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【 管 辖《
! 第一条 【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!的自诉案件包括
】
— : , 《(一)告诉》。才,。处理:的案:件
】 ⒈侮辱、【诽谤:。。案,。(刑法?第二百四十》六条规定《的但严重危害社会】秩序:和国:家利益的除》外);?
:
?
? ⒉暴力干涉婚姻!自由案(刑法第二百!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!的);
—。
?。 ? ⒊虐待案(—刑法第二百六十条】第一:款规定的《);
【
: ⒋侵占案(刑!法,第二百七十条规定】的)
《
】 (二)人民!检察院没有提起【公诉被害人》有证据证《明的轻微刑》事案:件
》。
?。 ⒈故意—伤,害案(?刑法第二百三—十四条第一款规【定,的);?
:
,
【⒉非法侵入住宅案(!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!规定的);
—
》 , ,。 ⒊侵犯通信【自由案(刑法—第二:。百五十二条规—定的);
】
? ⒋《重婚案(刑法—第二百?五十八条《规定的?);
?
》 ? ⒌遗弃案(—刑法第?。二百六十一条规【定的);
】
⒍【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!。案(刑法分则—第三章第一节规定】的但严重危害社【会秩序和国家利【益的除外);
】。
,。
? ? ⒎:侵犯知识产权案【(刑法?分,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!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!序和国?家利益的除外);
!
:
,
⒏【刑法分则第四章、】第五章规定的对被】告人可能判处三年】有期:徒刑以下刑罚—的案:件
?
《 《本项规?定的:案件被害人直接向】人民法院起》诉的人民法院—应,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!。据不足、《可以由?公安机关受》理的或?者,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!处,三年有期徒刑以【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!害人向公安》机关报案《。或者移送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】
《
【 ?(三)被害人有【。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!犯自己人身》、财:产权利的行为应【当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且有证》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!。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!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!人刑事责任的案件】
《
第【。二条: 犯罪地》包括犯罪行为发生】地和犯罪结果—发生地?
【 针对或者利】用计算机网络—实施的犯《罪犯罪地包括—犯罪行为发生—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!地网络接《入地网站建立者、管!理者所在地》被侵害的计算机【。信息:系统及其管理者所】在,。地被告人《、被:害人使用的计—算机信息系统所【在地以及被害人财】产遭:受损失地
!
, 第三条 】 ,。被告人的户籍—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!住,地与户?籍地不一致的—经,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!。经,常居:住,地为被告人被—。追诉前已连续居住】。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!院就医的除》外,
】 被告单》位登记的住》所地为其居住—。地主要营业地或【者主:要办: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!的住所地《不一致的《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!办事机构所》在地为其居住—地
《
》 第?四条 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】领,域,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!罪由:该船舶最初停泊的】。中国口岸所在地【的人民?法院管辖
—
》 第五条 】在中华人民共和【国领域?外的中国《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!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!落地的人民》法院管辖《
! 第六条 在国际!列车上?。的犯罪?根,据我国与相》关国家签订》的,协定确定管辖—;没有协定》的,由该列车《最初停靠的》中国车站所在—。地或者?。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!院管辖?
【 第七条— :中国公民《在中国驻外使—、领馆内的犯罪【。由其主管单位所【在,地或者原户》籍地的人民》法院管辖
—
第!八,条 ?中国公民在》中华人民《共,和国领域外的犯罪】由其入境地或者【离境前居住地—的人:民法院管辖;被害】。人是中国公民的也】可由被害人》。离境前?居,住地:。的人民法院管辖
!
第!九,条 外国人在【中华人?民共和国领域—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!国家或者《公民犯罪根据—中,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】应当受处《罚的由该外国—人,入境地、入境后居】住地:或者被?害,中,国公民离境前—居住:地,的人:民法院管辖
—
《
第十条】 , 对中华人民—共,和国缔结或者参【加的国际条约—所规定的罪》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!所承担条《约义务的范》围内行使刑事—管辖权的由被告【人被抓?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!
】 第十一》条 正在服—刑的:罪犯在判决》宣告前还有其他罪】没有判决的由原审】地,人民法院管辖;由罪!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!的人民?法院审判更为—适宜: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!或者犯罪地的—人民法院管辖
】
【 罪犯在服刑期【间又犯罪《的由:服刑地的人》民法院管《辖
?
?
罪犯在】脱逃期间犯》罪的:由服刑地的》人民:法院管辖但》是,在犯罪地《。抓,获罪犯?并,发现其在脱》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!罪地的人民法—院管辖
】
》第十二条 —人民:检察院认为可—能判处无期徒刑、】。死刑向中《级人民法院》提起:公诉的案件》中级人民法院受【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!无期:。徒刑、死《刑的应?当,依法审?判不再?。交基层人民法—院审判?
! 第十?三条 一人犯【数罪、共同犯罪和】其他需要并案—。审理的案件其—中一人或者》一罪:属于上级人民法【院,管辖的全案由—上级人民法院管【辖
】 : 第十四条 【上级人民《法院决定审判下【。级人民法院管—辖的:第一审刑事案—件的应当向下级人】民法:院下: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!书面通知同级人【民检察院
!
第十五条! , 基层人民法—院对可能判处—无,期,徒刑、死刑的第【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!送中级人民法院审】。判
《
《 基层人民法院!对下列第一审刑【事案件?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!民法院审判
】
》 ? (一》),重大、复《杂案件;
】
》 (二)新!。类,型的:疑难案件;》
》
》 (三—)在法?律适用上具有普【遍指导意义》的,案,件
》
》 需要将案》件,移送中?级人民法院审判的】应当在报《请院长?决定后至迟于—案件审理期限届【满十五日《前书面?请求移送中级人民】法院应当《在接到申请后—十日内作出》决,定不同意移送的应】当下达不同》意移:。送决定书由请—求,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!审判;同《意移送?的应当?下达同意《移送决定书并书【。面,通知:同,级人民检察院
】
?。
第十【六条 《有管辖权的人民【法院因案件》涉及本院《院长:需要:回避:等原因不宜行—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!移送上一级人—民,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!法,院,可以管辖也可以指】。定与提出请求的人】。民法院同级的其他】人民法院《管辖
》
— 第十七条 两个!以上同级人》。民法院都有》管辖权的案》件由最初受》理的:人,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!以,移送被告人主—要犯罪地的人民法】院审判
—。
管辖!权发生争议的应当】在审理期限内协商】解决;?协商不成的由争议】的人民?法院分别层》报共同的上级人【民,法院指定管》辖
—
第十八条! 上?级人:民法院?在必要时可以指定】下级人民《法院将其管辖—的,案件移送其他下级】人民法院审判
】。
?
第十【九条 上级—人民法院指定管【辖应当将《指定管辖决定书【分别送达被指—。定管:辖的:人民法院《和其他有关的人民】。法院
! : 第二十《条 原受》理案:。件的:人民法?院在收到上》级人民法院改变管】辖决定书、同—意移:。送决定书或者指定】其,他人民法院管—。辖决定书后对—公诉案件应当书面】通知: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!案卷材料《。退回同时书面—通,知当事人;对自诉】案件应当将案卷【。材,料移:送被指定《管辖的人《民法院并《书,面通知?当事人
—
第二!。十一条 第二审】人民法院发回重【新审判的案》件人民检察院—撤回起诉后又向原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】。下级人民法》院重新提《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!院应当将有》关情况?层,报原第二审》人民法院原第—二审人民法院—。根据具体《情,况可以决定将案件】移送原第《一审人民《法院:或者:其他:人民:法院审判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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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二条 】军队和地《方互涉刑事》案件按照有关—。规定确定管辖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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