。已满十?四周岁、十六—周,岁、十八周》岁或者不满七十五】周,岁的证据不足—的应当认定被告人】不满:十四:周岁、不满十六【周岁、不满》十八周岁或者—已满七?十五周岁《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