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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第四章 》 【 第一节 》一,般,规,定 —     第六!十一条  认定案】件,事实必须以证据【为根据 】     》第六十二条  审判!人员应当依照—法定程序收集—、审查、核》实、认定证据—  【   第六》。十三条  证—据未经当庭出—示、辨认、质—证,等法庭调查程—序查证属《实不得作为》定案的根《据但法律和本解【释另有规定》的除外 【 ,     》第六十四条  应】当运用证据证明的】案,件事实?包括 ? 》    《 , ,  (?一)被告人、—被害人的《身份; 【 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(二)被—指控的犯罪是—否存在; 》 《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(三)被指控的犯罪!。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!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)被告【人,有无刑事责》。任能力有无》。罪过实施犯罪—。的,动机、目的; 【 《  :  : ,。    (五)实】施犯罪的《时间、?地点、手段、后果以!及案件起因等;【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六)!被告:人在共同犯罪中【的,。地位、?作用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七)被告人有】无,从重、?从轻、减轻、免除】处罚情节; 】 ?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八)有关附】带民事诉讼、—涉案财物处理的【事实; 【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(:九)有关《管辖:、回:避、延期《审理等的程》序事实;《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十!)与:定罪量刑有关—的其他事实 【     】认定被告人有罪和】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!当适用证据》确实、充分的—。证明标准 】 ,     第六十五!条 : 行政机关在行政】执法和?查办:案件过程中收集【的物:证、书证《、视听资《料、电?。。子数据等《证据材料在刑事【诉讼中可《以作为证据使用【;经法庭查证属【。实且:收集程序符》合有关法律》、,行政:法,规规:定,的可以作《为定案的根据 】 , :     根据法律!、行政法规规—定行使国家行政管】理职:权的组织在》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!过程中收集》的证据材料视为行】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!料 —   ?  第六十六条  !人民:法院依照刑事—诉,讼法第一百》九十一?条,的规定?调,查核实证据必要【时可以通知》检察人员、辩护【人、自?诉人及其法定—代理人到场上述人】。员未到场的应—当,记,录在案? 《  ?  : 人民?法院调?查,核,实,证据时发《现对:定罪量刑有重大影】响,的新的证据》材料:的应当告知》检察人员、辩护人】、自诉人及》。其法定代理人必【要时也可以直接【提取:并及时通《。知检察人《员、辩?护人、自诉人及其】法定代理人》查阅、摘抄、—复制 【     第六十七!条  下列人员不得!担任刑事诉讼活【动的见证人 】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生理上、—。精神:上有缺陷或者年【幼不具?有,。相应辨别能力或者】不能正确表达的人】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:。。(二)与案件有利害!关系可能《影响案件公正—处理的人《; ?。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三)行使勘验【。、检查、《搜查、扣押等—刑事诉讼职》权的公安《、司法机关》的工作?。人员:或者:其聘用?的人员 !    由于客观】原因:无法:由符合?条件的人员担—任见:证人的应当在—笔,录材料中注》明情况并对相关活】动进行录像 — 》    第》六十八条  公开】审理案件《时公:诉人、?诉讼参与《人提:出涉及国家秘密、商!业秘:密或:者个:人隐私?的证据的法庭应【当制止有关证—据确与本案有—关的可?以根据具体》情况决定将案件转】为,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!关证据的法庭调【查,。不,公开进行《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