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建标库

第三章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

    第十八条  刑事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,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,向院长提出申请。

    第十九条  其他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,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以前,向院长提出申请。

    第二十条  需要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,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以前作出决定。

    第二十一条  凡变动案件审理期限的,有关合议庭应当及时到立案庭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