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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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一:节 一般规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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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: , 第《六,十一条 》认,定案件事实必须以】证据为根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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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六十二条— ,。 审判人员应当【依照法?。定程序收集、审查】、核实、认》定证据
【
? 第六十三条】 证据《未经当庭《出,示、辨认、质证等】法庭调查程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!。定案的?根据但法律和本解】释另:有规定的除外
【
【 第六十》四条 应当运用】证据证明的案件【事,实包括
《
》 —。 (一《)被告人、被害【人的身份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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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》二):被指:。控的犯罪是否存【在;
! 【(三)被指控—的犯罪是否为被告】人所实施;
【
:
?。 , (四】)被告人有》无刑事责任能力【有无罪过实施犯【罪的动机、目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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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五】)实施犯罪的—时间、地点、手段】、后果以《及案件起因等;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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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 (六)被告人在】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!作用;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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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七)被告人【有无从重、》从轻、减轻、免除】处罚情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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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。 (八)有关附】。带民事诉讼》、涉案财《物处:理的事实;
】。
】 ?(九)有关管辖、回!避、延期审理等的程!序事实;
【
— ? (十)》与定罪量刑有关的】其他事实
】
》 认:定被:告人有罪和对被告】人从重?处罚应当适用证据】确实、充分的证明标!准
【。 第》六十五条 行政机!关,。在行政?执法和查办案—件过程中收集的物】证、书证、》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!等证据?材料在?刑事诉讼中可—。以作为证据》使用;经法》。庭查证属实且—收集程序符》。合有关法律、—行,政法规规定的—可以:作为定案的根据【。
《
—根据法律、行政法】规,规定行使国》家行:政管理职权》的组织在行政—执法:和查办?。案件过程中收—集的证?据材料视为行—政机:关收集的证据材料】。
《
,
《 ,第六十六条》 人民法院依【照刑事诉讼法—第一百九十一条的】规定调查核实—证据必?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!员,、辩护人、自诉人】及其法定代理人到】场上述人员未到【场的应当《记录在案
!
人民法院!。。调查核?实证据?时,发现对定罪量刑【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!据材料的应当告【知,检察人员、》辩护人?、自: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!必要时也可以直【接提取并及时通知】检,察人:。员、:辩护人、自诉人及】其法定代理人查阅、!摘抄、复制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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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十七条! 下列人员不得担!任刑事诉讼活—动的见证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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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: (一?)生理上、精—神上:有缺陷或者年幼不】具有相应辨别—能,。力或者不能正确【表达:的人;
【
》 , (》二)与?案件有利《害关:系可:能影响案件公正【处理的人;》
— , ,。 , (三)】。行使勘验《、,检,查、搜?查、扣押《等刑事诉讼职—权,的,公安、司法机关的工!作人:员或者其聘》。用的人员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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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由于—客,观原因?。无法由符合条件【的人员担任》见证人的应》当在笔录《材料中?注明情况并对—相关活动进行录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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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:第六十八条 —。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!诉人、诉讼》参与人提出涉—及国家秘密、商业】秘密或者个人—隐私的证据的法庭】应当制?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!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!情况决?定将案件《转,为不公开审理—或者:对相关?证据的法《庭调查不公》开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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