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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 】。证人证言《。、被害人陈述的审】查与认定 【     !第,。七,十四条  对证【人证:言应当着重审—查,以下内?容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一,)证言的内》容是否?为证人直接感—知; 》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证人】作证时的《年龄认?知、记?忆和表达能》力生理和精》神,状态是否影响—。作证;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三)证人与案【件当事?人,、案: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!关系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四)《询问证?人是否个《别进行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五)询问》笔录的制作、修改是!否符合法律、有关】。规定是否注明—询问的起止时—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!是,否告知证人》有关作证的》权利:义务和?法律责任《证人对询问笔—录是否核对确—认; 《      ! , ,。 (:六)询问未成年证】人,时是:否,通知其法定代理人】或者有关人》员到场其《法定代理人或者有】。关人员是否》到场;? 《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七)证人证》言有无以暴力、【。。威胁等?非法方法收集—的情形; 【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,八)证言之间以及】与其他证据之间能】否相:互印:证有无?矛盾 《 : :    第七十五条!  处于明显醉【酒、中毒或者—麻醉等状态不能正】常感知或者正—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!的证言不得作为【证,据使用 《 ?   《  证人的猜测性、!评论性、推断性的】证言不得作为证据】。使用但根据一般生】。活经验判断符合【事实的除外 !。     第七】十六条 《 证人证言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不得作为定案的根】。据 :。 : :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一—)询问?。证人没有个》别进行的; — ,    【 , ,   ?(二:),书面证?言没有经证》人核:对确:认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)《询问:聋、哑人应》当提供通晓》聋,、哑手势《的人员而《未,提供的; 【。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)询问不—通晓当地通用语言】、文:字的证人应当提供】翻译人员而未提供】的 —     第七【十七:条  ?证人证言的收—集程:序、方式有》下列瑕疵经补正【或者作出合理—解释的可以》采用;?不,能补正?或者作出合》理解释的不得作【为定案?的根:据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询问笔录没有填写!。询,问人、记录人—、,法定代理《人姓名以《及询问的起止时【间、地点的;—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二)询问地点不符】合规定的;》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》询问笔录没有—记录告知《证人有关作证的【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!。的; 【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四)询!问,。笔录反?映出在同《一时段同一询问【人员询?问不同?证人的 !   ? 第七十八条  】证人当庭作出的证】言经控辩双》方,质,证、法庭查证属实】的应:当作为定案》的根据 !  :  证人当庭作出的!证,言与其庭《前证言矛盾》证人能够作出合【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!印证:的应当采信其—庭审证言;不能作】。。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!证言:有相关证据印—证的可以采信其【。庭前证言《 , :     经】人,民法院?通知证人《没有正当理》由拒绝出庭或—者出庭后拒绝作证】法,庭对其?证言的真《实性无法确》认的该证人》证言不?。得作为定《案的根据 》   【  第七十九—条  对《被害人陈述的—审查与认《定参照适《用本节的有关—规定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