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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! 》。 第一节 【一般规定 】 ,   》。  :第六十一《条  认定案—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!根据  !  :。 第:六十二条  —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!定程序收集》、,审查、核实、认定】证据 ?。   【  第六十》三条 ? 证据?未经当庭出示、辨】认,、质证等法》庭,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!得作为定《。案的根据但》法,律和本解释另—有规定的除外 !     第六!。十四条?  应当运用—证据证明的案—件事实包括 】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一)被告人【、被害人《的身份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)被指】控的犯罪是否—存在; 《 》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三)被?指,控的犯罪《是否为被告人所实】施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)被告—人有无?刑事责任能力—有无罪过实》施犯罪的动机、目】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五)实》施犯罪的时间、【。地点、手《段、后果以及案件】起,因等; 【 ,。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六)被告人在!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!作用; 《 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(七)》被告人有无从重、】从轻、减轻、免除处!罚情节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(八)有关附【带民事诉《讼、:涉案财物处理—的事实; 【。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九)!有关管辖、回避、】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!实; 【。。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十)与定罪量!刑有关的其他事【实   !  认定被告人有】罪和:对被告?。人从重处罚应当适】用证据确实、充分】的证明标准 【 《    第六十五】条  行政机关在】行,政执法和查办—案件过程中收集的】物证、书证、—视听资?料、电?。子数据等证》据材:料,在刑事?诉讼中可以作—为证据使用;—。经法:庭查证属实且收【集,程序符合有关法律】、行政?法规规定的可—以作为定案的根据】 》 ,。 ,   ?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!规定行使国家行【政管理职权》的组织?在行政执法和查办】案件:过,程中收集的证据【材料视为行政机关】收集:。。的证据材料 【    【。。 第六十六条 【 人民法院》依照刑事诉》讼,法第一百九十—一条:的规定调查核实【证,据必要时可以通【知检察人员、辩护人!。、自: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!到场上述人员—未到场的《应当记录在案 【 》    人民法院调!查核实?证据时?。发现对定罪量刑有】重大:。影响的新的》证据材料的应当告】知检:察人员、辩护人、自!诉人及其法定代【理,人,必要时也可以—直接提取并》及时通知检察人员】、辩护人、自诉人】及其法定代》理人查阅、》摘抄、复制 !     —第六十七条 — 下列人员不得担任!刑事诉讼《活动的见证人—    ! ,    (一)生】理上、精神上有【缺,陷或者年幼不具【有相:应辨别能《力或者不能正确【表达的?人; 【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?)与案件《有利害关系可—能影响案件公正【。处理的人; 】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三)行使【勘验、检《查、搜查、扣押【等,刑事诉讼职权的公】安、司法机关的工作!人员:或者其聘用的—人员 ?   【  由?于客观原因》无法:由符:合条件的人员担任】见证人的应当—在,。笔,录材料中《注明情况并对—相关活?动进:行录像 【     第【六十八条  公开审!理案:件,时公:诉人、诉讼参与人】提出涉及国家—秘,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!。人隐:私的证据的法庭【。应当制止有》关证据?确与本案有关的可】。以根据具体情况决】定将案?件转为不公开—审理或?者对相关《证据的法庭调—。查不公开进》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