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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节? 物证、书证的审查!与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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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六十九》条 对物证、书证!应当着重审》查以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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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(,一)物证、书证是】否为原物、原件是否!经,过辨认、鉴定—;物证的照》片、录?像、复制《品或者书证的副本、!复制件是否与原物】、原件相符是—否由二人《以上制作有无—制作人关于》制作过程《以及原物、原件【存放于何处的—文字说明和签—。名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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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《二)物?证、书?证的收集程序、方式!是否符合法》律,、有关规《定;经勘《验、检?查、搜查提取、扣押!的物证、书》证是否附有相—关笔录、清单笔录】、清单?是否经侦查人—员、物品持有人【、见证人签名没有物!品持有人签名—的是否注明原—因;物品的名称、特!征、数量《、,。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!;
【 《 , : (三)物证、书证!在收:。集、保?管,、鉴:定过程中《是否受损或者—改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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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)物证、!书证: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!;对现场遗》留与犯罪《有关的具备鉴定【条件的血迹、体液】。、毛发、指纹等【生,。物样本、痕迹、物】品是否已作DN【A鉴定、《指纹鉴定《等并与被《告人或?者被害?人的:相应生?物,检,。材、:生物特征《、,物品等比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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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(五)与案件】。事实有关联的物证、!书证:是否全面收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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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!条 据以定—案的:。物证应当是原—物原物不便搬运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!有,。关部门保管》、处理或者依—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!摄、制作足以—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!的,照片、?录像、复《制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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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】证的:照片、录像、复【。制品不?能反映原物的外形】和特征的不得作【为定案的根》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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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证!的照片、录》像、复制品经与【。原物核对《无误、经《鉴定为真实或—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!真实:的可以作为》定案的?。。根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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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第七:十一条 据以定】案的书证应》当是原件取得原【件确有困难的—可以使用《副本、复制件—
【 : 书证?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!不能:作出合理《解释或?者,书证的副本》、复制件不能反【。映,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!作为定案的根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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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书证:的副本、复》制件经与《原件核对《无误:。、经鉴定为》真,实或者以其他—方式确认为真—实的可以作为定【案的根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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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十二【条 对与案—件事实可能》有关联的《血迹、体《液、毛发、人体组】。织、指纹、足迹【、,字迹等生物》样本、?痕迹和物品》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!应当检验《而没有检验导致案】件事实?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!向人:民检察院说明—情况由?人民检?察院依法补》。充收:集、:调取:证据或者作出—合理:。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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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七十三条 在【勘验、检查、搜【查过程?中提取、扣押的物】证、:书证未附笔录—或者清单不能证【。明物证、书证来【源,的,。不,得作为定案的根据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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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物证、书—证的收集程序、方】式有下列瑕疵—经补正或《。者作:出合:理,解释的可以》采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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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勘验、【检查、搜《查、:提取笔录或者扣【押清单上没有侦【查,。。。人员、?物品持有《人、见证人》签名或者对物—品,的名称、《。特,征、数?。。量、质量等》注,明不详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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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《)物证的照》片、录像、》复,制品:书证的副本、复制件!未注明与《原件核对无异—无复制时间或者无】被收集、调取人签名!、盖章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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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?。。三)物证的》照片、录像、—复制品书证的副【本、复?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!制作过程《和原物、原件—。存放地点的说明【或者说明中》无,签名的;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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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 (四《)有其?他瑕疵?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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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对物证、书】证的来源、收集【。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!合理解释的该物【证、书证不得作【为定案的根据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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