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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 《 ? : 第一节 —一般规定 【  —   第六》十一条  认定案件!事实必须以》证据为根《据 —     第六十二!条,  审判人员应当依!照法定程序收集【、审:查、核实《、认定证据 ! ,     》。第六:。十三:条,  证据未经当【。庭,出示、辨认、质证等!法庭调?。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!作,为定案的根》据,但法律和《本解释另有规—定的除外 —  》 ,。  第六十》四条  应当—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!事实包括《 》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被?告人、被害人—的身:份; —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二)【被指控的犯》罪,是否存?。在; 》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被—指控的?。犯罪:是否为?被告人所实施—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四)被告人【有无:刑事责任能》力有无罪过实施犯】罪的动机《。、目的;《 《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(五)实】施犯罪的时》间、地点、》手,段、后果以及案件】起因等?;, ? ?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六)被!。。告人在共同犯—。罪中的地位》、作用; 》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七)《被告人有无》从重、从轻、减【轻、免除处罚—情节; —。。 ,  ?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(八)?有,关附带民事》诉讼:、涉:案财物处理的事实;! 《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(九)有—。关管辖、回避、延期!审理:等的程序《事实;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(十)与定罪】量刑有关的其他【事实  !   认定》被告人有罪和—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!当适:用证据确实》。、充分的证明标准 !    】 ,第六十五条  【行政:机关在行政执法【和,查办案件过程中收】。集的物证、书证【、视听资《料、电子数据等证】据材料?在,。。刑事:诉讼中可以作为证】据使用?;经法庭查》证属实且《收集:程序符合有关法律】、行政?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!定案:的根据 — ?。    根据法【律、:行政法?规规定行使国家【行,。政管理职权的—组织在?行政执法和查办【案件过程《中收集?的证据材料视为行】政机关收《集的证据《材料  !  : 第六?十六条  》人民法院依照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】九十一条《的规定?。调查核实证据必要】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!、辩护人、》自诉人及其法—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!员未到场的应当【记录在案 】     人民法!。院调查核实证据【时发现对定罪量【刑有:重大影响的》新,的,证,。据材料的《应当告知检察—人员、辩护》人、自?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!必要时也可以—。直接提取并及时【通知检察人员、辩护!。人、自诉人及—其法定代理人—。查阅、摘《抄、复制 》 ? ,    《 第六十七条 【 下列人员不—得担任?刑事诉讼活动—的见证人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一)?生,理上、精神上有【缺,陷或者?年,幼,不具有?相应辨别能》力或者不《能正确表达的人;】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与案件有利!害关系?可能影响案》件公正处理的人; !。  — ,   ?   (三)行使勘!验、:检,查、搜查、扣押等刑!事诉讼职《权的公安、司—法机关?的工作人员》或者其聘用的—人员 】。    由于客【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!件的人员担任—见证人的应》当在:笔录材料中注—明情况并对》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! 《   ?  第六《。十八条  公开【审理案件时》公诉人、《诉讼参与人》提出涉及《。国家秘密《、商业秘密》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!的法庭应当制—止,有关证?据确与本案有关的】可以根据具》体情: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!公开审理《或者对相关证据的】法庭调查不公开【进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