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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,章 宗教活动场【所 《。 ,  》   第十九条 】 宗教活动》场所包括《。寺观教堂和其—他固定宗教活动处】所 》   《  寺观教》堂和其他固》。定宗:教,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!由,省、自治区》、直:辖市:。人民:政府:宗教事?务部门?制定报国务院宗【教事务?部门备案 】    》 第二?十条  设立宗【教活动场所应—当具备下《列条件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设立【宗旨不违背本—条例第四条、第【五条:的规定; — ?     》 , ,  (二)当地【信教公民《有经常进行》。集体宗教活动的【需要; 》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》有拟:。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!教职人?员或者符《合,本宗教规定的—其他人员; 【 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: (四)有必—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!。道合:法; 《 ? 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:(五)布局》合理符合城乡规划】要求不妨《碍,。周围单位和居—民的正常生产、生活! , : ,。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,。一条:  筹备设立宗【教活动场所由宗教】团体向?拟,设立的宗教》活动场所所》在地的县级人民政】府宗教事务》部门:提出申请县级人民】政府宗教事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】申请之?日起:30日内提出—审核意?见,。报设区?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!事务部?门 》     设区】的市级?人民政府宗教事务】部门:应当自收《到县级人《民政府宗教事—务部:门报送?的材料之日》起30日内对申请设!立其他固定宗教活】动处所的《作出批准或者—。不予:批准的决定;对申】请设立寺观教—堂的提出审核—意见报?省,、自:治区、直《辖市人民政府宗教】事务部门审》批  】   省、自—治区、直辖市人【民政府宗教事务部】门应当自收到设区】的市级人民政府【。宗教事务部门报送】的材:。。料之:日起:。30日内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】。批准的决定》    ! 宗教活动场所的】设立申请获》批准后方可办理该】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!事项 ?     !第,二十二条  —宗教:。活动场?所经批准筹备—并建设完工后应当】。向所在地的县—级人民政府宗—教事务部门申请【登记县级人民政府】宗教事?务部门应《当自收到申请之【日起30日内对该宗!。教活:动场所的管理—。组织、规章制度建设!等情况进行审—核对符合条件—的予:以登记发《给,宗教活动场所—登记证 》     第!。。二十三条  —宗教活动《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!经所在地宗教团【体,同意并报县级人【民政府宗教事务【部门审查同意后可】以到民政《部,门办:理法人登记 — 《     第—。二十四条  —宗,教活:动场所终止或者变】更登记内《容的应当到》原登记?管理机?。关办理相应》。。的注销或者变—更登:记手续 !   ?。 第二十五条—  宗教活》。动场所应《当成立管《理组织实行民—主管理宗教活—动,场所管?理组织的《成员:经民主协商推选并】报该场所的登记【管理机关备案 ! ,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《六条  宗》教活动场所》应当加?。强内部管理依—照有关法律》、法规?、,规章的规定建立健】全人:员,、财务、资产、【。会计、治安、—消防、文《物保护、卫生防疫】等,。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!民政府有关》部门的指导、—监,督、检查《 》     第—二,十,七,条  宗《教事务?部门应当对》宗教活动场所遵守】法律、法《规、:规章情况建立和【执行场所《。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!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!。活动和涉外活动【情况:进行监督检》查宗教活《动场所应当》接受宗教《事务:部门的监督检查 】   【。  第二十》八条  宗教活动场!所内:。可以经销宗教用【品、宗?教,艺术品和宗教出【版物 ? 《    《 第:二十九条  —宗教活动场》所应当防范本场【所内:发生:重大事故或者发生】违犯宗教禁忌等伤】。害信教公民宗教感】情,。、破坏民族团结、影!响社会稳定的事件】 ?   》  发生前款所列事!。故或: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!所应当?立即报?告所在地《的县级人民政府【宗教事务部》门 —    《 第三十《条  ?宗教团?体、:寺观教堂拟》在寺观教堂》内修建大型露—天宗教造像》应当由省、》。自治区、直辖市【宗教:团体:向省、?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!政府宗教事务—部门:提出申请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!人民政?府宗:教事务部《门应当自收到申【请,之日起30日—内,提出意见报》。国务院宗教事务部】门审:批  】 ,  国务院》宗教事务部门应当】自收到?修建大型露》天宗教造像报告【之日起60》日内作出批》准或者不予》批准的?决定:  【   宗教》团体:、寺观教堂以外的】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!建大型露天》宗教造?像 — ,  :  禁止在寺—观教堂?外修:。建大型露天宗—教,造像 —   《  第三十一条  !有关单位和》个人在宗教活动【场所内?设,立商业服务网—点、举办陈列展【览、拍?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!其他活动《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!活动场所同意 【     !第三十二《。条  地方各级人民!政府应当根据—实,际需要将宗教活动】场所建设纳入土地】利用: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!  【 ,。  宗教活》动场所、《大型:露天宗教造像—的建设?应当符合土地利用】总体规划、》城乡规划和工程建】设,、文物保护》等有关法律、法【规 》   《  第三《十三条  在—。宗教活动场》所内改建或》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!所在地县级以上【地方人民《政府宗?教事:务部门?批准:后依法?办理规划《、建设?等手续 】 ,。    宗教活【动场所扩建、—异地:重建的应当》按,照本条例第》二十一条规定的【程序办理 —  》   第《三十四条  景区】内有宗教活动场【所的其所在地的县】级以:上地方人《民,政府应当协调、【处理:宗教活动场所与【景区管理组织—及园林?、林业、文物、【旅游等?方面的利益关—系维:护宗:教活动场所、宗教】教职人?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!权益保?护正:。常的宗教活动 !   》  以宗教活动场所!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!区的:规划建设应当与宗】教活动场《所的风格、》环境相协调 】     第三!十五条 《 信教?公民有进行经—常性集体宗》教活动?需,要尚不具备条件申】请设:立宗教活动场所【的,。由信教公民》代表向县级人—。民政:府宗教事务部—门提出?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!教事务部门征—求所在?地宗教团体和—乡,级,人民政府意见后【可以为其指定临时】活动地?点 : 》    在县级人民!政府宗教事务部门】指导下所在地乡【级人:民政府对临时活【动地点的《活动进?。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!活动场所条件—后办理宗教活动场】所设立审批和登【记手续 》    【 临时活动》。。地点的?宗教活动应当符合】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