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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, 对案件审理期限】的监督、管》理 :。 :  —  : 第二十二条 【 本院各《。类案件审理》。期限的监《督、管理工》作由立案庭负责 】 :。 ,     距案件!审限届满前》十日:。立案庭?应当向有关审判庭发!出,提示 ? , , ,。  ?。   对超》过审限?的案件实行》按月通报制度 】 :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三:条  审判人员故】意拖延办案或—者因: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!重后果?的依照人民法院审】判纪律处分办法【(试:行)第五十九条的规!定予以?处分  !   ?本,规定自20》0,2年1月1日起执行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