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三章 辩护与代【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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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五条 人民】法,院审判案件应—当,充分保障被告—人依法享有的辩护】权利
! 被《告人除自己行使【辩护权以外还可以】委托辩护人辩护下】。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!人,
》
, , — (一)正》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!。。于缓刑、假》。释考验期间》的人;?
! ? (二)依法【被剥夺、限制—人身自由的人—;
! (【三)无行为能力【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!人,;,
,
》 — (四)人民法院!、人:。民检察院、公安机】关、国?家安全机关、监【狱的现职人员;【
! (—五,。)人民陪审员;
!
,
— (六)】与本案审理结果【有利害关系》的人;
》
》 : (七)】外国人或者》无国籍人
【
,
,
前款第】四项:至第:七,项规定?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!的监护人、近亲属由!被,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!的可以准许
!
第三】。十六条 审—判人员和人民—法院其他工作人【员从人民法院—。离任后二年内不【得以律师身份—担任辩护人》
【 审判人员【和,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!员从:人民法院离》任后不得担任—原任职法院》所审:理案件的辩护人【但作为被《告人的监护》人、近亲属进行辩护!的除外
—
》 审判人》员和人民《法院其他工作人【员的配?偶,、,子女或者父母不【得担:任其任职法院所【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!作为被告人的监【护人、近亲属进行】辩护的除外
】
第】三十七条 》 律师人民团体【、被告人所在单位】。推荐的人或》者被告?。人,的监:护人、亲友被委托为!辩护人的人民法【院应当?核实其身《份证明和授权委托】书,
》
?。。 , 第:三,十八条? 一?名被告人可》以委托一《至二人作为辩护人
!
》 ?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!两名以上《的同案被告人—或者未同案处理【但犯罪事实存在【关联的被告人辩【护
! 第三十九—条 被《告人没?有委:托辩护人《的人民?法院:自受理案件之日【起三日内应》当告知其有权委托】辩护人;被告—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!。他,原因没有委托—辩护人的应当—告知其可以申请法】律援助;被告人【属于应当提》供法律援《助情形的《应当告知《其将依法通》知,法律援助《机构指派律》师为其提供辩护【
?
《。 告知可—以采取口头或—者,书,面方式
! 第四十条】 审判期间在【押的被告人要求【委托辩护人的人【民法院应当在三日】内向其监护人、近亲!属或者其指》定的人员转达要求】被告人应当提—供有关人员的联【。系方式有关》人员:无法:通知的应当告知被】告人
【
第四十一!条 : 人:民法院收到》在,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!援助:申请应当在二十四】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!法律援助机》构
! :第四十二条》 ,。 对下列没有委【托辩护人的被告人】人民:法院应当通知法律】援助机构指派律师】为,其提供辩护
!
— (》一)盲、聋、哑人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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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《尚未完?。全丧失辨认》。或者控制自》己行:为能力的精神—病人;
《
】 (—三)可能被判处【无期徒刑、死刑的】人
》
高级】人民法院复核死刑】案件被?。告人:没有:委托辩护《人的应当通知—法律:援助机构指派—律师为其提供辩护
!
《。
第—四十三条 具有下!列情形之一》被告人没有委托【辩护人的人民—法院可以《通,知法律援助机构【指派律师为》其提供辩护
】。
】 (一)—共同:犯罪案件中》其他被告人已—经委托辩护人;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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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 ?(,二)有?重大社会《影响的案件》;
?
?
【。 (?三)人民检》察院抗诉的案—件;
》
— (—四)被告人的行为】可,能不构成犯罪;
!
?
— (五)有【必要: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!其他情?形,
—。 第四十四条!。 人?民法院?通知法律援》助机构指《派律师提供辩—护的:应当将法律援助通】知书:、起:。诉,书副本或者判决书】。送达法律《援助机构;》决定开庭《审理:。的除适用简》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!当在开庭十五日【前将上述材料送【达法律?援,助机构?
—。 : 法律援助通知书!应当写?明案由、被告人姓名!、提供?法律援?助的理由、审—判人员的姓名和【。。联,系方式;已确定开】庭审理?的应当写明开庭的】时间、地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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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四十五条 】被,告人拒绝法律援助】机构指派的律—师为其辩护坚持【自己行使《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!当准许
】
》属于应当《。提供法?律援助的情》。形被告人《。。拒绝:指派的律师》为其: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!查,明原因理由正当的】应当准许《但被告人《须另行委托辩护【人;被告《人未另?。行,委,托,辩,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!在三日内《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!构另行指《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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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四十《六条 《审判期间辩护人接】受被告?人委托?的,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!起三日内将委—托,手续提交人民法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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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? 法律援助机!构决定为被告人【指派律?师提供辩《护的:。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!指派之日起》三日内将法律援【助手续?提交:人民法院
】
: 第四—十七条 辩—护律师可《以查阅、摘》抄,、复制案卷材料其他!辩护人经人民法【院,许可也可《以查阅、摘抄、【。。复,制案卷材料合—议庭、审判》委员会的讨论记【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!开的材?。料不得查阅、摘抄】、复制
【。
—辩护人查阅》。、摘抄、复制案【卷材:料的人民法院应当】提供方便并》保证必要的时间【。
》
《。 复制案卷》材料:可,以采用复印》、拍照、扫描—等方:式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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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四十?八条 ?。 辩护?律师可?以同在押的或者【被监视居住的被告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!护人:。经人民法院》许可也可以》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!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!通信
》
? 第四—十九条 辩护人认!为在侦查、审—查起诉期间公—安机关、人民—检察院收《集的证明被》。告,人无:罪或者罪轻的—证据材料《未随案移送申请【人民法院调取的【应当以书《面形式提《出并提供相》关线索或者材—料人:民法院接受申请【后应当向人民—检察院调取人民检】察院移送《相关证据材料后人】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!辩,护人:
《
》 第五十条 辩护!律师申?请向:。被害:人及其近亲》属、被害《人提供的证人—收集与本案有关的】材料人?民法院认为确有必】要的应当签发准【许调查书
!
: ,。 第?五十:一条 《辩护律师向》。。证人:或者有关单位—、个人收集、调【取与本案有关的【证据材料因证人【或者有关《单位、个人不同【意申请人民法院【收集、调《取或:。者申请通知》证,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!认为确有《必要的应《当同意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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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十二条 辩护律】师直接申请人民【法院:向证人?或者有关单位、个人!收集、调取证—据材料人民法—院认为?确有收集、调取【必要且不宜》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!收集、调取的应【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!、调取证《据材料时辩护律师】。可以在场
》
:
》 人民法院向【有关单位收集、调取!的书面证据材料必】。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!盖单位印章;—向个人收集、—调取的书《。面,证据材料必须—由提供人签名
!
人】民法:院对有关单位—、个:人提供?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!收据写?明证据材料的名称】。、,收,。到的:时间、件数》、页数以《及,。是否:为原件等由书记员】或者审判人员签名
!
,
】收集、调取》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!通知辩护律师查阅、!摘抄、复制并—告知人?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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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—十,三,条 本解》。释第五十条》至第五?十二:条规定的申》。请,应当以书《面形式提出》并说明理由》写明需要收集、调】取证据材料的内【容或者需要调查问】题的提?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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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? 对辩护律师【的申请?人民法院应当—在五日内作出是【否准许、同意的决定!并通知申请人—;决定不准许—、不:同意的应当说—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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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十四条》 人民法院自受】理自诉案件》。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!知自诉人及其—法定代理《人、附带民事诉讼当!事人及其法定代理】人有权委托诉讼代】理人并告知如果【经济困难的可以【申请法律援助
】
【 第五?十五条 当事人委!托,诉讼:代理人的参照适用】。刑事诉讼《法第三十二条和本】解释的有关规定
】
】 第五十六条 【 诉讼代《理人有权根据事实】和,法律维护被害人、】自诉人或者附—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!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!权益
《
《 第五十七条! 经人民法院【。许可诉讼代理人【可以查阅、摘抄【、,复制本案的案卷材】料
?
》 律师》。担任诉讼代理—人需要收集、调取】。与本案有关的—证据材料的参照【适用本解《。释第五十一条至【第五十三条的—规定:
— 第五十八条! 诉讼代理—人接:受当事人委》托或者法律援助机】构指派?。后应: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!续或者法律援助手】续提交?人民法院《
】 第五十》九条 辩护人、】诉讼代?理人复制《案卷材料的人民【法,院,只收:取工本?费;法律援助律师】复,制必要的案卷—材料的应当免收或】者减收费《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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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,六十条 辩护律】师,向人:民法院告知其委【托人或?者其他人准》备实:施、正?在实施危《害国:家安全?、公共安全》以及:严重:危害他人《人,。身安全犯罪的人民】。法院应当记录—。在案立即《转,告主管机《关依法处理并—为反映有关情况的】。辩护律师保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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