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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对!案件审理期》限的监督、管—理 》。 《。 第二十二条! 本?院各类案《。件,审理期限的监督、】管理工作由立—案庭负责《 : 【 距案件审限届满】。。前十日立《案庭应当向有关审判!。庭发出?提,示 — 对超【过审限的案件实行】按月通报制度 】 《 第二十三】。。条 审判人员故意!拖延办案或者因过】。失延误办案造成严】重后果的依》照人:民法院审判纪律【处分:办法(?试行)第五十九条】的规定?予以处分《 — : 本规定》。自2002年—1,月1日起《执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