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二节 物证、—。书证:的审查与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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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六十九条 》 对物证、书证应】当着重?审查:以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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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:(一)物证、—书证是?否为原物、原件是】否经过辨认、鉴定;!物证:的,照片、录像、—复制品或者书证【的副本、复制—件,是否与原《。物、原件相符—是否由二人以上【制作有无制作人【关于制作过程—以及:原物:。。、原件存放于何处】的,文,字,说明和签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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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)物证、书证的!收集程序、方式是否!符合法律《、有关规定;经【。勘验、检查、搜查】提,取、扣押的物证、书!证是否附有相关笔】录、清单笔录—、清单是否》经侦查人员、物品】持有人、见证—人签名没有物品持】有人签名的是否注】明原因?;,物品的名《称、:特,征、数量、质量等】。是否注明清楚;【。
— 《 : (?三)物证《、,书证在收集、—。保管、鉴定过程中是!否,受损或者改变—;
】 : ? (四《)物:证、书证与》案件事实有无关【联;对现场遗留与犯!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!件的血迹、体—液、毛发《、指纹等《生,。物样本、痕迹、【。物品是否已作—DNA鉴定》、,指,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!或者:被害人?的,相应生物检》材、生物特》征、物品等比对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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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与!案件事实《有关联的物证、书】证是否全《面,。收,集
【。。 第七—。。十条 据以定【案的物证《应当:。。是原物?原物不便搬运不【。。易保存依《法应当由有关部【。门保管、处理或【者依法应当返—还的可以拍摄、制】作足: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!征的照片、录像【、复制品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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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 物证的》照片、录像、复制品!。。不能反映原物—的外形?和特征的不得—作为定案的》根据
》。
物】证的照片《、录像、复制品经与!原物核对无误、经鉴!定为真实《或者以其《他方式?确认为真实的可【以作为定案的—根据
!。 , 第七《十一条 《 据以?定案:的书证应《当,是原:件取得原件确有困】难的可以使用副【本、复制件
】
— 书:证有更改或者—。。更改迹?象,不能作出合理解【释或者书《证的副本、复制件】不能: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!不得作为定案的根】据,
! 书:证的副本《、复:制件经与《原件核对无》误、经鉴定为—。真,实或者以《其他方式确》认为真实的》可以作为定案—的根据?
】 第七《十二:条 对与案件【事实可?。能有关联的血迹、】体液、毛发、人【体组:织、指?纹、足?。迹、字迹等》生物样本、痕迹和】物品应当《提,取而没有提取应当】检验而没有》检验导致案》件,事实存?疑的:人民法院应当—。向人民检《察院:说,明情况由人》。民检:察院依法补》充收集、《调取证据或者—作出合理说明
【
】 第七十三条 在!勘验、检查》、搜查过程》中提取、扣押—的物证、书证未附】笔录或?者清:单不能证明物证、书!证,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!的根据?
! 物证、书证的【收集程序、》。方式有下列》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!。合理解释《。的可以采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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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:。 (一)勘验、检】查、:搜查、提取笔录【。或者扣押清单上【没有侦查人员、物】品持有人《、见证人签名或者】对物品的名称、特征!、数量、质》量等注明不》详的:;
! —(二)物证的照片】。、录:像、复制品》。书,证的:副本、?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!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!或者无被收集—、调取人签》名、盖章《的,;
【 : , ? :(三)物证》。的,照片、录像》、复制品书证的副本!、复制?。件没有制作人关于】制,作过程和原物、【。原件存放地》点的:。说明或?者说明中无签—名的;
! ? ? , ,(四)有其他瑕【疵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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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【物证、?书,证的来源《、收:。集程序有疑问不【能作出合《理解:。释的该?物证、书证不—得作为定案的根【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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