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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章 回避 —    ! 第二十三条  】审判人员《具有:。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!自行回?避当事人及其法定】代理人有权申请其】回避 【   ?。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是本案的当!事人或者是》当事:人的近亲属的; 】 《 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》本人或者其》。近亲:属与本?案有利害关系—的; 《  》 , ,     (三【。)担任?。过本案的《证人、鉴定人—、辩护?人、诉?讼,代理人、翻译人【员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四,)与本案的辩护人】、诉讼代理人有【近亲属关《系的: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五)与本】案当事人《有其他?利,害关系?可能影?响公正审《。判的 — :    第二十四】条 : 审判人员违反【规定具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》。当事人及其法定【代理人有权》申请其回《避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违反规》定会:见本案当事》人、辩护人、—诉讼代理人的;【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二)为本案》当事:人,推荐、介绍辩—护人、诉讼代理【人或者?为律:师、其他人员—介,绍办理本案的—;, :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索取、】接受本案当事人及】其委托人的财—。物或者其他利—益的; 》 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 (四)接】受本案当事人及【其,委托人的宴》请或:者参:加由其支付费用的】活动的; 》 》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五》。。)向本案当事人【及其委托人借—用款物的; !  ?   ?   ? (六)有》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!影响公?正审判的 》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五条  《参与过本案侦查【、审查起诉工作的侦!查、检察人员调【至人民法院工—作的不得《担任本案的审—判人员 》 ?    《 在一个《审判:。。程序中参与过本案】审判工作的合—。。议庭组成人员或【者独任审判员不得】再参与本案其—他程序的审判但是】发,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!第,一审:人民:法院作出《裁判后又《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!死刑复核《程序的原第》。二审程序《或者死刑复核程【。序中的合议》庭组成人员不受本】款规定?的,限制  !   第二》十六条  人—民法:院应:当依法告知当—事人及?其法:定代理人《有权申请回避并告】知其合议庭组成人】员、:独任审判员、书记】员等人员的名—单, —    第》。二十七条 》 审判?人员:自,。行申请回《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!定代理人申请审判】人,员回避的可》以口:头或者书面提出【并,说明:理由由院长决—定 》     院长自!。行,申请回避或者当事】人及其法定代理【人申请院《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!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!。会讨论时由副—院,长,主持院长不得参【加 《 : ,    第》二十八条《  当?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!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!十九条和本解释【第二十四条》规定:申请回?避应当?提供证明材》料 【    第二十九条!  应当回避—的审判人员没有【自行回避当》事人及其法》定代:理人也没有申请【其,回避的院《长或者审判委员【会应当?。决定其回《避 : , 《  :  第三十条 【 ,对当事人及其—法定:代,理人:提出的回避申—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!或者书面作出—决定并将决定—告,知申请人 》     !当事人及《其法定?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!回,。的可以?在接到决定时申请】复议一次不》属于刑事诉讼—法第二十《八条、第二十九【条,规定情形的回—避申请由法庭当【庭,驳回:并不得申请》复议 —    》。 第三十一条  当!事人及其法》定代:理人申请出庭的检】察人员回避》的人民法院应当决】定休庭并《通,知人民检察院—   】  第三十二—条  本章》所称的审判》人员包括人》民法:院院长、副院长、审!判,委员:会委:员、庭长、副庭【长、审判员》、助理审判员和【人,民陪审员 —     】。第三十三《条  书记》员、翻译《人员和鉴定人—。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!有关规定其》回避问题《由院长决定 !     第三十!四,。条  辩护人—、诉: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!章的有关规定要【求回避、申请复议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