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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对!案件审理期限的监】督、管理 【 ? , ,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二条  本院各类!案件审理期限的监】督、管理工作由【立案:庭负责 —    — 距案件《审限届满前》。。十日立?案庭应当《向有关审判》庭发出提示》 《  ?   对超过审【限的案件实行按月通!报制度 —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三条  】审判人员《故意拖延办案或者】因,过失:延误办?案造成?。严重后果的依—照人民法院》审判纪律处分—办法(试行)第【五十九条的规—。定予以处《分 : 《。     》本规定自20—02年1月1—日起执行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