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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章 回?避 ?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!三条  审判人【员具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】行,回避当事人》及其法定代理人【有权申请其》回避 《 :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(一》)是本?案的当事人或—者是当事人》的近亲属《的; 《 ,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(二:)本人或者其—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!关系的; ! 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(三)担任过本!案的证?。人、鉴定人、辩护人!、,诉讼代理人》、翻译人《员的; 》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四)与本—案的辩?护人、诉讼代—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!; 》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(《五)与本案当事【人有其他利害关系】可能影响《公正审判的》    !。 第:二十:四条  《审,判人员违反规定【。具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当事人及其】法定代理人有—权申:请其回避 】 ,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(《一)违反规定会【见,本案当事人、辩护】。人、诉讼代理人的】;  】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二)为本案!当事人推荐、介绍】辩护人、《诉讼代理人或—者为律师《、,其他人员介绍办【理本案的; 】  《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(三)—索取、接受本案当】。事人及?其委托人的财物【或者其他利》。益的;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。(四)接《受本案?当事人及其委托【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!。其支付费用的活【动的; —  《 , ,  :   (五)向【本案当事《人及:其委:托人借?用,款物的; —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六)有其《他不正当行为可【能影响?公正审判的》 》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五条  参【。与过本案《侦查、审查起诉工】。作的侦?。查、检察人员调至人!民法院工《作,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!判人员 》 ,     在一!个审: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!审判:工作的合议庭组成】人员或者《。独任审判员不—。得再参与本》案,其他程序的审判但】是,发回重新审判的案】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!作出裁判后又—进入第二审程—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!的,原第二?审程序或《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!合议庭组成》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!限制: ,     !第二十六条  【人民法院应》当依法告知当事人】及,其法定代《理人有权申请—回避并告知》其合议庭组成人员、!独,任审判员《、书记员《等人员的名》单, 《。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七条 》 审判?。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!者当事人《。及其:法定代理人申请【审判:人员回避的可以【口,头或者书面提出【。并说明理由由—院长决定 !。     院—长自行申《请回避?。或,者当事人《及其法定代理—人申:请院长回避的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】决定审判委员会讨】论,时由:副院长?。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! ? :。    第二—十八:条 : 当事人《及其法定代理—人依:照,刑事诉讼法第二十】九条和本解释第【二十四条规》定申请回避应当【提供证明材料 】  》   第二》十九条?  应当回避的审判!人员没有自行—回,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!理人也没有》申,请其回避的院—长或者审判委员会】应当决?定其回避 — : ,    《 第三十条  对】当事人及其法—定代:理人提?出的回避申请人民】法院可以口》头或者?书面作出决定并将】决定告知《。申请人 【     当【。事人及其法》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!驳回的可以在接【到决定时申请复议】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!法第二?十八条、第二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】回避申请《由法庭当《庭驳回并不得申【请复议 《  —   第三十一条 !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!理人申请《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!的人民法院应当决】定休庭?并,通知人民检察—。。院 : 《。     第三十二!条,  本章所》称的审判《人员包括人》民法院院《长,、副院长、》审判委员会委—员、庭长、副庭【长,、审判员《、助理审判员—和人民陪审员 !   》  第三十三—条  书《记员:、翻译人《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!人员:回避的有关规—定其回?避问题?由院长决定》 : ?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四条《  辩护《人、诉讼代理人可】以依照本《章的有关《规定要求回避、申请!复议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