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五章 宗教教职】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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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三》十,六条 宗教—教职人员经》宗教团体认定报【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宗教事务—部,门备案?可以从事《宗教教务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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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藏传佛教》活佛传?承,继位在佛教团体【的指导下依照—宗教:仪轨和?历,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!上人民政府宗教事】务部门或者省—。级以:上人:民政:府批准天《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!的,全国性宗教团—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!部门: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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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取得】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!人员:资格的不得》以,宗,教教职人员的身份】从事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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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【七条 宗教教【职人员担任或—者离任宗教活动【场所主要教职经【本,宗教的宗教团体同】意后报县级》以上:人民政?府,宗教事务部门—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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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三十八条 》 宗教?教,职,人,员主持宗教活动、】举行宗教仪式、从事!宗教典籍整》。理,、进:行宗教文化研究、】开展公益《慈善等活动受法【律,保护
! , , 第:三十九?条 宗教》教职人员依法—参加社会《保障并享有相关【权利宗教团体、宗】教院校?。、宗教活动场所【应当按照规定为宗】教教职人《员办理社会》保险登记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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