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第二节 —物证、书证的—审查与?认定 《 》     第六十】九条  对》物证、书《证应当着《重审查以下》内容 】     》。。   (一》)物证?、书证?。是否为?原物:。、原件是否经过【。辨认、鉴定;物证的!照片、录像、复制品!或,者书证?的副本、复制件【是否与原物、原件】相符是否由二人以】上制作有《无制:作人关于制》作过程以及原物、原!件存放?于何:。处的文?字说明和签》名;: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二)!物证、书证》。的收集程序》、方:式是否符合》法律、有关》规定:;经勘?验、检查、》搜查提取、》。扣押的物证、书证是!否,附有相关笔录、清】单笔录、清》单是否经《侦查人员《、物品?持有人、见》证人签名没有物【品持有人签名—的是否注明》。原因;物品的—。名,称、特征、数—量、:质量等?是否注明清楚; !  》。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:。(三)物《证、书证在收—集、保管、鉴—定过程中是否受【损或者改变》; 》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:物证、书证》与案件事实有无【关联;对《现场遗留与犯罪【有关的具备》鉴定条件的血迹、体!液,、毛发、指纹等【。生物样?本、痕迹、物品是否!已作DNA鉴定、指!纹鉴定等并与被告】人或:者被害?人的相应生物检材】。、生物特征、物品等!比对; 》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五)与案件!事实有关联》。的物证、书证—是否全面收》。集 【    第七十【条  据以定案【的,物,证应:当,是原物原《物不便搬《运不易保《存,依法应当由》有关部门保管、【。处理或者《依法:应当返?还的可以拍摄、【制作足?。以反映原物》外形和特《征的:照片、录像、复制品! 》     》物证的照片、录【像、复制品不能反映!原物:。的外形和特征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】根,据 》 ,   ?。  物证的照片、】录像:、复制品经与—原物核对无误、经】鉴定为真《实或者以其他方【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!作为定案的根据【 》  :   第《七十一条 》 据以定案的—书,证应:当是原?件取得原《件确有困《难的可?以使用副本》、复制件 】     —书证有更改》或者更改迹》象,不,能作出合《理解释或者书证【的副本?、复制?件,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!。容的:不得作为定》案的根据 》   【  :。书证的副本、复【制件经?与,。原件:核对无?误、经鉴《定为真实或者—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!实的可以《作为定案的》根据 【 ,    第七十二】条  对与案件事】实可:能有:关联的血迹、—体,液、毛发、人—体组织?、指纹?、,足迹、?字,迹,等生物样《本、痕迹和》物品应当《提取而没有提—取应当检验而没【有检验导致》案,件事实存《疑的人民法院—应当:向人民检察院—说明情况由人—民检察?院,依法补充收集、【调取证据或》者作出合《理说明?  【   第七十—。三,条 : 在勘验、检查、搜!查过:程中提取、扣押的物!证、书证未》附笔录或者》清单不能证明—物证、?书,证来源的不得作为】定案的根据 】 ,     物证、!书证的收集程序、方!式,有下列?瑕疵经补正或—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!以采用 》 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(》一)勘验、检—查、搜查、》提取笔?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!有侦查人员、物品】持有人、见证人签】名或者对物品的名】称、特征、数量【、质量等注明—不详的; 》。 : :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(二)物证的照】。片、录像、》复制品书证的副【本、:。复制件未注明与【原件核对无异无【复,制时:间或者无被收集、】调取人?签,名、盖章的;—   】。   ?   (三)物证的!照片、录像、—复制:品书证的副本、【复制件没有》制作人关于制—作过程和原物、【原件存放地点的说】明或者说明》中无签名《的;: ?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四—)有其他瑕疵—的   !  对物证、书证】的来源、收集程序有!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!释的该物证、书证不!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