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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章 宗教—活,动场所 !    》 ,第十:九条  《宗教:活动场?。所包括寺观》教堂和其他固定宗】教活动?处所 】  :  寺?观教堂?和其他固定宗教【活动处所的》区,分,标准由省《。、自治区、直—辖市人民政》府宗教事务部—门制定报国务院【宗教事务部》门备案 《    】。 第二?十条 ? ,设,立宗:教活动场所应当具】备下列条件 —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一)】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!例第四?。条、第五条的规定;!   】  :。    (二)【当地信教公》民有经常进》行集体?宗教活动的需要;】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:)有:。拟主持?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!人员或者符》合本宗教《规定的其他人员;】  【    《。  : (四)《有必:要的资金资金—来源渠道合法; !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布局合理符!合城乡规划要—求,不妨碍周围单位【和居民?。的正常生产、生活】 ?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一条  !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!所由宗教团》体,向拟设立的宗—教活动场《所所在地的县级人】民政府宗教事务部】门,提出申请《县级人民政府宗【教事:务部门?。应当自收到》申请之日起》30日内提出审核意!见报设区的》市级人民政府宗【教事务部门 】。   》  设区的市级人民!政府宗教事务部【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!。民政府宗教事—务部门报送》的材料之日起30】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!固定宗教活》动处所的作出—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!决定;对申》请设立寺观教堂的】提出审核意见报【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!人民政府宗教事务】部门审批 —     省!、自治?区、直辖市人民政】府宗教事务部门应】。当自收到设区的市】级人民政府宗—教事:务,部,门报送的材料之日】起,30:日内作出批》准或者不予批准【的决定 !    《。宗教活动场所的设】立申:请获批准后》方可办理该宗教活】动场所?的筹建事项 ! ,     第二十二!。条  ?宗教活动场所经批】准筹:备并建设完工后应】当向所在地》。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!事务部门申请登【记县级人《民,政府宗教事务部【门应当自收到申请】之日起30日内对】该宗:教活动场所的管【理组织、规》章制度?。建设等情况进行【审核对?符,合,条件的予以》登记发?给宗教活动场所【登,记证 —。 ,。     第二十三!条  宗教活—动,场所符合法人条件】的经所?在地宗教《团体同意并报县级】人民政?府宗:教,事务:部门审查同意后【可以到?民政部门办理法【人登记 【 ,     第二十四!。条  宗教活动【场所: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!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!理机关?办理相应的注—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! , :     第】。二十五条《  宗?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!管理组织实》行民主管《理宗:。教活动场所管理【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!商推选并报该场所】的登记?管理机关备案—。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—。六条 ? 宗教活动场所应】当加强内部管理依】照有关法律》、法规、规章—的,规定建立健》全人:员、财务、资产、】。会计、治安、消防、!文物:保护、卫生》防疫等管理制度接】受,当,。地人:民政府有关部门的】指导、监督、检【查 ? ,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七条《  宗教事务—部门应?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!守,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情—况建立和执行场所】管理:制度情况登记项【目变更情况》以及宗教活动—和涉外?活动情况《进行:监督检查《宗教:活动场所应当接受】宗教事务部门—的监督检查 【 ?  :   第二十八条】  :宗,教活动场所内可【以经:销宗教用品、—宗教艺术品和宗【教出版物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九条  宗教【活,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!所内发?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!违犯:宗,教禁忌?等伤害信教公民宗】教感:情,、破坏民族团结【、影响社《会稳定的事件 ! :     发生前】款所列事故或者【事件时宗教活动【场所应当立即报告】所在地的县级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!门 —    《 第三十条》 , 宗教团体、寺【观,教堂拟在寺观教堂】内修建大《型,。露,天宗教?造像应当由省、自治!区、直辖市宗教【团体向省、》自治区?。、直辖?市,。人民政府《宗教事务部门提【出申请省《、,自治区、直》辖市人民《政府:宗教事务部门应当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】30日内提》出意见报国务院宗】教事务部门审批 ! :     国务】。院宗教事务部—门应当自《收,到,修,建大型?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!日起60日内作【出,。批准或者《不予批准的》决定:  【   宗教》团体、寺观教—堂以外的《组织以及个人—不得修建大》型露天宗教》造像  !。   ?禁止在寺观教—堂外修?建大型露天宗教造】像   !  第三十》一条  有关—单,位,和,。个人在宗教活动【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!网点、举办陈列展】览、拍摄电影电视】片,。和开展其他活动【应当事先《。征得该?。宗,教活动场所同意 !。 , ?    第三十二】条  地《方各:级人民政府应—当根据?实,际需要将宗教—活,动场所建设》纳入土地利用总【体规:划和城?乡规划?。    ! 宗教活动场所、】大型:露天宗教《造像的建设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】总体规划、城乡【规划和工程建设【、文:物保护等有》关法律、法规 】。     】第三十三条  【在宗:教活动场所》内改建或《者新建建筑物应当】经所在地县级以【上地:方人民政府宗教【事务部门批准后【依法办理规划、建设!等手续 》   —  宗教活》动场:所扩建、异地重【建的应?当按照本《条例第二十一条规】定的程?序,。办理 ? ,     】第三十四《条  景区》内有宗?教活动场所的—。其所:在地的县级以—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应当协?调、处?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!区管理组织及园林】、林业、文物、旅游!等方:面的利?益关系维护》宗,教活:动场:所、宗教教职人员和!信教公民的合法【权益保护正常的【宗教活动 !     》。以宗教?活动场所为主要【游览内容的景区【的规划建设》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!的风格、环境相协】调 ? ,    —。 第三?十五条 《 信教公民有—进行经常性集体【宗教活动《需要:尚不具备条件申【请设立?宗教:活动场?所的由信教公民代】表向县级《人,民政府宗《教事务部门提出【。申请县级人民政【。府宗:教,事务部门征求—所在地宗教》团体和乡级人民政】府意见后可以—为其指定临时活【动地点 《     !在县:级人民政《府宗教事《务部门指导》下所在地乡级人【民政:府对:。临,时活动地《点的活动进》行监管具备设立宗】教活动场所条件【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!设立审批《和登记手续 【 , ,     临时活!动地点的宗教—活动:应当符合本条例【的相关规定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