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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 — 第》一节: 一般规定 —   !  第六十一条  !认,定案件事《实必须?以证据为《根据: —  :  第六十二条 】 审判?。人员应当依》照法定?。程序收集、审查【、,核,实、认定证据 】 :     第六】十三条  证据未】经当庭出示、—辨认、质证等法庭调!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!作为定案的根据但】法律和本《。解释另有规定的【除外 ? 》    第六十四】条  应当运—用,证据证明的案—件事实包括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一)【被告人、被害人的】身份; 》 :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被指控的犯!罪是否存在; ! ,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?(三)被指控的犯】罪是否为被告—人所实施;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)被告人有无刑事】。责任能?力有:无罪过实《施犯罪的《。动,机、目的; 】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(五)《实施犯?罪的时?间、地点、手段【、,。后果以?及案件?起因等?。; —。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六)被告人!在共同犯罪中的地】位,、作用?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七)被告人有无【。从,重、从轻、减轻【、免除?处罚情节;》 》 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(?八)有关附》带,民事:诉讼、涉案财物处理!的事实; 【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九)有《关管辖?、,回避、延期审理【等的程?序,事实; 《    】 ,。    (十—)与:定罪量刑有关—的其他?事实 —  ?   认定被告人有!。罪,和对被?告人从重处罚—应当适用证据确实、!充分:的证明标准 — 》。。    第六十【五条  行政机关在!行政执法《。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!集的物证、》。书证、视听资—。料、电子数据—等,证据材料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!为证据使用;经【法庭查证属实且收】集,程序符合有》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】规定:的可以作为定—案的根据 !     根据法律!、行政法规规定【行使:国家行政管理职权】的组织在行》政,。执法和查《。办案件过《程中:收集:的,证据材料视为—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!材料 【     第六十六!条  人民法院【依照刑事诉讼法【第一百九十》一条的规定调—查核实证据必—要时可以通知检【察人员、辩护人、】自诉人及其法—定代:理人到场上述—人员未到场的应【当记录在案 【    【 人民法院调查核】实证:据时发现《。对定罪量刑有重大】影响:的,新,的证据?材料的?。应当:告知检察人员、辩护!人,、自诉人及其法定】代,理人必要时也可【。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!知检察人《员、辩护人》。、自诉人及》。其法定?代理人?。查阅、?摘抄:、复:制 》  ?   第六十七【条  ?下列人员不得—。担任刑事诉讼活动】的,见证人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》)生理上、精神上】有缺陷?或者年?幼不具有相》应辨别能《力或者不能正—确表达的人》。; 《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与案【件有:利害:关系可能影响案【件公正处理的—人; ? 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三)行使勘【验、检查、搜查、】扣,押等刑事诉讼职权】的公安、司法—机关的工《作人员或者其—聘用的人《员  】   ?由于客观原因—无法:由符: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!证人的应当在笔【录材料中注明—情况:并对相关《活动进行录像 】   —  第六《十八条?  公开审理案件】时公诉人、诉讼【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!秘密、商业秘—密或者个《。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!应当制?止有关证《据确与本《案有:关的可以根》据具体情况决定【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!理或:者对相关《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!开进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