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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四—章 对案件审—理期限?的监督、《管,。理 《 【 第二十二—条 ?本院各类案件—审理期限的监督、】管理:工作由立案庭负责】 》 ,。 , 距《案件审限届满前【十日立案庭》应当向有关审—判庭发出提示 ! ? 对》超过审限的》案件:实行按月通报制【度 》 》。。 第:二十三条 审判人!员故意?拖延办案或者—因过失延误办案造】。成严重?后果的依照人—民法院审《判纪律处分》办法(试行)第五】十九: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! !本规定自2》002?年1月1日起执行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