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一章 管 —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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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一条 人【民法:院直接?受理的?自诉案件《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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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一)告诉【才处:理的案件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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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⒈侮辱—、诽谤案(刑法【第二百四十六条规】定的但严重危—害社:会秩序和国家利益】的除:外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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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⒉?暴力干涉《婚,。姻自由案(刑—法第二百五十七【条第一款规定的)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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⒊—虐待案(刑法—第二百?六十条?。第一款规定的—。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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⒋侵占!案(:刑,法第:二百七十条规定的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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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《)人民检察》院没:有提起公诉被害人】有证据?证明的轻微》刑事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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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⒈故意伤害案(刑法!第二百三十四条第】一款:规定的);》
》
⒉非【法侵入住《宅案(刑法》第,二百四?十五条规定的—);
—
: ? ⒊侵犯通信自【由案(刑法第二百五!十二:条,规定:的):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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⒋—重婚案(刑》法第:二,百,五十八条规定的【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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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⒌遗弃案(】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!规定的?);
【
《 ,⒍生产、《销售伪劣《商,品案:(刑法分则第三【章第一节规》。定的但严《。重,危害:社,会秩序和《国家利益的除外)】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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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⒎侵犯知识!。产权案(刑法分则】第三:章第七节规定的【但严重?危害社?会秩序和国》家利益的除外)【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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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⒏刑法分则—第四:章、第五《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!能判处三年有—期徒刑以下》刑罚的案件
【
本!。项规定的案》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!。法,院起诉的人》民,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!。其中:证据不足、》可以由公《安机关受理》的或者认为》对被告人《可能判处三年—有期徒刑以》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!害人向公安机关【报,案或者移送公安机】关立案侦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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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被害!人有证?据证明对被告人侵】犯自己人身、财产】权,利的行为应当依法】追究刑?事责任且《有证据?证明曾?经提出?控,告而公安机关或【。者,人,民检察?院不予追《究被告人《刑事责任的案—件
! 第二条 犯罪!。地包括犯罪行为发】生地和犯罪结果【发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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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针对或者【利用计算机》网,络实施?的犯罪犯罪》地包括犯罪行—为发生地《的,网,站服:务,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!网站建?立者:。、,管理:。者所在地被》侵害的计算机信【息系统及其管理者】所在地被告》人、被害人使用的计!算机信息《系统:所在地以及》被害人财产遭受【损失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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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条 :。。 被告人的户—籍地:为其居住地》经常居住地与户籍】地不: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!其居住地经常居住】地为被告人》被追诉?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!。上的地方但住院就】医的: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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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被告单位登记!的住所地为其居住】地主要营业地或者】主要办事机构所【在地:与登记的住所—地不一致的主要【营,业地或者主》要办事机构所—在,地为其居住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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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条 在中华【人,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!国船:舶,内的:犯,罪由该船舶最—初,停泊的中国口岸所】在地的?人,民法院管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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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条 在中!华人民共和》。国领:域外的中国航空【器内的犯《罪由:该航空器在中国【最,初降落地《的人:民法院管辖
【。
《 《第六条? 在国际列—车上的犯罪根据【我国与相关国家签】订的协定确定—管辖;没有》协定的由该列车【。最初停靠的中—国,车站: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!铁路运输法院管辖】
【 第七条 中!国公民在《中国驻外使》、领:馆内:的犯罪由其主管单】位所在地或者—原户籍地《的人民?法院管辖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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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第八条 》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!共和国?领域:外的犯罪由其入【境,地或者离境前居住】地的:人民法院管》辖;被?害人是?中国公民的也可由】被,害人离境《前居住地《的,人民法院管》辖
《
《 第九条 外!国,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!领域外对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国家或者公民犯【罪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刑法应】当受处罚的由该外】国人:入境地?、入:。境后居住地》或者被害中国公【民离境前居》住地的人民法—院管辖
【
第十条! :对中华人民共—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!国际条约所规定【的罪行中华人民共】和国: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!范围内行《使刑事管辖权—的,。由被:告人被抓获地的人】民,法,院,管辖
】 第》十一条? 正在服刑的罪】犯在判决《宣,告前还?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!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!辖;:。由罪:犯服刑?地或者犯《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!更为适宜的可以【由罪犯?服刑地或者》犯,罪地的人民法院管】辖
! 罪犯《。在服刑?期间又犯罪》的由服?刑地的人民法院管】辖
【 罪犯在【。脱逃期间《犯,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!法院管辖《但是在犯罪地抓获】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!期间的?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!民法院管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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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!条 人民检察【院认为可能判—处无:期徒刑、死刑—。向中:级人:民法: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!级人: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!需要:判,处无期徒《刑、死刑《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!交基:。层人:民法院审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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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三条 一人犯【数罪、共同犯罪和】其他需?要并案审理的案件】其中一人或》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!法院管辖《的全案?。。由上级人民》。法院管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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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十四条 !上级:人民法院决定—审判下级人》民法院管辖》。的第:一,审刑事案件的—应当:向下级人《民法院下《达改变管《辖决定书并书—面通知同《级人民检察院
】
— 第十五条 【 基层人民法院对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】、死刑?的第:一审:刑事案件应当移【送中:级人民法院审判
】
》 : 基层人民法院】对下列第一审刑【事,案件可以请求移【。送中级人民法院审】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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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—(,一)重大、复—杂案件;
】
》 (二【)新类型的疑难【案件;
》。
《。 【 (三)在》法律:适用上具有普遍指】导意:义的案件
】
》 需要将案件移【送中级人民法院【。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!长决:定后至迟于案件【审理期限届》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!移送中?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!到,申请后十日内作【出决定不《同意移送的》应当下达《不同意移送决定【书由:请求移送的》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;!同意移?送的应当下达—同意移送决》定书并书面通—知同级人民检—察院
】 第十六【条 有管辖权的】人民法院因案—件涉及本院院—长需要回避等原因】不宜行使管辖权的】可以请求移送上一】级人民法《。院管辖上一》级人民法院可—以管辖也可以—指定与提出请求的】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!人民:法院管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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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】条 两《个以上?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!辖权的案《件由:最初受理的人民法】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!送被:告,人主要犯罪地的人】民法:。院审: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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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!应当在审理期限【内协商?解决;协商不—。成的由?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!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!法院指定《管辖
】。 第》十八条 上级【人,民法院在必要—时可以指定下级人】民法:院将其管辖的案【件,移送:其他下级人民法院】审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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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九【条 上级人—民法院指定》管辖应当将指—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!达被:。指定管?辖的:人民法院《和其他有《。关的人民法》院,
【 第二十条【 , 原受理《。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!到上级人《民法院改变管辖决】定书、?同意移送决》。定书:或者指定《其他人民法院管辖】决定书后《对公: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!同级人民检察—院并将案卷材—料,退回同时书面—通知当事人;对自诉!案件应当《将案卷材料移—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!法院并书面通知【当事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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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一】条, 第?。二,审人民法院发—回重新审判》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!。回起诉后又向原第】一审人民法院的下】级人民?法,院重新提起公诉的】下级人?。民法院应当将—有关情况层报原【第二审人民法院原】第,二审人民法院根据】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!案件移送《原第一审人民法【院或者?其他人?民法院审判》
【 ?第二十二《条 军《队和:地方互涉刑》事案件按照有关规】。定确:定管: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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