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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章?。 对案件审理期【限的监?督,、管:理 《 《 第二十二!条, 本院各类—案件:审理:期限的?监督、管理工作由】立案庭负《责 : 《 距—案件审限届》满前十日立案—庭应:当,向,有关:审判庭发出》提示: — : 对超过》审,限的:案件实行按月通报】。制,度 《 : 第二【十三:条, 审判人员故【意拖延办案或—者因过失《延误办案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】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】律处分?。办法(试行)—第五十九条的规定】予以处分 》。 》 本规定【。自2002年1月1!日起执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