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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四章 — : 第一节!。 一般规定》 】   ? 第:。六十:一条  认定案【。件事实?必须以证据》为根据 【。 ,    《 第六十二条— , ,审判人员应》当依:照法定程序收集【、审查、《核实、认定》证据 】  :  :第六十三条  证据!未经当庭出示、辨认!、质证等法庭调【。查程:序查证属实不—。得作:为定案的根据但法】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!的除外? :  》  : 第六十四条 【 应当?。运用证据证明的【案,件,事实包括 】  ?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一)被告!人,、被害人的身份; ! ,。 ,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(二)被!。。。指控的?。犯罪是否存在; !。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三)被【指控的犯罪是否【为被:告人所实《施; ?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四)被?告人有无刑》事责任能《力有无?罪过实施犯罪的【动机、目的; 【 ,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五)》实施犯罪的时间【、地点、手段、后】果以:及案件起因》等;  ! ,  :    (六)被】告人在?共同:犯罪中的地》位,、作用;《 ?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(七《。。)被告人有无从重】、从轻、减轻—、免除?处罚情?节; 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八)有【关附:带民事?诉讼:、涉案财物处理的事!实; 》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九:。)有关管辖、回避】、延期?审理等的程序事【实; —。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十)与定!罪量刑有关》的,其,。他,事实 ?。 《     认—定被告人《有罪和对被》告人从重处罚—应,当适用证据》确实、充分的证明标!准 —    《 第六?十五条  行政机关!在行政执法》。和查: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!物证、书证、视【听资料、电子—。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!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!据使用;经法庭查】证属实且收集—程序符?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!规规:定的可以作为—定案的根据 【 ,     【根据法律《、行政法规规—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!职权的?组织在行政执法【和查:办,案件过程中收集的】证,据,材料视为行》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!料 【  :  :第,六,十六条  人民法院!依照刑?事诉:讼法第一《百九十一《。条的规?。定调查核实证—。。据必要时可以—通知检察《人员、辩《护人、自诉人及【其法定代理人到【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!。应当记录在案 【     !人,民法: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!现对定罪量刑有【重大影响的新的证】据材料的应》当告知检察人员、】辩护人、《。自,诉人及?。其法定代理人必要】。时也可以直接提【取并及时《通知检察人员、辩护!人、: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!人查阅、摘》抄、复制 》 : , : ,  : 第六十七条—  下列人员不【得担任刑事诉讼【活,动的见证人 【 : 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(一)生理!上、精神上有—缺陷或者《年幼不具《有相应辨别》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!达的:人;  !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与—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!影响案件公正处【理的人?; —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行使勘验—、,检,查、搜查《、扣押等刑事诉讼职!权,的公安、司法—机关的工作人—员或者其聘用—的人员 】 ,    由于—客观原因无法由符】合条件?的,人员担任《见证人的应当在【笔,录,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!相关活动进》行录像 【。  ?   第六》十,八条  公开—审理案件时》公,诉人、诉《讼参与?。人提出涉《及国家秘《。。密、商业《秘密或者个人—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!当制止有《关证据确与本案【有关的可以根据具】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!。。为不公?开审:理,或者对相关》证据的法《。庭调:查不公开进》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