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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章 回《避 【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》三条  《审判人?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应当自《行回避当事人—及,其法定代理人有权】申请其回避 !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一)是!本,。。案的当事人》或,者,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!;, ,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二—)本人或者其—近亲属?。与本案有《利害:关系的; !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担任过【本案的证人、鉴【定人、辩护人、诉】讼代理人、翻译人员!的; 》 :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四)与本案的辩护人!、诉讼代理人—有近亲属关系的;】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五)!与本案当《事人有其他利害关】系可能影响公—正审判的《 》    《 第二?十四条  审—判人:员违反规定具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!事,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】有权申请其回避【 —   ? ,    (一)违反!规定会见本案当事】人、辩护人、—。诉,讼代理人《的;:。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二)为!本案:当事人推荐、—介绍:辩护人、《诉讼代理人或—者为律师、》其他人员介绍—办,理本案的《; 《。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(三)索取、接受本!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!的财物或者》其,他利益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四)接受【本案当事人》及,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!参加由其支付费用】的活动的; 【      ! ,  (五)向本案当!事人及?其委托?人借用?款物的;《 》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(六)有!。其,他不:正当行为可》能,影响公正审》判,的  】。   ?第二:十五条  参与【。过本案侦查、—审查起?诉工作?的,侦,查、检察《人,员调至人民法院【工作的?不得担任本案的【审判人员 【 ?    在一个【审判程序中参与过】。。本案审判工作—。。的合议庭组成人员】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!再参与本《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!是发回重新审—判的案?件在第一审人—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!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!。死刑复核程序的【原第二审《程序或者死刑复【核程序中《的合议庭组成人员】不受本款规定—。。的限:制 《。     第二!十,六条  人民—法院应当《依法告知当》事,人及其?法定代理人有—权,申请回避并告知【其合议庭《组成:人,员、独任审判员、】书,记,员等人?员的名单 —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七条》  审判《人,员自行申请回避【或者当事人及—其法定?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!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!书面提出并说明理】由,。。由院长决《定 —。     院长自行!申请回避或者当【事人及其法定代理】人申请院长》回,避,的由:审判:委员会讨论决定审】判委:员会讨?论,时由副院长》主持院长不得—参加 【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八条 — 当事人《及其法?定代理人依照刑事】诉讼法第二》十九条和本解释【第二十四《。。条规定申请》回避:应当提供证》明材料 》。    【。 第二十九条— , 应当回避的审判】人员没?有自行?回避当事人及其法】定代理人《也没有申请其回【避的:院,长或:者审判委《员会:应当:决定其回《避 : ,   —  第?三十条  》。对当事人及其法【定代理人《提,出的回?避申请人民法院【可以口头《或者书面作出—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!请人 【     当事【人及其法定代理【人申请回《避被驳?回的可以在》接到决?定时申请复议一【次不属?于刑:事诉讼法第二十八】条、第二十九条规定!情形的回避申—请由法庭当庭—驳回并?不得申请复》议   !  第三十一条【  当事人及其法】。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!检察人?员回避的人民法院】应当决定休庭并【通,知人民检察院 !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二条  —本章所称的审判【。人员包括人》民法院?院长、副院长、审】判委员会委员、【庭长、副庭》长、审?判员、助理》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!    ! 第三十三条—。  书记员》、翻译人员和鉴【定人适用《审判人员回》避的有关规》定其回避《问,。题由院长决定— ?。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四》条  辩护人、诉讼!代理人?可以依照本章的有】。关规定?要求回?避、申请复议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