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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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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—节 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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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六十?一条 ?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!以证:据为根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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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十《二,。条 审《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!程序收?。集、审查、》核实、认定证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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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】十三条 证据【未经当庭出示—、辨认、质证等【法庭调?查程:序,查证属实《不得作为定案—的,。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!另有规定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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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第六十四条 应】当运用证《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!括
【 【。 (一)被告人【、被害人的身份【;,
【 【(二)被《指控的犯罪是否【存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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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—。(,三)被指控的犯【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!施;
】 ? : , , (四)被》告人有无刑》事责任能力有—无罪过实《施犯罪的《动机:、目的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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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五)【实,施犯:。。罪的时间、》。地点、手段》、后果以及案件【起因等;《
】。 , 《 (六)被告人在共!同犯罪中的地位【。、,。作,用;
【
— (七》)被告人《有无:。从重、从轻、—减轻:、免除处罚》。情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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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八)有关附带!民事诉讼、涉案财物!处理的事实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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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九)—有关管辖、回避、延!期审:理等:的程序事实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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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十—)与定罪量》刑有关的其》。他事实
》
《 ?。 ,认定被告人有罪【和对被?告,人从重处罚应—当适用证据确实【、充分的证明标准】
! 第六十五条 】行政机关在行政【。执法和查办案件【过程中收集的物证、!书证、?视听:资,料、电子《。数据等证据材料在】刑事诉?讼中:可以作为证据使【用;经法庭查证属】。实且收?集程序符合有关法】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的可以作为定—案的根据《
— 根据法【。律、行政法规规【定行使?国家行?。政管理职权》的组织在行政执【法和:查办:案件过程中收集【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!机关收?集的证据材》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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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十六条 人【民法院?依照:刑事诉?讼法第一百》九十一条《的规定调查》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!通知检察人员、辩】护人、?自诉人及其法定代】理人:到场上述人员未到】场的应当记录在【案
! :人民法院调》查核:。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!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!的证据材料的—。应当:告知检察人员—、辩护人、自诉【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】必要时也可以—直接提取并及—时通知?检察人?员、辩?护人、自《诉人及其法定—。代理人查《阅、摘?。抄,、复制?
《
第【六十七条 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!刑,事诉讼?活动的见证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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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《(一)生《理,上、精神《上有缺陷或者—年幼不具有相—应,辨别能?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!的人;
【
】 (二)》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!能影:响案件公《。正处理的人》;
】 , —(三)行《使勘验、检查、搜】查、扣押《等,刑事诉讼职权的【公安、司法》机,。。关,的工:作人员或者其聘【用的人?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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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!客观:原因无法由符合条】件的人员担任见证】。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!中,注明情况《并对相?关活:动进行录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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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》。十八条 公开审理!案件时公诉》人、诉讼参》与人提出涉及国家】秘密、商业秘密【或者个人隐私的证】据的法庭应当—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!。案有关的可以根【据,具体情况《。决定:将案件转为不公开】审理或者《。对,相关证据的法—。庭调查不公》开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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