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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二《章 回避《 —  ?   第二十三【条  ?审判人员《具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应当自行】回,避当事人及其法【定代理?人有权申请其回【避 :    】。     (一)是!本案的当事人或【者是当事人的近亲】属的; !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本《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!案有利害关》系的;?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三)担!。任过本案的证人、】鉴定人、《辩,护人、诉讼》代理:人、翻译人员的; ! ? ,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与本案的辩护】人、诉?讼代理人有》近亲属关系》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!利害关系《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! 》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四条 — 审:判,人员违反规定具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!人有权申请其—回避 】   ?   ?  (一)》违反规定《会见本案当事人、辩!护人、诉讼代理【人的; —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》)为:本案当事《人推荐、介绍辩护】人、诉讼代理人【或者为律师、其他】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!; 》 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(三)》索取、?。接受本?案当事人《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!者其他利益》的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接受本《案当事人《及,其委托人《的宴请或者》参加由?其支付费用》的活动的;》   】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:。五)向本案当—事人及其《委托:人借用款物》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六)有其他】不正当?行为可能影》响,公正审判的 — 《   ?  第二十五条 】。 参与过本案侦查、!审查起诉工》作的侦查、检察人员!调至人民法院—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!的审判人员 【 《。。。   ? 在一?个审:判程序中《参与过本案审判【工作的合议庭—组成人员或者—独任:审判员?不得再?参与本案其他程序】的审:判但是发《回重新审判的案件】在第一审《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!又进入第二》审程序或者死刑复】核程:序的原第二》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!程,序中的合议》庭组成人员》不受本款规定—的限:制,    ! 第:二十:六条:  人民《法,院应当依《法告:知当事人《及其法定代理—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!知其合议庭组成人】员、独任《。审,。判员、书《记,员等人员的名—单,。 ,     !第二:十七条  》审判人员自行申请】回避或者当》。事,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】申请审判人员—回避的可以口头或】者书面提《出并说明理》由由院长决定—    !。 ,院长自行《申,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!其法定代理人—。申请院?长回避的由》。审判委员会讨论决】定审判委员》会讨论时由副院长】主,持,院长不?得参加 ! ,。   第二十八【条 :。 当事人及其—法定代理人依—照刑事诉讼》法第二十《。九条和本解》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!请,回避应?当提供证明材料 】 ? ,     第二十九!条 : 应当回避的—审判人员没》有自:行回避当《。事人及其法定—代理人也没有—申请其回避》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!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! :。     【第三:十条  对当事人】及其法?定代理人提》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!院可以口头或者【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!定告知申请》人  】   当事》人及其法定》代理人申请》回避被驳《回的可?以在接到《决定时申请复—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!讼法:第二十八条、—第,二十九条规定情形】的回避申请由—法庭当庭《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! 》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一条  —当事人及《其,法定代理人申—请出庭的检察—人员:。回避的人民法院应】当决定休庭并—通知:。人民检?察院 ? 《。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二条  本章所】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!民法院院长、副【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!员、庭长、》副庭:长,、审判员、助理审】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!  —   第三》十三条  书记员】、翻译人员和鉴定人!适用审判人》员回避的《有关规?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!决定:。 》   ?  :第三十四条  辩护!人、:诉讼代理《人可以依照本—章的有关规定要【求回:避、申请复议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