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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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节 一般—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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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十一条 认—定案:件事实必须以证据】为根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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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】十二条 》审判:人员应当《依照法定程序—收集、审查、核实、!认,定证据
! , ?第六:。十三条 《。 证据未经当庭【。出示、辨认、质【证等法庭调查程【序查证属实》不得作为定案的【根,据但法律和本—。解释:另有规定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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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六?十四条 》应,。当,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!事,实包括
【
》 《。 (一)被告人【、被害人的身—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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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《二,)被指控的》犯罪是否存在—;
》
》 《 ,(三)被指控的犯】罪是否为被告人【。所实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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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被!告人有无《。刑事责任能力有无】罪过实施犯罪的【动机、?。目的:。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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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—(五)实施犯—罪的时间、地点、手!段、后果以及案件】。起因等;《
》
》 , ?。(六)被告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】。地位、作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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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七】)被告人有》无从重、从》轻、减轻、免除处罚!情节;
《
— 【(八)有关附带【民事诉讼、涉案财物!处理的?。事,。实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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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九)有】关管辖、《回避、延期审理等】的程序事实;
】
! , (十)与—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!事实
】。 认定被告人!有罪和?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!当适用?。。证据确实、充—分的:证明标准
【
【第六十?五,。条 : ,行,政,机关在行政》执法和?。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!的物证、书证、【视听:资料、电子》数据:等证据材《料在刑?事诉讼中可》以作为证据使用;】经法庭?查证属实且收集程】序符合有关法律、行!政法规规定的—可以作为定》案的根据
】
?。。 根据法律、行!政,法规规定《行,使国家行政》管理职权的》。组织在行政执法【和查办案《件过程中收集—的证据材料视为【行政机关收集的证】。据,材料
》
【第,六十:六,条 ?。人民法院依》照刑事诉讼法第【。一百九?十一条?的规定调查核实证】据必要?时可以通《知检察人员》、辩护?人、自诉人及其【法,。定代理人到》场上:述人员未到》场的应当记录在【案,
— 人》民法院调查》。核实证据时发—现对定罪量刑有【。重大影?响的新的证据材【料的应?当告知检察人员、】辩护人?、自诉人及其—法定:代理人必要时—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!时通知?检察人员《、辩护?人、自诉人及其法】定,代理人查阅、—摘抄、复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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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十七:。条 下列人员【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!动的见证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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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《 (一)生理上】、精神上有》缺陷或者年》。幼不:具有相?。应,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!确表达的人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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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 (二)《与,案,件有利害关系可能】影响:案件公正处理的人;!
!。 (三)】行使勘?验,、检查?、搜查、扣押等【刑事:诉讼职?权,。的公安、司法—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!其聘用的人》员
【 由于客【观原因?无法由符合条件的】人员担?。任见证人《的,应当在笔《录材料中注明情【况并对相关》活动进行录像
【
》 第》六十八?条 公开审理【案件时?公诉人、《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!国家秘密《。、商业?。秘密:或者个?人隐私的证据—的法庭应当》制,止有关证据确—。与本案有关的可以】。根,据,具体情况决定将【案件转为不公—开审理或者对相关】证据的?法庭调查《不,公开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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