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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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—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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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》十一条 认定案件!事实必须以》证据为根《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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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二!条, 审判人员应当依!照法定程序收集【、审:查、核实《、认定证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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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六:。十三:条, 证据未经当【。庭,出示、辨认、质证等!法庭调?。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!作,为定案的根》据,但法律和《本解释另有规—定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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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。 第六十》四条 应当—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!事实包括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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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】一)被?告人、被害人—的身: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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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【被指控的犯》罪,是否存?。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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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被—指控的?。犯罪:是否为?被告人所实施—;
】 — (四)被告人【有无:刑事责任能》力有无罪过实施犯】罪的动机《。、目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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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五)实】施犯罪的时》间、地点、》手,段、后果以及案件】起因等?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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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(六)被!。。告人在共同犯—。罪中的地位》、作用;
》
【 》 (七)《被告人有无》从重、从轻、减【轻、免除处罚—情节;
—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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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》(八)?有,关附带民事》诉讼:、涉:案财物处理的事实;!
《
《 《 (九)有—。关管辖、回避、延期!审理:等的程序《事实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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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十)与定罪】量刑有关的其他【事实
! 认定》被告人有罪和—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!当适:用证据确实》。、充分的证明标准
!
】 ,第六十五条 【行政:机关在行政执法【和,查办案件过程中收】。集的物证、书证【、视听资《料、电子数据等证】据材料?在,。。刑事:诉讼中可以作为证】据使用?;经法庭查》证属实且《收集:程序符合有关法律】、行政?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!定案:的根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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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根据法【律、:行政法?规规定行使国家【行,。政管理职权的—组织在?行政执法和查办【案件过程《中收集?的证据材料视为行】政机关收《集的证据《材料
! : 第六?十六条 》人民法院依照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】九十一条《的规定?。调查核实证据必要】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!、辩护人、》自诉人及其法—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!员未到场的应当【记录在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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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!。院调查核实证据【时发现对定罪量【刑有:重大影响的》新,的,证,。据材料的《应当告知检察—人员、辩护》人、自?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!必要时也可以—。直接提取并及时【通知检察人员、辩护!。人、自诉人及—其法定代理人—。查阅、摘《抄、复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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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十七条 【 下列人员不—得担任?刑事诉讼活动—的见证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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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《(一)?生,理上、精神上有【缺,陷或者?年,幼,不具有?相应辨别能》力或者不《能正确表达的人;】
【 — (二)与案件有利!害关系?可能影响案》件公正处理的人;
!。
— , ? (三)行使勘!验、:检,查、搜查、扣押等刑!事诉讼职《权的公安、司—法机关?的工作人员》或者其聘用的—人员
】。 由于客【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!件的人员担任—见证人的应》当在:笔录材料中注—明情况并对》相关活动进行录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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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《。十八条 公开【审理案件时》公诉人、《诉讼参与人》提出涉及《。国家秘密《、商业秘密》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!的法庭应当制—止,有关证?据确与本案有关的】可以根据具》体情: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!公开审理《或者对相关证据的】法庭调查不公开【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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