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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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
第一节 【一般规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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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第六十一《条 认定案—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!根据
! :。 第:六十二条 —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!定程序收集》、,审查、核实、认定】证据
?。
【 第六十》三条 ? 证据?未经当庭出示、辨】认,、质证等法》庭,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!得作为定《。案的根据但》法,律和本解释另—有规定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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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。十四条? 应当运用—证据证明的案—件事实包括
】
— 《 (一)被告人【、被害人《的身份;
!
— (二)被指】控的犯罪是否—存在;
《
》。 》 (《三)被?指,控的犯罪《是否为被告人所实】施;
—
! (四)被告—人有无?刑事责任能力—有无罪过实》施犯罪的动机、目】的;
—
! (五)实》施犯罪的时间、【。地点、手《段、后果以及案件】起,因等;
【
,。
, — (六)被告人在!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!作用;
《
【 《 (七)》被告人有无从重、】从轻、减轻、免除处!罚情节;
!
— : (八)有关附【带民事诉《讼、:涉案财物处理—的事实;
【。
》 (九)!有关管辖、回避、】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!实;
【。。
, — (十)与定罪量!刑有关的其他事【实
! 认定被告人有】罪和:对被告?。人从重处罚应当适】用证据确实、充分】的证明标准
【
《 第六十五】条 行政机关在】行,政执法和查办—案件过程中收集的】物证、书证、—视听资?料、电?。子数据等证》据材:料,在刑事?诉讼中可以作—为证据使用;—。经法:庭查证属实且收【集,程序符合有关法律】、行政?法规规定的可—以作为定案的根据】
》
,。 , ?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!规定行使国家行【政管理职权》的组织?在行政执法和查办】案件:过,程中收集的证据【材料视为行政机关】收集:。。的证据材料
【
【。。 第六十六条 【 人民法院》依照刑事诉》讼,法第一百九十—一条:的规定调查核实【证,据必要时可以通【知检察人员、辩护人!。、自: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!到场上述人员—未到场的《应当记录在案
【
》 人民法院调!查核实?证据时?。发现对定罪量刑有】重大:。影响的新的》证据材料的应当告】知检:察人员、辩护人、自!诉人及其法定代【理,人,必要时也可以—直接提取并》及时通知检察人员】、辩护人、自诉人】及其法定代》理人查阅、》摘抄、复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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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十七条 —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!刑事诉讼《活动的见证人—
! , (一)生】理上、精神上有【缺,陷或者年幼不具【有相:应辨别能《力或者不能正确【表达的?人;
【。
】 (二?)与案件《有利害关系可—能影响案件公正【。处理的人;
】
《 》 (三)行使【勘验、检《查、搜查、扣押【等,刑事诉讼职权的公】安、司法机关的工作!人员:或者其聘用的—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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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由?于客观原因》无法:由符:合条件的人员担任】见证人的应当—在,。笔,录材料中《注明情况并对—相关活?动进:行录像
【
第【六十八条 公开审!理案:件,时公:诉人、诉讼参与人】提出涉及国家—秘,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!。人隐:私的证据的法庭【。应当制止有》关证据?确与本案有关的可】。以根据具体情况决】定将案?件转为不公开—审理或?者对相关《证据的法庭调—。查不公开进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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