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建标库

第四章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、管理

    第二十二条  本院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、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。

    距案件审限届满前十日,立案庭应当向有关审判庭发出提示。

    对超过审限的案件实行按月通报制度。

    第二十三条  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,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《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(试行)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。

    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