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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《 辩护?与代理?
】 第三十五条! 人?民法:院审判?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!。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!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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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。
: ?。被告人?除自己行使辩护【权以外还可以—委,托辩护人辩》。护下列人员不—得担任?。辩护人
【
: 《 ? (一)正在—被执行刑罚或者【处于:缓,刑、假释考验期【间的人;
—
— (二】),依法被剥《夺、:限制人身自由的【人,;,
】 , ? , (三)无行—为能力或《。者,限制行为能力—的人;
【
: 【 (四)人民法院】、人:。民检:察院、公安机—关、国家安全—机关、监狱》的现职人员》。;
?
】 (五)人民!陪审:员;
》
【 , : (:六)与?本案审理《结果有?利害关系的人;
!
】 , (七)外【国人或者无国—籍人
》。
? 《前,款第四项至》第七项规定的人员】。如果是被告人的监】护人、?近亲属由被告人委】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!准许
】 第》三,十六条 》。审判人员《和人民?法院其?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!院,离任后二年内—不得以律师身份担】任辩护人
!
? 审?判人员和人民法院】其他工?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!任后不得《担任原任职法院所】审理案件《。的,辩护人但作》为被:告人的监护人—、近:亲属:。进行:辩护的除外
—
《
? 审?判人员?和人民法院其他工】作人:员的配偶、子女或】者父母不得担任其】任职法?院所审理案件的【辩护人?但作为被告人—的监护人《、近亲?属进行辩《护的除外《
【 ,。 第三十七—条 律师人民团体!、被告人所在单位】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!的监护人《、亲友被委托为辩】护人的人《民法院应当核—实其:身份证明《和授:。权委托?书
【 《第三:十八条 》一名被告人可—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!辩护人
》
》 一名》。。辩,。护人不?得为两名以上的【同,案被告人或者未同】案,处理但犯《罪,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!人辩护
》
【 第三十九》条 ?被告人没有委托辩】护人的人民》法院自受《理案件之日起—三日内应当》告知其有《权,委托辩护人;—。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!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!辩,护人的应当告知其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】;被告人属于应当】提供法律援》助情形的应》当,告知其将依法通知】法律援助机构指派】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】
《
》 告知可以采取【口头或者《书面方式《
:
【 第四十条 审判!期间在?押,的被告人要求委【托辩护人的人—民,法院应当在三日【内向其监《护,人、近亲属或者其】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!被告人应当提—供有关人员的联系】方式有关《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!告知被?告人
【。
第四十一!条 ?人民法院收到—在押被告人提—出的法律《援助申请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】内转交所在地的【法律援助《机构
《。
— :第,四十:二条 ? 对下列没有委【托辩护人的被告【人人民法院应当通】知法:律援助机《构指派律师为—。其提供?辩护
《
— , : (一)盲、聋!、哑人;《
《
,
!(二)?尚未完全《丧失辨认或者控制】自,己行为?能力的精神病人;】
— 】(三)可能被判处无!期徒刑、死刑的【人
?
《 《高级人民法院—复核死刑案件被告】人没有委《托辩护人《的应当通知法律【援助:机构指派律》师为其提《供辩护
—
? ? 第:四,十三条 具有下】列情形?之一被告人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】。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】法律援助机构指【派律师为其提供辩】护
【 ? : (《一)共同犯罪案件】中,其他被?告人已经委》托辩护人;
!
— (二)有重!大社会影响的案件;!
! ? (三)人民检】察院抗诉《的案件;
【
,
》 《 (四)被告人【的,行为可能不》构成犯罪;
!
,。
? :。 (五—)有必?要指派律师》提供辩护的其他【情形
】。。 : :第四十四《条 人《民,。法院通?知法律援助机—构指:派律:师提供辩护的应当】将法律援助通知书、!起诉书副本或者【判决书?送达法?律援助机构;决定】开庭审?理的:。除适用简易程—序审理的以外应【当在开?庭十五?日前将上述材料【送达法律援助机【构,
《
? ?法律援助《通知:书,应当:写明案由、被告【人,姓名、提《供法律援助的理【由,、审判?人员的姓名和—联系方式;已确【定开庭审理的应当】写明开庭的时—间、地点
】
,
? 第四十》五条 被告人【拒绝法?律援助机《构指:派的律师《为其辩护坚持自【己行使辩《护权的?人民法院应当准许
!
!属于应当提供—法律援助的情形【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!师为其辩护的—。人民法?院应当查明原因理】。由正当的应当准【许但被告人须另【行委托辩护人;被告!人,未另行委托辩护人】的,人,民法院应当在三日】内书面?通知法律援助机构】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!供辩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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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—六条 ? 审判期间》辩护人接受被告【。人委托的应当在接】受委:托之日起三日内【将委托手《续提交人民法院【
《
: 《。法律援助《机构决定《。为被告人指派律【师提供辩《护的承办律师应当】在接受指派之日起】三日内将《法律援助手续—提交人民法》院
》
《 第?。四十七条 —辩护律?师可以查阅》、摘抄?、复:制案卷材料》。其他辩?护人经?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!。查阅、摘抄》、复制案卷》材料:合议:庭、审判委员会的讨!论记录以及》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!料不得?查,阅、摘抄、复制【
《
? , 辩护《人查阅、摘抄、复】制案卷材料》的,人民法院应当—。提供:方便并保证》必要的时《间
:
,。
:。
复制案!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!、拍照、扫描等方式!。。。
【 第四十八条 ! 辩:护律师可以同—在押:的或者被监视—。居住的被告》。人会:见和:通,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!法院许可《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!被监视居《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!信
! 第四十九—条 ?辩护人认为在侦【查、审查《。起诉期?间,公,安机关、人民检【察院收集《。的证明被《告,人无罪或者罪轻【的证据材《料未随?案移送?申请人民法》院调取的应当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!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!。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!应当向人民检—察院调取人》民检: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!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!时,通知辩护人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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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第?五十条 辩—护律:师申请?向被害人及其近亲】属、被害人提供的】证人收集《。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!民法院认为确—有必要的应》当签发准许调—。查书
《
【 第五十一条— , 辩护?律师向证人或者有】。。关单位、个人—收集、?。调取与本案有关的】证据材料因证人或】者有关?单位:。。、个:人不同意《申请人?民,法院收集《、调取或者申请【。。通知证人出庭作【证人民法院认为【确有必要《的应当同意
!。
? , 第五十二条 】 ,辩护律师直》接,申请人民《法院向证人》或者有关单位、个】人收集、调取—。。证据材料人民—法院认?为,确有收集《、调取必要且不宜或!者不能由《辩护:律师收集、调取的应!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!、调取?。证据: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!。。在场
》
,
—。人民法院向》。有关单位收集—、调取的书面证据材!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!并加盖单位印章;向!个人收集、调—取的书面证据材料】。必须由提供人—签名
《
《 人民法院】对有关?单,位、个人提供的【证据材料《应当出具收据写明】证据材料的》名称、收到的时【间、:件数:、页数以及是否为原!。。。件等由书记员—或者:审判人员《签,名
! 收集《、,调取证据材》料后应当及》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!。、摘抄?、复:制并告知《人民检?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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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十》三条 本解释第五!十条: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!申请应当以书面【形式提?出并说明理》由写明需要收—集、调取证》据材料的内容或者】需要调查问题的提】纲
:。
》 对辩护律师!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!在五日?内作出?是否准许《、同意的决定并通知!申请人;决定—不准许、不同意的应!当说:明理:由
】 , 第五十四条【。 人民法院—。自受理自《诉案件之日起—三,日内应当告知—自诉人及其》。法定代理人、附带】民事诉讼当事—人及其法《定,代理人有权》委托:诉讼代理人并告知】如果经?济困难的可以申【请法:律援助
】
《 第五?十五条? ,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!理人:的参:照适用刑事诉—讼法第三十》二条和本解释—。的,有关规定
》
》 第》。五十六条 》 诉讼代《理,人,有权根据《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!人、自诉人或者附带!民,事诉讼当事人—的诉讼权利和其他】合法: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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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, 第五十七条! 经人《民法院许可》诉讼代?理人:可以查阅、摘—抄、复?制本案的案卷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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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《 律师担任诉讼代】。理人需要收集、调取!与本案?有关的证据材料【的参照适用》本解释第五十一条】至第五十三》。条的: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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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五十八》条, 诉讼《代理人接《受当事人《委,托或者法《律,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!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!或者:法律援助《手续提交人民法【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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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:十九条? 辩护人、诉讼】代理人复制案—卷材料的人民—。法院只收取工本【费;:法律援?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!卷材料的应》当免收?。或者减收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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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六:十,条 辩护律师【。向人民法院告知其】委托人?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!、正在实施危害【国,家,安全、公《共安:全以及严《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!犯罪的人民法院应】当记录在案》立即转告主管—机,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!有关情况的辩—护律:师,保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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