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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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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! 一: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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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?六十一条 —认定案件事实—必须以证据为根【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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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六?十二条 审判人员!。应当依?照法定程序收集、】审查、?核实、认定》证,据
! 第六十三条 !证据:未经当庭《。出,示、辨认、质证等法!庭调查程序查证【属实不得作为—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!本解释另有规—定的除?外
《
》。 第六十四条 !应当运?用证据证明的案【件事:实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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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,(一)被告》人、被害人的身【份;
【
? (【二)被指控》。的,犯罪是否存》在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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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(,三)被?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!告人所实施;—。
—。 (!四):被告人有无刑事责】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!犯,罪的动机、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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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【 (—五)实施犯》罪的时间、地点、】手段、后果以及【案件起因等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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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, (六)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】中,的地:位,、作用;《
【 : (七)】被告人有无》从重、从轻、减轻、!免除处罚情节;【
】 《 (八《)有关附《带民事诉讼、涉案】财物处理的》事实;
《
】 《 ,。(九)有《关管辖?、回避、延期—审理等的程》序事实?;
! (十】)与定罪量刑有关的!其他事实《
【 认《定被告人有》罪和对被告人从重】处罚应当适用证据】确实、充分的证【明,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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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】第,六十五条 》 ,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】。法和查?办案:件过程中收集的物】证、书证、视听【资料、?电子数?据等证据材料在【刑事诉讼《中可以作为证据使】用;经法庭查证【属实且收集程序符】合有关法律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】可以作为《定案:。的根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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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根《据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定行使国家行—政管理职权》的,组织在行《。政执法和查办案【件过程中收》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!政机关收《集的:证据材?料
】 第《六十六条 人民法!院依照刑事诉讼【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!规定:调,查核实证《据必要时可以—。。通,知检察人员、辩护】人、自诉人》及其法定代》理人到场上述人【员未到场的》。应当记录在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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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!据时发?现,对定罪量刑有重【大影响的新的—证据材料的应当【告知检?察人:员、辩护人》、自:诉人及其《法定代?理人必要时》也可以直接》提取并及时通知【检察人?员、辩护《人、自诉人》。及其法定《代理:人查阅、摘》抄、复制
】
第六】十七条 下—列人员不《得担:任刑事诉讼活动的】见证人
》。
! (一)生理上!、精神上《有缺陷或《者年幼?不具有相《应辨别?能,。力或:者不能正确表达的】人;
】 】(二)与《案件有利害关—系可能影响案—件公正处理的—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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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: (三)行使勘验!。、检查、搜》查、扣押《等刑事?诉讼职权的》公安:、,司法:机关的工《作人员或《者其聘用的人员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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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由于》客观原因无法由符】。合,条件:。的人:员担任见证》人的应当在笔录【材料中注明》情况并对《相关活动进行录【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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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六十八条 公开审!。理案件时《公诉人、诉讼参【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!密、商业秘密或者】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!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!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!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!。。案件转为不公开【审理或者对相关证】据的法庭《调,查不公?开,进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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